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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690-202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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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4690-2024 215 GB/T 44690-2024 3秒自动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4690-2024 (GB/T44690-2024)
中文名称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
英文名称 Classific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emission from wood-based panels and their product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B70
国际标准分类 79.060.01
字数估计 10,184
发布日期 2024-09-29
实施日期 2025-04-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4690-2024: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释放量分级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东北林业大学、巴普斯(天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盛世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林 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南京海关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深圳宏耐木 业有限公司、大亚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飞林人造板集团有限公司、清 华大学、上海木材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千年舟新材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富立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好莱 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世友木业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湖北有限公司、久盛地板有限公司、梦天 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王椰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闼闼门业有限公司、苏州大卫木业限公 司、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千山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晟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福庆家居有限 公司、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新国际木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升微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黄冈 圣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瑞通高分子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 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朴旭环保科技设备 (太仓)有限公司、上海秦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蔚枫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福建农林大学、黑龙江省木材科学研究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隽、王敬贤、李晓玲、吴璟、魏明、龙玲、张寅平、何子田、王启繁、齐飞、杜永良、 赵建忠、林德英、于朝阳、陈秀兰、朱耀军、杨兆金、田启魁、卜立新、姜志华、魏任重、朱小跃、叶交友、 黄安祥、郝鹏飞、王军祥、徐立、余静渊、王兴华、张岩、蒋卫、吴福社、王娟娟、王鲁飞、韩建超、钟笃章、 平立娟、夏可瑜、胡锡咏、淳华、赵颖峰、王祥杰、李洪雷、敬军、沈巨东、高启星、王咏祥、李榕、王建军、 闵德秀、张桂珍、丁成华、刘壮、陈礼辉、肖少良、郑德宗、栗琳、王晓东、王丽、时兰翠、陈玉。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释放量分级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分级要求、判定 规则,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生产、检验和贸易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8259-2018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T 29899-2024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试验方法 小型释放舱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2018、GB/T 29899-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级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为Ⅰ级和Ⅱ级,其分级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检测方法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检测按照GB/T 29899-2024进行,其中检测试验条件见表2,人造板及制品 释放的豁免化合物不计入TVOC。豁免化合物种类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2 检测时长 检测时长为72h(含)以上,最长不超过336h。当表1中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均已达到产 品相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分级要求时,终止测试。最后一次混合空气采样分析结果为相应检测 时长的试验结果。 6 判定规则 当检测结果符合表1中Ⅰ级要求时,判定该样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