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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19-2012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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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19-2012 529 HJ 2019-2012 [PDF]天数 <=4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019-2012 (HJ2019-2012)
中文名称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and reuse of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61
国际标准分类 13.030.20
字数估计 20,230
引用标准 GB 12348; GB 13456; GB 16297; GB 50013; GB 50014; GB 50016; GB 50019; GB 50040; GB 50050; GB 50052; GB 50053; GB 50054; GB 50168; GB 50194; GB 50275; GB 50303; GB 50335; GB 50506; GB 50672; GBJ 22; GBJ 87; HG/T 2124; HG/T 2125; HG/T 2126; HJ/T 243; HJ/T 2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61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生产单元(不含焦化)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要求与回用原则, 以及综合污水治理与回用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技术、设计参数、设备与材料、检测与控制、施工、验收和运行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生产单元废水治理与回用的过程控制及综合污水治理与回用工程, 可作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HJ 2019-2012: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9-2012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wastewater treatment and reuse of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生产单元(不含焦化)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要求与回用原则,以及 综合污水治理与回用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技术、设计参数、设备与材料、检测与控制、施 工、验收和运行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生产单元废水治理与回用的过程控制及综合污水治理与回用工 程,可作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钢铁工业废水 waste water from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钢铁工业各生产单元及辅助设施产生的废水。 3.2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 waste water from the unit of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钢铁生产过程中各生产工序(如原料、烧结、炼铁、炼钢、轧钢等)产生的废水。 3.3 钢铁工业综合污水 synthetic sewage from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由钢铁企业厂区内排水系统汇集和输送的,经总排口对外排放的废水。 3.4 浓含盐废水 concentrated salt-containing wastewater 含盐量大于或等于 2000mg/L 的工业废水。 3.5 一体化澄清池 all-in-one sediment tank 采用专用泥浆泵,促使池中活性泥渣外循环,并使污水中杂质颗粒与已形成的泥渣接触 絮凝和分离,集絮凝、澄清、沉淀和剩余泥浆增浓为一体的构筑物。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废水来源与主要污染物 钢铁工业废水来源于生产工艺过程用水、设备与产品冷却水、设备与场地清洗水等。废 水含有随水流失的生产用原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废水来源 与主要污染物见表 1。 4.2 废水水量与污染负荷 4.2.1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产生量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a)新建钢铁企业应按各生产单元的水量水质平衡计算,并通过类比验证确定; b)改、扩建钢铁企业应按各生产单元给排水系统中设置的计量仪表实测数据确定; c)当无计量仪表时,可根据类似产品品种、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工作制度和管理水 平的企业类比确定。 4.2.2 钢铁工业综合污水的水量应按各排水干管排水量之和计算。 4.2.3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的污染负荷可按相应生产单元的废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进行 估算;综合污水的污染负荷可根据现场连续取样测定或根据排水系统的水量水质进行估算。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1.2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应与钢铁企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生产工艺合理配 套,并采用处理效率高、安全可靠的处理工艺,确保企业用水安全。 5.1.3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应按照清洁生产的原则,实行全过程控制,并由以下 三个重要环节有机组成:在生产单元用水源头采用减少或消除污染物进入水中的技术;采用 有效的循环水处理系统;末端总排出口污水治理及回用。 5.1.4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应设置相关在线检测仪表,以保证废水处理系统安全 可靠、连续稳定运行。 5.1.5 钢铁企业各生产单元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新建企业的原料场、烧结、炼铁 生产单元应达到基本无废水外排。 5.1.6 钢铁企业应建设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将综合污水收集并处理达到用户水质要求后回 用,外排水应满足 GB 13456 要求。 5.1.7 钢铁企业各外排口应设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2 工程项目构成 5.2.1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治理及回用的项目主体由循环水处理、废水处理、串级供水等主 体工艺及配套辅助设施组成。 5.2.2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由预处理工艺、主体工艺及配套辅助工程组成。 5.3 场址选择 5.3.1 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的场址选择应符合钢铁企业总体规划和给排水专业设计要求。 5.3.2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场址选择应符合 GB 50672 规定。 5.4 总平面布置 5.4.1 总平面布置应综合考虑工艺流程的要求和场地条件,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使总图 布置紧凑,管道距离尽量简短。 5.4.2 工艺流程的竖向设计应力求降低能耗,减少提升次数,在满足排水顺畅的前提下减小水头损失。 5.4.3 加药间、污泥处理间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并靠近道路。 5.4.4 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废水水质及处理后水质的要求,在实现综合利用或 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选择成熟先进、运行稳定、经济合理的技术路线,以尽量实现回收利用。 6.1.2 废水处理工艺的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因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保证产出 满足生产需求的合格水质及水量的要求。 6.2 废水收集设施 6.2.1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汇集应采用“清污分流”的分流制排水系统,分别收集、处理后回用。 6.2.2 各生产单元外排废水(冷轧废水、浓含盐废水除外)应通过厂区排水系统收集后输 送至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6.3 生产单元废水治理与回用 6.3.1 生产单元废水应遵循一水多用和综合利用的原则,与企业总体循环水系统相结合, 形成完整的节水型废水治理和回用的大循环系统。 6.3.2 各生产单元外排废水应由厂区排水系统收集并输送至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6.3.3 原料场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6.3.4 烧结厂废水经沉淀或浓缩处理后循环使用。 6.3.5 炼铁厂废水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a)高炉煤气洗涤废水宜采用图 2 所示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循环水系统强制排污水应 作为高炉冲渣系统补充水。 6.3.6 炼钢厂废水宜采用以下处理工艺。 a)转炉烟气湿法净化除尘废水宜采用图 8 所示工艺处理后循环使用。少量循环水系统 强制排污水可作为高炉冲渣、钢渣处理、原料场的串级用水或排入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强制 排污水的 SS≤100mg/L,水温≤35℃。 6.3.7 轧钢厂的生产单元废水受轧制工艺不同分为热轧生产废水和冷轧生产废水两类,应 分别采用不同的水处理工艺进行处理。 6.3.8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处理的主体单元主要包括:沉淀、过滤、冷却等。 6.3.8.1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处理沉淀工艺常用的处理构筑物形式有平流式沉淀池、旋流式沉 淀池、辐射沉淀池、斜板沉淀器、化学除油器等。 6.3.8.2 钢铁生产单元废水处理常用的过滤形式有管道过滤器、中速过滤器及高速过滤器等。 6.4 综合污水处理与回用 6.4.1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的主要水质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 6.4.2 综合污水处理工艺宜采用物化处理工艺,采用图 19 所示工艺处理后回用。 6.4.3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回用水的主要水质控制指标应满足表 3,外排水应满足 GB 13456要求。 6.4.4 据各用户对回用水质的不同要求,综合污水处理后主要有以下三种回用方式: a)通过专用的回用水管网直接回用; b)与工业新水混合后回用; c)制成软化水或除盐水后回用。 6.5 综合污水处理主体工艺 6.5.1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的主体工艺一般由预处理单元、主体单元及辅助单元设施组成。 6.5.2 综合污水处理常用的预处理单元包括:格栅、除油、调节、沉淀等,应根据废水来 水水量、水质及处理后出水要求进行选择。 6.5.2.1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入口处或污水提升泵前应设置格栅,粗、细格栅的栅条间隙宜 分别为 20~30mm 和 5~15mm。格栅渠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4 中 6.3 节的规定。 6.5.2.2 综合污水处理系统宜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水力停留时间宜为 1.0~2.0h。池内应 有防止泥砂沉淀的措施,并设置除油设施。 6.5.3 综合污水处理的主体单元通常包括: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及除盐。 6.5.3.1 混合宜采用机械混合方式,混合时间宜为 1~3min,速度梯度应大于 250s-1。 6.5.3.2 沉淀池宜采用辐流沉淀池,表面负荷宜为 1.5~2.5m3/(m2·h)。 6.5.3.3 澄清池宜采用机械搅拌澄清池和一体化澄清池,并宜采用机械化或自动化排泥装置。 6.5.3.4 机械搅拌澄清池清水区的表面负荷宜为 1.4~2.1m3/(m2·h)。 6.5.3.5 一体化澄清池斜管顶部清水区的表面负荷宜为 10~18 m3/(m2·h)。 6.5.3.6 滤池或过滤器的滤料粒径宜为 0.8~1.3mm,其余设计应符合 GB 50013 及 GB 50335规定。 6.5.3.7 滤池或过滤器的冲洗方式应具有气、水反冲洗功能。 6.5.4 辅助单元设施主要包括药剂系统和泥浆处理系统。 6.5.4.1 药剂系统由药剂贮存、溶解、计量、输送等工序组成。药剂的贮存量宜按 7~15d 的消耗量计算。药剂计量应按原药纯度进行。药剂溶液的输送应采用耐腐蚀管道输送,输 送管道宜架空或在管沟内敷设。 6.5.4.2 药剂种类的选择应根据废水水质、水处理工艺和出水水质要求,通过试验或根据相 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确定。当选用铁盐、铝盐混凝剂时,宜采用液体药剂;当选用聚丙烯酰 胺(PAM)作絮凝剂时,宜采用部分水解的干粉剂产品。 6.5.4.3 综合污水处理后水应经消毒后回用。消毒剂宜采用氯消毒、二氧化氯消毒和次氯 酸钠消毒。加氯间及系统设计应符合 GB 50013 中 9.8 节的规定。 6.5.4.4 泥浆处理系统应由泥浆的浓缩、调理、脱水及泥饼的贮存与输送等工序组成。 6.5.4.5 钢铁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应进行脱水处理,并宜采用厢式压滤机或板 框压滤机进行脱水。脱水前进机泥浆浓度不宜<10%,脱水后泥饼的含水率应≤50%。 6.5.4.6 脱水后的泥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有条件时,宜考虑综合利用。 6.6 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6.6.1 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噪声等二次污染物的防治应贯彻执行国家和 地方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6.2 设备间、鼓风机房等机械设备的噪声和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40 和 GB J 87 的规定。厂界噪声应达到 GB 12348 的规定。 6.6.3 浓含盐废水、脱硫废液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在厂内消纳,外排时应满足 GB 13456 要求。 6.7 事故与应急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的容积宜考虑事故容量。 7 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 7.1 设备选择 7.1.1 主要设备选型应满足污水处理工艺的要求。 7.1.2 应采用质量可靠,运行稳定,高效节能,便于运行维护及管理的设备,并符合国家 现行的产品标准。 7.1.3 应采用除渣效果好、结构简单的回转式格栅设备。格栅的选型应符合 HJ/T 262 的规定。 7.1.4 潜水搅拌机宜采用低速推流式,并配套相应的起吊设备及安装导轨。潜水搅拌机的 选型应符合 HJ/T 279 的规定。 7.1.5 水泵应采用节能型,泵效率应≥80%,常用的水泵有潜水排污泵及卧式离心泵两种 类型。用于提升或供水的水泵宜配备变频装置。 7.1.6 油水分离器的选型应符合 HJ/T 243 的规定。 7.1.7 适合本类废水处理的搅拌器有桨式搅拌器、涡轮式搅拌器和推进式搅拌器。具体要求如下: a)桨式搅拌器应符合 HG/T 2124 的规定; b)涡轮式搅拌器应符合 HG/T 2125 的规定; c)推进式搅拌器应符合 HG/T 2126 的规定。 7.1.8 刮泥机应采用节能、防腐性能好的产品,并符合 HG/T 265 的规定。对于一体化澄 清池刮泥机的选择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配有变频装置、调速电机以及过扭矩保护装置。 b)采用中心传动,兼有污泥浓缩功能。 7.1.9 泥浆泵应选择运行稳定、结实耐磨的螺杆泵、离心渣浆泵、隔膜泵等,用于泥浆回 流的泥浆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采用螺杆泵时应配备干运转保护装置。 7.1.10 鼓风机应采用高效、节能、噪声低的机型。罗茨鼓风机应符合 HJ/T 251 的规定。 7.1.11 污泥脱水机宜采用厢式压滤机进行脱水。厢式压滤机的选型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a)压滤机过滤周期不宜超过 3.5h。 b)过滤压力应控制在 0.6MPa~0.8MPa 之间。 c)厢式压滤机应配置配套空气压缩机及储气设备,并配备滤布冲洗装置。 d)厢式压滤机的选用应符合 HJ/T 283 的规定。 7.1.12 加药装置的选用应符合 HJ/T 369 的规定。设备配置及配件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投加药剂种类和处理系列分别设置。 b)采用粉剂配制液体药剂时,应将配置与存储投加区域分开设置。 c)投加聚丙烯酰胺(PAM)、石灰乳等高浓度或易结垢药剂的计量泵,宜选用螺杆泵。 d)计量泵管道出口应配备有脉冲阻尼装置。 e)酸、消毒剂等危险药剂应配备有管道安全阀及配套回路。 7.2 材料选择 7.2.1 对影响废水治理及回用设施连续、稳定、可靠运行的主要或关键材料,宜参照表 4选用。 8 检测与过程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处理工艺、运行管理等要求设置检 测与控制项目。 8.1.2 自动化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设置应以保障生产运行的安全、处理效果的稳定、改善工 人的劳动条件、方便操作和管理为基础。 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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