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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68-202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T 16568-2025 279 GB/T 16568-2025 [PDF]天数 <=3 奶牛养殖场兽医卫生规范
GB 16568-2006 179 GB 16568-2006 [PDF]天数 <=3 奶牛场卫生规范
GB 16568-1996 199 GB 16568-1996 [PDF]天数 <=2 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6568-2025 (GB/T16568-2025)
中文名称 奶牛养殖场兽医卫生规范
英文名称 Veterinary sanitation specification for dairy farm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41
国际标准分类 11.220
字数估计 14,189
发布日期 2025-10-31
实施日期 2026-05-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6568-2006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6568-2025: 奶牛养殖场兽医卫生规范 ICS 11.220 CCSB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6568-2006 奶牛养殖场兽医卫生规范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6568-2006《奶牛场卫生规范》,与GB/T 16568-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更改了“环境与设施”有关内容,增加了奶牛场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风险评估的要求(见第4 章,2006年版的3.1、3.2); ---增加了“生物安全分区”的内容(见第5章); ---更改了“场区供、排水系统”“动物卫生条件”“奶牛引进要求”“饲养卫生”“饲养管理”“工作人员 的健康与卫生”“挤奶卫生”“鲜奶盛装、贮藏与运输卫生”“免疫与消毒”“监测与净化”等相关内 容(见第6章,2006年版的3.3、第4章~第12章); ---增加了制度建设与培训(见第7章); ---增加了记录和档案管理(见第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昌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草滩农场有限公司、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 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山东 省农业科学院奶牛研究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东北农业大学、北京市房山区农 业综合执法大队、河北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文学、吴彤、王天坤、许冠龙、李旭妮、彭辰、马腾、党东河、康京丽、李秀波、 班付国、吴聪明、郭刚、杨宏军、范伟兴、李建喜、高明春、胡鑫、宋永杰、宋佰芬、孙凤莉、王爽、吴浩。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6年首次发布为GB 16568-1996,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7年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奶牛养殖场兽医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奶牛养殖场的选址与布局、生物安全分区、卫生管理、制度建设与培训等与兽医卫生 管理相关的技术要求,描述了记录和档案管理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兽医卫生管理,其他规模奶牛场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4143 牛冷冻精液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CJJ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NY/T 14 高产奶牛饲养管理规范 NY/T 541 兽医诊断样品采集、保存与运输技术规范 NY/T 2662 标准化养殖场 奶牛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NY/T 4450 动物饲养场选址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技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奶牛饲养过程中,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降低疫病传入、传播、扩散风 险,保障生物安全和养殖环境卫生安全,对动物、人员、运输工具和生产资料等实施生物安全分区管理以 及清洗、消毒和隔离等综合防控措施。 3.2 奶牛场生物安全 dairyfarmbiosecurity 奶牛饲养过程中,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降低疫病传入、传播、扩散的风 险,采取的隔离、清洁和消毒等技术措施的总称。 3.3 按照奶牛场动物疫病传入、传播、扩散风险等级,根据奶牛生产需要和动物疫病传播规律,将奶牛场 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实施相应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以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入、传播、扩散风险。 3.4 限制区 restrictedzone 奶牛场实行最严格卫生管理措施的生产核心区域。 注:包括隔离区、粪污处理区、无害化处理区、奶牛饲养区、配种室、挤奶厅和兽医室等。 3.5 缓冲区 bufferzone 为防止规定动物疫病传入,沿限制区的物理屏障向外设立的防疫区域。 注:包括饲料储存区域、饲料及牛奶等运输车辆停车区域等。 3.6 在缓冲区外的职工生活和办公区域。 3.7 跨区通道 cross-zoneaccess 在不同生物安全等级的区域之间建立的人员或物资通道,配备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8 净区(道) cleanzone(access) 场区内用于健康牛群、饲料和生鲜乳等洁净物品储存和转运的专用区域(通道)。 3.9 场区内用于病害(死)牛、垃圾、粪污等非洁净物品储存、处理和转运的专用区域(通道)。 4 选址与布局 4.1 奶牛场需符合国家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2 待建奶牛场选址应符合NY/T 4450的要求;已有的奶牛场应定期对周边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风 险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 4.3 奶牛场建设布局应符合NY/T 2662的要求。 5 生物安全分区 5.1 分区原则 奶牛场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动物疫病传播规律,对场区实施生物安全分区管理,按照生物安全风险等 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管理区、缓冲区、限制区和跨区通道,配备相应的卫生消毒及防护设施设备。 5.2 管理区 5.2.1 管理区管控范围应包括生活区和办公区,位于奶牛生产区域的常年主频风向的上风处。 5.2.2 场区入口应分别设置运输车辆和人员出入消毒通道,并配备专业的覆盖全车的车辆和人员消毒 设备设施。 5.2.3 应在场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区域划分图,标明人流、物流和车流路线,遵循从生物安全风险低区 域向高区域单向流动原则。 5.3 缓冲区 管控范围为管理区与限制区之间的区域,边界应建有围墙等物理隔离防护设施,设置物资库、生产 车辆停放等功能区域。 5.4 限制区 5.4.1 限制区管控范围应包括牛舍、运动场、配种室、挤奶厅和兽医室等生产设施以及病牛隔离、引种 隔离、粪污处理、无害化处理等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应安装监控系统。 5.4.2 限制区内各功能区宜划分净区(道)、污区(道),交接处显著位置应设立警示标识,避免出现交叉 污染。病牛隔离治疗、粪污处理、病死牛无害化处理及运输等应在污区(道)作业。 5.4.3 运输全混合日粮饲料的车辆进入限制区后避免在污区逗留,及时清理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5.4.4 净、污道存在交叉时,应有规定的使用时间和防范措施。污道使用后应对道路和交叉点进行充 分的清洗和消毒。 5.4.5 不同区域的物品不应共用。在污区(道)使用的物品,应经清洗消毒后方可带回原功能区。 5.4.6 应设置灭蚊蝇、灭鼠和驱鸟等设施。 5.5 跨区通道 5.5.1 管理区与缓冲区、缓冲区与限制区应设置人员跨区通道,建有更衣间、消毒通道、隔离间、淋浴间 等清洗消毒设施,并应配备雾化或臭氧等清洗消毒设备。 5.5.2 管理区与缓冲区、缓冲区与限制区应设置饲料、生产物资、生鲜乳和设施设备传送的物料跨区通 道,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5.3 不同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的区域之间应有围墙隔离,宜设置监控系统,对进出的人员、奶牛、车辆、 物料等实施生物安全管控。避免人员、饲料和物品等交叉污染。 5.5.4 场区内主要道路及场地应硬化,道路应坚硬、平坦、无积水、易清洁消毒。 6 卫生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奶牛场应设有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评估人员、车辆和物品等卫生情况,识别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 因素威胁,研究制定管理制度措施并监督执行,对效果进行评价。 6.1.2 应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建立采购目录和使用目录,使用生产、流通背景清晰、质量安全可控、无病 原污染的食品。 6.1.3 不应携带偶蹄目动物、生鲜产品及制品入场。 6.1.4 场区内不应饲养其他动物。 6.1.5 场区内应设置雨污分流设施。雨水系统应采用明沟加盖板,污水应采用暗沟排放,应配备污水 处理系统。 6.2 人员管理 6.2.1 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做好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合格后方可上岗。 6.2.2 患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应直接从事奶牛场生产及相关工作。 6.2.3 牛场奶牛饲养人员家中不宜饲养偶蹄动物。 6.2.4 奶牛场应限制外部人员进入限制区,外部人员确需进场宜向奶牛场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近 期活动背景调查审核合格后方可来访。 6.2.5 进入奶牛场的人员在入场前7天内不宜进入过其他动物饲养、动物隔离、动物屠宰加工、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等场所。 6.2.6 人员进入限制区前,应按程序消毒、更衣,必要时高风险人员应进行洗浴。携带物品应经消毒后 入场。 6.2.7 人员入场后,应按照规定路线进入各功能区,不应进入未被授权的区域。 6.2.8 人员离开限制区时,应将工作服进行消毒。必要时,携带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后带出。 6.2.9 限制区人员应分区分舍进行生产作业,不应随意窜动。确需跨区作业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应经清 洗消毒后方可返回原功能区。 6.3 车辆管理 6.3.1 管理区应划定车辆停放区域,非生产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 6.3.2 限制外部车辆入场。车辆入场前应彻底清洗、消毒,入场后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停放于指定 区域。 6.3.3 进入缓冲区的运输饲料、生产物资、生鲜乳等生产用车辆应经过场外和入场两次覆盖全车的清 洗消毒。入场后司机不应下车。 6.4 投入品管理 6.4.1 兽药管理 6.4.1.1 奶牛场使用的兽药应符合农业农村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和生产的兽药或批准进口注册的兽 药,其质量应符合相关兽药质量标准。 6.4.1.2 兽药应拆去外包装,必要时,对内包装进行消毒处理后,转入限制区兽医室储存。对疫苗等有 低温保存要求的药品,放置于保温箱内,再转入限制区兽医室,按要求分类储存,标识清晰。 6.4.1.3 使用过的药瓶等医疗废物宜交由有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理。 6.4.2 饲料和饮水管理 6.4.2.1 奶牛场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GB 13078的要求。 6.4.2.2 应严格饲料饲草采购管理,不应从疫区购入。饲料饲草避免受到动物、昆虫等病媒生物污 染,不应使用动物源性饲料等。露天存放的草料应加盖遮雨棚、挡雨板等,防止雨水淋湿或倒灌浸泡。 饲料饲草应经过严格的检测,确保无霉变、病原微生物、有害物质或其他污染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 来自合格供应商,并具有合格证明。 6.4.2.3 饲料库宜设立在缓冲区内,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或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饲料存储加工 场所内应设防鼠、防鸟等设施。 6.4.2.4 奶牛场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6.4.2.5 应定期清洗和消毒供水、饮水设施设备,保持清洁卫生。 6.4.2.6 青贮窖(池)的相关技术要求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要选择建在排水 好,地下水位低,防止倒塌和地下水渗入的地方。要求密封性好,坚固性好。每次使用青贮窖前都要进 行清扫、检查、消毒和修补。 6.4.3 物资管理 6.4.3.1 生产生活物资应定期集中采购,减少购买和入场频率。 6.4.3.2 垫料应选用沙子、锯末、稻草壳、碎秸秆、发酵干牛粪或烘干沼渣等,也可使用橡胶垫或水床,保 存在干净、干燥、没有虫害和鸟类的场所内。应定期检查垫料卫生状况,及时更换。 6.4.3.3 必要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生产设备、五金、防护用品及耗材等生产生活物资采用臭氧、熏 蒸、喷雾、擦拭或高压蒸汽等方法消毒后入场。 6.5 饲养管理 6.5.1 奶牛的饲养管理应符合NY/T 14的要求。 6.5.2 应制定清除杂草、环境消杀和灭蚊蝇、灭鼠、防鸟、防流浪动物进入等制度及措施,并严格落实。 6.5.3 畜禽标识管理相关要求见《畜禽标识和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在奶牛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6.5.4 饲喂时应不堆槽、不空槽、不喂发霉变质和冰冻饲草饲料。注意清除饲料饲草中的异物。 6.5.5 牛舍或运动场应设饮水槽,提供足够的清洁、卫生、适温的饮水。 6.5.6 应及时清理牛舍、运动场等场所和食槽、饮水槽等生产用具上附着的垫料、粪便等污物,运输及 贮存时,应采取防止渗漏、溢出或散发恶臭气味等措施。 6.5.7 隔离饲养前,应对隔离治疗场所或隔离栏舍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及空栏,应配备专门的饲养人 员,备足饲料、兽药等物资。 6.6 疫病防控 6.6.1 引种 6.6.1.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奶牛及其精液、胚胎等相关要求见《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 规程》,经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由国外引进奶牛,应经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合格。 6.6.1.2 引进奶牛进入本场后应先隔离饲养45d,完成相关免疫流程,经检测合格后,再合群管理。 6.6.1.3 购买的冷冻精液应符合GB 4143的规定。 6.6.2 免疫 6.6.2.1 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强制免疫。 6.6.2.2 应根据本场疫病流行情况和生产实际,科学制定免疫程序。 6.6.2.3 免疫注射时每头牛均需更换一次针头,应遵守“一牛一针头”的原则。 6.6.2.4 布鲁氏菌病免疫时应做好人员防护。 6.6.3 疫病监测 6.6.3.1 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动物疫病监测相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场的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 6.6.3.2 疫病监测应符合NY/T 2662的要求。 6.6.3.3 做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后抗体监测,对漏免或抗体水平不合格的进行 补免。 6.6.3.4 采集样品应符合NY/T 541的要求。 6.6.4 疫病净化 6.6.4.1 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制定并实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净化计划。 6.6.4.2 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普检,阳性牛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6.6.5 疫情处置 6.6.5.1 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要求,制定奶牛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6.6.5.2 奶牛突然发生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时,应按要求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6.6.5.3 应制定奶牛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和常见病防制等工作方案,建立和保存引种、免疫、 监测、诊疗和无害化处理等档案和记录。 6.7 卫生消毒 6.7.1 消毒剂和清洁剂选用要求 6.7.1.1 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NY/T 3075的要求,应定期更换不同种类的消毒剂,不应随意混合使用。 6.7.1.2 应选用对人和牛安全、对设施和设备无腐蚀的清洁剂。 6.7.1.3 选用的消毒剂和清洁剂不应对生鲜乳品质产生影响,并遵循产品说明使用。 6.7.2 消毒操作顺序 6.7.2.1 消毒顺序应遵循由内向外,先净后污的原则。 6.7.2.2 消毒应遵循先清洗后消毒的原则。 6.7.2.3 各生物安全区域消毒顺序应遵循生物安全风险先低后高的原则。 6.7.3 人员和奶牛的卫生消毒 6.7.3.1 人员消毒应优先选用对呼吸道、眼部等黏膜刺激性较小、广谱高效的消毒剂及使用浓度雾化消 毒。药液不足应及时补充,至少每3天更换一次。 6.7.3.2 带畜消毒时,应选用对奶牛刺激性较小、广谱高效的消毒药进行喷雾消毒,干奶牛舍、青年牛 舍、育成牛舍每周消毒1次,产房每天消毒1次,犊牛舍每周消毒2次。 6.7.4 设施设备及用具卫生消毒 6.7.4.1 空舍消毒前应清理牛舍卫生和平整牛床,先低压喷洒清洁剂,覆盖栏舍所有区域,浸润 30min,再高压冲洗,使用钢丝球或刷子擦洗祛除物体表面生物膜。 6.7.4.2 隔离设施消毒前应先清理卫生,使用不同类型消毒剂消毒两次,间隔12h以上,确保覆盖所有 区域并作用有效时间,再使用风机干燥。必要时可使用石灰乳白化消毒。 6.7.4.3 奶牛生产后应及时对产圈进行消毒,保持干燥、干净、舒适。待产区及周边应保持清洁、干燥、 通风。 6.7.4.4 每班挤奶后对挤奶厅和挤奶器进行清洗消毒,挤奶厅消毒应选择不影响牛奶质量和气味的消 毒剂,应每天至少对挤奶厅彻底消毒1次。 6.7.4.5 设备和工具消毒应根据不同材质,选择高压蒸汽、火焰、煮沸或用消毒剂擦拭或浸泡等方法 消毒。 6.7.4.6 料桶、水槽等饲喂用具应保持清洁,每周清洗、消毒2次~3次。干燥后,应选择浸泡或喷洒消 毒,再将消毒剂冲洗干净。 6.7.5 道路环境的卫生消毒 6.7.5.1 全场道路和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应每1周~2周消毒1次,应每2周~3周对牛舍周围环境 消毒1次。场内污水池(沟)、下水道及周边应每月至少清理、消毒1次,遇到污染物溢出等特殊情况 下,应每周消毒2次。 6.7.5.2 应及时对车辆途经的场内道路进行清洁、消毒。应及时清运场内垃圾,清运后对垃圾收集贮存 点进行清洁、消毒。 6.8 无害化处理 6.8.1 奶牛场应配备与生产规模和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牛和病害牛产 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相关技术要求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病死畜禽 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6.8.2 奶牛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 7959、GB/T 36195的要求,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 要求。 6.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奶牛场病死牛和病 害牛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病死牛和病害牛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委托专业的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6.8.4 无害化处理区设置要求如下: ---应沿主频风向位于限制区的下风处; ---周围应建有围墙等物理隔离设施; ---出口处应分别设置人员和车辆消毒通道,工作人员、车辆及相关物品离开无害化处理区前应清 洗消毒; ---应采用硬化地面,收集场所有防雨、防渗漏及防溢流设施。 6.8.5 应配备病死牛收储、运输专用设施、设备和器具,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避免交叉污染。 6.8.6 病死牛、死胎、胎衣等应由专人运至指定地点暂存,或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及时处理。 6.8.7 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奶牛场,应在奶牛场下风处且距离适当 地点设置暂存点,外部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停留点、清洗消毒点,并具备污水收集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措 施。运输病死牛时,清运工作应由限制区外工作人员完成,场内人员和车辆避免与外部人员和车辆接 触。作业后,车辆、途经道路及停留点周边环境应彻底清洗、消毒。 6.8.8 医疗废物应分类定点存放,张贴生物安全危害标识,委托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6.8.9 餐厨垃圾处理应符合CJJ184的要求。 6.8.10 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贮存及处置等相关要求见《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7 制度建设与培训 7.1 制度建设 7.1.1 制度应包括养殖场选址与布局、生物安全分区、人员管理、车辆管理、投入品管理、饲养管理、疫 病防控、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挤奶和生鲜乳贮存与运输等环节的制度。 7.1.2 应根据奶牛养殖生产环节制定相应的卫生操作规程,张贴在生产岗位的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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