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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 500-2004 (GA500-2004) | | 中文名称 | 气溶胶灭火剂 | | 英文名称 |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8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220.10 | | 字数估计 | 10,110 | | 发布日期 | 2004-06-04 | | 实施日期 | 2004-10-01 | | 采用标准 | ISO 14520-1, MOD; AS/NZS 4487-1997, NEQ | | 标准依据 |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10月26日发布; 中国消防标准规范网新闻2010年11月5日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GA 500-2004
Aerosol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ICS 13.220.10
C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500-2004
气 溶 胶 灭 火 剂
2004-06-04发布
200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技术内容中“灭火性能”是修改采用ISO 14520-1《气体灭火系统-物理性能和系统设计》制订
的,“理化性能”是参照GB 15060-2002《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和 AS/NZS4487:1997《易安龙自动灭
火系统》制订的。并根据其特性增加了燃速、抗震性、热安定性、燃烧产物的腐蚀性、撞击感度等技术
指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昆山宁华阻燃化学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安华灭火器材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玉恒、戴殿峰、李姝、郑建兵、白利生。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解释。
GA500-2004
气 溶 胶 灭 火 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溶胶灭火剂的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热气溶胶灭火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1987)
GB 15060-2002 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GJB772.206-1989 炸药测试方法 撞击感度-爆炸概率法
SH0004-1990 橡胶工业用溶剂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液体或固体微粒悬浮于气体介质中的一种稳定或准稳定物系。
3.2
通过燃烧或其他方式产生具有灭火效能气溶胶的灭火剂。
3.3
通过燃烧产生具有灭火效能气溶胶的灭火剂。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化学组分
生产厂应公布气溶胶灭火剂中氧化剂和还原剂的组分。氧化剂允许的偏差不超过公布值的±2%。
4.1.2 安全性
用于生产气溶胶灭火剂的各种原料必须对生物无明显毒害,燃烧产物不含破坏臭氧层的有害成分。
4.2 技术要求
气溶胶灭火剂主要性能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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