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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EL 020-2021 (CEL020-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CEL 020-2021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of power transformers)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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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频率为 50 Hz、三相 10 kV 电压等级、无励磁
调压、额定容量 30 kVA~2 500 kVA 的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额定容
量 30 kVA~2 500 kVA 的干式配电变压器,额定频率为 50 Hz、电
压等级为 35 kV~500 kV、额定容量为 3 150 kVA 及以上的三相油
浸式电力变压器等(对应 GB 20052-2020 的表 1~表 28)的能源效
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充气式变压器、高阻抗变压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
配电变压器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空载损耗(W);
(5)负载损耗(Dyn11/Yzn11/Yyn0)(仅适用油变)或(B/F/H)(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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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干变)(W);
(6)铁心材质(电工钢带/非晶合金);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电力变压器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空载损耗(kW);
(5)负载损耗(75℃)(k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 标 识 样 式 示 例 见 附 件 1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应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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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0052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
载。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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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
据 GB 20052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空载损
耗和负载损耗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空
载损耗和负载损耗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20052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力变压器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金属等其它耐久性材质印
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悬挂或固定在电力变压器明显部位,并在产品
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
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电力变压器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
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
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配电变压器按
相同变压器类别、相同铁心材质和结构、相同线圈导线材质、相同
绕组外绝缘介质材料及绝缘系统温度(仅适用于干式变压器),电
力变压器按相同电压等级、相同调压方式、绕组数量等划分备案单
元,具体备案单元划分及样品要求见表 1 和表 2。
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规定规格型号的检
测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表 1 配电变压器备案单元划分及样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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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
效标识网”上填写《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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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
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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