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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752-202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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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752-2024 380 GB/T 19752-2024 3秒自动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 19752-2005 75 GB/T 19752-2005 3秒自动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9752-2024 (GB/T19752-2024)
中文名称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英文名称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 Power performance - Test method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47
国际标准分类 43.120
字数估计 22,247
发布日期 2024-08-23
实施日期 2025-03-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9752-2024: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9752-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2024-08-23发布 2025-03-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描述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动力性能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 M类和N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3730.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术语和定义 第1部分:类型 GB/T 3730.2 道路车辆 质量 词汇和代码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2545.1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第1部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8385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 19596-2017 电动汽车术语 GB/T 27840-2021 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2017、GB/T 18385、GB/T 3730.1和GB/T 3730.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 文件。 4 试验条件 4.1 试验车辆要求 4.1.1 机械运动部件用润滑油及冷却液的规格和加注量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 4.1.2 除了驱动用途以外,所有的储能系统应充到车辆制造厂推荐的值(电能、液压、气压等)。 4.1.3 试验车辆应在试验开始前进行磨合,也可按照车辆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进行磨合,若车辆安装有 REESS,应在安装REESS的条件下进行磨合,磨合里程需大于300km,同时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使 REESS至少经历一次从完全充电状态放电至荷电状态报警或电量平衡的过程,确认REESS充放电工 作正常;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检查确认电量显示及充放电工作正常。 4.1.4 牵引车匹配的挂车应不增加牵引车迎风面积或采用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挂车进行试验。 4.2 环境条件 4.2.1 空气密度 试验环境空气密度按公式(1)计算,相对于标准环境的空气密度,其变化不应超过7.5%。 4.2.2 风速 对于 M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t的 N1类车辆,在高于路面0.7m处测量;对于其他车 辆,在高于路面1.6m处测量。平均风速不超过3m/s,最大风速不超过5m/s。 4.2.3 相对湿度 相对湿度小于95%。 4.3 测量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4.4 道路要求 4.4.1 总体要求 试验应在干燥的直线道路、环形道路和试验坡道上进行。路面应坚硬、平整、干净且具有良好的附 着性能。 4.4.2 最高车速试验道路条件 4.4.2.1 直线道路 4.4.2.1.1 测量区长度 测量区长度应至少200m,并用标杆做好标记。 4.4.2.1.2 加速区长度 加速区应与测量区具有相同特性,长度应能保证车辆在进入测量区前能加速到车辆所能达到的稳 定的最高车速并稳定行驶至少200m。 4.4.2.1.3 坡度 测量区和加速区的后200m的纵向坡度均应不超过0.5%,测量区的横向坡度应不超过3%。 若试验采用单方向试验时,直线道路纵向坡度应不超过0.1%。 4.4.2.1.4 环形道路上的直线段选择 如果环形中的一部分满足4.4.2.1.1~4.4.2.1.3的要求,且其离心惯性反作用力小于汽车试验质量 的20%,并可通过道路横向坡度得到补偿,则此环形道路的这部分可作为直线道路测量区。 4.4.2.2 环形道路 4.4.2.2.1 环形道路长度 环形道路的长度应不小于2000m。 环形道路由直线部分和近似环形部分相接而成。环形部分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200m,以保证车 辆行驶中的离心力通过道路横向坡度补偿,使驾驶员在试验中不对方向盘进行任何操作,车辆也能保持 正常在车道内行驶。 4.4.2.2.2 环形道路修正系数 按照附录A给出的确定修正因数的试验方法,修正因数应不超过5%。如果试验车辆上安装的速 度调节器或限速装置起作用,则不需修正。 4.4.3 加速能力试验道路条件 测量区应为一条平直、干燥、清洁的混凝土或沥青(或相类似的)直线道路。测量区的纵向坡度均应 不超过0.1%,横向坡度应不超过3%。 4.4.4 试验坡道要求 4.4.4.1 爬坡道路如图1所示,测试路段坡道长度应不小于20m,且能满足试验车辆进行坡道起步能 力试验的要求。测试路段的前后设有渐变路段,坡前平直路段不小于8m,坡道路面应表面平整、坚实、 干燥、坡度均匀、具有良好附着性能。 4.4.4.2 测试路段的纵向坡度变化率不大于0.1%,横向坡度变化率不大于3%。 5 试验车辆的准备 5.1 REESS的充电 5.1.1 总体要求 若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可外接充电,应按照5.1.2、5.1.3的规定对REESS进行充电;若混合动力电动 汽车不可外接充电,根据车辆制造厂提供的说明材料检查REESS充放电是否正常。 5.1.2 常规充电 常规充电宜采取交流充电方式,如果车辆有直流充电方式,根据车辆制造厂的建议,可选择直流充 电方式。 充电模式应根据车辆制造厂的建议进行选择。使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充电: a) 车载充电器(如装有); b) 由车辆制造厂建议的外接充电器。 上述充电程序不包括任何自动或手动启动的特殊充电程序,如均衡充电模式或维护模式。 5.1.3 充电结束的标准 当车载或外部仪器显示 REESS已完全充电时,判定为充电完成。如果车载或外部仪器发出明显 的信号提示 REESS没有充满,在这种情况下,最长充电时间(h)为:3×车辆制造厂规定的REESS能量 (kW·h)/供电功率(kW)。 5.2 预热 即将进行试验前,在混合动力模式下,按照车辆制造厂推荐或适当的方式对会影响试验结果的车辆 系统、部件进行预热,以达到车辆制造厂推荐的稳定温度条件,预热方式在记录中注明。 5.3 车辆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 5.3.1 各类别车辆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要求 5.3.1.1 M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2t的N1类车辆 当车辆的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80kg时,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最大设计装载 质量;当车辆的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大于180kg但小于或等于360kg时,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 上180kg;当车辆的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大于360kg时,车辆的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50%的 最大设计装载质量。 试验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 载荷分布按照GB/T 12545.1中有关道路试验的规定分布。 5.3.1.2 M2类 、M3类汽车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小于2t的N类车辆 除了特殊规定外,适用于 M2类、M3类城市客车的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最大设计装载质 量的65%;半挂牵引车及牵引货车的试验质量应为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汽车列车状态下最大设计总质 量;其他车辆的试验质量应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最大设计装载质量。试验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 质量。 M2类、M3类车辆的载荷按照GB/T 12428的规定分布,N类车辆的载荷按照GB/T 12534的规定 分布。 5.3.2 各试验项目试验质量及载荷分布要求 进行30min最高车速、最高车速和加速能力试验时,车辆分别按照5.3.1和本条的规定加载;进行 最大爬坡度和坡道起步能力试验时,半挂牵引车及牵引货车应按照5.3.1.2的规定加载,其他车辆应按 照最大允许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加载,载荷分布应均匀,固定牢靠。 6 试验项目的确定 6.1 动力性能试验项目见表2。 6.2 如果试验车辆具有动力系统工作模式手动选择功能,能手动切换至纯电动模式,且按照 GB/T 18385的要求进行动力性能试验过程中,不会自动切换至其他动力系统工作模式(混合动力模式 或热机模式),则还应进行该车辆的纯电动模式下的动力性能试验,具体试验项目见6.1,否则,试验车辆 可不做纯电动模式下的动力性能试验或者减去不能做的试验项目。纯电动模式下的各项试验对应的具 体试验方法应与GB/T 18385规定的试验方法保持一致。 7 试验方法 7.1 通则 7.1.1 在环境温度下,轮胎气压应符合车辆制造厂的规定。进行坡道试验时,轮胎气压为车辆制造厂 规定的轮胎在冷状态的充气压力下再增加20kPa;轮胎花纹深度应至少在原始花纹深度的75%以 上,且胎面良好。 7.1.2 应按第5章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准备及预热。 7.1.3 除试验必要的设备和车辆日常操纵件外,试验过程中应关闭车上的照明装置及辅助装置(如空 调、座椅加热、多媒体等),若汽车装有隐藏式灯具,灯架应位于隐藏车灯状态下的位置,若试验时有汽车 行驶安全的需要,可打开车灯,但应在记录中注明。 7.1.4 进行7.2~7.5规定的各项试验前检查车辆SOC: ---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电量处于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正常SOC区间;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处于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混合动力模式下的SOC; ---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处于车辆制造厂推荐的车载辅助供电装置能进入工作状态时 的SOC。 7.1.5 车辆应清洁,如无特殊要求,试验过程中车窗和乘客舱或驾驶室通风口应关闭。 7.1.6 若车辆有多种驾驶模式(如智能模式、运动模式等),应选择车辆制造厂推荐的驾驶模式进行试 验,若车辆制造厂未推荐,则在默认设定的驾驶模式状态下进行试验,并在记录中注明。 7.1.7 若车辆能手动选择动力系统工作模式,应设定在混合动力模式进行7.2~7.6规定的各项试 验,所有车载动力系统应能处于提供能量或驱动车辆状态,且不应在试验中自动切换至其他工作模式 (纯电动模式或热机模式)。 7.1.8 装备变速器的车辆在进行7.2~7.6规定的各项试验时,按照各项试验要求选择挡位进行试 验,若该项试验无特殊要求,则按照默认设定挡位或车辆制造厂推荐的挡位进行试验。 7.1.9 参照附录B的形式记录各项试验的有效数据。 7.2 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min最高车速试验 7.2.1 30min最高车速的试验既可在环形道路上进行,也可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在底盘测功机上试 验时,车辆按照5.3.1要求的试验载荷加载进行行驶阻力测定,行驶阻力测定方法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轻型汽车行驶阻力可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按照GB 18352.6-2016中附件CC规定的滑行 法或基于车辆参数计算道路载荷和行驶阻力的方法确定。采用滑行法时,车辆应行驶到比车 辆制造厂规定的30min最高车速估计值高10km/h~15km/h的车速,并稳定维持至少 1min后开始滑行,若30min最高车速估计值与设计最高车速相同或相差小于10km/h,应以 车辆设计最高车速开始滑行。 ---其他车辆行驶阻力测定可根据车辆制造厂的要求按照GB/T 27840-2021中附录C或附录E 的规定进行。 7.2.2 试验车辆以车辆制造厂提供的30min最高车速估计值匀速行驶30min,试验中车速如有变 化,可通过调整加速踏板,使车速稳定在30min最高车速估计值±5%的区间内。 7.2.3 如果试验中车辆出现驾驶员不可控的降速,且车速达不到30min最高车速估计值的95%,可按 照上述30min最高车速估计值重新进行一次试验。若车辆仍无法保持该车速行驶30min,则车辆制造 厂应重新估计30min最高车速值,直至车辆能按照车辆制造厂重新估计的30min最高车速匀速行驶 30min。 7.3 混合动力模式下的最高车速试验 7.3.1 标准试验程序(双方向试验) 7.3.1.1 设定测量长度,应至少200m。 7.3.1.2 为了减少道路坡度和风向(风速)等因素造成的影响,依次从试验道路的两个方向进行试验,尽 量使用道路的相同路径,两次测试之间的间隔时间尽可能短。 7.3.1.3 在符合4.4.2.1要求的试验道路上将试验车辆加速,在车辆在驶入测量区之前加速到其所能达 到的最高稳定车速并稳定行驶200m,保持这个车速进入测量区并持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