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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585-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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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585-2019 英文版 139 GA/T 1585-2019 [PDF]天数 <=3 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摄像技术规范 GA/T 1585-2019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A/T 1585-2019 (GA/T1585-2019)
中文名称 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摄像技术规范
英文名称 Forensic sciences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ideography in examination of corpses
行业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92
国际标准分类 13.310
字数估计 6,691
发布日期 2019
实施日期 2019-10-01
发布机构 公安部

GA/T 1585-2019 (Forensic scienc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utopsy cameras) ICS 13.310 A 92 G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摄像技术规范 Forensic sciences-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ideography in examination of corps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具体技术内容...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照相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西安市公安局。 本标准起草人:傅祖兴、孙乃祥、杨智诚、俞涛、赵仲学。 引 言 制定本规范,旨在统一尸表检验摄像、解剖检验摄像、器官检验摄像的内容及拍摄方法。客观、全 面、详细、准确、规范检验摄像,记录尸体检验过程。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活动。本规范是结合我国 刑事摄像工作实际及我国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法医病理检验规范进行编写。 法庭科学 尸体检验摄像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尸体检验进行检验摄像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及其它司法鉴定机构的尸体检验 摄像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865-2009 比例照相规则 GB/T 29349-2012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 GB/T 29350-2012 法庭科学数字影像技术规则 GA/T 1198-2014 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尸体检验摄像 videography in examination of corpses 为查明或确定死因,在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及器官检验时进行专门摄像的统称。 3.2 尸表检验摄像 videography in examination of the surface of corpses 对尸体表面检验进行的专门摄像。 3.4 尸体解剖检验摄像 videography in autopsy of corpses 对尸体解剖检验进行的专门摄像。 3.5 尸体器官检验摄像 videography in examination of corpse organs 对尸体器官检验进行的专门摄像。 4 尸体检验摄像的基本内容 见 GA/T 1198-2014 中第 4 章。 5 尸表检验摄像的具体内容 见 GA/T 1198-2014 中第 5 章。 6 解剖检验摄像的具体内容 见 GA/T 1198-2014 中第 6 章。 7 尸体器官检验摄像的具体内容 见 GA/T 1198-2014 中第 7 章。 8 尸体检验摄像的要求及方法 8.1 基本要求 尸体检验摄像的基本要求为: a) 摄像前应先了解案情、确定重点拍摄的部位、合理构图,一般应依照尸体检验的顺序进行拍摄; b) 摄像的内容要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连贯。拍摄的画面要清晰、稳定,使用推、拉、 摇、移等运动镜头方法拍摄,速度应均匀; c) 摄像的方法应符合 GB/T 29349-2012 现场照相、录像要求中 3.12.1~3.12.4 的相关规定; d) 拍摄时摄像机一般应保持相对稳定,拍摄的主体及重点部位,应占全部镜头的 2/3 以上; e) 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器官检验的拍摄,应避免被摄物变形;如需反映出损伤情况、组织变 化、血管病变时应有特写镜头,并保持 5s~7s 的静止画面; f) 拍摄尸体上的创、损伤、衣物上刺破口、捆绑物、致伤工具等,均应粘贴比例尺;使用比 例尺应符合 GB/T 23865-2009 比例照相规则中 3.1~3.10 的相关规定; g) 同一案中同时送检一具以上无名尸体的摄像,应摆放分辨的标示牌,在不影响拍摄主体的 情况下,连同标示牌一同拍入画面; h) 拍摄的用光应做到拍摄主体没有阴影,细目所反映的主体没有反光。 8.2 具体要求及摄像方法 8.2.1 尸体检验基本内容摄像的具体要求及拍摄方法: a) 尸体检验基本内容拍摄时,摄像机一般采用俯视角度; b) 尸体原始衣着正侧位、背侧位及裸体正侧位、背侧位摄像,应连贯地反映尸体全貌。摄像机位 应分别在尸体两侧适当的位置,高于尸体并与其卧位保持 45°左右的俯视角度,采用推或拉, 从整体至局部或从局部至整体拍摄。或采用水平摇,采用中景画面,从头部摇至足部拍摄。或 采用移,采用中景画面,在镜头水平轴线上,从头部移至足部拍摄; c) 尸体原始状况应有从中景画面推至手、足底或鞋底的特写镜头; d) 裸体头面摄像,采用中景画面,摄像机镜头光轴应垂直于尸体头面部,以口鼻间为焦点,在头 面至胸部进行推、拉拍摄。 8.2.2 尸表检验摄像的具体要求及拍摄方法: a) 拍摄尸体特征表象,应遵循自中心至外围,自头部至足部连贯地拍摄; b) 尸体检验摄像时静止画面和运动镜头画面,应相互结合,灵活运用,摄像角度适宜。拍摄各种 尸体特征时,应先推至特征点,保持 5s~7s 的静止画面,再拉并伴摇或移中转到下一特征点; c) 尸体上的个体特征拍摄,应推至特写镜头,保持 5s~7s 的静止画面,再拉至其所在的身体部位; d) 球睑结膜、眼周、颜面及其他部位的出血点(斑)等微小特征的拍摄可使用近摄装置,并符合 GB/T 29349-2012 中 4.2.5 的规定; e) 拍摄颈部的索沟或其他损伤,应根据具体情况,剔除干扰毛发、污物,在颈前,颈两侧及项部, 采用推、拉及摇或移,反映损伤及其所在的位置; f) 皮下出血部位的拍摄,应注意调整摄像机与摄影光源的角度,准确、全面记录其形态、特征, 达到反映出致伤物特点的目的; g) 锐器创或钝器创的拍摄,应反映出创角、创缘、组织间桥等创的形态和特征。同时采用适当的 景别,反映创所在的身体部位; h) 拍摄死者衣物、商标、标志、破口、遗留物时,如遇有污物不清晰的,先拍摄原始状况,待物 证提取等工作完成,清洁整理后放置在与其有反差的衬底上,采用推、拉结合的方法,再次 进行正反面拍摄。未知名尸体的衣物及其特征,应有 5s~7s 的静止画面; i) 捆绑物应原位多角度拍摄,通过推、拉,反映出打结、走向等特征。取下后应根据其颜色,摆 放在与其有反差的衬底上再拍摄。 8.2.3 解剖检验摄像的具体要求及拍摄方法: a) 解剖所见体内的阳性表现部位的拍摄,应遵循由外至内,由整体至局部连贯的拍摄; b) 深达体内的创或贯通创,在推至特写镜头后,由尸体检验人员使用探针对创的深度及贯通情况 示意; c) 颅骨骨折拍摄,应先将头皮剥离,暴露骨折部位,清洗后,多角度、全面、连贯的拍摄; d) 颅内出血,应原位拍摄,再摘除大脑,放置在与其有反差的衬底上进行拍摄; e) 颅底骨折拍摄,如使用人工光源照明时,应注意调整摄像距离及光照角度,灯光应均匀照进颅 底,避免出现阴影; f) 拍摄胸腔、腹腔、盆腔内积血、创或其他损伤时,一般应以俯视角度摄像,应避免胸骨等对人 工光源的遮挡,应调整机身与被摄面的距离,采用小角度照明。三腔内弧面上创或损伤的摄像, 可采用手动对焦; g) 冠状动脉堵塞剖面等微小的特征拍摄,应使用近摄装置。 8.2.4 器官检验摄像的具体要求及摄像方法: a) 组织或器官在摘取前,应先原位拍摄,反映其原始状况; b) 摘取后应清洗干净,将其表面的水渍蘸干,逐个放置于与具有反差的衬底上, 固定机位垂直拍 摄。可采用推或拉全面反映其大小、形态及表面特征等; c) 器官上的出血点(斑)等微小特征拍摄,可使用近摄装置,推至特写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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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GA/T 1788.2 | GA/T 1576 | GA/T 1577 | GA/T 1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