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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T 104-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XB/T 104-2015 105 XB/T 104-2015 3秒自动 独居石精矿
XB/T 104-2010 279 XB/T 104-2010 [PDF]天数 <=3 独居石精矿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XB/T 104-2015 (XB/T104-2015)
中文名称 独居石精矿
英文名称 Monazite concentrate
行业 稀土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H65
国际标准分类 77.120.99
字数估计 5,597
发布日期 2015-04-30
实施日期 2015-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XB/T 104-2010
引用标准 GBZ 139; GB 5750.13; GB 11806; GB 18871; GB/T 8170; GB/T 18114.1; GB/T 18114.2; GB/T 18114.3; GB/T 18114.4; GB/T 18114.5; GB/T 18114.6; GB/T 18114.7; GB/T 18114.9; GB/T 18114.8; GB/T 18114.10; GB/T 18114.11
标准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8号)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居石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砂矿经选矿富集获得的干品独居石精矿, 供提取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和提取钍等用。

XB/T 104-2015: 独居石精矿 XB/T 104-2015 英文版: Monazite concentr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行业标准 代替XB/T 104-2010 独 居 石 精 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XB/T 104-2010《独居石精矿》。 本标准与XB/T 1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 YB/T 5142,增加了 GBZ 139、GB 5750.13、GB 11806、 GB 18871; ---增加了产品的字符牌号; ---增加了产品U3O8 含量范围; ---增加了产品P2O5 含量范围; ---增加了产品总放射性活度指标的控制范围; ---增加了产品总放射性活度的检测方法; ---增加了原料溯源性标识(需注明具体的生产矿山名称); ---增加了产品运输要求; ---增加了贮存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9)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益阳鸿源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赣州虔东稀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荣丽、王志坚、刘宇晖、易师、邹龙、陈月华、姚南红、许鸽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XB/T 104-1995、XB/T 104-2000、XB/T 104-20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居石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砂矿经选矿富集获得的干品独居石精矿,供提取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和提取钍等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39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5750.13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放射性指标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 GB/T 18114(所有部分) 稀土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3.2 放射性 产品的总放射性活度不大于4×106Bq/kg,生产场所需要符合GBZ 139的要求。 3.3 外观 3.3.1 产品为土黄色细沙状。 3.3.2 产品须洁净,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4.1.1 产品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 18114的规定进行。 4.1.2 产品中U3O8 的分析方法按供方现行方法进行。 4.2 总放射性活度 产品总放射性活度的检测方法参照GB/T 5750.13进行。 4.3 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4.4 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 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以同一牌号为一批,应成批提交检验。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每批产品采取插管法(内径10mm,1/3开槽管)取样,每袋取样量 不少于10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入试样袋密封。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及总放射性活度中的任一项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 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明显标志,注明: a) 供方名称(当供方为非生产企业时,需注明矿山生产企业名称); b) 产品名称; c)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 d) 出厂日期; e) “防潮”标志或字样; f) 放射性的三叶形的图示。 6.1.2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经热压或绳扎封口,每件净重50kg;外包装为铁制罐。 6.2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须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产品运输需符合GB 11806的规定;贮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