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21551.3-2024, GB/T21551.3-2024, GBT 21551.3-2024, GBT21551.3-2024
| 标准编号 | GB/T 21551.3-2024 (GB/T21551.3-2024) | | 中文名称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第3部分: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 | 英文名称 | Antimicrobial and cleaning func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 3: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air cleaner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62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030 | | 字数估计 | 30,360 | | 发布日期 | 2024-12-31 | | 实施日期 | 2027-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1551.3-2010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1551.3-202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第3部分: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ICS 97.030
CCSY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1551.3-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
净化功能 第3部分:空气净化器的
特殊要求
2024-12-31发布
2027-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试验方法 3
6 标志和使用说明 5
附录A(规范性) 除菌功能试验方法 7
附录B(规范性) 除过敏原功能试验方法 11
附录C(规范性) 除病毒功能试验方法 14
附录D(规范性) 除异味功能试验方法 18
附录E(资料性) 净化模块表面附着菌落数试验方法 20
参考文献 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 215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第3部分。GB/T 21551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
---第3部分: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第4部分:电冰箱的特殊要求;
---第5部分:洗衣机的特殊要求;
---第6部分:空调器的特殊要求。
本文件代替 GB 21551.3-20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
要求》,与GB 21551.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可吸入颗粒物”的术语和定义(见2010年
版的3.1~3.3);
---增加了“净化器产生有害物限值要求”中的适用要求(见表1);
---更改了“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要求”(见4.2,2010年版的4.2);
---增加了“材料和零部件功能要求”和“整机功能要求”(见4.2.1,4.2.2);
---删除了“空气净化器的净化材料应能够更换或再生,净化装置能够清洗和消毒”(见2010年版
的4.2.3);
---更改了“除菌功能要求”的限值(见4.2.2.1,2010年版的4.2.1);
---增加了“除过敏原功能要求”“除病毒功能要求”“除异味功能要求”(见4.2.2.2~4.2.2.4);
---增加了“试验条件”(见5.1);
---更改了“卫生安全性试验方法”(见5.2,2010年版的5.1);
---更改了“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试验方法”(见5.3,2010年版的5.2);
---更改了“标志的基本要求”(见6.2,2010年版的6.2);
---增加了“标志内容”(见6.3);
---删除了附录A中“范围”(见2010年版的A.1)
---增加了附录A中“试验原理”和“试验环境及操作要求”(见A.1、A.2);
---增加了3m3 试验舱,明确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试验舱或一对相邻试验舱进行测试”
(见A.3.1);
---更改了试验菌种,增加了“巴西曲霉”及其需要的培养基和相关培养设备(见A.3.3,2010年版
的A.3.2.1);
---更改了“试验菌种的保藏、活化及菌悬液的制备”,明确了细菌悬液制备方法,增加巴西曲霉的
相关培养、活化及菌液制备方法(见A.4,2010年版的A.3.3);
---删除了测试时间的计算(见2010年版的A.3.4.8);
---增加了“计算结果”中对于有效数字的修约要求(见A.6);
---增加了“除过敏原功能试验方法”“除病毒功能试验方法”“除异味功能试验方法”(见附录B~
附录D)。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上品健康科技(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嘉兴富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广东
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微生物研究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柒贰零(北
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阿波罗环保器材有限公司、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大金(中
国)投资有限公司、艾可爱尔(中国)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范颂尼(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
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微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雪圣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净诺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众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二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欧森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中认倍佳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美亚科泽过滤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天佑晶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德军、张晓、张华、谢小保、黄海、刘高源、赵兴雷、李轶、张立智、许蕾、杨翠霞、
张志强、万分龙、余华、朱吉兴、钱伟杰、罗俊华、李鹏、李汝佳、苏伟、陈波、陈国帅、王迪、赵培静、张立松、
王程龙、赵超强、冯伟栋、罗威、徐燕君、吴兵、施振亚、何秀琼、王小慧、杨建刚、张庆玲、李伟。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0年首次发布为GB 21551.3-201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GB/T 2155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划分为若干部分,由通用要求和特殊要
求构成,第1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对于特殊要求范围涵盖的产品,其要求按照特殊
要求的相关规定。
GB/T 21551拟由以下部分构成。
---第1部分:通则。目的在于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通用要求和试
验方法。
---第2部分: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使用的材料、零部件的抗
菌、防霉、抗过敏原、抗病毒的基本性能参数和试验方法。
---第3部分: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的抗菌、防霉、
抗过敏原、抗病毒、除菌、除过敏原、除病毒、除异味的基本性能参数和试验方法。
---第4部分:电冰箱的特殊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冰箱的抗菌、防霉、除菌、净
化/除异味的基本性能参数和试验方法。
---第5部分:洗衣机的特殊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洗衣机的抗菌、防霉、除菌、除
螨、除过敏原、除病毒、除异味的基本性能参数和试验方法。
---第6部分:空调器的特殊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的抗菌、防霉、除菌、室内
空气净化、自洁净的基本性能参数和试验方法。
---第7部分:电坐便器便座的特殊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坐便器便座的抗菌、防
霉、除菌、除异味的基本性能参数和试验方法。
---第8部分: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目的在于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储水式电热水器的抗
菌、防霉、除菌的基本性能参数和试验方法。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
净化功能 第3部分:空气净化器的
特殊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的卫生安全性和功能要
求,以及标志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具有抗菌、防霉、抗过敏原、抗病毒、除菌、除过敏原、除病毒、除异味中的一种或多种
功能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以下简称“净化器”)的研发、生产和检验。
注:具有上述功能且不为产品主要功能的,如除湿机、风扇、加湿器等产品,其符合上述功能部分的评价参考本文件
相关内容。
下列产品参考本文件执行:
---小型、便携式净化器,乘用车净化器。
本文件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净化器;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气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净化器;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净化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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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204.2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 18801 空气净化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1551.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第1部分:通则
GB/T 21551.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第2部分:抗菌材料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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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262 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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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GB/T 21551.1和GB/T 188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卫生安全性要求
4.1.1 整机卫生安全性
净化器本身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净化器产生有害物质限值
有害物质种类 要求
臭氧泄漏量(出风口5cm处) 符合GB 44498相关要求
紫外线泄漏量(器具周边30cm处) 符合GB 44498相关要求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质量浓度(出风口20cm处) 符合GB 44498相关要求
可吸入颗粒物(PM10)质量浓度(出风口20cm处) ≤0.07mg/m3
注1:臭氧泄漏量测试适用于具有产生臭氧装置的净化器。
注2:紫外线指C波段紫外线,即波长范围为200nm~280nm,简称UVC。紫外线泄漏量测试适用于具有紫外
线装置的净化器。
4.1.2 零部件卫生安全性
明示具有抗菌功能且使用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材料或其制成的零部件,应符合GB/T 21551.1中
相关卫生安全性要求。
4.2 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要求
4.2.1 材料和零部件功能要求
明示具有抗菌、防霉、抗过敏原、抗病毒功能的材料或含有上述功能材料的零部件,其抗菌率、防霉
等级、抗过敏原率、抗病毒率应符合GB/T 21551.2的要求。
4.2.2 整机功能要求
4.2.2.1 除菌
明示具有除菌功能的净化器,除菌率不应低于90%。
4.2.2.2 除过敏原
明示具有除过敏原功能的净化器,过敏原去除率不应低于80%。
4.2.2.3 除病毒
明示具有除病毒功能的净化器,病毒去除率不应低于99.9%。
4.2.2.4 除异味
明示具有除异味功能的净化器,气味强度差应大于1。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一般条件
除本文件附录规定的特殊要求之外,按GB/T 18801中规定的条件进行试验。
5.1.2 测量仪器
试验通用测量仪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 用于型式试验的电工测量仪表,除已具体规定的仪表外,其准确度等级不低于0.5级,出厂试
验不低于1.0级;
b) 温度计:最大允许误差±0.5℃;
c) 湿度计:最大允许误差±2%;
d) 计时仪表:最大允许误差±1s/24h;
e) 紫外辐照计:分辨力不低于0.1μW/cm2;
f) 臭氧分析仪:分辨力不低于0.001mg/m3;
g) TVOC质量浓度测试设备满足GB/T 18883中规定,也可使用在线即读式气态污染物质量浓
度测试仪:其分辨力不应低于0.01mg/m3,测试仪器需根据其测量范围做定期校准;
h) PM10质量浓度测试设备可使用颗粒物质量浓度测试仪:分辨力不低于0.001mg/m3,最大允
许误差为±10%。
5.1.3 测试程序
净化器进行有害物质、除菌、净化等测试时,应在制造商明示的正常工作状态下(最佳功能模式)运
行,如制造商未明示,应运行最大风速挡位,开启所有相关功能。
5.1.4 放置位置
按GB/T 18801中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
5.2 卫生安全性试验
5.2.1 整机卫生安全性试验
5.2.1.1 采样点布置
整机卫生安全性测试时,测试位置为出风口时,在距离出风口所在平面的出风方向垂直规定距离的
中间处,布置1个采样点,若器具有多个出风口,则每个出风口均布置一个采样点,各出风口浓度同时测
试;测试位置为器具周边时,采样点与净化器各中心平面垂直。
5.2.1.2 臭氧泄漏量
臭氧泄漏量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a) 应选择无明显空气流动的环境进行测试;
b) 臭氧泄漏量测试按照GB/T 18883中规定的紫外光度法进行。开启臭氧分析仪器,设置采样
频率为1次/min;采样时间宜为20min;取此时段测得的平均臭氧质量浓度作为本底质量浓
度,记为C0,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本底质量浓度测试时待测净化器要处于不通电的
状态;
c) 开启待测净化器的试验程序,同时开始采样,采样频率和采样时间与本底质量浓度测试一
致,取此时段测得的平均臭氧质量浓度记为C1,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d) 试验结果:净化器产生臭氧质量浓度C1 减去本底臭氧质量浓度C0 即为测试结果,若有多个
点位,取所有位点的最大值作为最终结果。
5.2.1.3 紫外线泄漏量
紫外线泄漏量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a) 应选择无明显空气流动的环境进行测试;
b) 紫外线泄漏量测试的主波长为253.7nm,若净化器明示其他主波长的紫外线,则在测试主波
长的基础上再加测明示波段紫外线泄漏量;
c) 净化器周边紫外线泄漏量测试时,需要把待测净化器置于黑色暗室中(设置黑色辐射屏障,以
尽量减少反射和杂散光);
d) 开启待测净化器的试验程序,5min后进行紫外线照度的测量;
e) 试验结果:以各点间最大值作为试验结果。
5.2.1.4 TVOC质量浓度
TVOC质量浓度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a) 应选择无明显空气流动的开放环境进行测试;
b) TVOC质量浓度可采用GB/T 18883规定的固体吸附-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法的方法进行采
样和测试;也可采用在线气态污染物质量浓度测试仪进行测试,采样时间宜为45min;取此时
段测得的TVOC质量浓度作为本底质量浓度,记为C0,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本底
质量浓度测试时待测净化器要处于不通电的状态;
c) 开启待测净化器的测试程序,同时开始采样,采样时间与本底质量浓度测试时间一致,取此时
段测得的TVOC质量浓度记为C1,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d) 试验结果:净化器产生TVOC质量浓度C1 减去本底TVOC质量浓度C0 即为测试结果,若有
多个点位,取所有位点的最大值作为最终结果。
5.2.1.5 PM10质量浓度
PM10质量浓度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a) 应选择无明显空气流动的环境进行测试;
b) PM10质量浓度采用GB/T 18204.2中规定的光散射法。开启颗粒物质量浓度测试仪,测试本
底PM10质量浓度,设置采样频率为1次/min,采样时间宜为20min;取此时段测得的平均
PM10质量浓度作为本底质量浓度,记为C0,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本底质量浓度测
试时待测净化器要处于不通电的状态;
c) 开启待测净化器的测试程序,同时开始采样,采样频率和采样时间与本底质量浓度测试一
致,取此时段测得的平均PM10质量浓度记为C1,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3);
d) 试验结果:净化器产生PM10浓度C1 减去本底PM10浓度C0 即为测试结果,若有多个点位,取
所有位点的最大值作为最终结果。
5.2.2 零部件卫生安全性试验
净化器明示具有抗菌功能的材料或含有抗菌材料的零部件,按照GB/T 21551.1中描述的方法进
行试验。
5.3 抗菌、除菌、净化功能试验
5.3.1 材料和零部件试验
净化器使用的具有抗菌、防霉、抗过敏原、抗病毒功能的材料或含有上述功能材料的零部件,其抗菌
率、防霉等级、抗过敏原率、抗病毒率按GB/T 21551.2中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
5.3.2 整机试验方法
5.3.2.1 除菌功能试验
净化器除菌功能按附录A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
5.3.2.2 除过敏原功能试验
净化器除过敏原功能按附录B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
5.3.2.3 除病毒功能试验
净化器除病毒功能按附录C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
5.3.2.4 除异味功能试验
净化器除异味功能按附录D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
5.4 净化模块表面附着菌落数试验
净化模块表面附着菌落数见附录E描述的方法进行试验。
6 标志和使用说明
6.1 原则
6.1.1 明示具有抗菌、除菌、净化功能的净化器产品标志宜符合GB/T 21551.1的要求。
6.1.2 净化器宜在产品标志或使用说明中明示其具有本文件规定的功能和指标,及所使用的材料或零
部件的更换、清洁、再生等的周期与方法。
6.2 基本要求
6.2.1 使用标志的净化器应符合4.1中相关的卫生安全性要求。
6.2.2 符合4.2中一项或多项要求的净化器,可在产品包装箱、铭牌、使用说明等位置使用“抗菌”“防
霉”“抗过敏原”“抗病毒”“除菌”“除过敏原”“除病毒”“除异味”相关文字说明。
6.3 内容
具有抗菌、防霉、抗过敏原、抗病毒、除菌、除过敏原、除病毒、除异味功能净化器的标志或使用说明
中包括以下内容:
a) 净化器具有的功能种类及其所达到的技术指标[包含测试时间、试验舱体积、特殊功能程序或
挡位(如有)];
b) 应标明参数所对应的污染物名称;
c) 所使用的相关抗菌、防霉、抗过敏原、抗病毒、除菌、除过敏原、除病毒、除异味材料或零部件的
更换周期或清洁方法;
d) 净化器应列出具有抗菌、防霉、抗过敏原、抗病毒功能的具体部位、零部件名称;
e) 净化器应标明采用的主要抗菌、防霉、抗过敏原、抗病毒、除菌、除过敏原、除病毒、除异味技术
或原理(如高效过滤、紫外线杀菌、臭氧杀菌等)。
附 录 A
(规范性)
除菌功能试验方法
A.1 试验原理
本试验采用“去除率”试验法评价净化器的除菌能力。
在密闭试验舱内发生含菌气溶胶,在空气净化器除菌功能运行特定时间后,采集试验舱内和对照试
验舱内的空气,对菌浓度进行计算,比较细菌(真菌)的减少程度。
A.2 试验环境及操作要求
试验采取无菌操作技术,实验室环境、试验操作及其他涉及生物安全的部分应符合GB 19489和
GB/T 21551.1中相关要求。
A.3 试验仪器、菌种和试剂
A.3.1 试验舱
试验舱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试验舱内环境温度为20℃~25℃,相对湿度为50%~70%;
b) 试验舱结构:试验舱设计和结构应保证舱内微生物气溶胶不外泄,所用材料应耐腐蚀、易清
洗,试验过程中的温度、湿度、洁净度、光照、密闭性和通风条件应保持稳定,设立独立的空气循
环系统,经过滤净化后舱内空气洁净度应达到万级以上;
c) 试验舱容积:应符合QB/T 5364中规定的30m3(适用于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不小于30m3/h)、
3m3(适用于颗粒物洁净空气量小于30m3/h,大于10m3/h)试验舱的相关要求;
d) 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个试验舱或一对相邻试验舱进行测试。
A.3.2 专用仪器
试验专用测量仪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六级筛孔撞击式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喷雾染菌装置(气溶胶喷雾器);
---生化培养箱:最大允许误差±1℃;
---恒温恒湿培养箱:最大允许误差±1℃;相对湿度≥90%;
---冷藏箱:5℃~10℃;
---二级生物安全柜;
---压力蒸汽灭菌器:最大允许误差±1℃;
---离心机;
---生物光学显微镜;
---血球计数板;
---平皿、试管、移液枪、接种环、酒精灯等实验室常用仪器。
A.3.3 试验用菌
细菌菌种:
霉菌菌种:
注:巴西曲霉旧称黑曲霉。
应至少选择一种菌进行测试,如需要,也可选用其他菌种作为试验菌种。
所有菌种或菌株应由国家相应菌种保藏管理机构提供并在报告中标明试验用菌种名称及编号。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使用试验用菌,如选用其他试验致病菌,实验室应具备与其危害性
相适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不涉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培养菌种使用的各种培养基组分,应符合菌种保藏管理机构的要求。
所有涉及微生物操作的器皿和材料都应提前进行相应灭菌处理。
A.3.4 试验用培养基及试剂
试验用培养基及试剂可按如下方法配制。
a) 营养肉汤培养基(NB)
蛋白胨 10.0g
牛肉浸膏 5.0g
氯化钠 5.0g
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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