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MH/T 6109-2014 (MH/T6109-2014) | | 中文名称 | 飞机地面空调机组 | | 英文名称 | Airplane pre-conditioning air unit | | 行业 | 民航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V56 | | 字数估计 | 26,226 | | 发布日期 | 22/10/2014 | | 实施日期 | 1/12/2014 | | 发布机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MH/T 6109-2014: 飞机地面空调机组
MH/T 6109-2014 英文名称: (Aircraft ground air conditioning unit)
ICS 49.100
V 56
M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行 业 标 准
飞机地面空调机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地面空调机组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电力驱动、利用直膨式蒸发冷却循环技术、自带风机的飞机地面空调机组(以下
简称机组)的制造、测试与标定,燃油驱动的机组空气动力性能和热力性能测试与标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机组应符合 AHM 910、AHM 913 、AHM 973 、AHM 974 和 GB 25130 的要求。
5.1.2 机组外表面的各种安全标识和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明显位置,金属标志标牌应锚固。机组每个
侧面至少应有 2 个反光标志,其最大间距为 1.5 m,每个反光标志应不小于 100 cm2。
5.1.3 机组外壳锐角应包裹防撞材料。
5.1.4 机组内部应整洁干净、无杂物,便于清洁保养。
5.1.5 机组外壳和紧固件应作防锈处理。
5.1.6 电器元件、仪表、开关等均应排列整齐,连接可靠。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显示应分组安排,
符合 AHM 915 标准图形的要求。桥载式空调机组应设有远程操作控制箱。
5.1.7 机组采用吊挂式安装时,其悬挂支架的安全有效承载能力应大于机组运行质量,并能承载登机
桥在运动过程中的全部受力。
5.1.8 机组蒸发器进风口应安装可拆卸清洗、防腐蚀分解、防老化的空气过滤器。
5.1.9 机组集水器或排水槽应能抽出清洗。
5.1.10 机组应具备切断送风和余压控制的措施。采用排气阀装置的机组,排气阀的出口应设置在不会
伤害作业人员的位置。
5.1.11 空调通风机转动部分应具有保护措施,当动力源突然中止时,能吸收冲击和振动。
5.1.12 吊装在登机廊桥上的机组,在运行时应符合 MH/T 6028 中的抗振动要求。
5.1.13 具有制热功能的机组,其制热系统的送风口在额定送风量、出风静压和名义工况下应能输送
20 ℃~26 ℃的热空气。
5.2 机组电气系统
5.2.1 机组电气系统应保证机组平稳启动和可靠工作。
5.2.2 机组电气系统应具有整机过载、超温和超压保护功能。
5.2.3 机组电气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机组主要故障及报警功能。
5.2.4 电力驱动的机组应具有电压过压、欠压关断保护功能。
5.2.5 电力驱动的机组采用的电机应配有回路断路器,并应具有过载、相序、相不平衡等保护功能。
5.2.6 操作面板应具有各部件工作指示、主要运行数据显示、累计运行时间显示和故障报警显示。
5.2.7 机组的电气设备和电子控制装置等应能有效地防护风雨和盐雾侵蚀。
5.2.8 机组应具有手动操作紧急停机功能。
5.2.9 机组的电气设备和电子控制装置应具有抗电磁干扰和浪涌保护功能。
5.2.10 机组应配置操作照明和指示灯。
5.2.11 机组应具有与登机桥或登机桥监控管理系统的信息接口及相应软件,保证登机桥和登机桥监控
系统可以获得机组运行状态(包括温度、压力、风速等)、与登机桥的互锁状态、故障报警和运行时间等信息。
5.3 性能要求
5.3.1 启动运转
机组在下述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启动并连续运行 8 h:
5.3.2 制冷系统密封性按6.2.2方法试验时,制冷系统各部位不应出现制冷剂泄漏。
5.3.3 送风量 、机外静压、功率
按6.2.3方法试验,在表2规定的送风量下,机外静压应保持在表2规定值(最大允差为±2%),功
率应不大于额定值的110%。
5.3.4 制冷量按6.2.4方法试验,制冷量应不小于表2规定值的95%。
5.3.5 制冷消耗功率按6.2.6方法试验,制冷消耗功率应不大于机组名义值的110%。
5.3.6 制热量按6.2.6方法试验,制热量应不小于机组名义值的95%。
5.3.7 制热消耗功率按6.2.7方法试验,制热消耗功率应不大于机组名义值的110%。
5.3.8 最大制冷运行按6.2.8方法试验,机组各功能部件不应损坏,安全保护装置不应跳开,机组应能正常运行。
5.3.9 最小制冷运行按6.2.9方法试验,机组应能正常运行,风量不低于额定风量的75%。
5.3.10 凝结水排除能力按6.2.10方法试验,凝结水排水畅通,不应有凝结水从排水口以外的地方溢出或吹出。
5.3.11 带水试验按6.2.11方法试验时,供气系统应保证输入飞机机舱的空气干燥,不含游离水。
5.3.12 连续运行性能按6.2.12方法试验时,机组连续运行8 h,机组的配电和控制设备无过
热,出风温度应保持在1 ℃~5 ℃范围内。
5.3.13 通风调节性能
按6.2.13方法试验时,当仅要求通风时,压缩机应能停止工作,风量应能在25%~100%范围内自由调节。
5.3.14 噪声
按6.2.14方法进行试验时,在距机组水平距离4.6 m、垂直高度1.5 m处,A计权噪声声压级应不大于85 dB(A)。
5.3.15 安全要求
按GB 25130规定的方法试验,除淋水绝缘电阻以外的项目应满足GB 25130的要求。
按6.2.15.2方法试验,淋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 MΩ。
5.3.16 行驶与制动性能
车载式机组的行驶与制动性能应符合MH/T 6014中的相关要求。
6 试验条件与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机组应按铭牌上的电压、频率和表 3规定的工况进行试验,试验时应连接所有辅助元件(包括进
风过滤装置和出风管路及附件),保持空气通路数不变。试验时读数的最大允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1.2 试验时,各类测量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其准确度应符合表 5的规定。
6.2 试验方法
6.2.1 启动运行
6.2.1.1 外观采用目视检验。
6.2.1.2 系统功能通过各性能试验和模拟试验及试操作验证,逐条对照和逐项验证。
6.2.1.3 在表 3 规定的启动运行工况条件下,连续运行 8 h,每 60 min 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的灵敏度和
可靠性,检验温度和电器等控制元件的动作是否正常。
6.2.2 气密性
空调机组不通电置于正压的室内,在表3规定的工况条件下,在正常的制冷剂充灌量下,用灵敏度为
1×10-6 Pa·m3/s的制冷剂检漏仪进行检验。
6.2.3 送风量、机外静压、功率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量送风量、机外静压、功率,并换算至标准空气状态条件下的数值,现场试
验按附录B规定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2.4 制冷量
按表3规定的制冷工况和附录C规定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现场试验按附录D规定的试验
装置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2.5 制冷消耗功率
按附录C规定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在测试制冷量的同时,测定制冷消耗电功率, 现场试验按附录
D规定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2.6 制热量
按附录C规定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现场试验按附录D规定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2.7 制热消耗功率
按附录C规定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在测试制热量的同时,测定制热消耗电功率,现场试验按附录
D规定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2.8 最大制冷运行
6.2.8.1 在额定电压和频率下,按表 3 规定的最大负荷制冷工况连续运行 1 h;然后停机 5 min,再启
动连续运行 1 h,在启动运行的最初 5 min 内允许过载保护器跳开,其后不允许跳开;在运行的最初 5 min
内过载保护器不复位或停机不超过 10 min 复位的机组,应再连续运行 1 h,机组应能正常工作。
6.2.8.2 对于手动复位的过载保护器,在最初 5 min 内跳开的,应在跳开 10 min 后使其强行复位,机
组应能再连续运行 1 h 。
6.2.9 最小制冷运行
按表3规定的最小负荷制冷工况运行4 h,风量不低于额定送风量的75%。
6.2.10 凝结水排除能力
在凝结水盘注水达到排水口流水,按表3规定的制冷工况运行,凝结水出水口出水稳定后,连续运
行4 h,机组其他部位无凝结水泄漏。
6.2.11 带水试验按表3规定的制冷工况运行,用白纸在出风口观察。
6.2.12 连续运行性能按表3规定的制冷工况和附录C规定的试验装置连续运行机组8 h。
6.2.13 通风调节性能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量送风量、机外静压和功率, 现场试验按附录B规定的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进行检验。
6.2.14 噪声在风量、机外静压和输入功率工况下,按GB 9068的测试要求和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6.2.15 安全试验
6.2.15.1 按照 GB 25130 规定的方法进行各项试验(淋水绝缘电阻试验除外)。
6.2.15.2 在常温、常湿条件下,对机组进行淋水强度为 100 mm/h、淋水角度为 45°的淋水试验。1 h
后用 500 V 绝缘电阻计测量机组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之间的绝缘电阻。
注:安全试验的出厂检验测试项目包括标志、包装、绝缘电阻、泄漏电流、接地电阻、防触电保护和耐电压试验。
抽检和型式检验为全项。
6.2.16 行驶与制动性能试验按照MH/T 6014规定的方法进行行驶与制动性能试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机组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机组应经生产企业逐台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和检测证明报告方可出厂。
7.2.2 检验项目见表 6。
7.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中,全部项目均合格,则该产品合格。
7.3 抽样检验
7.3.1 生产企业应对正常生产的产品每种规格在 12 个月内抽样检验一次。
7.3.2 检验项目见表 6 。
7.4 型式检验
7.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
b) 定型产品的结构、制造工艺、材料等更改对产品性能有影响时,对首批投入生产的合格品进行型式检验;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 转厂生产;
e) 批量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产品监督抽查提出要求。
7.4.2 机组的型式检验项目见表 6。
7.5 判定规则和复检规则
7.5.1 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应在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复检,若
经第三次复检后仍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7.5.2 型式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再次抽取加倍数
量的产品,对该项目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产品生产暂停,对该批产品的该项目逐台检验,直到找到
故障并排除故障后,经复检确认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8 标志、随机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每台机组应在明显部位设置耐久性铭牌,铭牌上应标示下列内容:
8.1.2 机组上应标明工作状况的旋转方向、开、关等标志,并附有电气线路图。
8.2 随机文件随机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8.3 包装
8.3.1 包装应按 GB/T 13384 相关规定执行。
8.3.2 包装箱应捆扎牢固严密。
8.3.3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技术文件。
8.3.4 包装箱上应有不易褪色的装箱标识,其内容为:
8.4 运输
机组应适应于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要求。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碰撞和倾斜。不应与化学品和腐蚀性物
质混装运输。机组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受碰撞、挤压、抛投、雨雪淋袭。
8.5 贮存机组应贮存在防潮、防雨、防火场所,周围应无腐蚀性气体。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风量、风压、功率、机外静压试验方法(实验室测试法)
A.1 试验装置
A.1.1 试验装置由被试机组、连接管、测试装置及测量仪表组成。
A.1.2 试验按图A.1或图A.2布置进行试验。
A.1.3 图A.1所示空气流量喷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喷嘴喉部速度应在 15 m/s~35 m/s 之间;
b) 喷嘴加工和安装应符合 GB/T 1236-2000 第 23 章的要求;
c) 喷嘴尺寸应符合 GB/T 2624.3-2006 长径喷嘴的规定;
d) 穿孔板穿孔率约为 40%。
A.1.4 风量测量使用图A.2列出的试验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皮托管符合 GB/T 1236-2000 第 27 章规定;
b) 测点数符合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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