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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 25722-2010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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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5722-2010 英文版 454 GB 25722-2010 [PDF]天数 >=4 打火机 安全与质量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5722-2010 (GB25722-2010)
中文名称 打火机 安全与质量
英文名称 Lighters -- Safety and quality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73
国际标准分类 97.180
字数估计 23,239
发布日期 2010-12-23
实施日期 2011-06-01
采用标准 ISO 9994-2005,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10号(总第165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打火机的要求, 以确保使用者在正常使用时, 或可预见的不当使用情况下合理的安全程度。

GB 25722-2010: 打火机 安全与质量 GB 25722-2010 英文名称: Lighters -- Safety and quality ICS 97.180 Y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打火机 安全与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打火机的要求,以确保使用者在正常使用时,或可预见的不当使用情况下合理的安全程度。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已知的消费者常用香烟打火机、雪茄打火机和烟斗打火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柴及其他用来点燃除香烟、雪茄、烟斗以外物质的点火装置。 打火机作为产生火焰的工具,与其他火焰源一样,对使用者具有潜在的危害。本标准不能排除所有 危害,但试图把对使用者的潜在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3 功能要求 3.1 火焰产生 为尽量避免意外点火或自动点火的可能性,打火机应用特意的手动操作进行点燃。 该操作应至少遵循以下要求中的一项: a) 使用者需要有效操作才能产生火焰并维持燃烧; b) 使用者需要两次或多次独立操作才能产生火焰; c) 产生火焰所需要的作用力应当等于或者大于15N(见图1或图2)。 3.2 火焰高度 注:本标准对于前混式和后混式打火机规定的最大火焰高度,将定期重新考虑,随技术进步逐步减少。 3.2.1 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3.2.1.1 按照5.2条款对不可调节式液体打火机进行试验时,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20mm。 3.2.1.2 按照5.2条款对不可调节式前混式和不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进行试验时,火焰高度不应超过50mm。 3.2.2 可调节式打火机 3.2.2.1 按照5.2条款对2.8条款定义的可调节式打火机进行试验时,使用者在不同使用条件下的最 大火焰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3.2.2.2 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制造商应调节好火焰高度,使用者第一次点火不改变调节装置位置, 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2.2.3 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使用者特意调节到制造商的最大火焰高度的设计极限,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20mm。 3.2.2.4 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制造商应调节好火焰高度,使用者第一次点火不改变调节装置位置, 火焰高度不应超过60mm。 3.2.2.5 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使用者特意调节到制造商的最大火焰高度的设计极限,火焰高度不应超过75mm。 3.2.2.6 可调节式前混式和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当调节到最小火焰高度时,火焰高度不应超过50mm。 3.2.2.7 自动调节式烟斗打火机在任何位置时产生的火焰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2.2.8 打火机最大能达到的火焰高度应通过事先设定或产品设计,或两者兼用的方式进行限制。 注:见附录A中第A.1章的接收质量限(AQL)和参考文献中的参考取样数量。 3.3 火焰高度调节 3.3.1 对于条款2.8定义的可调节式打火机,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使用者应需要特意的动作才能够减 少或者增加火焰高度。可调节式打火机应当设有标记,表示要减少或增加火焰高度调节装置所需运动的方向。 3.3.2 对于火焰高度调节装置符合3.3.3条款和3.3.4条款的打火机,调节装置的指示方向应永久刻 在或印在打火机上,这些标记应位于打火机火焰调节装置附近,使用者应清楚看到并理解。 3.3.3 对于有与火焰垂直的回转式火焰调节装置的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应能完成以下操作: a) 如果火焰调节装置位于打火机上部,打火机固定在火焰竖直向上位置,使用者面朝调火装置, 左旋调节旋钮应当降低火焰高度; b) 如果火焰调节装置位于打火机底部,使用者面朝调火装置,顺时针调节旋钮应当降低火焰高度。 3.3.4 对于沿平行火焰轴方向火焰调节装置进行火焰调节的气体打火机,应能根据移动方向增减火焰高度。 3.3.5 对于调节旋钮突出打火机体表的打火机,在整个调节范围内,应需要至少1N的力在切线方向上进行调节(见图3)。 3.4 抗溅火、爆火或跳火 按照5.3条款对2.3条款定义的气体打火机进行试验,火焰高度设置到最大火焰高度时不应有 2.19条款定义的溅火、爆火或2.17条款定义的跳火。 3.5 火焰熄灭 当打火机以预定方式火焰熄灭时,如合上机盖或释放按钮或压杆,火焰熄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按照5.4条款对不可调节式液体打火机和不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进行试验,在其永久设定 的火焰高度位置燃烧10s后,其任何外露火焰应在2s内完全熄灭; b) 按照5.4条款对可调节式后混式打火机进行下列试验时,任何火焰应在2s内完全熄灭: 1) 火焰高度设定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度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燃烧10s; 2) 火焰高度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燃烧5s。 c) 对于有风罩的后混式打火机,延时燃烧时间(即:持续燃烧)允许增加2s,但期间火焰不应超出风罩; d) 按照5.4条款对永久设定火焰高度的不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进行试验时,任何火焰应在5s内完全熄灭; e) 按照5.4条款对可调节式前混式打火机进行下列试验时,任何火焰应在5s内完全熄灭: 1) 火焰高度设定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度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燃烧10s; 2)火焰高度设定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燃烧5s。 注:对于前混式气体打火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延时燃烧时间,将定期重新考虑,随技术进步逐步减少。 3.6 容积排量 按照5.7条款对待出货气体打火机进行试验,打火机燃料的液体部分所占比例不应超过燃料箱总容积的85%。 4 结构整体性要求 4.1 外观 以预定方式握持或使用打火机时,打火机的表面不应有可能致使用者划伤或磨损的尖锐边缘。 4.2 燃料相容性 4.2.1 按照5.5条款进行试验,2.2条款定义的液体打火机在与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长期接触时其 部件不应破损变质,以致打火机不符合本标准。 4.2.2 按照5.5条款进行试验,2.3条款定义的气体打火机与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直接接触时其部 件不应破损变质,以致打火机不符合本标准或导致气体泄漏率超过15mg/min。 4.2.3 符合条款4.2.1和4.2.2的要求,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还应符合条款3.1~3.5(含 条款3.1和3.5)规定的所有要求。不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视为合格。 4.3 抗燃料泄漏 4.3.1 可重复充灌式液体打火机应具有密闭的燃料箱,按照5.6条款进行试验,燃料箱的密闭装置在 被使用者以预定方式装配后,应防止燃料的损失和泄漏。 4.3.2 可重复充灌式气体打火机应具有增压燃料箱,按照5.6条款进行试验,重复充灌阀应安全可靠, 气体泄漏率应不超过15mg/min。 4.4 抗跌落 4.4.1 按照5.8条款进行试验,打火机应承受3次高度为(1.5±0.1)m的跌落而不会影响随后的安全使用: a) 燃料箱不破裂/破碎;及 b) 不出现2.18条款定义的持续自动点火。 此外,对于气体打火机,燃料泄漏率应不超过15mg/min。 4.4.2 符合以上条款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还应符合条款3.1~3.5(含条款3.1和3.5)规定 的所有要求。不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视为合格。 如果跌落试验中风罩脱落,风罩能重新安装的,安装后试验继续进行。 4.5 抗高温 4.5.1 对气体打火机和装有非吸收燃料的密封箱的液体打火机,按照5.9条款进行试验,应承受4h的65℃温度。 4.5.2 符合4.5.1条款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在(23±2)℃稳定后,还应符合条款3.1~3.5 (含条款3.1和3.5)规定的所有要求。不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视为合格。 4.6 抗内压 按照5.10条款进行试验,气体打火机应承受打火机制造商建议使用的燃料在55℃时产生的2倍蒸气压。 4.7 燃烧行为 4.7.1 下列打火机当灯芯或燃烧阀嘴向下倾斜与水平成45°角时(见图4),应承受连续燃烧5s,不会 出现任何引发危险情况的燃烧或部件变形: a) 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火焰高度设定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图4 4.7.1和4.7.2中描述的燃烧试验中打火机的位置 4.7.2 下列打火机当灯芯或燃烧阀嘴向下倾斜与水平成45°角时(见图4),应承受连续燃烧10s,不会 出现任何引发危险情况的燃烧或部件变形: a) 液体打火机; b) 火焰高度在永久设定的火焰高度位置的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c) 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火焰高度设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 度设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4.8 抗循环燃烧 按照5.11条款进行试验,下列打火机应承受燃烧20s、反复10次的循环燃烧: a) 液体打火机; b) 火焰高度在永久设定的火焰高度位置的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c) 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火焰高度设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 度设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符合此要求并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还应符合条款3.1~3.5(含条款3.1和3.5)规定的所 有要求。不能以预定方式点燃的打火机视为合格。 4.9 抗持续燃烧 按照5.12条款进行试验,下列打火机应承受竖直向上火焰持续燃烧2min,且不应引发危险情况: a) 液体打火机; b) 火焰高度在永久设定的火焰高度位置的不可调节式打火机; c) 可调节式气体打火机,火焰高度设在50mm位置,或当最大火焰高度小于50mm时,火焰高 度设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5 试验方法 安全警告:使用本标准的试验者应当熟悉通常的实验室操作,如适用。本标准并不能指出与该标准 应用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因此在使用本标准前,使用者有责任建立合适的安全及健康措施,确定适用的规章限制。 5.1 试验样本 除非另有说明,试验样本均应是新的、完整的带燃料打火机,且在开始前没有机械损伤。 5.2 火焰高度试验 5.2.1 仪器 5.2.1.1 一个防火板做成的竖直标尺,水平刻度为5mm的间隔,标尺底部应设置使打火机远离标尺25mm的支架。 5.2.1.2 由不可燃材料制作的无风试验室。 5.2.2 步骤 5.2.2.1 试验应在无风试验室内进行。对于前混合式打火机,则建议试验在弱光条件下进行。 5.2.2.2 每次火焰高度试验之前,所有试验样本在(23±2)℃环境中稳定至少10h。 5.2.2.3 将试验样本放于支架上,这样使火焰竖直向上。 5.2.2.4 点燃试验打火机,使火焰稳定约1s,然后在5s的燃烧过程内测量火苗高度,按最接近打火 机后的防风板的5mm刻度读数,来确定2.13条款定义的火焰高度。 5.3 溅火、爆火、跳火试验 5.3.1 总则 此试验不应包括2.2条款定义的液体打火机。 5.3.2 步骤 5.3.2.1 每次试验前,所有试验样本在(23±2)℃环境中稳定至少10h。 5.3.2.2 对于2.8条款中定义的可调节式打火机,将火焰高度设在其最大火焰高度位置。 5.3.2.3 点燃打火机,以任意手持方式点燃5s,观察2.19条款描述的爆火、溅火是否发生。 不合格:任何爆火、溅火视为不合格。 5.3.2.4 如果打火机试验合格,继续进行5.3.2.7条款试验前,打火机重新在(23±2)℃环境中至少稳定5min。 5.3.2.5 如果用不同的气体打火机进行5.3.2.7条款的试验,继续进行5.3.2.7条款试验前,按照 5.3.2.1条款稳定每个打火机。 5.3.2.6 2.10条款定义的自动调节式烟斗打火机不应进行5.3.2.7条款~5.3.2.12条款的试验。 5.3.2.7 点燃打火机,使火焰竖直向上,观察火焰高度。然后将打火机向下旋转至与水平线成45°角 (见图5),再次观察稳定火焰的高度或火焰的平均高度。然后熄灭打火机,恢复竖直向上位置。 不合格:如果在总的5s内的任何时间火焰高度超过稳定状态火焰高度50mm,或最大火焰高度超 过条款3.2所规定的最大值,则视为不合格。 5.3.2.8 如果打火机试验合格,继续进行5.2.3.10、5.2.3.11和5.2.3.12条款试验前,打火机重新在 (23±2)℃环境中至少稳定5min。 5.3.2.9 如果用不同气体打火机进行5.3.2.10、5.3.2.11和5.3.2.12条款试验,按照5.3.2.1条款稳定每个打火机。 5.3.2.10 倒置打火机10s。 5.3.2.11 旋转打火机至竖直向上位置,然后点燃打火机。 5.3.2.12 观察燃烧5s内的火焰高度。 不合格:任何火焰高度变化超过50mm或火焰高度超过条款3.2规定的最大值,视为不合格。 5.4 熄火试验 5.4.1 仪器 如5.2.1条款所描述。 5.4.2 步骤 5.4.2.1 所有试验样本在(23±2)℃环境中稳定至少10h。建议在弱光条件下进行试验。 5.4.2.2 打火机紧靠火焰高度试验仪器,这样使火焰方向竖直向上。 5.4.2.3 点燃并按照3.5a)或3.5b)或3.5d)或3.5e)条款要求调节火焰高度。 5.4.2.4 熄灭火焰,让它冷却至少1min。 5.4.2.5 按照3.5a)或3.5b)或3.5d)或3.5e)条款中的燃烧时间点燃打火机,再以正常方式熄灭火焰。 5.4.2.6 测量并记录任何熄灭动作后的燃烧时间。 不合格:延迟燃烧时间(即:持续燃烧)超过条款3.5的要求,视为不合格。 5.5 燃料相容性试验 5.5.1 总则 本试验目的是确定打火机部件与制造商建议使用燃料接触,是否会引起任何形式的部件损坏或导致燃料泄露。 经条款3.1~3.5(含条款3.1和3.5)试验后的打火机,也可用于进行燃料相容性试验。 5.5.2 仪器 5.5.2.1 对于液体打火机 5.5.2.1.1 密闭容器。 5.5.2.1.2 设有防止气体或蒸气聚集的出气孔的控温箱,温度能保持在(40±2)℃。 5.5.2.2 对于气体打火机 5.5.2.2.1 设有防止气体或蒸气聚集的出气孔的控温箱,温度能保持在(40±2)℃。 5.5.2.2.2 温度在35℃~45℃之间,精度为±1℃的测温器。 5.5.2.2.3 精度为0.1mg的天平。 5.5.3 步骤 5.5.3.1 对于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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