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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A/T 419-2018 (GA/T419-2018) | 中文名称 | 法庭科学“502”手印熏显柜通用技术要求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pecifications for cyanoacrylate fuming cabinet for fingerprint development in Forensics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A92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字数估计 | 10,117 | 发布日期 | 2018-05-23 | 实施日期 | 2018-05-23 | 起草单位 |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布兰特警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技术产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8) | 提出机构 |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技术产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8)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GA/T 419-2018
(Forensic Science "502" Handprint Smoked Display Cabinet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代替GA419-2003
法庭科学“502”手印熏显柜通用技术要求
2018-05-23发布
2018-05-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419-2003《“502”指印熏显柜》。与GA419-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湿度保持功能(见5.2);
---增加了净化功能(见5.2);
---增加了“熏显柜内应配置湿度传感器”(见5.4.2);
---增加了“柜内气体均匀度控制”(见5.4.3);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封面,2003年版的封面);
---修改了α-氰基丙烯酸乙酯电加热器的表面温度范围,将α-氰基丙烯酸乙酯电加热器的表面温
度“50℃~130℃”修改为“50℃~130℃”的范围内(见5.4.1,2003年版的5.4.1);
---修改了柜内相对湿度范围,将柜内相对湿度范围“70%~85%”修改为“65%~95%”(见5.4.2,
2003年版的5.4.2);
---删除了“柜门的疲劳性”(见2003年版的5.7)。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技术产品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8)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布兰特警用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大明、马纪强、仲利静、乌信梓、王孝平、朱涛。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419-2003。
法庭科学“502”手印熏显柜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502”手印熏显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502”手印熏显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2016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
GB/T 9969-200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一种用于显现潜在汗液手印的设备,可对密闭舱室的空间进行加湿、湿度控制、α-氰基丙烯酸乙酯
加热气化、气体循环均匀化、气体净化等操作,为α-氰基丙烯酸乙酯分子向汗液手印纹线聚合创造最佳
条件。
4 正常工作条件
“502”手印熏显柜(以下简称熏显柜)的正常工作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输入电源:AC220V±22V;
b) 频率:50Hz±5Hz;
c) 环境温度:10℃~40℃;
d) 相对湿度:<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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