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08-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TB 10008-2015 | 685 | TB 10008-2015 | 3秒自动 |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
| TB/T 10008-2007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3 |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
| TB 10008-2006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3 |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不含条文说明)(包含局部修订条文1份) |
| TB 10008-1999 | RFQ | 询价 | [PDF]天数 <=14 |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TB 10008-2015 (TB10008-2015) |
| 中文名称 |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Electric Power |
| 行业 | 铁道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S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100 |
| 字数估计 | 129,139 |
| 发布日期 | 2015-12-23 |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TB 10008-2006 |
| 标准依据 | State-Railway-Science-Regulation (2015)63 |
| 发布机构 | 国家铁路局 |
TB 10008-2015: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TB 10008-2015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Electric Pow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TB 10008- 2015
J 660- 2016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国家铁路局 发布
1 总 则
1.0.1为统一铁路电力工程设计标准,做到安全适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维护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铁路电力工程设计。
1.0.3铁路电力工程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能源政策,采取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消耗,并应因地制宜,保护环境,节约土地。
1.0.4铁路电力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1.0.5 铁路电力工程设计应针对相关致灾因素和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0.6铁路电力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铁路电力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因地制宜,实行差异化设计,合理确定设计方案。供电方式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亦可采用分散供电方式、集中供电和分散供电相结合的方式。
3.0.2 铁路电力工程设计年度分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交付运
营后第十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二十年。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电气设备的房屋和场地、高压电力干线应按远期用电量确定;低压电力线路应按近期用电量确定,其中能确认远期需求的低压硬母线式干线,应按远期用电量确定;其他电力设施及电气设备宜按交付运营时的用电量确定,适当考虑发展。
3.0.3铁路供配电系统属不同单位管理时,分界点处电力设施的设置应方便管理。
3.0.4铁路电力工程设计应根据运营管理需要,合理设置计费装置及必要的内部考核计量装置或系统。
3.0.5改建工程应根据既有电力设施及与其相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质量、使用年限、安全可靠程度等情况,充分利用符合使用条件的既有设施。
3.0.6 铁路变电所包括室内变电所、箱式变电站、杆架式变电台、落地式变电台等形式。
3.0.7 铁路电力运营管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电力设施管理和维护的要求。
3.0.8铁路电力设计应注重与其他专业之间的协调和接口衔接;既有线改造电力设计应注重新旧设备的衔接。
4 供配电系统
4.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1.1铁路用电负荷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的用电单位正常工作、造成铁路运输秩序严重混乱。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影响铁路正常运输。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4.1.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分别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装置处。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4.1.3 对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等后果,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间断供电的一级负荷,其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应增设后备电源。其中用电设备系统自行配置有后备电源且能满足其供电时间和切换要求时,供配电系统可不另行配置后备电源。
2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4.1.4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可由具备两回电源线路且其高低压至少一侧设有联络的变电所供电。
2 可由贯通线路、环网线路以及其他双端供电线路等能构成等效双回电源线路的变电所供电。
3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由一回6 kV及以上专用的电力线路供电。当专用电力线路采用架空线路时,可由一回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宜采用主备电缆供电或设置备用电缆通道,其中备用电缆应能负载100%的二级负荷。
4.1.5三级负荷可由一路电源供电。
4.2 电源及电压选择
4.2.1铁路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可采用外部电源、电力牵引供电电源、自备电源,应优先采用外部电源。
4.2.2 电气化铁路的供配电系统电源可利用电力牵引供电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经济合理时,可与牵引变电所共用一次侧电源。2 当所在地区偏僻、电源匮乏,技术经济合理时,可在牵引变电所二次侧设配电变压器取得电源,且其输出的电源质量应满足用电设备需求。
3 当难以就近取得外部电源或电力牵引供电电源,且在不危害牵引供电系统运行安全时,可由接触网接引电源,并应满足用电设备对电源质量的要求。
4.2.3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铁路自备电源:
1无可利用的外部电源,或利用外部电源技术经济性极不合理,且电力牵引供电电源不具备利用条件。2需要设置后备电源系统。
4.2.4 自备电源可采用光伏发电系统、风力发电系统、柴油发电站或利用分布式能源系统。
4.2.5 光伏发电系统、风力发电系统的储能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为主、备电源时和离网型系统,应设置储能装置。
2并网型系统,发电量大于稳定持续负荷量且不允许向公网逆流时,应设置储能装置。
4.2.6柴油发电站的设计应符合系统简单、运行可靠、维护管理方便、安全环保的原则。当柴油发电站作为主、备电源时,应采用离网型;当用于实现系统不间断供电时,可采用并网型。
4.2.7 并网型自备电源的机组配置、结线、并网方式、保护和自动化配置,应综合考虑潮流影响、建设和营运模式、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等因素确定。
4.2.8 向一级负荷供电的铁路双电源10(20、6)kV配电所电源,其中一路宜为专盘专线。向电力贯通线路供电的相邻两变、配电所电源之间应符合双重电源条件,且其中一个变、配电所的电源宜为两路电源。其他变、配电所应有一路可靠电源,有条件时宜有两路电源。
4.2.9具有两路电源的变、配电所,每路电源宜保证全部负荷供电。如供电条件确有困难,当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源应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供电。
4.2.10 双重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来自不同变电站,即两路电源之间无联系,其中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继续工作。
2来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即两路电源之间有联系,但发生故障时,两路电源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4.2.11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不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2.12下列电源可作为后备电源:
1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3 蓄电池。4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其他电源。
4.2.13后备电源应满足设备继续供电的时间要求,且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后备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2.14铁路供配电系统电源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电源线路长度、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采用10(20、6)kV电源;铁路枢纽、特大型客站、段等负荷高度集中的地区,或电源线路较长,或变压器安装容量较大,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35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
4.2.15铁路供配电系统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20、6)kV,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35 kV。
4.2.16当供电电压为35kV或电力贯通线路电压为35kV时,为用电负荷供电的变压器可采用35kV直接降至220/380 V或与其他用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