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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133-201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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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133-2010 英文版 1519 GB 26133-2010 [PDF]天数 <=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GB 26133-2010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6133-2010 (GB26133-2010)
中文名称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small spark ignition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Ⅰ, Ⅱ)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4
字数估计 69,688
发布日期 2010-12-30
实施日期 2011-03-01
引用标准 GB 17930; GB 18047; GB 18352.3-2005; GB 19159; GB/T 6072.1; GB/T 8190.4
采用标准 97/68/EC, MOD; 2002/88/EC, MOD; 40 CFR Part 90, MOD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104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19kW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19kW但工作容积不大于1L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 例如:雪橇, 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GB 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GB 26133-2010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small spark ignition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Ⅰ, 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 (中国第一、二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 19 kW 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 一致性检查。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 19 kW 但工作容积不大于 1 L 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930 车用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9159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GB/T 6072.1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 1 部分:标准基准状况,功率、燃油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 定和实验方法 GB/T 8190.4 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 第 4 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非道路移动机械 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 3.2发动机机型 本标准附件 AA 所列发动机基本特征没有区别的同一类发动机。 3.3发动机系族 制造企业通过其设计以期具有相似排放特性的一类发动机,在该系族中,所有发动机均须符合所适 用的排放限值。发动机系族及系族内发动机机型的基本特点见附件 AB 和 AC。 3.4源机 按照 9.1 和附件 AA 的规定选出的代表发动机系族排放水平的发动机机型,如果系族中只涵盖一个 发动机机型,则该发动机机型即为源机。 3.5手持式发动机 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的发动机,用“SH”表示: a)在使用过程中应由操作者携带; b)在使用过程中应具有多个位置,如上下或倾斜; c)执行本标准 5.3.1 第一阶段排放限值期间该设备连同发动机的质量不大于 20 kg,执行本标准 5.3.2 第二阶段排放限值期间质量不大于 21 kg,且至少具有下列特征之一: 1)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应支撑或携带该设备; 2)操作者应在使用过程中支撑或用姿态控制该设备; 3)用于发电机或泵的发动机。 3.6非手持式发动机 不满足手持式发动机定义的发动机,用“FSH”表示。 3.7净功率 按照本标准表 EB.1 要求安装发动机装置与附件(风冷发动机直接安装在曲轴上的冷却风扇可保 留),从曲轴末端或其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发动机运转条件和燃油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3.8额定转速 a)制造企业为手持式发动机规定的满负荷运转条件下最常用的发动机转速; b)制造企业为非手持式发动机设定的满负荷运转条件下由调速器决定的最大允许转速。 3.9中间转速 如果发动机按 G1 循环测试,中间转速为额定转速的 85%。 3.10负荷百分比 发动机在某转速下扭矩占该转速可得到的最大扭矩的百分数。 3.11最大扭矩转速 制造企业规定的最大扭矩对应的发动机转速。 3.12发动机生产日期 发动机通过最终检查离开生产线的日期,这个阶段发动机已经准备好交货或入库存放。 3.13 符号、单位和缩略语 3.13.1 试验参数符号 所有的体积和体积流量都应折算到 273 K(0℃)和 101.325 kPa 的基准状态。 4 型式核准的申请与批准 4.1 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 发动机型式核准的申请由制造企业或制造企业授权的代理人向型式核准机构提出。应按本标准 附录 A 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 4.1.2 应按本标准附录 F 的要求提交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4.1.3 应按型式核准机构要求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发动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该发动 机应符合 9.1 和附录 A 所描述的机型(或源机)特性。 4.1.4 如果型式核准机构认为,申请者申报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 AB 中定义的发动机系族,制造 企业应提供另一台源机,按照本标准 4.1.3 的要求重新提交型式核准申请。 4.2 型式核准的批准 4.2.1 型式核准机构对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应予以型式核准批准,并颁发附录 E 规定的型式核准证书。 4.2.2 对源机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发动机系族中所有机型。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影响发动机排放的零部件设计、制造与装配,应确保发动机在正常使用中,无论零部件受到何 种振动,排放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2 制造企业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确保发动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表 4 或表 5 规定的发动机使用 寿命期内,排放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5.2 发动机分类 发动机类别代号及对应工作容积见表 1。 5.3.2 第二阶段 5.3.2.1 自第二阶段开始,发动机排气污染物中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比排放量不得超 过表 3 中的限值,同时发动机应满足表 4,表 5 和附件 BD 规定的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制造企业应声 明每个发动机系族适用的耐久期类别。所选类别应尽可能接近发动机拟安装机械的寿命。 5.3.2.2 对于手持式发动机,制造企业应从表 4 选择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 5.3.2.3 对于非手持式发动机,制造企业应从表 5 选择排放控制耐久期的类别。 5.3.3 用于扫雪机的二冲程发动机,无论是否为手持式,只需满足相应工作容积 的 SH1、SH2 或 SH3类发动机限值要求。 5.3.4 对于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发动机,可选择使用 NMHC 替代 HC。 5.4 排气污染物测量 5.4.1 按本标准附件 BA 的规定进行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试验循环按 B.3.5 及表 B.1 的规定执行。 5.4.2 发动机排气污染物应使用本标准附录 D 描述的系统测量。 5.5 发动机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要求 5.5.1 安装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上的发动机应符合型式核准所限定的使用范围。 5.5.2 发动机还应满足型式核准所关注的下列特征: a)发动机进气压降应不大于附件 AA 和 AC 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最大压降。 b)发动机排气背压应不大于附件 AA 和 AC 对已经型式核准的发动机规定的最大背压。 6 生产一致性检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对已通过型式核准并批量生产的发动机机型或系族,制造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发动机与相应的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一致。 6.1.2 生产一致性检查以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排放型式核准的申报材料的内容为基础。 6.1.3 型式核准机构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按 6.2 的要求抽取样机。 6.1.4 如果某一发动机机型或系族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则制造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整顿,确保生 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有效性。在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未得到恢复之前,型式核准机 构可以暂时撤销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型式核准证书。 6.1.5 生产一致性检查过程中排放测试使用符合 GB 17930、GB 18047 或 GB 19159 规定的市售燃料, 也可在制造企业要求下使用符合附录 C 的基准燃料。 6.1.6 应按附录 F 采取措施保证生产一致性。 6.2 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 6.2.1 从批量生产的发动机中随机抽取一台样机。制造企业不得对抽样后用于检验的发动机进行任何 调整,但可以按照制造企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磨合。被测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6.2.2 如果从成批产品中抽取的一台发动机不能达到本标准要求,制造企业可以要求从批量产品中抽 取若干台发动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制造企业应确定抽检样机的数量 n(包括原来抽检的那台)。除 原来抽检的那台发动机以外,其余的发动机也应进行试验。然后,根据抽检的 n 台样机测得的每一种污 染物的排放值求出算术平均值( x )。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则该批产品的生产一致性可以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 发动机标签 7.1 发动机制造企业在生产时应给每台发动机固定一个标签,标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如果不毁坏标签或损伤发动机外观则无法将标签取下; b)在整个发动机使用寿命期间保持清楚易读; c)固定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所需零件上,该零件应是整个发动机使用寿命期内一般不需要更换的; d)发动机安装到移动机械上,标签的位置应明显可见。 7.2 如果发动机安装到移动机械上以后,因机械遮盖而使发动机标签变得不明显易见,则发动机制造 企业应向移动机械制造企业提供一个附加的标签。附加的标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如果不毁坏标签或损伤移动机械外观则无法将标签取下; b)应固定在移动机械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机械零件上,该零件应是整个移动机械使用寿命期内一般不需要更换的。 7.3 标签应包含下列信息: a)型式核准号; b)发动机生产日期: 年 月 日(“日”可选。如在发动机其他部位已经标注生产日期, 则标签中可不必重复标注); c)发动机制造企业的全称; d)经过第二阶段排放型式核准的发动机,应注明发动机的排放控制耐久期(h); e)制造企业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7.4 发动机完成最终检查离开生产线之前应带有标签。 7.5 发动机标签的位置应在附录 A 中申报,经型式核准机构核准并在附录 E 型式核准证书中说明。 8 确定发动机系族的参数 8.1 发动机系族应根据系族内发动机共有的基本设计参数确定。在某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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