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WS 283-2020 (WS283-2020) | | 中文名称 | 炭疽诊断 | | 英文名称 | (Anthrax diagnosis) | | 行业 | 卫生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9 | | 国际标准分类 | | | 字数估计 | 14,15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 | 实施日期 | 2020-1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WS 283-2008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20)6号 |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WS 283-2020: 炭疽诊断
WS 283-2020 英文名称: (Anthrax diagnosi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代替 WS 283-2008
炭 疽 诊 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WS 283-2008《炭疽诊断标准》。
本标准与WS 283-2008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实验室检查(见4.3,2008年版的3.3);
--修改了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见6.2,2008年版的5.2);
--修改了确诊病例的诊断(见6.3,2008年版的5.3);
--增加了标本保存和运输要求(见附录A);
--增加了生物安全要求(见附录B);
--增加了炭疽芽胞杆菌的核酸检测(见附录D);
--增加了炭疽芽胞杆菌的抗原检测(见附录E)。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首都医科
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
科学院军事兽医研究所、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建春、李伟、姚文清、李兴旺、罗隆泽、殷文武、郭学军、刘东立、毛玲玲、
张明香、张恩民、张慧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7015-1997;
--WS 283-2008。
炭 疽 诊 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疽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炭疽的诊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489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诊断依据
4.1 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 14 d以内,接触过疑似炭疽的病、死动物或其残骸,或食用过疑似炭疽的病、死动物肉类
或其制品,或吸入可疑炭疽芽胞杆菌污染的粉尘,或从事与毛皮等畜产品密切接触、与炭疽芽胞杆菌研
究使用相关的职业,或在可能被炭疽芽胞污染的地区从事养殖、放牧、耕耘或挖掘等活动。
4.2 临床表现及分型
4.2.1 皮肤炭疽
手、前臂、面、颈等暴露部位的局部皮肤出现不明原因的斑疹、丘疹、水疱,周围组织肿胀及浸润,
继而中央坏死形成溃疡性黑色焦痂,焦痂周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不显著,稍有痒感。典型皮肤损害
表现为具有黑痂的浅溃疡,周边有小水疱,附近组织较为广泛的非凹陷性水肿。除皮损外,患者多出现
发热、头痛、关节痛、全身不适以及局部淋巴结和脾肿大等症状和体征。少数严重病例,局部呈大片水
肿和坏死。
4.2.2 肠炭疽
发热,腹胀,腹部剧烈疼痛,腹泻,通常为血样便或血水样便。可有恶心、呕吐,呕吐物中可含血
丝及胆汁。可伴有消化道以外症状和体征。
4.2.3 肺炭疽
高热,呼吸困难,可有胸痛及咳嗽,咳极黏稠血痰。肺部体征常只有散在的细湿啰音。胸部X线的
主要表现为纵隔影增宽,胸腔积液。
4.2.4 脑膜炎型炭疽
剧烈头痛,呕吐,颈项强直,继而出现谵妄、昏迷、呼吸衰竭,脑脊液多为血性。多继发于4.2.1~
4.2.3,也可能直接发生。
4.2.5 败血症型炭疽
高热、寒战,感染性休克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表现,皮肤出现出血点或大片淤斑,腔道出
血,迅速出现呼吸与循环衰竭。多继发于4.2.1~4.2.3,也可能直接发生。
4.3 实验室检查
4.3.1 患者临床标本,细菌分离培养获得炭疽芽胞杆菌(见附录 A、附录 B)。
4.3.2 患者血清标本,抗炭疽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见附录 C)。
4.3.3 患者临床标本,显微镜检查发现大量两端平齐呈串联状排列的革兰阳性大杆菌。
4.3.4 患者临床标本,炭疽芽胞杆菌特异性核酸片段检测阳性(见附录 D)。
4.3.5 患者临床标本,炭疽芽胞杆菌抗原检测阳性(见附录 E)。
4.3.6 暴露动物标本或暴露环境标本,细菌分离培养获得炭疽芽胞杆菌(见附录 A、附录 B)。
5 诊断原则
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进行诊断。
6 诊断
6.1 疑似病例
具有 4.1,并具有 4.2.1~4.2.5的临床表现之一者。
6.2 临床诊断病例
符合下列一项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a) 疑似病例,并具有 4.3.2~4.3.6中任何 1项者;
b) 具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史,并具有典型的皮肤损害者。
6.3 确诊病例
符合下列一项可诊断为确诊病例:
a) 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并具备 4.3.1者;
b) 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并具备 4.3.2中患者双份血清抗炭疽特异性抗体出现阳转或滴度出
现 4倍或 4倍以上升高者;
c) 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并具备 4.3.2~4.3.6中任何 2项者。
7 鉴别诊断
7.1 皮肤炭疽
炭疽病灶早期有明显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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