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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0770-2025 (GB10770-2025) |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 Canned complementary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09 | | 字数估计 | 6,675 | | 发布日期 | 2025-03-16 | | 实施日期 | 2026-03-16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GB 10770-20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025-03-16发布
2026-03-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本标准与GB 10770-201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术语、定义的描述;
---修改了产品分类描述;
---修改了原料要求描述;
---增加了不应使用蜂蜜;
---理化指标增加组胺限量要求;
---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编号;
---修改了食用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较大婴儿
6~12月龄的人。
2.2 幼儿
12~36月龄的人。
2.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适于6~36月龄
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食品。
3 产品形态分类
3.1 婴幼儿汁类罐装辅助食品
呈液体状态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2 婴幼儿泥(糊)状罐装辅助食品
呈半固态或固态状,吞咽前不经咀嚼可顺利吞咽的泥(糊)状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3.3 婴幼儿颗粒、片(块)状罐装辅助食品
颗粒、片(块)状大小应保障不会引起婴幼儿吞咽困难、稀稠适中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如产品适
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其颗粒、片(块)状大小应小于5mm。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婴幼儿的
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和动物肝脏等原料应去掉骨、鳞、刺和筋膜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对植
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
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原料或其制品;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和动物肝脏等应使用
新鲜或冷冻的原料或其制品。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香辛料。
不应使用蜂蜜。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滋味、气味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组织状态
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不应含有骨、鳞、刺等不
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
4.3 理化指标
4.3.1 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动物肝脏为产品中除水以外的唯一配料或唯一蛋白质来源的产品(不包
括汁类产品),其占产品的总质量不应小于40%(按配料计算)。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不应小于
1.7g/100kJ(7g/100kcal),脂肪含量不应大于1.4g/100kJ(6g/100kcal)。
4.3.2 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动物肝脏等分别(或组合)与其他食品原料制作的产品(不包括汁类产
品),畜肉、禽肉、鱼肉、虾肉、动物肝脏含量最多的配料占产品的总质量不应小于8%(按配料计算)。该
产品蛋白质含量不应小于0.7g/100kJ(3g/100kcal),脂肪含量不应大于1.4g/100kJ(6g/100kcal)。
4.3.3 含有鱼肉的产品,产品中组胺的量不应大于10mg/100g。
4.3.4 以水果和/或蔬菜为主要原料制作的汁、泥、颗粒或片(块)状产品,不应添加氯化钠。
4.3.5 产品的钠含量在即食状态下不应大于200mg/100g。
4.3.6 产品的能量值按照GB 10769中的方法计算。蛋白质检验方法见GB 5009.5;脂肪检验方法见
GB 5009.6;钠检验方法见GB 5009.91;组胺检验方法见GB 5009.208。
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6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番茄酱与番茄汁产品还应符合
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限量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霉菌(视野%) ≤ 4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7.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分别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及有关公告。
4.7.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分别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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