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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71-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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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71-2018 2359 HJ 971-2018 [PDF]天数 <=9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971-2018 (HJ971-2018)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automotive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HJ
字数估计 98,921
发布日期 2018-09-28
实施日期 2018-09-28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2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971-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HJ 971-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automotive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 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 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管理。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 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电镀工业》(HJ 855);铸造车间和工段按照铸造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汽车制造业排污单 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要求执行。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5.1.1 废气 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 11~表 18。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1.2 废水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 20。 根据排放口编号顺序填报废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水去 向、排放规律等。 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应填写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水体 处地理坐标(经度、纬度),及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写的排放口其他信息。 废水间接排放的应填写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排放规律、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名称、污染物种类、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 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3 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排放去向、受纳水体 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经度、纬度)。雨水排放 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5.2 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 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特殊时段 许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监控点 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按涂装生产单元计算许可排放量,各生产单元的许可排 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其他污染物,按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 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排放生产单元不许可排放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排 放浓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 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 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意见中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气 按产排污环节对应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编号,明确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生产单元 或生产设施各类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 工业炉窑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9078 确定。 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4554 确定。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生产单元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16297 确定。 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5.2.2.2 废水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其他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 GB 8978 确定。 汽车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气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涂装生产单元,应明确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柴油(燃气)发动机出 厂检测试验及产品研发试验发动机尾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燃煤(油)工业 炉窑烟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许可排放量;单台出力 7MW 及以上的 燃气工业炉窑烟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 a) 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某项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等于各主要排放口或生产单元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按公 5.2.3.2 废水 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包括转化膜处理生产单元总铬、总镍年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氨氮年许可排放量。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单位还包括磷酸盐(以磷计)年许可排放量。 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 量控制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待汽车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并提出总磷、总氮的排放限值要 求后,还应申请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a) 总铬、总镍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转化膜处理生产单元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采取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按公式(15)(16)计算。 5.2.4 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不允许对外环境排放,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均为零。 排污单位固体废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与贮存量、利用量和处置量之差,采用公式(18)计算。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 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 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 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 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 录,评估达标可行性。待汽车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可行技术要求 6.2.1 废气 本标准推荐的汽车制造业各类废气治理技术见表 25。 6.2.3 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固体废物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27。 6.3 运行管理要求 6.3.1 一般原则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排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实现其预期结果,包括提升环境绩效,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实施、 保持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包括所需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建立并保持 环境管理体系时,应考虑其自身所处环境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 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新增废气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口一律不得设置旁路通道。 对于特殊时段,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 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6.3.2 废气运行管理要求 6.3.2.1 源头控制 a)排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预防技术,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b)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 广采用静电喷涂、浸涂、辊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c)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 GB 24409 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 密闭运输与储存,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减少挥发。 d)鼓励企业做好生产组织,同色车型集中喷涂;推广机器自动喷涂技术,减小换色容量;调 整长短清洗程序,减少清洗溶剂用量。 e)鼓励企业在每个人工操作工位和机器人零点位置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确保洗枪、机器自 动喷涂工作过程中废漆和清洗废溶剂的有效回收。回收的废漆和废溶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做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6.3.2.2 有组织排放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 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 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c)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 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d)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 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涂装生产线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 喷涂室应设有效的密闭排风系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须经由密闭排气系统收集或集中处理后有组 织排放;鼓励喷漆室采用循环风技术。 f)鼓励整车制造排污单位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 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 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 80%;对喷漆废气建设浓缩燃 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g)废气燃烧装置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 h)涂装车间电泳、调漆间、点补室、总装车间补漆室产生的有机废气,总装车间着车测试产 生的汽车尾气,在正常工况下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i)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6.3.2.3 无组织排放 a)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可能在密闭工作间进行,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 b)对于全钢客车车身、全钢车架焊接烟尘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 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c)对于发动机、变速箱等的机加车间,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含油雾废气集输、净化装置。 机械加工车间如采取全空调送排风系统,且外排废气均采取了净化措施可认为不存在无组织排放。 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 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6.3.3 废水运行管理要求 a)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b)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c)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 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d)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e)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 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未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废水处理 设施不得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6.3.4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a)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清洗液、废矿物油、磷化渣、废过滤材料、废溶剂、水性漆 漆渣、油性漆漆渣、废涂料、热处理含氰废物、含钡盐浴渣、废催化剂、废树脂、树脂废料、实验 室固体废物、生产废水(含油废水、涂装废水、热处理废水)物化处理污泥、金属切屑、不能回用 的化学品包装材料、化学品包装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属于危险 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b)废溶剂自行综合利用时,应确保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或采取有效的二次污染 防治措施。金属切屑应经离心分离或沥干去除液体成分后,再委托综合利用,分离产生的液体按废 切削液管理。机加工废切削液、工件清洗废液自行处理时,应确保在收集、暂存过程中不产生二次 污染,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污泥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喷漆室内产生的废石灰粉、废过滤材料、 纤维毡过滤材料应妥善包装后外委处理,避免其在转运、转移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二次污染。 c)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粉尘、外购件包装物、废焊接材料、金属边角废料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d)喷漆室喷漆产生的水性漆漆渣、污水处理产生的生化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 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各个环节的运行管理,污泥及危险废物暂存 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f)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贮存、处置、利用)及相应量。 g)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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