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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5722-2010 (GB25722-2010) | | 中文名称 | 打火机 安全与质量 | | 英文名称 | Lighters -- Safety and qualit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73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80 | | 字数估计 | 23,239 | | 发布日期 | 2010-12-23 | | 实施日期 | 2011-06-01 | | 采用标准 | ISO 9994-2005,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10号(总第165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打火机的要求, 以确保使用者在正常使用时, 或可预见的不当使用情况下合理的安全程度。 |
GB 25722-2010: 打火机 安全与质量
GB 25722-2010 英文名称: Lighters -- Safety and quality
ICS 97.180
Y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打火机 安全与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打火机的要求,以确保使用者在正常使用时,或可预见的不当使用情况下合理的安全程度。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已知的消费者常用香烟打火机、雪茄打火机和烟斗打火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柴及其他用来点燃除香烟、雪茄、烟斗以外物质的点火装置。
打火机作为产生火焰的工具,与其他火焰源一样,对使用者具有潜在的危害。本标准不能排除所有
危害,但试图把对使用者的潜在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3 功能要求
3.1 火焰产生
为尽量避免意外点火或自动点火的可能性,打火机应用特意的手动操作进行点燃。
该操作应至少遵循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a) 使用者需要有效操作才能产生火焰并维持燃烧;
b) 使用者需要两次或多次独立操作才能产生火焰;
c) 产生火焰所需要的作用力应当等于或者大于15N(见图1或图2)。
3.2 火焰高度
注:本标准对于前混式和后混式打火机规定的最大火焰高度,将定期重新考虑,随技术进步逐步减少。
3.2.1 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3.2.1.1 按照5.2条款对不可调节式液体打火机进行试验时,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20mm。
3.2.1.2 按照5.2条款对不可调节式前混式和不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进行试验时,火焰高度不应超过50mm。
3.2.2 可调节式打火机
3.2.2.1 按照5.2条款对2.8条款定义的可调节式打火机进行试验时,使用者在不同使用条件下的最
大火焰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3.2.2.2 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制造商应调节好火焰高度,使用者第一次点火不改变调节装置位置,
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2.2.3 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使用者特意调节到制造商的最大火焰高度的设计极限,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20mm。
3.2.2.4 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制造商应调节好火焰高度,使用者第一次点火不改变调节装置位置,
火焰高度不应超过60mm。
3.2.2.5 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使用者特意调节到制造商的最大火焰高度的设计极限,火焰高度不应超过75mm。
3.2.2.6 可调节式前混式和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当调节到最小火焰高度时,火焰高度不应超过50mm。
3.2.2.7 自动调节式烟斗打火机在任何位置时产生的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2.2.8 打火机最大能达到的火焰高度应通过事先设定或产品设计,或两者兼用的方式进行限制。
注:见附录A中第A.1章的接收质量限(AQL)和参考文献中的参考取样数量。
3.3 火焰高度调节
3.3.1 对于条款2.8定义的可调节式打火机,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使用者应需要特意的动作才能够减
少或者增加火焰高度。可调节式打火机应当设有标记,表示要减少或增加火焰高度调节装置所需运动的方向。
3.3.2 对于火焰高度调节装置符合3.3.3条款和3.3.4条款的打火机,调节装置的指示方向应永久刻
在或印在打火机上,这些标记应位于打火机火焰调节装置附近,使用者应清楚看到并理解。
3.3.3 对于有与火焰垂直的回转式火焰调节装置的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应能完成以下操作:
a) 如果火焰调节装置位于打火机上部,打火机固定在火焰竖直向上位置,使用者面朝调火装置,
左旋调节旋钮应当降低火焰高度;
b) 如果火焰调节装置位于打火机底部,使用者面朝调火装置,顺时针调节旋钮应当降低火焰高度。
3.3.4 对于沿平行火焰轴方向火焰调节装置进行火焰调节的气体打火机,应能根据移动方向增减火焰高度。
3.3.5 对于调节旋钮突出打火机体表的打火机,在整个调节范围内,应需要至少1N的力在切线方向上进行调节(见图3)。
3.4 抗溅火、爆火或跳火
按照5.3条款对2.3条款定义的气体打火机进行试验,火焰高度设置到最大火焰高度时不应有
2.19条款定义的溅火、爆火或2.17条款定义的跳火。
3.5 火焰熄灭
当打火机以预定方式火焰熄灭时,如合上机盖或释放按钮或压杆,火焰熄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5.4条款对不可调节式液体打火机和不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进行试验,在其永久设定
的火焰高度位置燃烧10s后,其任何外露火焰应在2s内完全熄灭;
b) 按照5.4条款对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进行下列试验时,任何火焰应在2s内完全熄灭:
1) 火焰高度设定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度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燃烧10s;
2) 火焰高度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燃烧5s。
c) 对于有风罩的后混式打火机,延时燃烧时间(即:持续燃烧)允许增加2s,但期间火焰不应超出风罩;
d) 按照5.4条款对永久设定火焰高度的不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进行试验时,任何火焰应在5s内完全熄灭;
e) 按照5.4条款对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进行下列试验时,任何火焰应在5s内完全熄灭:
1) 火焰高度设定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度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燃烧10s;
2)火焰高度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燃烧5s。
注:对于前混式气体打火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延时燃烧时间,将定期重新考虑,随技术进步逐步减少。
3.6 容积排量
按照5.7条款对待出货气体打火机进行试验,打火机燃料的液体部分所占比例不应超过燃料箱总容积的85%。
4 结构整体性要求
4.1 外观
以预定方式握持或使用打火机时,打火机的表面不应有可能致使用者划伤或磨损的尖锐边缘。
4.2 燃料相容性
4.2.1 按照5.5条款进行试验,2.2条款定义的液体打火机在与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长期接触时其
部件不应破损变质,以致打火机不符合本标准。
4.2.2 按照5.5条款进行试验,2.3条款定义的气体打火机与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直接接触时其部
件不应破损变质,以致打火机不符合本标准或导致气体泄漏率超过15mg/min。
4.2.3 符合条款4.2.1和4.2.2的要求,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还应符合条款3.1~3.5(含
条款3.1和3.5)规定的所有要求。不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视为合格。
4.3 抗燃料泄漏
4.3.1 可重复充灌式液体打火机应具有密闭的燃料箱,按照5.6条款进行试验,燃料箱的密闭装置在
被使用者以预定方式装配后,应防止燃料的损失和泄漏。
4.3.2 可重复充灌式气体打火机应具有增压燃料箱,按照5.6条款进行试验,重复充灌阀应安全可靠,
气体泄漏率应不超过15mg/min。
4.4 抗跌落
4.4.1 按照5.8条款进行试验,打火机应承受3次高度为(1.5±0.1)m的跌落而不会影响随后的安全使用:
a) 燃料箱不破裂/破碎;及
b) 不出现2.18条款定义的持续自动点火。
此外,对于气体打火机,燃料泄漏率应不超过15mg/min。
4.4.2 符合以上条款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还应符合条款3.1~3.5(含条款3.1和3.5)规定
的所有要求。不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视为合格。
如果跌落试验中风罩脱落,风罩能重新安装的,安装后试验继续进行。
4.5 抗高温
4.5.1 对气体打火机和装有非吸收燃料的密封箱的液体打火机,按照5.9条款进行试验,应承受4h的65℃温度。
4.5.2 符合4.5.1条款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在(23±2)℃稳定后,还应符合条款3.1~3.5
(含条款3.1和3.5)规定的所有要求。不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视为合格。
4.6 抗内压
按照5.10条款进行试验,气体打火机应承受打火机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在55℃时产生的2倍蒸气压。
4.7 燃烧行为
4.7.1 下列打火机当灯芯或燃烧阀嘴向下倾斜与水平成45°角时(见图4),应承受连续燃烧5s,不会
出现任何引发危险情况的燃烧或部件变形:
a) 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火焰高度设定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图4 4.7.1和4.7.2中描述的燃烧试验中打火机的位置
4.7.2 下列打火机当灯芯或燃烧阀嘴向下倾斜与水平成45°角时(见图4),应承受连续燃烧10s,不会
出现任何引发危险情况的燃烧或部件变形:
a) 液体打火机;
b) 火焰高度在永久设定的火焰高度位置的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c) 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火焰高度设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
度设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4.8 抗循环燃烧
按照5.11条款进行试验,下列打火机应承受燃烧20s、反复10次的循环燃烧:
a) 液体打火机;
b) 火焰高度在永久设定的火焰高度位置的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c) 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火焰高度设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
度设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符合此要求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还应符合条款3.1~3.5(含条款3.1和3.5)规定的所
有要求。不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视为合格。
4.9 抗持续燃烧
按照5.12条款进行试验,下列打火机应承受竖直向上火焰持续燃烧2min,且不应引发危险情况:
a) 液体打火机;
b) 火焰高度在永久设定的火焰高度位置的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c) 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火焰高度设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
度设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5 试验方法
安全警告:使用本标准的试验者应当熟悉通常的实验室操作,如适用。本标准并不能指出与该标准
应用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因此在使用本标准前,使用者有责任建立合适的安全及健康措施,确定适用的规章限制。
5.1 试验样本
除非另有说明,试验样本均应是新的、完整的带燃料打火机,且在开始前没有机械损伤。
5.2 火焰高度试验
5.2.1 仪器
5.2.1.1 一个防火板做成的竖直标尺,水平刻度为5mm的间隔,标尺底部应设置使打火机远离标尺25mm的支架。
5.2.1.2 由不可燃材料制作的无风试验室。
5.2.2 步骤
5.2.2.1 试验应在无风试验室内进行。对于前混合式打火机,则建议试验在弱光条件下进行。
5.2.2.2 每次火焰高度试验之前,所有试验样本在(23±2)℃环境中稳定至少10h。
5.2.2.3 将试验样本放于支架上,这样使火焰竖直向上。
5.2.2.4 点燃试验打火机,使火焰稳定约1s,然后在5s的燃烧过程内测量火苗高度,按最接近打火
机后的防风板的5mm刻度读数,来确定2.13条款定义的火焰高度。
5.3 溅火、爆火、跳火试验
5.3.1 总则
此试验不应包括2.2条款定义的液体打火机。
5.3.2 步骤
5.3.2.1 每次试验前,所有试验样本在(23±2)℃环境中稳定至少10h。
5.3.2.2 对于2.8条款中定义的可调节式打火机,将火焰高度设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5.3.2.3 点燃打火机,以任意手持方式点燃5s,观察2.19条款描述的爆火、溅火是否发生。
不合格:任何爆火、溅火视为不合格。
5.3.2.4 如果打火机试验合格,继续进行5.3.2.7条款试验前,打火机重新在(23±2)℃环境中至少稳定5min。
5.3.2.5 如果用不同的气体打火机进行5.3.2.7条款的试验,继续进行5.3.2.7条款试验前,按照
5.3.2.1条款稳定每个打火机。
5.3.2.6 2.10条款定义的自动调节式烟斗打火机不应进行5.3.2.7条款~5.3.2.12条款的试验。
5.3.2.7 点燃打火机,使火焰竖直向上,观察火焰高度。然后将打火机向下旋转至与水平线成45°角
(见图5),再次观察稳定火焰的高度或火焰的平均高度。然后熄灭打火机,恢复竖直向上位置。
不合格:如果在总的5s内的任何时间火焰高度超过稳定状态火焰高度50mm,或最大火焰高度超
过条款3.2所规定的最大值,则视为不合格。
5.3.2.8 如果打火机试验合格,继续进行5.2.3.10、5.2.3.11和5.2.3.12条款试验前,打火机重新在
(23±2)℃环境中至少稳定5min。
5.3.2.9 如果用不同气体打火机进行5.3.2.10、5.3.2.11和5.3.2.12条款试验,按照5.3.2.1条款稳定每个打火机。
5.3.2.10 倒置打火机10s。
5.3.2.11 旋转打火机至竖直向上位置,然后点燃打火机。
5.3.2.12 观察燃烧5s内的火焰高度。
不合格:任何火焰高度变化超过50mm或火焰高度超过条款3.2规定的最大值,视为不合格。
5.4 熄火试验
5.4.1 仪器
如5.2.1条款所描述。
5.4.2 步骤
5.4.2.1 所有试验样本在(23±2)℃环境中稳定至少10h。建议在弱光条件下进行试验。
5.4.2.2 打火机紧靠火焰高度试验仪器,这样使火焰方向竖直向上。
5.4.2.3 点燃并按照3.5a)或3.5b)或3.5d)或3.5e)条款要求调节火焰高度。
5.4.2.4 熄灭火焰,让它冷却至少1min。
5.4.2.5 按照3.5a)或3.5b)或3.5d)或3.5e)条款中的燃烧时间点燃打火机,再以正常方式熄灭火焰。
5.4.2.6 测量并记录任何熄灭动作后的燃烧时间。
不合格:延迟燃烧时间(即:持续燃烧)超过条款3.5的要求,视为不合格。
5.5 燃料相容性试验
5.5.1 总则
本试验目的是确定打火机部件与制造商建议使用燃料接触,是否会引起任何形式的部件损坏或导致燃料泄露。
经条款3.1~3.5(含条款3.1和3.5)试验后的打火机,也可用于进行燃料相容性试验。
5.5.2 仪器
5.5.2.1 对于液体打火机
5.5.2.1.1 密闭容器。
5.5.2.1.2 设有防止气体或蒸气聚集的出气孔的控温箱,温度能保持在(40±2)℃。
5.5.2.2 对于气体打火机
5.5.2.2.1 设有防止气体或蒸气聚集的出气孔的控温箱,温度能保持在(40±2)℃。
5.5.2.2.2 温度在35℃~45℃之间,精度为±1℃的测温器。
5.5.2.2.3 精度为0.1mg的天平。
5.5.3 步骤
5.5.3.1 对于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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