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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97-2016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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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97-2016 英文版 690 GB 15097-2016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GB 15097-2016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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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5097-2016 (GB15097-2016)
中文名称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arine engines (CHINA I, II)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4
字数估计 82,828
发布日期 2016-08-22
实施日期 2018-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5097-2008
标准依据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otice No.56 of 2016; National Standard Notice No.2516 of 2016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5097-2016: 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GB 15097-2016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arine engines (CHINA Ⅰ, Ⅱ)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及点燃式气体燃料(含柴油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 (以下简称: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 于37kW的第1类和第2类船机(包括主机和辅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船舶装用的应急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或只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设备 或装置上的船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6072.3-2008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 3 部分:试验测量 GB/T 6379.2-2004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第2部分:确定标准测量方法 重复性与再现性的基本方法 GB/T 21404-2008 内燃机 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 一般要求 GD 01 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河船 在江河、湖泊航行的船。 3.2 沿海船 在沿海各港口之间航行的船。 3.3 江海直达船 在沿海水域和江河航道航行的船。 3.4 2海峡[渡]船 在海峡两岸或岛屿间水域航行的船。 3.5 渔业船舶 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 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业油船、渔业供应船,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渔业教学 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渔业拖轮、渔业交通船、渔业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3.6 第 1 类船机 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 37kW 并且单缸排量小于 5L 的船机。 3.7 第 2 类船机 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 5L 且小于 30L 的船机。 4 型式检验和检验信息公开 4.1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船机机型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4.2 信息公开要求 4.2.1 船机制造企业或授权的代理人应按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涉及企业 机密的相关内容,可仅向主管部门公开。 4.3 型式检验的样机和试验用燃料 4.3.1 应向负责进行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台符合附录 A所描述的“船机机型”(或“源 机”)特性的船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负责进行型式检验的检测机构也可以在船机制造企业,对提交申请的船机完成本标准规定 的检验内容。 如果主管部门认为申请者提供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 AB 中定义的发动机系族,应由制造 企业提供另一台源机,进行型式检验。 4.3.2型式检验使用燃料规定如下: 4.3.2.1 对于使用普通柴油的船机,应使用附录 D规定的基准柴油。 4.3.2.2对于使用其他燃料的船机,应使用制造企业型式检验燃料类型的市售燃料。 4.3.2.3 对于可以使用一种以上燃料(非混合燃料)的船机,应用每类燃料分别进行试验,且测 试结果均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4.3.2.4 对于可以使用多种混合燃料的船机,应选用会造成排放最恶劣状态的混合燃料进行试 验,且测试结果应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4.4 型式检验的豁免 对于出口、展览、救援、应急、匹配试验等特殊用途的船机,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免 予型式检验。向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应包括:型号、功率、生产厂、用途、所达到的排放标准 阶段、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总则 制造企业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船机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排放控 制系统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符合本标准要求。 未经型式检验不得对制造厂采取的污染控制技术措施或装置(如:燃油系统、电子控制系 统或后处理系统等)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改造。 5.2 排气污染物的规定 5.2.1 试验规程及取样系统 船机排气污染物的测量与取样规程按附录 B附件 BA 的规定进行,试验循环按附录 B中表 B.1、或表 B.2、或表 B.3、或表 B.4、或表 B.5的规定进行。 船机的排气污染物应使用附录 C 描述的系统测定。 如果其他系统或分析仪经认可能得到以下和附录 C规定的测试系统等效的结果,也可使用: - 在原始排气中测量气态污染物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1); 5-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气态污染物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2); -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颗粒物,使用单滤纸(在整个试验循环中使用一对滤纸)方法或 多滤纸(每工况使用一对滤纸)方法取样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12)。 其他系统或分析仪与本标准的某一个或几个基准系统之间的等效性,应在至少七对样本的 相关性研究基础上加以确认。 判定等效性的准则定义为配对样本均值的一致性在±5%内。对于引入本标准的新系统,其 等效性应根据 GB/T 6379.2-2004 所述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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