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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CEL 041-2020 (CEL041-2020) | | 中文名称 |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 | 英文名称 |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s of air ducted air-conditioning units | | 行业 |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 | 字数估计 | 27,237 | | 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0Pa(表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
CEL 041-2020: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CEL 041-2020 英文名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ergy efficiency labels of air ducted air-conditioning units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
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静压大于 0 Pa(表
压力)的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
理机组(以下简称空调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
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109 mm,宽度为 66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风冷式单冷型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制冷季节能效比[(W·h)/(W·h)];
(5)制冷量(W);
(6)制冷季节耗电量(kW·h);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风冷式热泵型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全年性能系数[(W·h)/(W·h)];
(5)制冷量(W);
(6)制热量(W);
(7)制冷季节耗电量(kW·h);
(8)制热季节耗电量(kW·h);
(9)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10)能效信息码;
(11)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
的产品)。
水冷式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W/W);
(5)制冷量(W);
(6)制冷消耗功率(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直接蒸发式全新风空气处理机组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能效比(W/W);
(5)制冷量(W);
(6)制冷消耗功率(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制冷季节能效比、全年性能系数、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能效比、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制冷季节耗电量、制热量、制热
消耗功率、制热季节耗电量、制热季节能效比、电辅助加热控制功
能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7479 的现行
有效版本。
3.2 《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
载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制冷季节能效比、全年性能系数、制冷综合部分负
荷性能系数、能效比、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制冷季节耗电量、
制热量、制热消耗功率、制热季节耗电量、制热季节能效比、电辅
助加热控制功能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当依据 GB 37479 的现
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能效比、制冷综合部
分负荷性能系数、制冷季节能效比、全年性能系数应不超出相应能
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7479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
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套)机组均应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机组室内机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
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
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机组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文
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
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
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
但制冷系统相同、结构相同、主要产品能效性能指标相同(制冷季
节能效比、全年性能系数、制冷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能效比相
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进口商应当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并同时在“中国能效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等《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
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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