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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EL 022-2021 (CEL022-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CEL 022-2021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of flat-panel TVs)
编号:CEL 022-2021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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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在 AC 220 V、50 Hz 供电条件下正常工作,以地
面、有线、卫星或其他模拟、数字信号接收、解调及显示为主要功
能的液晶电视和有机发光二极管电视(以下统称“平板电视”),也
适用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调谐器,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液
晶和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设备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
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源效率(cd/W);
(5)被动待机功率(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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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能源效率和被动待机功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
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平板电视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
载。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或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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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能源效率和被动待机功率应依据 GB 24850 的现行有
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源效率和被动待机功率
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能源效率和被动
待机功率应当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24850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
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
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平板电视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耐
久性材质印制。
5.4 标识可加施在平板电视明显部位或显示在开机画面中且停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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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少于 2 秒,也可以加施在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如果标识加施
在平板电视明显部位或显示在开机画面中且停留时间不少于 2 秒,
应当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
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
标识。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
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非最小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
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
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能效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产品结构、能源效率和被动待机功率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
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
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备
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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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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