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1094-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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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T 1094-2018 339 QC/T 1094-2018 [PDF]天数 <=4 摩托车起动用锂离子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QC/T 1094-2018 (QC/T1094-2018)
中文名称 摩托车起动用锂离子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lithium ion batteries for motorcycle starting
行业 汽车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T85
字数估计 17,173
发布日期 2018-07-04
实施日期 2019-01-01
引用标准 GB/T 191; GB/T 2900.41; GB/T 18287; GB/T 23638; GB/T 31485
标准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6号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起动用的锂离子电池的型号和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起动用的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QC/T 1094-2018: 摩托车起动用锂离子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QC/T 1094-2018 英文名称: 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lithium ion batteries for motorcycle start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摩托车起动用锂离子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起动用的锂离子电池的型号和结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 志、包装、运输、储存。 1.2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起动用的锂离子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41 、 GB/T 23638 、 GB/T 31485 及 GB/T 18287 中包含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标准。 4 型号和结构 4.1 产品命名方法及型号 4.1.1 产品命名方法见图 1 ,产品型号见表 1 。 4.2 结构 4.2.1 产品外形尺寸标注方法如图 3 所示。 4.2.2 表 1中外形尺寸是指槽、盖的外形尺寸,不包括电池的连接件、端子突出部分。 4.2.3 表 1 中没有列出的特殊规格型号的电池由制造商与用户协商确定。 5 要求 5.1 外观、极性、外形尺寸 5.1.1 外观 5.1.1.1 电池外观应清沽,不应有裂痕、裂纹、凹痕、沙眼、变形和其他形式的机械损伤,输出 引线不应有锈蚀。 5.1.1.2 电池所有引出电缆线均应有防止电缆线转动和拔脱的固定装置,不应有电缆拔脱、断线、 机械变形和接头松动的现象,电缆线均不应有导线裸露的现象。 5.1.2 极性 电池的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相一致。 5.1.3 外形尺寸 电池外形尺寸列于表 1。 5.2 容量 电池按 6.3.3 的规定试验后,放电容量应达到表1 所示容量的 90% 以土。 5.3 常温高倍率放电特性 电池按6.3.4的规定试验后,电池放电5s 电压应不低于10.0V, 放电90s 电压应不低于7.2V。 5.4 低温高倍率放电特性 电池按6.3.5的规定试验后,电池放电5s 电压应不低于7.2V, 放电90s 电压应不低于7.2V。 5.5 充电接受能力 电池按6.3.6的规定试验时,第10min 时的充电电流与Ia的比值应大于6.0。 5.6 耐振动性能 电池按6.3.7的规定经受振动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外壳不变形,不超过规定的外形尺寸范围: b) 不出现电压异常下降; c) 电池不出现电池槽裂纹,不泄漏、不起火、不爆炸。 5.7 耐电流特性 电池按6.3.8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外形无损伤、无变形。 5.8 循环寿命 电池按6.3.9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循环寿命应不低于1000次。 5.9 荷电保存特性 5.9.1 高温荷电保存特性 电池按6.3.10.1 的规定试验后,放电30s 电压应不低于9.3V。 5.9.2 常温荷电保存特性 电池按6.3.10.2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容量应不低于标称容量的90%。 5.10 储存特性 电池按6.3.11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容量应不低于标称容量的85%。 5.11 过放电恢复特性 电池按6.3.12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并且电池放电容量应大于标称 容量的80%,放电30s 电压应不低于7.2V。 5.12 安全性 5.12.1 过充电 电池按6.3.13.1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5.12.2 短路 电池按6.3.13.2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5.12.3 跌落试验 电池按6.3.13.3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12.4 加热试验 电池按6.3.13.4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放电容量应不低于标称容量的80%。 5.12.5 挤压试验 电池按6.3.13.5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5.12.6 针刺试验 电池按6.3.13.6的规定试验后,电池应不起火、不爆炸。 5.13 吊起时的密封性 电池按6.3.14的规定试验后,各端子及盖子不应有损坏,全密封电池应不漏气。 5.14 端子扭力 电池按6.3.15的规定试验后,端子与电池盖之间的连接点不应有损坏和变形。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在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不大于90%、大气压力为86~106kPa 的环 境下进行。 6.2 测量仪表与设备要求 6.2.1 电压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其内阻至少为1kQ/V。 6.2.2 电流表:准确度不低于0.5级。 6.2.3 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0.5℃,允许误差±1℃。 6.2.4 计时器:按时、分、秒分度,准确度为±1%。 6.2.5 测量尺寸的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准确度为±0.02mm。 6.2.6 测量用压力表:不低于1.0级的准确度等级。 6.3 电池的试验方法 6.3.1 外观、极性、外形尺寸 6.3.1.1 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电池的外观,应符合5.1.1的要求。 6.3.1.2 极性 用万用表20V 电压挡测量电池的极性,应符合5.1.2的要求。 6.3.1.3 外形尺寸 用通用量具测量电池的外形尺寸,应符合5.1.3的要求。 6.3.2 充电 在25℃±5℃的环境条件下,电池以0.5C₂A 电流充电,充电中的电池端电压达到14.4V 时,再 以相同的电压连续充电4h。 6.3.3 容量 电池按6.3.2的规定充电,并搁置1h 后,在25℃±5℃的环境下,以2小时率电流 (I2) 放电, 直至终止电压为9.6V, 按电流与放电时间的乘积计算电池放电容量。电池放电容量应符合5.2的要 求。但是在容量达不到表1所示容量的90%时,可再连续测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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