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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CAP-C11-12-2014 (CCAP C11-12-2014)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Vehicle seats and headrests | | 行业 | 中汽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CA | | 字数估计 | 32,322 | | 发布日期 | 8/21/2014 | | 实施日期 | 1/1/2015 |
CCAP-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CCAP-C11-12-2014 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Vehicle seats and headrests
编号:CCAP-C11-1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0.1 术语和定义
0.1.1 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TMP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
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2 生产企业目击检测(简称WMT方式)
由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
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
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
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0.1.3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的定义见GB 15083、GB 11550、GB 13057和GB 24406。
0.2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CCAP根据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认证企业的相关信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对认证企业进行风险评
价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分别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控制措施,
以保证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CCAP将认证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0.2.1 分类管理的信息来源
(1)工厂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包括初始工厂检查、跟踪监督检查和其它专项检查);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
(2)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及CCC专项监督抽查结论;
(3)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监督、执法检查信息及处置记录;
(4)企业认证申请、扩项、变更等实施过程的诚信记录及认证行为规范性记录;
(6)与企业产品质量及认证有关的申投诉、产品召回、各级政府、社会、媒体曝光
等公众及社会形象的舆情风险信息;
(7) 其它信息。
0.2.2 认证企业分类原则
认证企业的分类原则见表1。
0.2.3 分类评价及结果
CCAP将在年度跟踪检查前,将获证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确定/调整的信息告知获证企业。
CCAP将依据收集的各类相关信息,结合分类原则和CCAP有关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规定
对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定期对分类结果进行再评价和分类调整,当获证企业出现影
响风险评估结果的重大问题时,CCAP将随时根据评价结果直接将该企业调入高风险类别。
反之,如有证据说明导致风险的要素已得到有效控制,企业2年内未再出现不良记录,CCAP
也将会根据风险评价情况按照 D→C→B→A的顺序逐次向低风险类别调整。
0.3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利用要求
0.3.1 范围
适用于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和证书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
0.3.2 实施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
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可向认
证机构提出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以下简称工厂试验室)申请,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
果及相关资料随申请提交认证机构审查。经CCAP(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审核评定符合
要求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TMP检测(或WMT检测)。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CCAP不单独组织对工厂实验室实施审核,认证委托人
的工厂实验室的审核申请可以与现场检测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CCAP将
组织指定实验室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审核组对工厂实验
室能力审核合格后,才能利用工厂实验室进行检测。
0.3.3 资格的维持
原则上,CCAP将结合年度监督检查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的监督核查,
必要时将组织工厂实验室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
如生产企业有需求,可针对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现场检测项目进行单次核查,核查结果
只针对本次现场检测项目有效。工厂实验室可以不再进行监督维持资格。再有同项目需现
场检测时,应再次申请审核。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
(1) M 类、N 类汽车的座椅;
文件编号:CCAP-C11-12:2014
文件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第一版(修改码:0) 第4页,共28页
(2) 及上述座椅使用的头枕(如其单独出厂、销售或进口)。但不适用于下述座椅及头枕:
(1) 侧向座椅、后向座椅;
(2) M2、M3 类汽车中A 级、I级汽车使用的座椅;
(3) 儿童乘员使用的座椅或约束系统。
2 认证依据标准
参见本细则附件3。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1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的基本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两种方式,
其中监督抽样检测又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CCAP将按照《认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
减少认证要素进行组合,包括:
A类: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
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B类、C类、D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生
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的之一或者组合)。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模式选择可根据《实施规则》附件3进行。
CCAP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决
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
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适用的车辆类型及在车辆上安装的位置;
(2) 座椅的结构、形状、尺寸、材料及质量,允许座椅的护面和颜色不同;同一单
元内产品的质量差应在5%范围内;
(3) 座椅、靠背及两者组成部件的调节装置、位移装置及锁止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4) 座椅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
(5) 客车座椅的附件和支撑件(椅腿)的尺寸、结构和材料;
(6) 头枕的尺寸、骨架、材料和填充物,允许头枕的颜色和护面不同;
(7) 头枕连接装置的型式和尺寸。如果头枕直接与车身相连,则还包括车辆上与头
枕相连的车身部分的型式和尺寸。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
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
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
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流程
(1)认证的委托、资料评审和受理;
(2)划分认证产品单元、编制认证方案;
(3)认证合同的签订及收费;
(4)产品型式试验;
(5)初始工厂检查;
(6)检查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7)颁发认证证书;
(8)获证后监督。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需提交的资料和技术材料包括:
(1) 认证申请书;
(2) 工厂检查调查表;
(3)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初次申
请及有变更时):
a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 如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
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 对于境外认证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的承诺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含“三包”、“召回”及相关质量责任)相关证明文件。
(4)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a 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
b 质量保证能力控制文件目录,应符合《实施规则》附件2中附录1的相关要求;
c 已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5)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描述应符合《实施规则》附件1的要求,申报时按本
细则附件1的格式填写;
(6) 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应包括关键零部件名称、
型号规格及供应商(生产厂),见本细则附件2;
(7)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生产一致性控计划变更时),编制要求见附件4;
(8)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CCAP提
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
商)、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ODM/OEM 协议、授权书及ODM 原始CCC 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5.3 认证方案及认证合同
CCAP将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如申请资料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将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资料评审完成后,将向委托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在受理后,CCAP将依据评审结果制定认证方案,方案包括: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型式试验检验方案(包括指定实验室的选择确认);
(3)工厂检查方案及时间(人日);
(4)预计的认证费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CCAP将把上述认证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在沟通取得一致后,与认证委托人正式签
订认证合同,作为本次认证实施的依据。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CCAP将在资料评审后制定产品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
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认证委托人可以选择的指定实验室信息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原则上由认证委托人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必要时也可由
CCAP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抽样用于检测。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时,CCAP将从
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6.1.2.1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1)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
(2) 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3) 对于座椅及头枕面料、填充物等其他有机材料:应保证能从抽样/送样的产品
上,对于同一设计燃烧速度的材料,取下至少5块符合GB 8410规定的样片。
(注:对于只有用同材料同工艺专门制造标准试样(GB 8410 中第4.3.2 条取
样方法的c)和f)才能进行试验的材料,可不按本规则进行检测。)
(4) 为保证认证检测顺利实施,一般应要求企业提供座椅的相关信息(如座椅靠背
设计角、调整方法、座椅质心坐标、电动座椅需要提供接线图或在样品上直接
引出连接线等)和试验夹具。(TC11资料2013年3.4.1)
对于监督抽查和/或需要补充差异的试验样品数量以CCAP最终确认的试验方案为准。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完全一致,包括材料、结构、参数等。
6.1.2.2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应与企业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
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详见本细则附件2。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参见本细则附件3中所依据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及项目。
6.1.4 指定实验室的选择和确认
认证委托人可在CCAP提供的CNCA对于认证产品的指定检测实验室范围内选择和确
认检测实验室,CCAP将根据委托人确认意见,向指定实验室下达检验委托单进行样品型式试验。
6.1.5 型式试验的实施
6.1.5.1 型式试验由CCAP委托CNCA指定试验室完成。指定实验室应依据国家强制性
产品认证和CCAP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
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6.1.5.2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实验室将向CCAP通报试验不合格情况。委托人如继续
要求认证,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CCAP提交整改材料,由CCAP重新确认复试检验方
案。原则上应选取与上次不合格相同规格的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如复检合格,型式试验通
过,否则不通过,终止认证。超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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