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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A/T 1193-2014 (GA/T1193-2014) | | 中文名称 |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 | 英文名称 | 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19,191 | | 标准依据 |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4年度); 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4号(总第184号)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
GA/T 1193-2014
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总则 1
4 头部损伤 2
5 面部损伤 3
6 颈部损伤 5
7 胸部损伤 6
8 腹部损伤[S39.905] 7
9 脊柱、骨盆部损伤 8
10 肢体与关节损伤 9
11 其他损伤 12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
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 nursing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 vegetative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 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 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
性判断。
3 总则
3.1 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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