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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1-461233-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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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1-461233-2009 英文版 250 CQC11-461233-2009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电器装置开关安全认证规则 CQC11-461233-2009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CQC11-461233-2009 (CQC 1-461233-2009; CQC11-4-61233-2009; CQC11-461233-2009)
中文名称 电器装置开关安全认证规则
英文名称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witches of Electrical Devices
行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中标分类 CQC
字数估计 11,140
发布日期 9/21/2009
实施日期 9/25/2009
发布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QC11-461233-2009: 电器装置开关安全认证规则 CQC11-461233-2009 英文名称: Safe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Switches of Electrical Devices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规 则 电器装置开关安全认证规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子开关、遥控开关、延时开关的 CQC标志安全认证,适用的产品包括: 电子开关:操纵照明电路、控制灯的亮度(调光器)、控制电动机(如排气扇等用的)转速和作其他用 途(如电热装置)的电子开关,这些开关的工作电压不超过交流 250V,额定电流不超过 16A。上述的操纵和 控制是人为地通过起动元件、传感面和传感装置,借助于触摸、接近、旋转、光、声、热或其他影响等方式 来实现的。 遥控开关“额定电压不超过 440V、额定电流不超过 63A的电磁遥控开关,并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额定电流不超过 16A的电子遥控开关。 延时开关:额定电压不超过 440V、额定电流不超过 63A,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供户内或户外使用的固定 式电气装置上用手动和/或遥控操作并装有机械的、热的、气动的、液压的或电操作的延时装置,或上述中 任意组合的延时装置的延时开关。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 001-2009《CQC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 2《电气装置开关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1)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 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 再进一步加工。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2) 确认检验应按标准的规定进行; (3) 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4) 确认检验时,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进行检验。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中一致; 4)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对产品 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 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 3。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证书。 6.2 认证时限 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 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 7.1监督检查时间 7.1.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 CQC可根据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按年度调整监督检验的时机。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见表 3) 7.2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检查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CQC 根据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9 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 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 3 年内至少覆盖 CQC/F 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按照表 2《电气装置开关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 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 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4监督抽样检验 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 机抽取,每个生产厂(场地)都要抽样。抽样基数原则上应在抽取样品数量的 20倍以上。在生产线末端、市 场/工厂销售网点抽样时,可以不考虑抽样基数。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 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 15日内寄/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向认证机构报告检验结论。型式试验采用的电气装置开关第7页 共8页 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抽样检验的项目。具体的检验项目依照认证机构制定的监督抽样检验方案要求。 7.5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验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 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8.3规定执行。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 CQ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8.1.2认证产品的变更 8.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安全/性能的设计、结构参数、外形、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 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 CQC提出申请。 8.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试验。如需安排试验 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 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 CQC相关规定执行。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 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 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 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验或工厂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8.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 4 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试验。 8.3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 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 持有者可以向 CQC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将撤消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9.认证标志的使用 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不允许使用变形标志。 9.2认证标志的加施电气装置开关第8页 共8页 如果加施标志,证书持有者应按《CQC 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可以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10.收费 认证费用按 CQC有关规定收取。 四、申请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