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Z 87-2002 (GBZ87-2002) | | 中文名称 |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 | 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Thallium Poison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 | | 字数估计 | 6,662 | | 发布日期 | 4/8/2002 | | 实施日期 | 6/1/2002 | | 标准依据 | 卫通(2010)6号 |
GBZ 87-2002: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GBZ 87-2002 英文名称: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Thallium Poiso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6.1 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在长期接触铊的职业活动中,常因防护不当而引起慢性铊中毒,为保护接触者身体健康,
便于开展铊中毒防治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突出了慢性接触铊对神经系统,特别是周围神经系统损害的临床意义,并主要依
据其程度进行诊断分级。对慢性铊中毒其他较常见的临床表现如脱发、视神经损害等在诊断
中的作用也作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西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与中毒控制所、江西省上高县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性慢性铊中毒是在职业活动中因长期接触含铊烟尘、气溶胶或可溶性铊盐所引起的
以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铊中毒的诊断亦可参照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长期密切接触铊的职业史,具有神经系统损害、脱发等临床表现,结合现场卫生
学调查资料及尿铊测定结果,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具有以下一项者:
a) 出现乏力、下肢无力、四肢发麻等症状;
b) 神经-肌电图显示有可疑的神经源性损害而无周围神经损害的典型症状及体征;
c) 尿铊增高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具有以下一项者:
a) 双足跟、足底痛觉过敏,下肢对称性袜套样分布的痛觉、触觉或音叉振动觉障碍,
同时有跟腱反射减弱;
b) 上述表现轻微或不明显,但神经-肌电图显示有神经源性损害;
c) 轻度视神经病或视网膜病;
d) 明显脱发。
5.2 重度中毒
具有以下一项者:
a) 四肢远端感觉障碍、跟腱反射消失,伴四肢肌力明显减退,影响运动功能;或四肢
远端肌肉萎缩;肌电图显示神经源性损害,伴神经传导速度明显减慢或诱发电位明显降低;
b) 视神经萎缩;
c) 中毒性脑病;
d) 中毒性精神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脱离接触,可用 B 族维生素、能量合剂,并辅以体疗、理疗及对症治疗。可用络合剂
二巯丁二酸。重度中毒者应同时加强支持疗法。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应暂时调离铊作业环境,半年后复查尿铊,尽可能作神经-肌电图检查。尿铊降低后,
可以恢复原工作。
6.2.2 轻度中毒
轻度中毒患者经治疗恢复后,应调离铊作业,但可从事其他工作,并定期复查。
6.2.3 重度中毒
应调离铊和其他对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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