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7629-2010 (GB/T17629-2010) | | 中文名称 | 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 | | 英文名称 | Model interchange agreemen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use of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1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100.20 | | 字数估计 | 16,176 | | 发布日期 | 2010-12-01 | | 实施日期 | 2011-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7629-1998 | | 采用标准 | UN/CEFACT Recommendation No.26,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9号(总第16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本标准适用于参与方之间国际贸易电子数据交换, 而不适用于其他参与方之间的商业合同。 |
GB/T 17629-2010
Model interchange agreement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use of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ICS 03.100.20
A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7629-1998
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
datainterchange
2010-12-01发布
201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欧经会贸易程序简化与电子业务委员会(UN/CEFACT)第26号建议《国
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
本标准与UN/CEFACT第26号建议的主要差异如下:
---UN/CEFACT第26号建议由交换协议样本、实施指南,以及技术附录核查表3个部分组成,
而本标准将交换协议样本作为标准的正文,而将实施指南和技术附录核查表分别作为标准的
附录A和附录B。
---对章条号作了调整。
本标准代替GB/T 17629-1998《电子数据交换的国际商用交换协议样本》。
本标准与GB/T 17629-1998相比主要变化为:
---将原标准的名称《电子数据交换的国际商用交换协议样本》修改为《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
协议样本》;
---修改了标准的前言;
---增加了标准的引言;
---根据GB/T 1.1的规定增加了第1章“范围”;
---将原标准的资料性附录B“交换协议样本实施指南”改为规范性附录A;
---将原标准的规范性附录A“技术附录核查表”改为规范性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商务部配额许可证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涵景、钟小林、王凌云、刘颖、隋媛、李佳伟、马建红、熊虹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7629-1998。
引 言
为了满足电子数据交换(EDI)参与方对于电子数据交换方面的法律需求,使他们传输的电子数据
受法律保护,并具有法律效力,以减少交易中的争议和纠纷,联合国欧经会贸易程序简化与电子业务委
员会(UN/CEFACT)组织制定了《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标准,并被采纳为 UN/CEFACT第
26号建议。
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向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和单证处理的各方做如下
推荐:
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国际用户,包括在国际贸易中决定使用EDI的参与方,使用《国际贸易用电
子数据交换协议》,以便增加他们贸易关系上的法律安全性。
由于提出对现有的法律和法规进行改革,联合国各成员国应考虑“交换协议样本”的术语和条款,以
便使交换协议的内容与改革后的业务惯例一致。
参与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根据本协议样本签署电子数据交换的国际商用交换协议。
《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构成联合国贸易数据交换目录(UN/T DID)的第3部分,并成为联
合国“行政、商业和运输业电子数据交换(UN/EDIFACT)”推荐标准的一部分。
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贸易用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
本标准适用于参与方之间国际贸易电子数据交换,而不适用于其他参与方之间的商业合同。
2 交换协议样本
本交换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以下各方 (填入各方名称和地址)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参与方愿意按照本协议接受法律约束,特此协商制定以下条款。
2.1 范围与附录
参与方之间所有电子报文传输均受本协议约束。除非明确规定,否则本协议对于报文通信环境下
的其他契约或非契约关系均不适用。报文是指2.2中规定的符合EDIFACT标准的结构化数据。
附录A给出了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样本实施指南,附录B是经各方同意针对特定的技术和程序需求
而设定的规范。当本协议的条款与附录B的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准。
2.2 通信和运行
2.2.1 标准
UN/EDIFACT标准(包括相关推荐标准)是为电子数据交换建立的标准,经批准在联合国贸易数
据交换目录(UN/T DID)中发布。参与方应使用在附录B中确定的UN/EDIFACT标准。
2.2.2 系统运行
为了有效可靠地传输和接收报文,参与方应测试和维护各自的设备、软件以及必要的服务。
2.2.3 系统变更
如未预先通知变更意向,参与方不得在系统运行中进行任何改动,这些改动可能会使本协议设定的
参与方之间的通信性能受损。
2.2.4 通信
参与方应在附录B中规定通信方式,包括对电信或使用第三方服务商的要求。
2.2.5 安全规程和服务
每一参与方都应实施和维护附录B中规定的安全规程和服务,以保护报文及其记录免遭意外或误
用的侵害,其中包括不适当的存取、变更或丢失。
2.2.6 记录的存储
参与方应按附录B中的规定存储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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