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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8-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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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8-2020 1289 HJ 1118-2020 [PDF]天数 <=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1118-2020 (HJ1118-2020)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Bulk oil terminal and oil filling station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56,595
发布日期 2020-03-04
实施日期 2020-03-04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111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HJ 1118-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 Bulk oil terminal and oil filling st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 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 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油库(包括码头配套的储油库区)、加油站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 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品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可参照执行。 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 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储油库、加油站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填 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 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 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及投 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总磷总氮控 制区)、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地方 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文号、挥发性 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填报选择行业类别时,选择 GB/T 4754-2017 中 G 5941 油气仓储。 4.1.3.1 一般原则 基本信息填报主体工程、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物料名称及其他。 4.1.3.2 主体工程 储油库排污单位主体工程分为储罐区、装卸区和公辅设施。填报设计库容(万立方米)、 储罐数量、装载鹤位数量、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污水处理设施规 模,具体见表 1。 4.2.1.1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承 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4.2.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 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 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 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2.1.2 雨水 雨水排放口主要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及水质目标, 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 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 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有核发 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规定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 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源应明确企业边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挥发性有 机液体常压储罐应明确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废水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 得环境影响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4.2.2.2.1 许可排放浓度 以产排污节点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为单位,明确各排放口各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 度。 汽油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按照 GB 20950 确定;其他 物料油气回收设施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 GB 37822 确定。污水处理 设施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浓度或处理效率按照 GB 37822 确 定。 汽油油气密闭收集系统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和底部装油结束并断开快接头 时汽油泄漏量按照 GB 20950 确定。 重点地区的排污单位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许可排放浓度分别按照 GB 16297 和 GB 14554 确定。 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 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限 值。 4.2.2.3 废水 储油库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8978 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3.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 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原则上认为其采用的技术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 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未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 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证明可达到与可行技 术相当的处理能力。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所采用技术的达标可行性。 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 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4.3.2.2.1 有组织排放 a)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废气治理设施应与 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 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 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 μmol/mol。 c)汽油储罐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 GB 20950 要求。其他物料储罐油气回收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4.3.2.2.2 无组织排放 a)汽油储罐及装载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GB 20950 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等无 组织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其他物料的储罐、装载、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等无组织 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 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b)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油品装卸过程油气回 收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4.3.3 废水 4.3.3.1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主要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附录 C 中的表 C.2。 4.3.3.2 运行管理要求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 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水排口排入外环境。 4.3.4 工业固体废物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 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 GB 18597 的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4.3.5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 储油库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a)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输送,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存, 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辅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 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 配套相应措施。 d)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 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 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 HJ 819 等标准规范执行。 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4.4.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 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 1 次有效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 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 的运行维护情况等;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 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4.4.3 自行监测要求 4.4.3.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 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4.3.2 废气 4.4.3.2.1 监测点位设置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口监 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 GB/T 16157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 设置应符合 HJ/T 397 等的要求。 4.4.4 采样和测定方法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 GB 20950、GB/T 16157、HJ/T 397、HJ 38 执行。无组织排 放采样方法参照 HJ 733、HJ/T 55 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HJ 493、 HJ 494、HJ 495 和 HJ/T 91.1 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按 HJ 38、HJ 604 和 HJ 733 规定的方法执行。其他废气、废水污染物浓 度的测定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4.5 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 生产工况。 4.4.6 监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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