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MZ/T 134-2019 (MZ/T134-2019) | | 中文名称 | 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 | | 英文名称 | Basic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04 | | 字数估计 | 12,14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 实施日期 | 2019-12-12 | | 标准依据 | 民政部公告第467号 | | 发布机构 | 民政部 |
MZ/T 134-2019: 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
MZ/T 134-2019 英文名称: Basic evaluation criteria for land-saving and ecological burial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节地生态安葬率的计算方法、各类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计算方
法。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统计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和我国各类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也适用于
评价各类安葬设施骨灰(遗体)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287 殡葬术语
JGJ/T 397-2016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
MZ/T 022 骨灰寄存服务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MZ/T 022和JGJ/T 397-201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图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见图1。
5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系统
5.1 评价目标、评价对象和评价方法
5.1.1 评价目标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的目标是:规范统计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评价安葬设施
内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为国家统计殡葬行业节地生态安葬状况提供基础数据。
5.1.2 评价对象
根据区域的不同,将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对象分为以下两个:
a)对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时,以县(区)、市、省、国家为单位,仅
统计计算该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
b)对安葬设施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时,以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并结合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
分(SLEB)对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进行分级评价。
5.1.3 评价方法
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对安葬设施和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采取不同的评
价方法。
a)对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以区域节地生态安葬率为主要评价指标。
其中,火葬区的节地生态安葬率按满足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骨灰量进行统计;土葬改革区的节地生
态安葬率按满足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骨灰量和遗体安葬量进行统计。
b)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以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为主
要评价指标。
5.2 节地生态安葬率的计算方法
5.2.1 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系统
5.2.2 节地生态安葬量(Q)
节地生态安葬量(Q),为当年选择节地生态方式安放(葬)骨灰(遗体)的数量,具体为:骨灰
格位安葬量、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量、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数量、不保留骨灰数量、遗体节地型
墓位安葬量、遗体深埋不设墓碑数量和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量的总和。
5.2.3 总安葬量(A)
总安葬量(A),即骨灰和遗体总安葬量,具体为:当年在合法安葬设施内安葬的骨灰和遗体数量、
不保留骨灰数量、遗体深埋不设墓碑数量和其他方式安葬的遗体和骨灰数量的总和。
5.3 节地生态安葬量的统计范围
5.3.1 骨灰格位安葬数量
指当年在骨灰楼(廊、堂、塔、墙等)以格位存放的形式立体安葬的骨灰份数,也包括当年在殡仪
馆临时存放的骨灰份数。
5.3.2 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数量
指当年选择在骨灰安葬设施内的节地型墓位集中安葬的骨灰份数。
5.3.3 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数量
指当年在安葬设施内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方式安葬的骨灰份数。
5.3.4 不保留骨灰数量
指当年选择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方式的骨灰份数。
5.3.5 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数量
指当年在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的遗体数量,以及在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内
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的遗体数量。
5.3.6 遗体深埋不设墓碑数量
指当年在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以及在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内遗体深埋不设墓碑的数量。
5.3.7 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数量
指除以上六类安葬方式外,采用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其他葬式,安葬骨灰和遗体的
数量。
5.4 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价指标
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价指标,包括九个分指标,具体指标名称及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a) 骨灰格位安葬率 = 骨灰立体安葬的格位数/总安葬量;
b) 骨灰节地型墓位率 = 符合节地安葬指标的骨灰墓位数/总安葬量;其中,骨灰节地型墓位占地
面积不超过0.5 m2的墓位率 = 占地面积小于0.5 m2且墓碑高度低于0.6 m的骨灰墓位数/总安葬量;
c) 树(花、草坪)葬率 = 选择树(花、草坪)葬的数量/总安葬量;
d) 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率 = 选择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数量/总安葬量;
e) 遗体节地型墓位率 = 符合节地安葬指标的遗体墓位数/总安葬量;其中,双人合葬的遗体节地
型墓位率 = 占地面积小于4 m2且墓碑高度低于0.8 m的遗体合葬墓位数/总安葬量;
f) 遗体深埋率 = 选择遗体深埋的数量/总安葬量;
g) 其他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率 = 选择其他符合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和遗体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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