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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5123.2-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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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5123.2-2018 415 GB/T 25123.2-2018 3秒自动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
GB/T 25123.2-2010 RFQ 询价 [PDF]天数 <=5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25123.2-2018 (GB/T25123.2-2018)
中文名称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
英文名称 Electric traction --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for rail and road vehicles -- Part 2: Electronic convertor-fed alternating current motor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S35
国际标准分类 29.280
字数估计 34,351
发布日期 2018-06-07
实施日期 2019-01-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5123.2-2018: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 GB/T 25123.2-2018 英文名称: Electric traction --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for rail and road vehicles -- Part 2: Electronic convertor-fed alternating current mo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5123.2-2010 电力牵引 轨道机车车辆和 公路车辆用旋转电机 第2部分:电子变流器供电的 交流电动机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 范围 1.1 总则 GB/T 25123的本部分适用于驱动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的由电子变流器供电的交流电动机。 本部分为通过试验确定电动机的性能并评定该电动机对某一规定工作制的适应性以及与其他电动 机进行比较提供依据。 可按照GB/T 25117.1、GB/T 25117.3选择进一步的试验,为避免重复,一些型式检验项目和研究 性试验项目可在联合试验台上进行。 按照5.1的要求,电动机设计者和对应的变流器设计者之间应相互协作。 注1:本部分亦适用于由动力车辆拖动的拖车上的电动机。 注2:本部分的基本要求可适应于特种车辆(如工矿机车)用电动机,但不包括电动机防爆或可能要求的其他特殊 性能。 注3:本部分不适用于小型地面车辆(如蓄电池供电的搬运车、在厂区内使用的货车等)用电动机,也不适用于各种 车辆上的微型电动机,如挡风玻璃刮水器用电动机等。 注4:符合GB/T 755规定的工业用电动机可用于某些驱动,只要验证电动机在变流器供电下的运行仍能满足该特 殊应用场合。 1.2 并联供电牵引电动机定额的特殊考虑 对于由一个共用变流器并联供电的牵引电动机,其定额应考虑因轮径偏差、电动机特性差异以及当 运行在高粘着系数时由轴重转移等所引起的对电机负荷分配的影响。对于这种特殊的应用场合,制造 商应将所允许的最大轮径差通知用户。 1.3 供电电源 本部分所涉及的电动机的供电电源限定为电子变流器。 注:本部分适用于仅有三种电动机-变流器的组合形式用于牵引系统,但本部分也适用于将来可能使用的其他组合 形式。这三种组合形式为: ---由电压源变流器供电的异步电动机; ---由电流源变流器供电的异步电动机; ---由电流源变流器供电的同步电动机。 1.4 电动机类型 本部分包括以下两种类型的电动机: a) 牵引电动机:用于驱动轨道机车车辆和公路车辆的电动机; b) 辅助电动机:GB/T 755所不涉及的电动机,如驱动压缩机、风扇、辅助发电机或其他辅助机械 的电动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55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GB/T 755-2008,IEC 60034-1:2004,IDT) 4 环境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部分设定环境条件如下: a) 海拔按GB/T 32347.1-2015中规定的G1.4级; b) 遮荫处的温度按GB/T 32347.1-2015,根据产品应用地区而采用相应的T1级或T2级。 当电动机需要在超过上述一个或两个限值情况下运行时,其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见 GB/T 755。 如需将电机用于恶劣的条件,如尘埃、潮湿、温度、雪、冲击作用等,用户应通知制造商。 5 特性 5.1 信息交流 电动机设计者与变流器设计者应相互协作,充分交流技术信息,确保电动机-变流器机组能满足本 部分的要求。 电动机设计者应向变流器设计者提供充分的技术信息,以确保全面评估电动机与变流器之间的相 互影响。对于异步牵引电动机,电动机设计者应提供以下技术信息: ---电动机在不同磁通下的等效电路参数,包括定子电阻、转子电阻、定子漏感、转子漏感、激磁 电感; ---电动机在整个应用范围内的典型特性曲线,包括转矩、功率、定子电压、定子电流、定子频率、效 率、功率因数、转子频率与转速之间的关系参数。 变流器设计者应向电动机设计者提供在整个应用范围内的特性曲线(包括在最高网压和最低网压 下),如变流器输出的线电压(包括重复峰值电压)、电流、基波频率、谐波、功率等。 这些信息交流的文件记录应成为电动机和变流器技术条件的一部分。 注1:GB/T 25122.1-2010的5.3.1.1中也包含有电动机与变流器之间信息交流的相关内容。 注2:宜考虑电动机和变流器之间的电缆线的长度以及电缆线的长度对电动机接线端子上的峰值电压的影响。 注3:电压的波前信息及其对电动机的影响参见GB/T 20161。 5.2 基准温度 无论电动机采用何种热分级的绝缘系统,其所有特性曲线均按绕组基准温度为150℃时绘制。该 温度应在特性曲线上注明。 5.3 规定特性 电动机技术条件一般应包括符合本部分有关条款规定的特性曲线。这些特性曲线应绘制到每个变 量设计的运行极限值。除非供需双方另有协议,该特性为在供电系统电压等于标称电压(见附录A)时 的电动机特性。在签定订单之前应将该特性提交给用户。 5.4 典型特性 典型特性为按8.2.1所作型式检验结果而得出并符合8.2.2要求的特性。 除非事先达成协议,若电动机的电磁设计与以前为同一用户或相同用途制造的电动机的电磁性能 相同,该电动机可采用原有电动机的典型特性曲线。仅需通过出厂检验来验证其特性的一致性。 5.5 效率特性 效率特性应考虑到由于变流器产生的谐波所引起的损耗。同步电动机的励磁功率应包括在损耗 内。除非另有考虑,例如用作辅助负载,同步电动机的励磁功率可不包括在损耗内,但此时应在特性中 注明没有考虑该损耗。 5.6 牵引电动机特性 牵引电动机的规定特性和典型特性应为变流器供电下的变频特性。该特性包括电动机在整个工作 范围内,电动机的线电压、电流、功率、频率、平均转矩和效率与电动机转速之间的函数关系。异步电动 机特性还包括转差率特性,同步电动机特性还包括励磁电流特性。其中,电压曲线为基波分量的方均根 值与电动机转速之间的函数关系,电流曲线分别为基波分量的方均根值和全部电流分量的方均根值与 电机转速之间的函数关系。对用于制动工况的电动机,也应绘制类似的特性,并应包括电动机的输入转 矩和输出电功率与转速之间的函数关系。 注1:5.1指出电动机设计者和变流器设计者之间需要进行信息交流。 在特性曲线中,可用机车车辆轮周牵引力和速度分别替代电动机的转矩和转速,但此时应标明传动 比、轮对直径和传动损耗。如传动损耗采用约定值,则应符合附录B中图B.1的规定。 注2:1.2指出需要考虑轮径差异和轴重转移对并联供电电动机的影响。 5.7 辅助电动机特性 辅助电动机的规定特性和典型特性应为变流器供电下的电动机特性,该特性包括电动机在整个工 作范围内,在每个工作频率下电动机的线电压、电流、转速和平均转矩与输出功率之间的函数关系。工 作在连续可变频率下的电动机,仅需绘制在最大和最小频率下的特性。 异步电动机特性还应包括转差率特性,同步电动机特性还包括励磁电流特性。其中电压曲线为基 波分量的方均根值与输出功率之间的函数关系,电流曲线分别为基波分量方均根值和全部电流分量的 方均根值与输出功率之间的函数关系。这些特性应考虑到由于电源谐波所引起的附加损耗,并应标出 在保证定额下的效率。 特性曲线也可用与转速之间函数来代替。 注:5.1指出电动机设计者和变流器设计者之间需要进行信息交流。 6 标志 6.1 铭牌 本部分包括的所有电动机均应带有铭牌,铭牌应明显可见,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 b) 电动机型号; c) 电动机序号; d) 制造年份。 每台电动机的定子和转子上应打印相应的序号。设计成单方向旋转的电动机,应带有一个表示旋 转方向的箭头。 当电动机安装在车辆上时,其序号和箭头应易于辨认。 6.2 接线端和引线标志 除非另有协议,接线端和引线标志应符合GB/T 1971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总则 检验分为三类: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研究性试验。 注:避免重复进行试验的相关规定参见1.1。 7.1.2 型式检验 7.1.2.1 总则 型式检验用来验证新型电动机的定额、特性和性能。对于每一种新的设计,应选取一台电动机进行 检验。除非另有协议,被试电动机应在首批制造的10台电动机中选取。当改变生产场地或者改变生产 工艺,或者生产场地和生产工艺都改变时的检验要求见7.1.2.4。 制造商应在试验前向用户提供包含符合本部分的检验内容的检验大纲。在型式检验完成后,制造 商应将完整的检验报告提供给用户。 7.1.2.2 变流器供电下的型式检验 如每台电动机由一台变流器单独供电,则型式检验宜采用在实际运行中使用的变流器供电,但也可 采用与车辆用变流器的电源波形和谐波分量非常相似的电源供电。 如几台电动机由一台共用变流器并联供电,则型式检验应在一台单独的电动机上进行,且采用与机 车车辆所使用的变流器的电源波形和谐波分量非常相似的电源供电。 如用户有要求,制造商应证明检验电源与实际运行时的电源是类同的,并说明它们之间任何差异对 电动机性能可能产生的影响。 除非另有协议,如变流器的电气输出特性发生改变,则应重做型式检验。 7.1.2.3 正弦供电下的型式检验 本检验作为电动机特性的参考。 本检验应包括由制造商确定的定额下的温升试验。 检验时的电压、频率、转矩、冷却以及检验时间可根据制造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检验时间不应小 于1h,而且检验负荷的选择不应使电动机超过实际运行时所承受的负荷。 检验参数应固定不变并用于后续该种设计的电动机的检验。 温升测量按照8.1的规定执行。 7.1.2.4 重复型式检验 如达成了协议,并且在型式检验时正弦供电下型式检验结果(见7.1.2.3)和出厂检验结果均在先前 的同型号电动机既定容差范围内,制造商又能提供一份具有相同电磁设计的电动机在以相同或更高的 定额下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则不必进行全部的型式检验项目。这种规定也适用于重复定单,以及当改 变生产场地或者改变生产工艺,或者生产场地和生产工艺都改变时的情况。 7.1.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是用来验证每台电动机已正确组装、能够承受相应的耐压试验,并且在机械和电气方面处 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所有电动机均应按第9章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但在订货前,供需双方可协商采取替代试验方法, 如对于在有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情况下大批量生产的电动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 ---第一种:减少在所有电动机上所进行的出厂检验项目; ---第二种:从订货产品中随机抽出一定比例的电动机进行全部检验项目。 在上述协议中,每台电动机均应按9.5的要求进行对地耐压试验。 7.1.4 研究性试验 研究性试验是为了获得补充信息进行的选择性的特殊试验。应在供需双方订货前协商确定。除非 有对应的协议,研究性试验的结果不应影响电动机的验收。 7.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8.1.1 总则 本试验在电动机的保证定额下进行。 机械输出功率可直接或间接在电动机轴上测得。也可不通过测量,而是通过给电动机加上对应于 典型曲线上产生额定机械输出功率的电压、电流和频率来获得机械输出功率。 在持续定额试验时,可通过在试验起始阶段增加负载或减少电动机的通风量来缩短达到稳定温度 的时间。但在起始阶段之后,额定条件应至少维持2h,或者维持到由合适的方法证明已达到稳定的温 度为止。 注:稳定温度是指在试验结束前的1h内温升的变化小于2K。 8.1.2 温升试验时的通风 电动机进行试验时的通风应与实际使用时相同,对电动机温升有影响的所有部件,包括风道、滤尘 器这些机车部件均应在位,或在提供有等效条件的装置下进行。 强迫风冷时,应测量电动机进风口处的静压力和风量,并绘出这两个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图表。额定 风量时的静压头不应高于规定值。 通常,不提供相当于机车车辆运行而产生的冷却。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全封闭的牵引电动机,该冷 却作用特别重要时,可按照供需双方达成的协议提供这种冷却。 8.1.3 温度测量 温度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