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 30000.11-2013, GB30000.11-2013
标准编号 | GB 30000.11-2013 (GB30000.11-2013) | 中文名称 |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1部分:自燃固体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Part 11: Pyrophoric solid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A80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00 | 字数估计 | 13,132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0586-2006 | 引用标准 | GB 6944-2012; GB 13690; United Nations '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GHS) (fourth revised edition); United Nations "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Proposals " (fifth revised edition); the | 起草单位 | 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 | 归口单位 |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 | 提出机构 | 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51)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范围 | GB 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自燃固体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规则和指导、标签。本部分适用于自燃固体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
GB 30000.11-2013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 Part 11: Pyrophoric solids
ICS 13.300
A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0586-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1部分:自燃固体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部分第4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 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 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 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 20577-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 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 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 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 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 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20583-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 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 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20584-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 20587-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 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 20590-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 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 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 20592-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 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 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 20595-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 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 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 20598-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代替GB 20599-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反复接触(代替GB 20601-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 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 30000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20586-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自燃固体》。
本部分 与 联 合 国 《全 球 化 学 品 统 一 分 类 和 标 签 制 度》(Globaly HarmonizedSystem of
本部分与GB 20586-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1部分:自燃固体”,英文名称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并增加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
度》(第四修订版)”为引用文件;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的引导语;
---将第5章的图1“判定逻辑图”和“指导”作为资料性附录A;
---删除了原第7章,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7章的
表3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B;
---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将原第6章、第7章、第8章修改整
合成第6章;原表2修改后作为规范性附录C;
---删除了原第8章,将相关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内容作为资料性附录D;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E“标签的例子”。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化工经济技术发展中心、杭州仰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
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晓兵、叶树亮、李坤垣、王高升、马宁、王静敏、张春利、张其斌、曹梦然、
赵永泉、温涛。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0586-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1部分:自燃固体
1 范围
GB 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自燃固体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判定逻辑和指导、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自燃固体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369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第四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燃固体 pyrophoricsolids
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内着火的固体。
4 分类标准
4.1 自燃固体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 13690。
4.2 自燃固体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五修订版)(以下简称《试
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的33.3.1.4中N.2试验进行分类,见表1。
表1 自燃固体a的分类
类 别 标 准
1 该固体与空气接触后5min内发生燃烧。
a 对于固态物质或混合物的分类试验,试验应该使用所提供形状的物质或混合物。例如,如果为了供应或运输
目的,所提供的同一化学品的物理形状不同于前次试验时的物理形状,而且据认为这种形状很可能实质性地
改变它在分类试验中的性能,那么对该种物质或混合物也应以新的形态进行试验。
5 判定逻辑和指导
判定逻辑和指导仅供参考。判定逻辑和指导参见附录A。特别建议负责分类的人员在使用判定逻
辑前和使用时研究第4章。
6 标签
6.1 概述
6.1.1 对于自燃固体的标签,危险类别都以指定的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的顺序列出。联合国《关
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涵盖的危险种类或类别
应在标签中列出每个类别的指定相应图形标志。自燃固体标签要素的分配见附录B。
6.1.2 有关自燃固体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附录C。
6.1.3 标签上要求的信息包括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产品标识符和供应商标识等。
注:对于尚未标准化的其他标签要素,如防范说明也需要包括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能还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供应
商也可能增加补充信息。
6.2 危险象形图
危险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
《规章范本》规定的危险象形图、图形符号颜色、数字和最小尺寸见附录B。
6.3 信号词
信号词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词语。对于自燃固体使
用信号词“危险”。
6.4 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来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
还包括其危险程度。自燃固体危险说明参见附录D。
6.5 防范说明
防范说明是一个词语(和/或象形图),用于描述为尽可能减少或防止由于接触危险产品或者不适当
的贮存或搬运危险产品的不良效应建议采取的措施。为达到要求,共有5类防范说明:一般、预防、应
急、贮存和处置。自燃固体防范说明参见附录D。
6.6 产品标识符
6.6.1 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且应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
种物质或混合物列入《规章范本》,包装上还应使用正确的联合国运输名称。
6.6.2 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对于混合物或合金,在急性毒性、皮肤或呼吸道致敏或特异性靶
器官毒性出现在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当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成分。主
管部门也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性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
6.7 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当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6.8 自燃固体标签的例子
自燃固体标签的例子参见附录E。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判定逻辑和指导
A.1 判定逻辑
对自燃固体进行分类,应使用《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3.3.1.4小节所述试验方法N.2。根
据图A.1的判定逻辑进行分类。
图A.1 自燃固体判定逻辑
A.2 指导
如果生产或装卸经验表明物质或混合物在常温下接触空气时不会自发引燃(即物质已知在室温下
长时间内(数日)很稳定),则不适用自燃固体分类程序。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标签要素的分配
标签要素的分配见表B.1。
表B.1 自燃固体标签要素的分配
自然固体
类别1 - - - 备 注
危险
暴露在空气中自燃
在《规章范本》中:
1) 形图符号的颜色
· 图形符号(火焰):黑色;
· 背景:上半部白色,下半部
红色;
· 数字“4”位于下角:黑色。
2) 图中数字4为 GB 6944-
2012中的第4类。
3) 货物运输图形标志的最小
尺寸为100mm×100mm。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自燃固体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
自燃固体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见表C.1。
表C.1 自燃固体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
危险类别 标 准 标签要素
1 该固体与空气接触5min内燃烧
图形符号
信号词 危险
危险说明 暴露在空气中自燃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自燃固体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
D.1 概述
D.1.1 本附录为自燃固体提供如何使用符合GHS的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指导,列出自燃固体每一危
险种类和危险类别的建议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见GB 13690。
D.1.2 危险说明的编码
D.1.2.1 危险说明的编码见GHS附件3。
D.1.2.2 每一种危险说明均设定一个专门的字母数字混合代码,由1个字母和3个数字组成,具体
如下:
a) 字母“H”(代表“危险说明”);
b) 第1个数字,代表不同部分编号设定的危险说明所指危险类型,具体如下:
---“2”代表物理危险;
---“3”代表健康危险;
---“4”代表环境危险;
c) 后2个数字,对应于物质或者混合物固有属性引起的危险的序列编号,如:爆炸性(代码200至
210)、易燃性(代码220至230),等等。
D.1.2.3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指定的危险说明均应出现在标签上。主管部门可规定危险说明在标签
上出现的顺序。此外,在组合危险说明提供两种或者以上危险说明时,主管部门可以具体规定,是否将
组合危险说明或者相应的单个说明写入标签,或者由制造商/供应商自行决定。
D.1.3 防范说明应连同统一的危险公示要素(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一起标在标签上。附加补
充信息,例如使用说明,也可由制造商/供应商和/或主管部门斟酌决定予以补充。
D.1.3.1 防范说明编码见GHS附件3。
D.1.3.2 防范说明的编码
D.1.3.2.1 每一防范说明均设定一个专门的字母数字混合代码,由1个字母和3个数字组成,具体
如下:
a) 字母“P”(代表“防范说明”);
b) 第1个数字,代表防范说明的类型,具体如下:
---“1”代表一般防范说明;
---“2”代表预防防范说明;
---“3”代表应急防范说明;
---“4”代表贮存防范说明;
---“5”代表处置防范说明;
c) 后2个数字(对应于防范说明的序列编号)。
D.1.3.2.2 防范说明代码用作参考。防范说明代码不是防范说明条文的一部分,不应用其替代防范说明条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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