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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39-201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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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039-2014 1099 HJ 2039-2014 [PDF]天数 <=7 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2039-2014 (HJ2039-2014)
中文名称 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edusting engineering of thermal power plants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25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40
字数估计 42,443
发布日期 6/10/2014
实施日期 9/1/2014
引用标准 GB 2893; GB 2894; GB 4053.1; GB 4053.2; GB 4053.3; GB 4208; GB 7251.1; GB 12348; GB 13223; GB 14048.1; GB 16297; GB 50007; GB 50009; GB 50010; GB 50011; GB 50014; GB 50015; GB 50016; GB 50017; GB 50018; GB 50019; GB 50029; GB 50033; GB 50040; GB 50052; GB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4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烟(粉)尘的治理原则和措施,以及除尘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嫩煤及煤歼石电厂的除尘工程,包括锅炉产生烟气的除尘工程和无组织排放过程(煤炭转运、贮存、破碎,脱硫剂的制备,灰渣去除及转运等过程)的除尘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燃用重油、生物质发电厂的烟(粉)尘治理及除尘工程可参照执行。

HJ 2039-2014: 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2039-2014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dedusting engineering of thermal power plant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烟(粉)尘的治理原则和措施,以及除尘工程设计、施工、验收、 运行和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及煤矸石电厂的除尘工程,包括锅炉产生烟气的除尘工程和无组织排 放过程(煤炭转运、贮存、破碎,脱硫剂的制备,灰渣去除及转运等过程)的除尘工程。可 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 术依据。燃用重油、生物质发电厂的烟(粉)尘治理及除尘工程可参照执行。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烟气除尘工程 5.1.1.1 火电厂应加强燃料管理与配比,尽可能保证在设计条件下运行,以确保后续除尘器 的运行效果,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5.1.1.2 除尘工程应根据排放要求、锅炉燃烧煤种以及烟尘特性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尘器类型。 5.1.1.3 除尘工程应根据电力生产工艺合理配置,不应设置旁路。 5.1.1.4 除尘工程设计耐压等级、抗震设防应满足国家和行业设计规范要求。 5.1.1.5 除尘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 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5.1.1.6 除尘工程的设计、建设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 振动应符合 GB J 87 和 GB 50040 的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 5.1.1.7 火电厂烟气排放应设置连续监测系统进行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烟气除尘 器进、出口应设置烟气人工采样孔及操作平台。 5.1.2 无组织排放粉尘除尘工程 5.1.2.1 无组织排放粉尘控制主要包括除尘、全封闭、半封闭、围挡、洒水抑尘、固化等, 应加强日常的运行管理。 5.1.2.2 无组织排放粉尘应符合GB 16297的规定,必要时还应结合周围景观的要求,对除尘工程进行美化。 5.2 烟气除尘工程总平面布置 5.2.1 烟气除尘工程由烟道、除尘器、缷灰装置、引风机、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温度及压力 检测装置、电气及控制系统以及压缩空气供给等辅助系统组成。 5.2.2 总平面布置应遵循的原则包括:设备运行稳定、管理维护方便、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等。除尘工程总体布局应符合 GB 50660 和 GBZ 1 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工艺流程合理,除尘器等主体设备应尽量靠近污染源布置;各项设施的布置应顺畅、紧凑、美观; b)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并考虑主导风向等大气条件; c)充分利用厂区内现有公用设施及供配电系统,并兼顾发展的可能需求; d)交通便利、运输畅通,方便施工及运行维护并考虑突发事故对周围可能造成的影响。 5.2.3 除尘工程的场地标高、排水﹑防洪等均应符合 GB 50187 的规定。 5.2.4 除尘工程的主体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装空间、检修空间;交通运输便捷。主体设 备周边应设有运输通道和消防通道,其消防设计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主体设备周边还 应具备塔吊或汽车吊工作条件。 5.2.5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2.6 新建项目应预留适度的空地,以适应排放标准趋严的需要。 5.2.7 除尘工程烟道跨道路、铁路高空敷设时,烟道设计应符合 GB 50251 的规定,并留有一定的富余高度。 5.2.8 除尘工程管架包括进出气烟道、输灰管路、电缆桥架等及其支架。管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及检修; b)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与通风。 5.2.9 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2.10 管架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2.11 控制室等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设备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 0.15 m 以上。 有车辆出入的建筑物室内、外地坪高差一般为 0.15 m~0.30 m;无车辆出入的室内、外高差可大于 0.30 m。 5.2.12 消火栓宜靠近道路,其分布应满足消火半径范围的要求。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120 m。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 2 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 5 m。 5.2.13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5.2.14 总图布置宜进行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方案,并绘制总平面图。 6 工艺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火电厂除尘工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排放要求合理配置。除尘工程出口向环境排放时应 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工作 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GBZ 1和GBZ 2.1、GBZ 2.2规定的限值要求。 6.1.2 除尘工程应适应污染源气体的变化,当烟尘特性及浓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应能正常 运行。除尘工程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可用率应为100%。 6.1.3 除尘器设计寿命应与配套机组相匹配,设计寿命应按30年设计,总体设计应符合GB 50660的规定。 6.1.4 除尘系统布置以及所采取的防冻、保温等措施应符合GB 50019的规定。灰斗应设置 保温及加热系统。 6.1.5 除尘器卸、输灰方式应满足综合利用的要求,粉尘贮存和运输应防止二次污染。 6.1.6 除尘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2 工艺流程 6.2.1 火电厂常见的烟气除尘工艺流程见图 1。 6.2.2 火电厂主要无组织排放点及控制措施见表 3。 6.3 无组织排放集尘罩设计要求 6.3.1 能够设置集尘罩的无组织排放源应优先考虑设置集尘罩,并满足生产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6.3.2 集尘罩的排风口不宜靠近敞开的孔洞(如操作孔、观察孔、出料口等),以免吸入大 量空气或物料。集尘罩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气流组织,避免含尘气流通过人的呼吸区。 6.3.3 集尘罩的排风量应按照防止粉尘扩散到环境空间的原则确定。 6.3.4 在集尘罩可能进入杂物的场合,罩口应设置格栅。 6.4 除尘方式的选择 6.4.1 除尘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因煤制宜、因炉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遵循能够经 济有效地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原则。 6.4.2 能够满足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要求的除尘器主要包括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电袋复 合除尘器。鼓励采用各种经验证较为有效的除尘新技术组合。 6.5 电除尘器设计 6.5.1 一般规定 6.5.1.1 电除尘器设计应考虑下列条件: a)系统概况,包括锅炉技术参数、脱硫方式、脱硝方式、引风机、锅炉除尘方式、锅炉排渣方式等; b)烟尘的理化性质,包括化学成分(包括Na2O、Fe2O3、K2O、SO3、Al2O3、SiO2、CaO、 MgO、P2O5、Li2O、TiO2等)、粒度、比电阻(包括实验室比电阻和烟气工况比电阻)、密度 (包括堆积密度和真密度)和安息角等; c)烟气成分,包括 SO2、SO3、NOX、O2、CO2、CO、H2O 等; d)烟气参数,包括电除尘器入口烟气量、电除尘器入口烟气温度、烟气露点温度、电 除尘器入口处烟气最大含尘浓度; e)厂址气象和地理条件; f)电除尘器占地、输灰方式; g)电除尘器一次性投资费用、运行费用(水、电、备品备件等); h)电除尘器的运行维护及用户管理水平要求; i)烟尘回收利用的价值及形式; j)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煤质资料; k)除尘器的出口排放限值及除尘效率。 6.5.1.2 电除尘器选型的整体性能要求包括电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本体压力降、本体 漏风率和年运行小时数。其中,出口烟尘排放浓度和年运行小时数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6.5.1.3 电除尘器的配置和结构应根据处理烟气量确定,同时考虑烟气性质、除尘效率要求、 工况要求等影响,一般情况可参考以下要求配置: a)电除尘器台数:1~4 台; b)电场数:一般不少于 4 个,当电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限值为 20 mg/m3 时不少于 5 个; c)比集尘面积(SCA):当电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限值为 30 mg/m3 时不小于 110 m2/(m3/s);当电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限值为 20 mg/m3 时不小于 130 m2/(m3/s)。 6.5.1.4 电除尘器的供电电源宜采用节能、高效的电源技术。 6.5.1.5 电除尘器技术参数参见附录A中表A.1。 6.5.2 性能要求 6.5.2.1 电除尘器应在下列条件下达到保证效率: a)需方提供的设计条件; b)一个供电分区不工作。当一台炉配一台单室电除尘器时,不予考虑;双室以上的一 台电除尘器,按停一个供电分区考虑;小分区供电按停两个供电分区考虑; c)烟气温度为设计温度加10℃~15℃; d)烟气量为设计烟气量加10%的余量; e)电除尘器燃用设计煤种或校核煤种均应达到保证效率;需要时也可按照最差煤种考 虑,但应予以说明。 6.5.2.2 电除尘器的本体漏风率和本体压力降应符合DL/T 514的规定。 6.5.2.3 距电除尘器壳体1.5 m处的最大噪声级不超过85 dB(A)。 6.5.3 本体设计要求 6.5.3.1 壳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a)壳体应密封、保温、防雨、防顶部积水,外壳体内应尽量避免死角或灰尘积聚; b)电除尘器的承载部件应有足够的刚度、强度以保证安全运行,承载部件应符合JB/T 5911、DL/T 514及GB 50017的规定; c) 采用引风机与增压风机合并时,应对除尘器壳体及相关烟道的刚度、强度进行核算; d)壳体的材料根据被处理烟气的性质确定,其厚度应不小于4 mm; e)壳体应设有检修门、扶梯、平台、栏杆、护沿、人孔门、通道等;电除尘器的每一 个电场前后均应设置人孔门和通道,电除尘器顶部应设有检修门,圆形人孔门直径至少为 600mm,矩形人孔门尺寸应至少为450 mm×600 mm;平台载荷应至少为4 kN/m2,扶梯载荷 应至少为2 kN/m2,楼梯、防护栏杆、平台等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 4053.1~GB 4053.3的规定; f)通向每一本体高压部分的入口门处应设置高压隔离开关柜(箱),并与该高压部分 供电的整流变压器联锁; g)绝缘子应设有加热装置; h)应充分考虑壳体热膨胀。 6.5.3.2 阳极板和阴极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阳极板(收尘极板)应符合JB/T 5906 或JB/T 11267的规定,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2 mm, 材质一般采用SPCC; b)阴极线(放电极)应牢固、可靠,具有良好的电气性能和振打清灰性能; c)阴极线应符合JB/T 5913或JB/T 11267的规定; d)阳极板和阴极线框架应有防摆动的措施。 6.5.3.3 振打系统应能满足清灰要求,振打加速度符合DL/T 461的规定,振打程序可调。振 打装置的材质和形式应根据烟尘粘连性等特性确定。顶部电磁锤振打电除尘器应符合 JB/T 11267的规定。 6.5.3.4 气流分布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每台电除尘器的入口均应配备多孔板或其他形式的均流装置,以便烟气均匀地流过电场; b)各室的流量与理论分配流量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5%; c)电除尘器气流分布模拟试验及气流分布均匀性应符合JB/T 7671和DL/T 514的规定。 6.5.3.5 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除一个用固定支承外,其余为单向和万向活动支承; b)支承安装后上平面标高偏差为±5 mm。 6.5.3.6 灰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灰斗跨度沿长度方向宜限于单个电场,如超过一个电场时,应具有防止烟气短路的 措施;沿宽度方向数量应尽可能减少; b)灰斗钢板厚度由灰斗容积和烟尘的物理特性确定,一般不应小于5 mm; c)灰斗内应装有阻流板,其下部应尽量远离排灰口,灰斗斜壁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 于60°,相邻壁交角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型; d)灰斗的容积应满足最大含尘量满负荷运行8 h的储灰量需要,灰斗储灰重按满灰斗状态120%计算; e)灰斗应有加热措施。在采用蒸汽加热时,加热面应均匀地分布于灰斗下部不少于1/3 的表面上;在采用电加热时,应有恒温装置; f)灰斗应设有捅灰孔和防灰流粘结或结拱的设施;当采用气化装置时,每只灰斗应装 设一组气化板,设计时应避开捅灰孔。 6.5.3.7 保温设计应符合DL/T 5072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a)应保证电除尘器的使用温度高于烟气酸露点温度10℃以上(低低温电除尘器除外); b)保温范围包括进、出口烟箱、壳体、灰斗、顶盖等; c)护板的敷设应牢固、平整、美观。 6.5.3.8 整流变压器的起吊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将整流变压器由顶部吊至地面,并有相应的孔洞和钢丝绳长度; b)应为电动,电动机应为防潮型,并有安全措施; c)油浸式硅整流变压器下应设储油槽,各储油槽应有导油管引至地面。 6.5.4 钢结构设计要求 6.5.4.1 钢结构设计应符合GB 50009、GB 50011、GB 50017及GB 50018的规定。 6.5.4.2 电除尘器钢结构应能承受的荷载包括: a)电除尘器荷载(自重、保温层重、附属设备重、储存灰重等); b)地震荷载; c)风载; d)雪载; e)检修荷载; f)部分烟道荷重。 6.5.4.3 除尘器支承结构应是自撑式的,并能把所有垂直和水平负荷转移到柱子基础上。 6.5.4.4 电除尘器的钢结构设计温度为300℃。 6.5.5 材料及油漆 6.5.5.1 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 Q235 钢、Q345 钢、Q390 钢或 Q420 钢。 6.5.5.2 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和构件不应采用 Q235 沸腾钢: a)焊接结构: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且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工作温度低于-20℃ 的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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