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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99-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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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99-2020 英文版 200 GB 18599-2020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 有效
GB 18599-2001 英文版 70 GB 18599-2001 3分钟内自动发货[PDF]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附标准修改单1) GB 18599-2001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8599-2020 (GB18599-2020)
中文名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landfill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0
字数估计 13,123
发布日期 2020-12-24
实施日期 2021-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8599-2001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65号;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31号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8599-2020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non-hazardous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landfill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 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及回填利用环境 保护要求,以及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 行、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现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的运行、 封场、土地复垦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以及替代贮存、填埋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 及回填利用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管理。 针对特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发布的专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其贮存、填埋 过程执行专用环境保护标准。 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过程的污染控制,不 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7643 土工合成材料 聚乙烯土工膜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 HJ 761 固体废物 有机质的测定 灼烧减量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NY/T 1121.16 土壤检测 第 16部分: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1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贮存 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3 填埋 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 用于临时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土地贮存设施。封场后的贮存场按照填埋场进行管理。 3.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 用于最终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设施。 3.6 第 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 HJ 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 GB 8978最高 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 pH值在 6~9范围 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 贮存场和填埋场选址要求 4.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 4.2 贮存场、填埋场的位置与周围居民区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 4.3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 4.4 贮存场、填埋场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湿地等区域。 4.5 贮存场、填埋场不得选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 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4.6 上述选址规定不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充填和回填。 5 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根据建设、运行、封场等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不同,贮存场、填埋场分为 I类场和 II类 场。 5.1.2 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 50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 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5.1.3 贮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 a) 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 b) 雨污分流系统; c) 分析化验与环境监测系统; d) 公用工程和配套设施; e) 地下水导排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设置)。 5.1.4 贮存场及填埋场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质量保证和施工质量控制内容,明确环保条款 和责任,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同时可作为建设环境监理的主要内容。 5.1.5 贮存场及填埋场在施工完毕后应保存施工报告、全套竣工图、所有材料的现场及实验 室检测报告。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人工合成材料衬层的贮存场及填埋场还应提交人工防 渗衬层完整性检测报告。上述材料连同施工质量保证书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 5.1.6 贮存场及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场、填埋场的防渗要求。 5.1.7 贮存场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之外,其设计、施工、运行、封场等还 应符合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5.1.8 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 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有机质含量超过 5 % 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其直接贮存、填埋处置应符合 GB 16889要求。 5.2 I类场技术要求 5.2.1 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 1.0×10-5 cm/s,且厚度不小于 0.75 m时,可以采用 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 5.2.2 当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 5.2.1条防渗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以 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其防渗性能应至少相当于渗透系数为 1.0×10-5 cm/s且厚度 为 0.75 m的天然基础层。 5.3 II类场技术要求 5.3.1 II类场应采用单人工复合衬层作为防渗衬层,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a)人工合成材料应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不小于 1.5 mm,并满足 GB/T 17643 规 定的技术指标要求。采用其他人工合成材料的,其防渗性能至少相当于 1.5 mm高密度聚乙 烯膜的防渗性能。 b)粘土衬层厚度应不小于 0.75 m,且经压实、人工改性等措施处理后的饱和渗透系数 不应大于 1.0×10-7 cm/s。使用其他粘土类防渗衬层材料时,应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 5.3.2 II类场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 1.5 m以上的距离。当场区基础层表面与 地下水年最高水位距离不足 1.5 m 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应确保 II 类场运行期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 1.5 m以下。 5.3.3 II 类场应设置渗漏监控系统,监控防渗衬层的完整性。渗漏监控系统的构成包括但不 限于防渗衬层渗漏监测设备、地下水监测井。 5.3.4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的施工不应对粘土衬层造成破坏。 6 入场要求 6.1 进入 I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第 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第 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属于第 I类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的); b)有机质含量小于 2%(煤矸石除外),测定方法按照 HJ 761进行; c)水溶性盐总量小于 2%,测定方法按照 NY/T 1121.16进行。 6.2 进入 II类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有机质含量小于 5%(煤矸石除外),测定方法按照 HJ 761进行; b)水溶性盐总量小于 5%,测定方法按照 NY/T 1121.16进行。 6.3 5.1.8条所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并满足 6.2条要求后仅可进入 II类场贮存、填 埋。 6.4 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 6.5 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贮存场和填埋场运行要求 7.1 贮存场、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 7.2 贮存场、填埋场应制定运行计划,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企业的岗位培训。 7.3 贮存场、填埋场运行企业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 理与归档,永久保存。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环评、验收资料; b)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贮存或填埋位置等资料; c)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d)渗滤液、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工艺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 e)封场及封场后管理资料; f)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 7.4 贮存场、填埋场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符合 GB 15562.2的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7.5 易产生扬尘的贮存或填埋场应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尾矿库应采取均匀放矿、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 7.6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6.1 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 GB 8978要求后方可排放。已有 行业、区域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应执行相应标准。 7.6.2 贮存场、填埋场产生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 关要求。 7.6.3 贮存场、填埋场排放的环境噪声、恶臭污染物应符合 GB 12348、GB 14554的规定。 8 充填及回填利用污染控制要求 8.1 第 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按下列途径进行充填或回填作业: a)粉煤灰可在煤炭开采矿区的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b)煤矸石可在煤炭开采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c)尾矿、矿山废石等可在原矿开采区的矿井、矿坑等采空区中充填或回填。 8.2 第 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不符合 8.1条充填或回填途径的第 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其充填或回填活动前应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并按照 HJ 25.3 等相关标准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重点评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周边土壤的环境污染风险,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充填或回 填活动结束后,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展长期监测, 监测频次至少每年 1次。 8.3不应在充填物料中掺加除充填作业所需要的添加剂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 8.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实施土地复垦(回填地下的除外),土地复垦应 符合本标准 9.9条的规定。 8.5食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为日常生活提供 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有机物含量超过 5% 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除外)不得进行充填、回填作业。 9 封场及土地复垦要求 9.1 当贮存场、填埋场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新的贮存、填埋任务时,应在 2年内启动封场作 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计划可分期实施。尾 矿库的封场时间和封场过程还应执行闭库的相关行政法规和管理规定。 9.2 贮存场、填埋场封场时应控制封场坡度,防止雨水侵蚀。 9.3 I类场封场一般应覆盖土层,其厚度视固体废物的颗粒度大小和拟种植物种类确定。 9.4 II类场的封场结构应包括阻隔层、雨水导排层、覆盖土层。覆盖土层的厚度视拟种植物 种类及其对阻隔层可能产生的损坏确定。 9.5 封场后,仍需对覆盖层......

相关标准: GB 20952  GB 25466.1  GB 13457  GB 20952  GB 18599-2020  GB 1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