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26913-2025 (GB/T26913-2025) | | 中文名称 | 竹炭 | | 英文名称 | Bamboo charcoa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65.020 | | 字数估计 | 20,272 |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 | 实施日期 | 2026-03-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6913-2011, GB/T 26900-2011, GB/T 28669-2012, GB/T 30365-2013, GB/T 31744-2015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6913-2025: 竹炭
ICS 65.020
CCSB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6900-2011,GB/T 26913-2011等
竹 炭
2025-08-29发布
2026-03-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26900-2011《空气净化用竹炭》、GB/T 26913-2011《竹炭》、GB/T 28669-
2012《燃料用竹炭》、GB/T 30365-2013《寝具竹炭》和GB/T 31744-2015《水质净化用竹炭基本性能试
验方法》。与 GB/T 26900-2011、GB/T 26913-2011、GB/T 28669-2012、GB/T 30365-2013和
GB/T 31744-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GB/T 26913-2011的第1章);
b) 删除了碎炭的术语和定义(见GB/T 26913-2011的3.4);
c) 更改了竹炭、竹筒炭、竹片炭、颗粒竹炭、粉末竹炭的术语和定义(见3.1~3.5,GB/T 26913-
2011的3.1、3.2、3.3、3.5、3.6);
d) 增加了成型竹炭、竹机制炭、竹型炭、燃料用竹炭、空气净化用竹炭、水质净化用竹炭、家居康养
用竹炭、土壤调理用竹炭、竹炭水分含量、竹炭灰分含量、竹炭挥发分含量、竹炭固定碳含量、竹
炭强度、竹炭吸附率、竹炭发热量和竹炭远红外发射率的术语和定义(见3.6~3.19);
e) 删除了颗粒炭的规格(见GB/T 26913-2011的表1);
f) 更改了分类和标记(见第4章,GB/T 26913-2011的第4章);
g) 更改了外观及试验方法(见5.1、6.1,GB/T 26913-2011的5.1、6.1);
h) 删除了净含量偏差及其试验方法(见GB/T 26913-2011的5.2、6.2);
i) 更改了竹炭分类中竹炭的规格尺寸规定(见表1,GB/T 26913-2011的表1);
j) 删除了竹炭理化指标(见GB/T 26913-2011的表3);
k) 增加了燃料用竹炭、空气净化用竹炭、水质净化用竹炭、家居康养用竹炭、土壤调理用竹炭的理
化性能指标表(见表3~表7);
l) 增加了发热量、甲醛吸附率、VOC吸附率、pH、表观密度、强度、碘吸附值、吸湿率、远红外发射
率、粒度、有机碳、比表面积的试验方法(见6.6~6.17);
m) 增加了甲醛吸附率的测定和VOC吸附率的测定(见附录A、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竹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科技大学、福建竹家女炭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味老大工贸有
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双枪竹木有限公司、沈阳农业大学、浙江维康日用品有
限公司、江山市绿意竹炭有限公司、天一活性炭有限公司、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衢州净力竹炭科技有限公司、国际竹藤中心、万安县竹能源
与碳材料科创中心、上海莱乾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群利活性炭有限公司、株洲鑫炎工贸有限公司、沙县
福圆炭业有限公司、杭州备塘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木材节约发展中心、浙江河姆渡竹炭有限公司、衢州现
代炭业有限公司、衢州竹韵炭业有限公司、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安徽泛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
川惊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旺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竹家女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佶竹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蜂窝活性炭有限公司、江西省林业科学院、上海华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
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龙游县林业水利局、浙江富来森竹炭有限公司、丽水市
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龙游县林业技术推广站、浙江环发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磐安县绿海工艺
厂有限公司、浙江磐安金茂富士工艺品有限公司、遂昌高净界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衢州理工学校。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文标、单胜道、刘贤淼、蒋剑春、孟军、李文珠、庄海峰、钟金环、黄景达、马中青、
陈冀锐、盛杰、李章涛、应伟军、吴强、张素贞、张然然、黄慧、陈翰博、刘成、吕斌、张文强、吴开云、陈利红、
毛家女、程鸿财、张正西、黄裕明、唐丹、张水祥、吴泉生、朱建峰、金雄伟、姜嘉奇、杜松青、朱晓冬、周琪、
刘雪羽、尚晓、陈晨、张帅、王国睿、汪忠华、刘俏、周兆成、任玲娟、吴卫雄、杨辉、曾兴、周小配、张素娥、
江秀琴、严王峰、吴梓阳、金国庆、羊桂福、郑国友。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GB/T 26913-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并入了 GB/T 26900-2011、GB/T 28669-2012、GB/T 30365-2013、
GB/T 31744-2015的内容。
竹 炭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竹炭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竹炭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
和运输,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竹材为原料通过各种热解方法制得的竹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2496.2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粒度的测定
GB/T 12496.6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强度的测定
GB/T 12496.8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19587 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GB/T 36394 竹产品术语
LY/T 1929-2023 竹炭基本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39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竹材经绝氧或限氧热解制得的富碳多孔固体产品。
注:包括原竹炭和成型竹炭。
[来源:GB/T 36394-2018,2.8,有修改]
3.2
筒状的竹炭。
3.3
片状竹炭
薄、扁平片状的竹炭。
3.4
竹炭颗粒
形状不规则的碎炭或粒炭。
注:粒径为0.18mm~20mm。
3.5
竹炭粉
粒径小于0.18mm的竹炭。
3.6
具有一定规则形状的竹炭制品。
注:包括竹机制炭和竹型炭。
3.6.1
机制竹炭
采用竹粉通过挤压成型并炭化制得的成型竹炭。
3.6.2
竹型炭 bamboo-shapedcharcoal
竹炭粉添加黏合剂后经成型、干燥等工艺制得的成型竹炭。
3.7
用于燃烧获取热能的竹炭。
3.8
用于吸附、降解各种空气污染物,具有净化空气功能的竹炭。
3.9
用于吸附水中污染物,具有净化水质功能的竹炭。
3.10
用于家居康养,具有红外辐射和调湿功能的竹炭。
3.11
用于土壤调理,具有土壤改良和污染土壤修复的竹炭。
3.12
单位质量竹炭所含水分。
注:用质量分数表示。
3.13
单位质量竹炭灼烧至恒重后无机残留物的含量。
注:用质量分数表示。
3.14
单位质量竹炭隔绝空气在特定温度下加热时释放的气态产物的含量。
注:用质量分数表示。
3.15
竹炭去除水分、灰分及挥发分后剩余的含量。
注:用质量分数表示。
3.16
竹炭承受一定压力和摩擦时的抗破碎性能。
3.17
竹炭吸附其他物质的能力,有气相吸附率和液相吸附率。
3.18
竹炭热值
单位质量竹炭完全燃烧时所释放的热量。
3.19
竹炭在一定波段和温度条件下,辐射功率与同样温度下黑体辐射功率之比。
4 竹炭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1.2 按生产工艺和形状
按生产工艺分为原竹炭和成型竹炭。原竹炭按形状分为竹筒炭、竹片炭、颗粒竹炭和粉末竹炭;成
型竹炭又分为竹机制炭和竹型炭。
4.1.3 按用途
按用途分为燃料用竹炭、空气净化用竹炭、水质净化用竹炭、家居康养用竹炭和土壤调理用竹炭等。
4.2 标记
4.2.1 原竹炭按形状及规格尺寸不同进行标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原竹炭的标记
单位为毫升
形状 规格尺寸 标记
竹筒炭 d×h (d表示外径,h表示高度) d×h
竹片炭 a×b(a表示长度,b表示宽度) a×b
颗粒竹炭 d (d表示粒径) d
粉末竹炭 d (d表示粒径) d
4.2.2 成型竹炭按生产工艺进行标记,竹机制炭标记为JZT,竹型炭为ZXT。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
黑色固体,表面无异物、无异味。
5.2 规格尺寸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竹炭的规格尺寸
单位为毫米
形状 竹片炭
颗粒竹炭
Ⅰ Ⅱ Ⅲ
粉末竹炭
规格尺寸 (30~50)×(50~100) ≥0.18,< 3 ≥3,< 10 ≥10,< 20 < 0.18
注:其他规格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定。
5.3 理化性能
5.3.1 燃料用竹炭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燃料用竹炭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
原竹炭
一级 二级 三级
成型竹炭
竹机制炭 竹型炭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水分含量/% ≤8.5 ≤12.0 ≤8.5 ≤12.0 ≤8.5 ≤12.0
灰分含量/% ≤4.5 ≤6.5 ≤8.5 ≤4.5 ≤7.5 ≤10.5 ≤12.0 ≤15.0 ≤18.0
挥发分含量/% ≤10.0 ≤12.0 ≤15.0 ≤10.0 ≤12.0 ≤15.0 ≤12.0 ≤16.0 ≤20.0
固定碳含量/% ≥85.0 ≥75.0 ≥65.0 ≥85.0 ≥75.0 ≥65.0 ≥80.0 ≥75.0 ≥65.0
发热量/(km/kg) ≥29.0 ≥27.0 ≥25.0 ≥29.0 ≥27.0 ≥25.0 ≥27.0 ≥25.0 ≥22.0
5.3.2 空气净化用竹炭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空气净化用竹炭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
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水分含量/% ≤9.0 ≤12.0
灰分含量/% ≤4.5 ≤6.5 ≤8.5
固定碳含量/% ≥85.0 ≥75.0 ≥65.0
甲醛吸附率/(mg/g) ≥80 ≥60 ≥40
VOC吸附率/(mg/g) ≥100 ≥80 ≥60
5.3.3 水质净化用竹炭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水质净化用竹炭理化性能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1 水分含量/% ≤9.0 ≤10.0 ≤12.0
2 灰分含量/% ≤4.0 ≤10.0
3 挥发分含量/% ≤10.0 ≤15.0
4 固定碳含量/% ≥85.0 ≥75.0
5 pH 7.0~8.5 7.0~10.0
6 表观密度a/(g/cm3) ≤0.30 ≤0.35 ≤0.40
7 强度a/% ≥95 ≥90
8 碘吸附值/(mg/g) ≥250 ≥225 ≥200
a 适用于颗粒竹炭。
5.3.4 家居康养用竹炭
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家居康养用竹炭理化性能指标
项目
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水分含量/% ≤9.0 ≤12.0
灰分含量/% ≤4.5 ≤5.5 ≤6.5
固定碳含量/% ≥85.0 ≥75.0 ≥75.0
强度/% ≥90.0 ≥85.0 ≥80.0
吸湿率/% ≥8.0 ≥6.0 ≥4.0
远红外发射率 ≥0.90 ≥0.85 ≥0.80
5.3.5 土壤调理用竹炭
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土壤调理用竹炭理化性能指标
序号 项目
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1 表观密度/(g/cm3) ≥0.45 ≥0.40 ≥0.35
2 粒度a/% ≥80
3 水分含量/% ≤9.0 ≤10.0 ≤12.0
4 灰分含量/% ≤10.0
5 pH 7.0~11.0
6 有机碳含量b/% ≥60 ≥45 ≥30
7 比表面积c/(m2/g) ≥250 ≥200 ≥150
a 介于0.18mm~3.00mm标准筛孔径的竹炭占比。
b 适用于土壤培肥改良的颗粒竹炭。
c 适用于土壤污染修复的颗粒竹炭。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将试样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观察。
6.2 水分含量
6.2.1 原理
试样在(105±2)℃温度下干燥至恒重,质量减少量占原试样质量的百分数。
6.2.2 仪器和设备
6.2.2.1 电热鼓风干燥箱:使用温度范围10℃~300℃,控温精度±1℃。
6.2.2.2 电子天平:最大称量200g,感量1mg。
6.2.2.3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变色硅胶)。
6.2.2.4 称量瓶:规格为ϕ70mm×35mm。
6.2.3 方法
称取粒径小于1mm(过18目标准筛)的试样约5g(精确至1mg),放入预先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
中,试样在称量瓶底部均匀平铺。置于温度调节至(105±2)℃的电热鼓风干燥箱内干燥至恒重(一般不
少于3h),取出放入玻璃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量。
验证性试验:继续将试样放入(105±2)℃干燥箱中干燥1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再称
量,重复以上操作至前后2次质量差不超过2mg,即为恒重。
6.2.4 结果计算
试样中水分含量以质量分数w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w=
m-m1
m-m2×
100% (1)
式中:
w ---试样的水分含量;
m ---干燥前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干燥后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注:水分含量≥10%时,计算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水分含量< 10%时,计算结果保留2位有效数字。
6.2.5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6.3 灰分含量
6.3.1 原理
干燥试样在(800±20)℃温度下灼烧至恒重,残留物的质量占原干燥试样质量的百分比。
6.3.2 仪器和设备
6.3.2.1 高温电炉:使用温度范围50℃~1200℃,控温精度±1℃。
6.3.2.2 带盖瓷坩埚:容积为30mL。
6.3.2.3 电子天平:最大称量200g,感量0.1mg。
6.3.2.4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变色硅胶)。
6.3.3 方法
将带盖瓷坩埚置于(800±20)℃高温电炉中灼烧至恒重,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重(精确至
1mg)。称取颗径0.315mm(过55目标准筛)的干燥试样1g(精确至1mg),置于已恒重的瓷坩埚
中,并放入温度不超过300℃的高温电炉中,打开坩埚盖,升温至500℃保持30min,继续升温至
(800±20)℃灼烧完全,通常3h~4h,打开炉门盖上瓷坩埚盖,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重。
如发现坩埚中有炭粒,可滴加少量水湿润,使结块松散,再次灼烧至无炭粒,即灰化完全。
验证性试验:继续将试样放入(800±20)℃高温电炉中灼烧1h,取出放入冷却5min,再置于干燥
器中冷却至室温再称量,重复以上操作至前后2次质量差不超过0.5mg,即为恒重。
6.3.4 结果计算
试样中灰分含量以质量分数A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2)计算:
A=
m1-m2
m ×100%
(2)
式中:
A ---试样的灰分含量;
m1---试验后灰分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干燥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注:灰分含量≥1%时,计算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灰分含量< 1%时,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6.3.5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5%。
6.4 挥发分含量
6.4.1 原理
干燥试样在(850±20)℃温度下隔绝空气加热7min,质量减少量占原干燥试样质量的百分数。
6.4.2 仪器和设备
6.4.2.1 挥发分坩埚:标准瓷坩埚,规格30mL。
6.4.2.2 高温电炉:使用温度范围50℃~1200℃,控温精度±1℃。
6.4.2.3 坩埚架:由镍铬丝制成,其大小以放入高温炉中的坩埚不超过恒温区为限,并使放在坩埚架上
的坩埚底部距炉底10mm~15mm。
6.4.2.4 电子天平:感量0.1mg。
6.4.2.5 秒表或定时钟。
6.4.2.6 干燥器:内装干燥剂(变色硅胶)。
6.4.3 方法
称取粒径0.315mm(过55目标准筛)的干燥试样1g(精确至1mg),置于已于(850±20)℃灼烧至
恒重的瓷坩埚中平铺底部,盖上坩埚盖置于坩埚架上,放入预先加热至850℃的高温电炉中,炉内温度
在3min内恢复至(850±20)℃并开始计时,恒温加热7min后打开炉门取出坩埚,在空气冷却5min
左右,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重。如操作中坩埚内有明显火星,则应重新试验。
6.4.4 结果计算
试样中挥发分含量以质量分数V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3)计算:
V=
m1-m2
m ×100%
(3)
式中:
V ---试样的挥发分含量;
m1---加热、冷却后试样和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坩埚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干燥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注:挥发分含量≥10%时,计算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挥发分含量< 10%时,计算结果保留2位有效数字。
6.4.5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6.5 固定碳含量
6.5.1 方法
固定碳含量以经干燥后的试样质量减去灰分和挥发分含量来计算的。
6.5.2 结果计算
试样中固定碳含量以质量分数C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4)计算:
C=100%-(A+V) (4)
式中:
C ---固定碳含量,%;
A---试样的灰分含量,%;
V ---试样的挥发分含量,%。
注:固定碳含量≥10%时,计算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固定碳含量< 10%时,计算结果保留2位有效数字。
6.5.3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6.6 发热量
6.6.1 原理
竹炭的发热量在氧弹热量计中进行测定。一定量的分析试样在氧弹热量计中,在充有过量氧气的
氧弹内燃烧,热量计的热容量通过在相近条件下燃烧一定量的基准量热物苯甲酸来确定,根据试样燃烧
前后量热系统产生的温升,并对点火热等附加热进行校正后即可求得试样的弹筒发热量。从弹筒发热
量中扣除硝酸形成热和硫酸校正热(氧弹反应中形成的水合硫酸与气态二氧化硫的形成热之差)即为高
位发热量。高位发热量扣除燃料中水分蒸发所吸收的热量即为低位发热量。
6.6.2 仪器和设备
6.6.2.1 电子天平:精度为0.0001。
6.6.2.2 全自动氧弹量热仪:氧弹充氧压力2.8MPa~3.0MPa,每5℃温升范围内测温误差精度
±0.001℃。
6.6.3 方法
称取一定量(通常取1g,精确至0.0001)粒径小于0.18mm(过80目标准筛)的干燥试样于坩埚内
(粉末炭应使用擦镜纸包紧)。安装缠有棉线的点火丝,两端分别连接两个氧弹吊杆,点火丝中的棉线接
触试样,往氧弹中加入10mL蒸馏水,然后缓缓充入氧气,压力控制在2.8MPa~3.0MPa,充氧15s以
上。将氧弹放入内筒中盖上盖子,通过电流熔断点火丝点燃试样,充分燃烧后释放的热被吸收,记录发
热量,分别得到试样弹筒发热量、高位发热量和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兆焦每千克(MJ/kg),计算结果保
留2位有效数字。
6.6.4 精密度
发热量两次重复性测定的绝对值差不超过0.12MJ/kg。再现性临界差为0.30MJ/kg。
6.7 甲醛吸附率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执行。
6.8 VOC吸附率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执行。
6.9 pH
6.9.1 方法提要
试样在不含CO2 的水中煮沸、过滤、冷却后测定滤液的pH。
6.9.2 试剂
不含CO2 的水,将 GB/T 6682中二级水煮沸3min~5min冷却至室温。
6.9.3 仪器
6.9.3.1 天平,分度值0.01g,准确度0.1g。
6.9.3.2 pH计,测量范围0~14.00,最小分辨率0.01pH,示值误差±0.01pH。仪器应有温度补偿
功能。
6.9.3.3 量筒,(50±0.5)mL。
6.9.3.4 烧杯,100mL。
6.9.3.5 电炉或加热板。
6.9.4 仪器校正
用两个已知精确pH 的缓冲溶液(尽可能接近待测溶液的pH),用仪器温度补偿至溶液温度校正
pH 计。或按照仪器说明书调试和校正pH计。
6.9.5 方法
取未经干燥的竹炭样品50g,粉碎并全部通过0.900mm(20目),准确称取样品(2.5±0.05)g,置于
100mL烧杯中,加入不含 CO2 的水50mL,缓和煮沸10min,补添蒸发的水,过滤,弃去初滤液
5mL,余液冷却至室温后用pH计测定pH(使用温度补偿功能至溶液温度)。同时做平行试验。
6.9.6 结果计算
直接读数,读数至0.01pH。结果以两次平行试验算术平均值表示,结果保留1位小数点。
6.9.7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0.1pH。
6.10 表观密度
按LY/T 1929-2023中4.1规定的方法执行。
6.11 强度
按GB/T 12496.6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12 碘吸附值
按GB/T 12496.8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13 吸湿率
6.13.1 原理
干燥至恒重的试样,在25℃和90%温湿度条件下,增加的质量与原试样质量的比值作为吸湿率。
6.13.2 仪器和设备
6.13.2.1 恒温恒湿箱:该试验箱在25℃时具有20%~90%的相对湿度,湿度偏差控制在±2%。
6.13.2.2 电子天平:最大称量200g,感量0.1mg。
6.13.2.3 称量瓶或称量器具:φ70mm×35mm。
6.13.3 方法
称取粒径小于1mm(过18目标准筛)的干燥试样5g~10g(精确至1mg),放入预先干燥至恒重
的称量瓶中,试样在称量瓶底部均匀平铺。注意使试样在空气中暴露时间尽可能短。然后将称量瓶放
入恒温恒湿箱,定期从试验箱中取出称量瓶并称重。此过程反复进行,直到约1h间隔的2次连续称重
相差不超过5mg。
6.13.4 结果计算
试样中吸收率以质量分数Ma计,数值以%表示,按式(5)计算:
Ma=
m1-m
m ×100%
(5)
式中:
Ma---试样的吸湿率;
m1 ---试样达到吸附平衡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试样未吸湿的质量,单位为克(g)。
6.13.5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6.14 远红外发射率
6.14.1 原理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及基尔霍夫定律,通过采用主动黑体辐射源测定待测物表面的法向反射率。即
将已知强度的辐射能投射到待测的不透明试样表面上并用反射计测出表面反射能量,求得试样的反射
率并进而计算出发射率。
6.14.2 仪器和设备
6.14.2.1 双波段红外发射率测量仪:发射率测量范围0.1~0.99,灵敏度0.001。
6.14.2.2 环形塑料模具:公称直径60mm,高度4mm。
6.14.3 方法
6.14.3.1 试样预处理
试样经粉碎且粒径不大于0.15mm(100目)的试样,在(105±2)℃条件下烘至恒重,采用压片法
制样。
6.14.3.2 试样测试
设定仪器参数,装上8μm~14μm的滤光片,待温度稳定后进行校正,然后将装有试样的模具放置
于测试台上进行测试,试验时数据波动较大则须重新制样。试验时保持测试台静止。保持试样干燥、表
面平整。
6.14.4 结果计算
随机转动试样并测定10次以上,直接记录远红外发射率数值读数。计算结果取算术平均值,精确
至0.001。
6.14.5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2%。
6.15 粒度的测定
按GB/T 12496.2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6.16 有机碳含量
按照GB/T 18877-2020中6.4规定的方法执行。
6.17 比表面积
按GB/T 19587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7.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7.1.2 抽样方法
竹炭抽样时应在检验同一批中随机抽取,抽样方案见表8。第一次抽样的样本检验结果如有不合
格时,则按复检样本量抽取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
样品用于检验时,均匀混合,立即均分后,分别装入3个清洁干燥的样品瓶,随即贴上标签。标签内
容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生产单位、批号、等级、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一份供分析试验;一份供水
分含量测定;一份留样,保存时间不少于4个月,以备复检和仲裁分析用。
表8 抽样方案
单位为千克
提交检验批的数量范围 第一次抽样的样本量 复检抽样的样本量
≤2000 1 1
>2000~< 10000 2 4
≥10000 3 6
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含感观、水分含量和固定碳含量。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1次;有下列情况之
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d)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定该等级整批产品不
合格或降级。
8 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8.1 标志
产品标志或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执行标准编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
产企业名称、产地、厂址等。
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新烧制的竹炭冷却至常温后再
进行包装。
8.3 贮存和运输
产品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源并防止日晒雨淋。分类标记,平整堆放,防潮防
火,避免人为损坏,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贮运。警示说明按照GB/T 191的规定执行。
附 录 A
(规范性)
甲醛吸附率的测定
A.1 方法
干燥试样(竹炭)置于充满甲醛气体的吸附专业测定仪中,在20℃恒温条件下吸附24h。试样的甲
醛吸附率为试样质量增加量与原试样的质量之比。
A.2 试剂
甲醛,分析纯。
A.3 仪器
A.3.1 电子天平:最大称量200g,感量1mg。
A.3.2 玻璃干燥器:直径240mm。
A.3.3 称量瓶:60mm×30mm。
A.4 方法
称取粒径小于0.18mm(过80目标准筛)的干燥试样1g(称准至0.1mg)。将试样放入预先恒重
的称量瓶中,称量瓶底部的试样厚度应分布均匀。然后将装有甲醛的称量瓶放在玻璃干燥器底部,放上
格栅(甲醛的挥发量应大于测试试样的吸附量),再将装有试样的称量瓶放在格栅上,盖上盖子在(20±
2)℃恒温条件下吸附24h,取出装有试样的称量瓶称重。同时进行空白试验。
A.5 结果计算
试样中甲醛吸附率以质量分数X 计,数值以mg/g表示,按式(A.1)计算:
X=
m2-m1-m3
m ×1000
(A.1)
式中:
X ---甲醛吸附率,单位为毫克每克(mg/g);
m2 ---吸附24h后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 ---吸附前试样和称量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3 ---空白试验增重,单位为克(g);
m ---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1000 ---单位转换系数。
甲醛吸附率≥100mg/g时,计算结果保留3位有效数字;甲醛吸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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