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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CAP-GZ-3703-2020 (CCAP GZ-3703-2020)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车辆用蓄电池 | | 英文名称 |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Battery for Vehicles | | 行业 | 中汽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字数估计 | 46,475 | | 发布日期 | 10/7/2020 | | 实施日期 | 10/7/2020 | | 起草单位 |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 归口单位 |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CCAP-GZ-3703-2020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 Battery for Vehicles
编号:CCAP-GZ-3703:2020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of Motor Vehicle Products
车辆用蓄电池
Battery for Vehicles
2020-7-10发布
2020-7-10实施
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CCAP-GZ-3703:2020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车辆用蓄电池
目 录
1 适用范围...1
2 认证依据标准...1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1
4 认证单元划分...1
5 认证委托...3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3
5.2 申请资料...3
5.3 实施安排...5
6 认证实施...6
6.1 型式试验...6
6.2 初始工厂检查...7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11
6.4 认证时限...11
7 获证后监督...11
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2
7.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12
7.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3
7.4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3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4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4
8 认证证书...14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14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14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14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5
8.5 认证证书的使用...15
9 认证标志...15
9.1 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15
9.2 使用要求...16
10 收费...16
11 认证责任...16
CCAP-GZ-3703:2020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车辆用蓄电池
II
12 与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6
附件1 车辆用蓄电池产品描述...17
附件2《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试验项目》...19
附件3 生产一致性要求...26
附录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7
附录2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30
附录3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推荐格式...32
附件4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35
附件5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37
CCAP-GZ-3703:2020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车辆用蓄电池
III
前言
本规则由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制定和发布,版权归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CAP-SB-3703:2014D,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要求(附件5);
修改了适用范围,单元划分原则;
修改了认证依据标准,并明确了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检验项目(附件2);
修改了产品描述信息(附件1);
修改了关键外购零部件及材料;
修改了型式试验样品数量要求原则;
增加了非正常认证流程要求;
修改了生产企业分类(附件4);
依据《QSG-004 生产企业(工厂)检测资源利用管理规定》修改了利用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附件5)。
制定单位: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制定人员:郭敏、吴向亮、巩金龙
CCAP-GZ-3703:2020 机动车辆产品CCAP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车辆用蓄电池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道路车辆用动力蓄电池,包括电动汽车和摩托车用铅酸、金属氢化物镍、
锌空气及锂离子蓄电池的单体、模块、电池包和系统。
2 认证依据标准
GB/T 34014-2017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QC/T 742-2006 《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
GB/T 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1485-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1486-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31467.3-2015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
求与测试方法》
GB 38031-2020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GB/T 18333.2-2015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GB/T 36672-2018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适用标准
时或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CCAP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实施车辆用蓄电池产品CCAP标志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
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CCAP制定了《生产企业
分类原则》(见附件4),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生产方式和
产品特点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不同能力和等级的生产企业所能
适用的认证模式。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
查三种方式的组合。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
差异的单体蓄电池、蓄电池模块、动力蓄电池包,蓄电池系统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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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单体蓄电池
(1) 材料(正负极材质、电解液、隔膜和壳体等);
(2) 电池单体额定电压,工作电压范围;
(3) 电池单体额定容量变化在±5%以内;
(4) 蓄电池类型:能量型、功率型,免维护、阀控密封式,等;
(5) 结构形式。
4.2 蓄电池模块
(1) 所用单体蓄电池型号(单体类别:如磷酸铁锂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等;
单体类型:如能量型、功率型;单体容量;单体材料;单体外形:方形、圆柱形、
软包,尺寸);
(2) 单体蓄电池数量、连接方式、结构及支架等;
(3) 额定容量(原则上按10Ah及以下、10Ah-100Ah、100Ah以上三个区段)。
4.3 蓄电池包
(1) 所用单体、模块蓄电池型号(单体类别:如磷酸铁锂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
池等;单体类型:如能量型、功率型;单体容量;单体材料;单体外形:方形、
圆柱形、软包,尺寸);
(2) 单体蓄电池数量、及连接方式、结构及支架等;
(3) 额定容量;
(4) 蓄电池管理模块。
4.4 蓄电池系统
(1) 所用单体、模块蓄电池型号(单体类别,如磷酸铁锂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
池等;单体类型,如能量型、功率型;单体容量;单体材料;单体外形:方形、
圆柱形、软包,尺寸)所用蓄电池包型号;
(2) 单体蓄电池数量、及连接方式、结构及支架等;;
(3) 额定电压:高压、低压;
(4) 额定容量;
(5) 锂离子蓄电池系统结构(蓄电池包的数量)及附件(管理系统);
(6) 电池包规格、尺寸相同,重量相同或减少;
(7) 箱体材料、结构相同,安装方式相同或强度增加;
(8) 电池包内电池能量相同或者减少 20%以内;
(9) 电池单体、模块和内部安装的 BMS固定方式和安装方式相同或强度增加;
(10)电池包内热管理系统布置方式和工作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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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相同;或电池单体、模块的串联数量减少,但内部结
构不变,相应部分做等重安全材料补充;
(12)BMS的硬件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控制软件中的保护参数及阈值相同。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
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
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根据CCAP的认证流程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并对
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
委托认证的蓄电池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CCAP将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如审查过程中
发现存在问题,CCAP受理人员将与认证委托人沟通,要求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委托资料补
充完善后重新提交。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并
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资料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不予受
理通知,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
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5.2 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认证委托所需资料。
(1) 认证委托书或合同;
(2) 工厂检查调查表;
(3)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初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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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及有变更时):
a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境外企业应提供其相应的合法注册和/或生产证
明资料。
b 生产者(制造商)的商标注册及合法的授权使用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应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注册标准变更证明、核准续
展证明等文件为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应涵盖蓄电池产品;合法的授
权使用证明应以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和商标局的备案
证明。)
c 如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
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4)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a 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
b 质量保证能力控制文件目录,应符合附件3中附录1的相关要求;
c 已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5) 车辆用蓄电池产品描述(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首次申请及参数发生变更时);
(6) 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
(7) 产品图纸:总装图、结构图及电气原理图;
(8)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9)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生产一致性控计划变更时),编制要求见附
件3附录2;
(10)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3附录2(获证后每年);
(11)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车辆用蓄电池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CCAP提供委托
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ODM/OEM 协议、授权书及ODM 原始认证证书复印件
(适用时)。
认证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的承诺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含“三包”、“召
回”及相关质量责任)相关证明文件。
CCAP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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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实施安排
认证委托人向CCAP提交认证委托(在CCAP认证客户平台http://3c.cccap.org.cn上完
成)。
正常认证流程为:
(1)认证的委托、资料评审和受理;
(2)划分认证产品单元、编制认证方案;
(3)认证合同的签订及收费;
(4)产品型式试验;
(5)初始工厂检查;
(6)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与批准;
(7)签发认证证书;
(8)获证后监督。
非正常认证流程为:未按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
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后,
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委托人需
向CCAP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
CCAP将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如申请资料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将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资料评审完成后,将向委托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在受理后,CCAP将依据评审结果,生产企业分类原则(附件4)制定认证方案,方案
包括: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型式试验检验方案;(包括签约实验室的选择确认);
(3)工厂检查方案及时间(人日);
(4)预计的认证费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CCAP将把上述认证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在沟通取得一致后,与认证委托人正式签
订认证合同,作为本次认证实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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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CCAP将在资料评审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以自行
选择指定实验室,实验室选定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认证委托人可对型式试验方案提
出意见。指定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
等(含差异试验要求)。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CAP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
必要时,CCAP也可采取现场抽样/封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时,CCAP将从
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型式试验样品应是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正常加工方式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
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不得通过借用、租用、购买样品等方式获
得样品用于检测。CCAP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
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当向CCAP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6.1.2.1 型式试验样品规格和数量
型式试验抽样样品的数量:参考附件2《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项目》,最终试验样
品数量以CCAP与认证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试验方案为准。《型式试验和生产一致性
项目》表中所列为每个标准所需样品数量,在不影响试验结果的前提条件下,各项目间试
验样品应尽量共用。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对于监督抽查和/或需要补充差异的试验样品数量以CCAP最终确认的试验方案为准。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完全一致,包括材料、结构、参数等。
6.1.2.2 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认证委托人在送样的同时,还应提交产品描述表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清单。应与企业
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中确定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一致。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
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和供货单位等内容。
对于在境内购买获得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材料,生产企业可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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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型式试验标和生产一致性项目》。
6.1.4 签约实验室的选择和确认
认证委托人可在CCAP提供的实验室范围内选择和确认实验室,CCAP将根据委托人确
认意见,向签约实验室下达检验委托单进行样品型式试验。
6.1.5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由CCAP委托签约实验室完成。签约实验室应依据CCAP的相关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样品检测,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
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CAP。认证委托人如需继续认证,
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
重新试验的,应向CCAP提交整改材料,由CCAP重新确认复试检验方案。原则上应选取与
上次不合格相同规格的样品进行全项检测。如复检合格,型式试验通过;超过规定期限未
完成整改和或未按试验方案送样的和或复检仍不合格的,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
终止本次委托,在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委托并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经 CCAP审核评定符合条件的工厂实验室,CCAP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
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及程序见附件4
的相关规定。
型式试验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从样品送达签约实验室之日起计算),因样品或检
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1.6型式试验报告
CCAP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CCAP出具符合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
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结束时,CCAP
将型式试验报告随认证证书(或认证通知)一并寄给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
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CAP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为CCAP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能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评价。按生
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注:本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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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基本原则
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其生产一致性控制体
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CCAP将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
式试验合格后1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检查原则上应覆盖申请认
证/获证产品及其所有加工场所。“加工场所”是指与产品认证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
员、活动。
6.2.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
工厂应按照附件3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CCAP进行审查,CCAP在
审查结束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要求的,审查通
过。若CCAP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满足要求,委托人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CCAP
将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CCAP将依据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包括检
查的产品、场所及检查范围。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生产
企业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生产企业为1~2 个人日。
6.2.3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CCAP将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进行生产
一致性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一致性工厂检查可同时进行。
6.2.3.1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原则
CCAP将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
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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