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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762-2012 (GB2762-2012) | | 中文名称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 英文名称 |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 Contaminants in food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3 | | 国际标准分类 | 67.040 | | 字数估计 | 18,130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762-2005 ial | | 标准依据 |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 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 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2 英文名称: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s -- Contaminants in food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 0B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
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3B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
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
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
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1B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
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 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
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 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
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
4 2B指标要求
4.1 铅
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 1。
4.2.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汞
4.3.1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 3。
4.3.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砷
4.4.1 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 4。
4.4.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4.5 锡
4.5.1 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表 5。
4.5.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
4.6 镍
4.6.1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 6。
4.6.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38 规定的方法测定。
4.7 铬
4.7.1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 7。
4.7.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8 亚硝酸盐、硝酸盐
4.8.1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 8。
4.8.2 检验方法:饮料类按 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 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4.9 苯并[a]芘
4.9.1 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见表 9。
4.9.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10 N-二甲基亚硝胺
4.10.1 食品中 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指标见表 10。
4.11.2 检验方法:按 GB/T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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