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H/T 1263-2019 (GH/T1263-2019) | | 中文名称 | 棉包刷唛机 | | 英文名称 | Mark printing of bales | | 行业 | 供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93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8,815 | | 发布日期 | 2019-07-08 | | 实施日期 | 2019-12-01 | | 标准依据 |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9年第3号(总第23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GH/T 1263-2019: 棉包刷唛机
GH/T 1263-2019 英文名称: Mark printing of bale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棉包刷唛机
2019 - 07 - 08发布
2019 - 12- 01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0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中华棉花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棉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中棉集团新疆棉花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民、高云龙、王瑞霞、陈从华、雷鹏、韩金、王嘉慧、王智慧、马伟松、
孙科、包胜森、赵明、白耀武。
棉包刷唛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包刷唛机(以下简称刷唛机)的型号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
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棉包进行刷唛的机器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103.1 棉花 锯齿加工细绒棉
GB 1103.2 棉花 皮辊加工细绒棉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 6975 棉花包装
GB 18399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GH/T 1066 棉包信息采集技术规程
3 型号规格
4 要求
4.1 整机性能
4.1.1刷唛过程中不应污染棉花。
4.1.2标识内容应完整、正确,符合 GB 1103.1、GB 1103.2与 GB 6975的规定。
4.1.3刷唛字符清晰,位置准确。
4.1.4喷涂完成时间应小于 40 s。
4.1.5从棉包进入工作通道到离开工作通道,刷唛完成时间不大于 70 s。
4.1.6刷唛机在-20℃~40℃应能正常工作。
4.1.7空载运行时无异常响声。
4.1.8环境温度大于等于 20℃时每个棉包耗电量应不大于 0.1 kW·h。环境温度小于 20℃时,每个棉
包耗电量应不大于 0.15 kW·h。
4.1.9应具备人机交互界面。
4.1.10应具有数据采集功能。
4.1.11应具有能传送符合 GH/T 1066格式条形码的数据接口。
4.1.12刷唛机与推包器和输送带应具有互锁功能。
4.2 整机装配质量
4.2.1运转部件应转动灵活,紧固件不应有松动现象。
4.2.2外露运动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装置应符合 GB 18399的要求。
4.3 零部件质量
4.3.1对于有墨水箱的刷唛机,墨水箱容量应能满足连续工作 48 h的需要,且具有欠墨提醒功能。
4.3.2对于有墨水箱的刷唛机,墨水管路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3.3喷头不应有渗墨、漏墨现象。
4.4 外观质量
4.4.1外表面漆膜应色泽均匀、平整光滑,无流痕、起泡、皱皮、漏涂等缺陷。
4.4.2零件外露加工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
5 试验方法
5.1 要求
5.1.1性能试验应在棉花加工生产线产能不小于 20包/h的情况下进行。
5.1.2性能试验应在刷唛机正常运转 30 min后进行。
5.2 每个棉包耗电量的测定
用精度为 2.0级的电度表检测耗电量,并用温度表测量工作环境温度。在刷唛机正常喷印 2个棉包
后,第 n个棉包进入刷唛机时读取开始时电表读数,第(n+10)包进入设备时读取结束时电表读数,计
入表 1,并按式(1)计算,测量 3次,取平均值。
5.3 喷涂时间测定
用秒表检测。从喷头开始运动起计时,到喷头停止运动结束计时,测量3次,取最大值为测量值。
5.4 刷唛时间测定
用秒表检测。从棉包进入工作通道开始计时,离开工作通道结束计时,测量3次,取最大值为测量
值。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
6.1.2出厂检验项目为 4.2、4.3、4.4。
6.1.3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a) 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b) 产品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需重新调整至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及性能时;
c)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按批量的 1%进行抽查试验(但不得少于一台)。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第 4章的全部
项目。
6.2.3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a)型式检验项目 4.1.1、4.1.2、4.1.3不应有不合格项。
b)型式检验的其它项目如有不合格项时,应对该项加倍数量复验;如仍有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
格。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 标志
产品上应有标牌,其主要内容如下:
a) 制造厂名称、商标;
b) 产品标准编号;
c) 型号及名称;
d) 出厂编号;
e) 出厂日期。
7.2包装
7.2.1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和 GB/T 6388的规定。
7.2.2产品至少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使用说明书;
b) 产品检验合格证;
c) 产品清单。
7.2.3如需包装,包装应有防雨措施,包装箱外壁应标注:
a) 制造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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