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003-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GB/T 51003-2014 | 1369 | GB/T 51003-2014 | [PDF]天数 <=10 |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GB/T 51003-2014 (GB/T51003-2014) |
| 中文名称 |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code for application of mineral admixtu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P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73.010 |
| 字数估计 | 62,662 |
| 发布日期 | 5/16/2014 |
| 实施日期 | 2/1/2015 |
| 引用标准 | GB/T 50107; GB 50164; GB 50204; GB 175; GB/T 176; GB/T 208; GB/T 750; GB/T 1346; GB/T 1596; GB/T 2419; GB/T 5762; GB 6566; GB/T 8074; GB/T 14902; GB/T 17671; GB/T 18046; GB/T 18736; GB/T 20491; GB/T 26751; JGJ 55; JGJ/T 104; JGJ/T 193; YB/T 140; JC/T 1088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1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本规范适用于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石灰石粉、钢渣粉、磷渣粉、沸石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 |
GB/T 51003-2014: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T 51003-2014 英文名称: Technical code for application of mineral admixture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应用,引导其技术发展,达到改善混凝土性能、提高工程质量、延长混凝土结构物使用寿命的目的,并有利于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石灰石粉、钢渣粉、磷渣粉、沸石粉和复合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工程中的应用。
1.0.3 在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矿物掺合料 mineral admixture
以硅、铝、钙等一种或多种氧化物为主要成分,具有规定细度,掺入混凝土中能改善混凝土性能的粉体材料。
2.1.2 粉煤灰 fly ash
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粉煤灰按煤种和氧化钙含量分为F类和C类。
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燃烧收集的粉煤灰。
C类粉煤灰——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10%,由褐煤或次烟煤燃烧收集的粉煤灰。
2.1.3 粒化高炉矿渣粉 ground granulated blast furnace slag
从炼铁高炉中排出的,以硅酸盐和铝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后粉磨所得的粉体材料。
2.1.4 硅灰 silica fume
从冶炼硅铁合金或工业硅时通过烟道排出的粉尘,经收集得到的以无定形二氧化硅为主要成分的粉体材料。
2.1.5 石灰石粉 ground limestone
以一定纯度的石灰石为原料,经粉磨至规定细度的粉状材料。
2.1.6 钢渣粉 steel slag powder
从炼钢炉中排出的,以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消解稳定化处理后粉磨所得的粉体材料。
2.1.7 磷渣粉 phosphorous slag powder
用电炉法制黄磷时,所得到的以硅酸钙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后粉磨所得的粉体材料。
2.1.8 沸石粉 zeolite powder
将天然斜发沸石岩或丝光沸石岩磨细制成的粉体材料。
2.1.9 复合矿物掺合料 compound mineral admixtures
将本规范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掺合料按一定比例复合后的粉体材料。
2.1.10 胶凝材料 binder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水泥与矿物掺合料的总称。
2.1.11 水胶比 water-binder ratio
混凝土用水量与胶凝材料质量之比。
2.2 符 号
βb——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率(%);
mf——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矿物掺合料用量(kg/m3);
mb——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胶凝材料用量(kg/m3);
mc——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kg/m3)。
3 基本规定
3.0.1 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宜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了解水泥中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并通过充分试验确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
3.0.2 配制混凝土时,宜同时掺用矿物掺合料与外加剂,其组分之间应有良好的相容性,矿物掺合料及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通过混凝土试验确定。
3.0.3 掺用本规范以外的矿物掺合料时,应经过系统、充分试验验证之后再行使用。
3.0.4 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核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
4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4.1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4.1.1 粉煤灰和磨细粉煤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粉煤灰和磨细粉煤灰的技术要求
注:C类粉煤灰除符合表4.1.1F类粉煤灰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游离氧化钙不大于4%;
②安定性:应采用标准法,沸煮后雷氏夹增加距离不大于5mm。
4.1.2 粒化高炉矿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粒化高炉矿渣粉的技术要求
4.1.3 硅灰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硅灰的技术要求
4.1.4 石灰石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表4.1.4 石灰石粉的技术要求
注:当石灰石粉用于有碱活性骨料配制的混凝土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碱含量。
4.1.5 钢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4.1.5 钢渣粉的技术要求
注:碱度系数是指钢渣粉中的氧化钙含量与二氧化硅和五氧化二磷含量之和的比值。
4.1.6 磷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6的规定。
表4.1.6 磷渣粉的技术要求
4.1.7 沸石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沸石粉的技术要求
4.1.8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表4.1.8 复合矿物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注:比表面积测定法和筛析法,宜根据不同的复合品种选定。
4.2 矿物掺合料试验方法
4.2.1 矿物掺合料的细度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试验:
1 筛余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测定;
2 比表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T 8074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硅灰的比表面积应用BET氮吸附法进行测定。
4.2.2 矿物掺合料的密度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 208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4.2.3 矿物掺合料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和活性指数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测定。
4.2.4 C类粉煤灰的安定性和钢渣粉的沸煮安定性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 1346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钢渣粉的压蒸安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压蒸安定试验方法》GB/T 750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粉煤灰和钢渣粉应以30%等量取代水泥量。
4.2.5 矿物掺合料的含水量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测定。
4.2.6 沸石粉的吸铵值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测定。
4.2.7 石灰石粉的碳酸钙含量应按1.785倍氧化钙含量折算,其中氧化钙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材用石灰石化学分析方法》GB/T 5762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亚甲蓝值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测定。
4.2.8 钢渣粉中游离氧化钙、氧化钙、二氧化硅、氧化镁、五氧化二磷含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渣化学分析方法》YB/T 140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4.2.9 磷渣粉中的五氧化二磷、碱含量、三氧化硫、氯离子含量、烧失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粒化电炉磷渣化学分析方法》JC/T 1088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4.2.10 第4.2.8条和第4.2.9条未涉及的矿物掺合料的烧失量、游离氧化钙、氧化钙、三氧化硫和氯离子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76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当矿物掺合料为粒化高炉矿渣粉或含有其组分时,应对烧失量进行校正。
4.2.11 粒化高炉矿渣粉、磷渣粉的玻璃体含量应按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08中的附录C进行测定。
4.2.12 硅灰的二氧化硅含量应按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4.2.13 放射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其中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要求的硅酸盐水泥按质量比1:1混合均匀后,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进行测定。
4.3 矿物掺合料的检验与验收
4.3.1 矿物掺合料应按批进行检验,供应单位应出具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厂名、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编号、级别、生产日期、代表数量及本批检验结果和结论等,并应定期提供型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及结果应满足本规范4.1节的技术要求。
4.3.2 购进矿物掺合料时,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取样检验:
1 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装矿物掺合料:应从每批连续购进的任意3个罐体各取等量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5.0kg,混合搅拌均匀,用四分法缩取比试验需要量大一倍的试样量;
2)袋装矿物掺合料:应从每批中任抽10袋,从每袋中各取等量试样一份,每份不少于1.0kg,按上款规定的方法缩取试样。
2 矿物掺合料检验项目、组批条件及批量应符合表4.3.2规定:
表4.3.2 矿物掺合料检验项目、组批条件及批量
注:可根据需要检验表4.3.2以外的其他项目。
4.3.3 矿物掺合料的验收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物掺合料的验收应按批进行,符合检验项目规定技术要求的方可使用。
2 当其中任一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应降级使用或不宜使用;也可根据工程和原材料实际情况,通过混凝土试验论证,确能保证工程质量时,方可使用。
4.4 矿物掺合料存储
4.4.1 矿物掺合料存储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得与其他材料混杂。
4.4.2 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3个月时,使用前应按本规范第4.3.2条和第4.3.3条进行复验。
5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5.1 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原则
5.1.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和混凝土的耐久性以及施工要求,采用实际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有关规定进行。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1.2 混凝土的配合比确定后,在工程中使用时仍应通过开盘鉴定和试浇筑予以验证。
5.1.3 矿物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应根据矿物掺合料本身的品质,结合混凝土其他参数、工程性质、所处环境等因素,宜按下列原则选择确定:
1 混凝土的水胶比较小、浇筑温度与气温较高、混凝土强度验收龄期较长时,矿物掺合料宜采用较大掺量;
2 对混凝土构件最小截面尺寸较大的大体积混凝土、水下工程混凝土以及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等,可在本规范表5.2.3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矿物掺合料的掺量;
3 对于最小截面尺寸小于150mm的构件混凝土,宜采用较小坍落度,矿物掺合料宜采用较小掺量;
4 对早期强度要求较高或环境温度较低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矿物掺合料宜采用较小掺量。
5.2 配合比设计步骤
5.2.1 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首先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性能要求确定配制强度,选择用水量和砂率。
5.2.2 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宜进行系统配合比试验,建立胶水比与强度关系式时,可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线性回归,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按经试验建立的强度关系式计算混凝土的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及其他组分的用量。
5.2.3 根据工程所处的环境条件、结构特点,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最大百分率(βb)宜按表5.2.3控制。
表5.2.3 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率(βb)限值
注:1 C类粉煤灰用于结构混凝土时,安定性应合格,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但不应超过本表中F类粉煤灰的规定限量;对硫酸盐侵蚀环境下的混凝土不得用C类粉煤灰。
2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15时,粉煤灰的级别和最大掺量可不受表5.2.3规定的限制。
3 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任一组分单掺时的上限掺量。
5.2.4 掺合料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f——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用量(kg/m3);
mb——每立方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kg/m3);
βb——矿物掺合料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率(%)。
5.2.5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及最大水胶比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要求控制。
5.2.6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中水泥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c——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用量(kg/m3)。
5.2.7 按质量法或绝对体积法确定单方混凝土的砂、石用量,应最后通过试配调整混凝土配合比直至符合要求,提出混凝土设计配合比;再根据现场粗细骨料实际含水量调整后,方可签发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5.2.8 外加剂的掺量应按胶凝材料用量的百分比计。
6 掺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工程应用
6.1 混凝土的制备与运送
6.1.1 制备混凝土时,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6.1.2 各种矿物掺合料的计量应按质量计,每盘计量允许偏差应为±2%,累计计量允许偏差应为±1%。
6.1.3 混凝土运送到浇筑点时,应不分层、不离析,并应保证施工要求的工作性和均匀性。
6.2 混凝土的浇筑与成型
6.2.1 混凝土运送到现场时,实测坍落度与要求坍落度之间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混凝土实测坍落度与要求坍落度之间的允许偏差(mm)
6.2.2 混凝土浇筑应分层连续进行,其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6.2.3 当混凝土自由倾落的高度大于3.0m时,宜采用串筒、溜槽或振动溜槽等辅助设备。
6.2.4 振捣时,不得用插入式振捣棒平拖振捣,并不得利用振捣器使混凝土长距离流动。混凝土初凝后,不应受到二次振动。
6.2.5 混凝土浇筑后应立即进行振捣,并应避免漏振或过振。振捣后混凝土表面不应出现明显的掺合料浮浆层。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应选用每分钟频率不少于4500脉冲的高频振捣器振捣。
2 分层浇筑的混凝土应采用插入式振捣器分层振捣,进行后一层混凝土振捣时,振捣器必须插入前一层混凝土约50mm深度中。插入时应采用快插慢拔法。
3 插入式振捣器移动间距不得超过有效振动半径的1.0倍。当浇筑厚度不大于200mm且表面积较大的平面结构或构件时,宜采用平板振动器振动成型,平板振动器移动间距应覆盖已振实部分混凝土边缘。
4 振捣时间宜按拌合物稠度和振捣部位等不同情况,控制在10s~30s内,当混凝土拌合物表面出现泛浆、基本无气泡逸出,可视为已捣实。
6.2.6 对板类构件,应至少对混凝土进行两次搓压,必要时还可增加搓压次数。最后一次搓压应在泌浆结束、初凝前完成。
6.2.7 混凝土在高温或多风环境中浇筑时,应减少暴露的工作面,浇筑完成后应立即覆盖。
6.2.8 厚度在300mm以上的混凝土构件,应先进行混凝土温度计算或试浇筑施工,并在实体构件中设置测温点,监测混凝土内部各点的温度发展。
6.3 混凝土的养护
6.3.1 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覆盖混凝土表面;在高温季节、大风、日照较强等环境中或采用水胶比小于0.40的混凝土施工时,浇筑后应立即覆盖混凝土表面,并进行保湿养护。初凝后,应对混凝土表面进行持续的加湿、保湿和保温养护。
6.3.2 对已浇筑成型的混凝土,可单独或组合使用下列养护方法:
1 延长拆模时间;
2 在混凝土表面覆盖防水分蒸发薄膜;
3 使用保水保温覆盖物(湿麻袋或吸水性毛毡等),持续保湿、保温;
4 在混凝土表面喷雾、喷水或蓄水;
5 大体积混凝土采用蓄水养护时,蓄水厚度不宜小于150mm;
6 经使用验证的其他养护方法。
6.3.3 混凝土湿养护时间不宜少于7d;当有补偿收缩、抗渗或缓凝要求的混凝土保湿养护时间不宜少于14d;当气温较低或在干燥环境下应适当延长养护时间。
6.3.4 混凝土蒸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成型后预养温度不宜高于45℃,静停预养时间不得少于1h。
2 蒸养时升、降温速度不宜超过25℃/h,最高和恒温温度不宜超过65℃。
6.4 混凝土的冬期施工
6.4.1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