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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11550-2009 (GB11550-2009) | 中文名称 |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 英文名称 | Strength requirement and test of automobile seats head restraint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26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40.60 | 字数估计 | 13,191 | 发布日期 | 2009-09-30 | 实施日期 | 2011-01-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1550-1995 | 引用标准 | GB 11551-2003; GB 13057-2003; GB 15083-2006; GB/T 15089-2001; ISO 6487-1980 | 采用标准 | ECE R25-1999, MOD | 起草单位 |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 提出机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座椅头枕的术语和定义、要求与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2001中M类、N类汽车的座椅头枕。本标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的头枕。 |
GB 11550-2009: 汽车座椅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1550-2009 英文名称: Strength requirement and test of automobile seats head restraint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座椅头枕的术语和定义、要求与试验方法。1)
1) 符合GB 15083-2006标准的 M1 类车辆头枕可视为满足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GB/T 15089-2001中 M类、N类汽车的座椅头枕。
本标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的头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13057-2003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5083-2006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ISO 6487:1980 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
---组成乘员空间的车身部分的内部尺寸和轮廓;
---座椅的型式和尺寸;
---头枕固定装置的型式和尺寸。如果头枕直接与车身相连,则还包括车辆上与头枕相连的车身
部分的型式和尺寸。
3.2
用于限制成年乘员头部相对于其躯干后移,以减轻在发生碰撞事故时颈椎可能受到的损伤程度的
装置。
3.2.1
由靠背上部形成的头枕。若满足3.2定义的头枕仅能用工具将其从座椅或车身结构上拆下来,或
利用将座椅外罩全部或部分拆下来的方法才能将其拆下来。
3.2.2
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座椅靠背相连且可以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GB 11550-2009
3.2.3
采用插入或固定的方式与车身结构相连且完全与座椅分开的头枕。
3.3
座椅尺寸、框架或衬垫无差异的座椅。允许其表面和颜色不同。
3.4
头枕尺寸、框架或衬垫无差异的头枕。允许其表面、颜色和蒙皮不同。
3.5
代表人体的三维 H点装置的躯干相对于大腿的理论转轴与座椅纵向垂直平面的交点。
3.6
GB 11551-2003中附录C附件1图C.1中所示的通过三维人体模型的线。
3.7
通过头部质心和颈部与胸部交点的直线。当头部处于自然状态时,头线应与基准线平行。
3.8
偶尔使用,而平时折叠起来的辅助座椅。
3.9
能将座椅或其部件的位置调整到适应乘员乘坐姿态的装置。该装置可有如下功能之一:
a) 纵向位移;
b) 垂直位移;
c) 角位移。
3.10
为便于乘员的出入,使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的装置。座椅或其一部分旋转或/和移动中
无固定中间位置。
4 要求
4.1 头枕不应给车内乘员带来额外的危险。尤其不允许在任何位置上出现可能增加乘员伤害程度的危险凸起物或棱边。位于以下规定的碰撞区域内的头枕部分应通过附录B中规定的能量吸收性试验。
4.1.1 碰撞区应位于距座椅对称面左右各70mm的两纵向垂直平面间的区域。
4.1.2 碰撞区应位于从 H点沿基准线r向上635mm处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
4.1.3 以上规定区域的能量吸收性试验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头枕后部区域。
4.2 位于上述两纵向垂直平面之外区域的头枕的前、后表面应加衬垫,以避免骨架与乘员头部直接接触。在这些区域中能被直径为165mm头型接触的表面的曲率半径应不小于5mm。
位于上述区域内的部件,若满足附录B规定的吸能性试验,则认为满足要求。如果上述所述头枕
和其支承件部分的表面材料邵尔A硬度低于50,本条中除对附录B规定的吸能性试验的要求外的所有要求只适用于刚性部件。
GB 11550-2009
4.3 头枕在座椅或车身构件上的固定方式应保证头枕在试验过程中,对于由试验用头型产生的作用压力,其衬垫、固定处或座椅靠背不得出现刚性的可致伤害的凸起。
4.4 头枕高度应满足:
4.4.1 头枕高度应按下述5.2进行测量。
4.4.2 对于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对于前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800mm;而对于其他排座椅其高度不应低于750mm。
4.4.3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
4.4.3.1 在可调节的最高位置所测得的头枕高度:对于前排座椅,其值不应小于800mm;而对于其他排座椅,其值不应小于750mm。
4.4.3.2 在高度750mm以下应无“使用位置”。
4.4.3.3 除前排座椅以外的其他座椅头枕可调到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但要向乘员清楚地说明该位置不是头枕的使用位置。
4.4.3.4 对于前排座椅,若被乘坐时其头枕能自动回到使用位置的话,则允许头枕在座椅无人乘坐时自动降至高度低于750mm的位置。
4.4.4 若为保证头枕与车顶、车窗和车身其他结构部件之间留有足够的间隙,4.4.2和4.4.3.1规定
的尺寸对于前排座椅可以小于800mm,对于其他座椅可以小于750mm,但该间隙不应超过25mm。
对于带有移位折叠装置并能调节位置的座椅,该规定适用于座椅能移位并能调节到的所有位置。在高度低于700mm时,不应有“使用位置”。
4.4.5 对于后排中间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4.4.2和4.4.3.1规定的高度,但不应低于700mm。
4.5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按5.2规定测量的头枕使用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100mm。
4.6 对安装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头枕与座椅靠背的间隙不应大于60mm。
4.6.1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最低位置时,头枕与座椅靠背的间隙不应大于25mm。
4.6.2 对于整体式头枕,所考虑的区域是:
4.6.2.1 位于过“R”点沿躯干基准线向上540mm处且垂直于躯干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内;
4.6.2.2 位于距躯干基准线两侧各85mm的两个纵垂面所围的区域内。
5.4.3.4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满足5.4.3.6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按5.5规定测定的头枕骨架间距“犪”可以大于60mm。
4.6.3 对于可拆式头枕,如在5.4.3.4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满足5.4.3.6的规定,则允许其枕用部分有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按5.5规定测定的头枕骨架间距“犪”可以大于60mm。
4.7 在按照下述5.3规定测定时,头枕宽度应保证为正常坐姿的乘员提供足够的头部支撑面。在按5.3规定测定时,应保证头枕两侧距座椅垂直中心平面的距离都不小于85mm。
4.8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在按照下述5.4规定的静态试验方法测量时,头型的最大允许后移量X 应小于102mm。
4.9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在5.4.3.7规定负荷作用下不损坏。
4.10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除使用者故意采用非正常的操作方法之外,不应使其安装高度超过最高调整极限。
5 试验方法
5.1 确定装备该头枕座椅的基准点(H点)
按照GB 11551-2003中附录C的规定进行对此点的确定。
GB 11550-2009
5.2 头枕高度确定
5.2.1 所有线均应画在所试座椅的对称面内。该对称面与座椅交线确定了头枕和座椅靠背的轮廓(见附录C图C.1)。
5.2.2 将GB 11551-2003中附录C所示的三维人体模型置于座椅正常乘坐位置。若座椅靠背倾角可调,则将其锁止在三维 H点装置躯干基准线与垂直方向最接近25°角的后倾位置上。
5.2.3 将GB 11551-2003中附录C所示的三维人体模型基准线的投影画在上述5.2.1所述的相应
乘坐位置的垂直对称面上。作垂直于基准线并且相切头枕顶端的切线S。
5.3 头枕宽度确定(见附录C图C.2)
5.3.1 用位于5.2.3所述切线S以下65mm处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S1 来确定由轮廓线C所限定的头枕剖面。在平面S1 内画出与轮廓线C相切,且代表平面S1 与平行于座椅对称面的垂直平面(P和P′)的交线的延长线。
5.3.2 4.7所规定的头枕宽度是垂直纵向面P和P′与剖面S1的两条交线之间的距离L。
5.3.3 必要时,头枕宽度在过从座椅基准点沿基准线向上635mm 处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内来确定。
5.4 头枕静态性能试验
5.4.1 应该按照以下所述的静态试验方法来测量头枕性能。
5.4.2 试验准备
5.4.2.1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可调范围内将其调至最高位置。
5.4.2.2 对于长条座椅,如骨架部分或全部(包括头枕部分)为一个以上座位共用时,则应对这些座位同时进行试验。
5.4.2.3 如果座椅或座椅靠背相对安装在车身上的头枕可调,则应将其调至由检测机构指定的最不利位置上。
5.4.3 试验
5.4.3.1 所有线均应画在所试乘座位置的垂直对称面上(见附录D)。
5.4.3.2 基准线r应画在5.4.3.1所述平面内。
5.4.3.3 移动后基准线r1 是将相对 H 点产生向后373N·m 力矩的初始作用力作用在模拟GB 11551-2003中附录C所述人体模型靠背的部件上来确定。
5.4.3.4 在头枕顶部向下65mm处,通过直径为165mm的头型,施加一个垂直于移动后基准线r1 的初始负荷,其相对于 H点的力矩为373N·m。基准线应保持在5.4.3.3确定的移动后基准线r1 的位置上。
5.4.3.4.1 在头枕顶部向下65mm处,如有间隙存在而影响上述负荷的施加,则可以使该距离减小,以保证力的作用线通过最邻近该间隙的骨架的中线。
5.4.3.4.2 对于4.6.2和4.6.3所述情况,通过直径为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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