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CEL021-2021
| 标准编号 | CEL 021-2021 (CEL021-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CEL 021-2021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of ventilators)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1 -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工
业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式通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
暖通空调用离心通风机、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
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空调用管道型通风机、箱型通风机、无蜗壳离心式通
风机及防爆等其他用途和特殊结构的通风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ηr 或 ηe)(%);
(5)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6)能效信息码;
(7)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 2 -
2.3 标 识 样 式 示 例 见 附 件 1 , 可 从 “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 3 -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 GB 19761 的
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
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效率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通风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其它耐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通风机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
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
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5.5 加施在通风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 4 -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
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按 GB 19761 的
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产品分类范围,相同类型的通风机依据压力
系数、比转速、轮毂比、机号等划分备案单元。同一单元效率(ηr
或 ηe)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提交一份主检型号检测报告,其他型号可
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
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
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