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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11-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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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411-2019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2019 有效
GB 50411-2007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0411-2007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411-2019 (GB50411-2019)
中文名称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英文名称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32
国际标准分类 91.010.01
字数估计 223,218
发布日期 2019-05-24
实施日期 2019-12-01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 50411-20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 50411-2019 英文名称: Code for acceptance of energy effici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供暖空调、配电照明、监测控制及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标准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为基本要求,相关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节能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温浆料 insulation mortar 由无机胶凝材料、添加剂、填料与轻骨料等混合,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制成的浆料,又称保温砂浆。 2.0.2 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3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的比值。 2.0.5 照明功率密度(LPD) lighting power 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光源、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单位:W/m2。 2.0.6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7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8 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repeat test)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9 见证取样检验 witness sampling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0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e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子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当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 2.0.11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2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3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产期间规定时间内、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材料及工艺参数改变、停产后恢复生产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 3.1.2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施工前应对新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4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用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除本标准第17.1.6条规定外,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出资的建筑工程应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其他建筑工程宜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 3.2.3 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查记录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和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的结果不合格时,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4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4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2.5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3.2.6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2.7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8 现场配制的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9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各施工工序应严格执行并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后,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使用有机类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3.3.4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宜符合表3.4.1的规定。 2 建筑节能工程可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表3.4.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续表3.4.1 3.4.2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划分检验批;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4.3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3.4.4 当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5 增强网铺设; 6 抹面层厚度; 7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8 保温装饰板、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板缝、构造节点及固定方式; 9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10 保温隔热砌块墙体; 11 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4.1.4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4.1.5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 4.2 主控项目 4.2.1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 4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5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6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7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4.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抹面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6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保温材料厚度采用现场钢针插入或剖开后尺量检查;拉伸粘结强度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粘结面积比按本标准附录C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锚固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的试验方法进行;锚栓拉拔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处 4.2.8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应严密;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应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全数核查;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4.2.9 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保温浆料的试件应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D的检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4.2.10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并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作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覆盖具有防水功能的抹面层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4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粘结强度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有关规定检验。 检查数量:粘结强度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有关规定抽样。其他为全数检查。 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配套砂浆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导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砂浆品种,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核查砂浆强度及导热系数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砂浆品种和强度试验报告全数核查。砂浆饱满度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不得渗漏,可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查1处,当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处;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4.2.13 外墙采用保温装饰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渗漏; 4 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固定牢固。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不得渗漏应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查1处,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处;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4.2.14 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的规定,并应制作样板墙,其采用的材料和工艺应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同。 检验方法:核查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样板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5 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防火隔离带宜采用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一致。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6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7 墙体内设置的隔气层,其位置、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气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气层凝结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8 外墙和毗邻不供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采用红外热像仪检查或削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4.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使用红外热像仪检查。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数检查。隔断热桥措施按不同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4.3 一般项目 4.3.1 当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进场时,其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2 当采用增强网作为防止开裂的措施时,增强网的铺贴和搭接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砂浆抹压应密实,不得空鼓,增强网应铺贴平整,不得皱褶、外露。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处,每处不少于2m2。 4.3.3 除本标准第4.2.19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地区,设置集中供暖和空调的房间,其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数检查。隔断热桥措施按不同种类,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每种不得少于5处。 4.3.4 施工产生的墙体缺陷,如穿墙套管、脚手架眼、孔洞、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等,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采取隔断热桥措施,不得影响墙体热工性能。 检验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5 墙体保温板材的粘贴方法和接缝方法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保温板接缝应平整严密。 检验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剖开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5块保温板材。 4.3.6 外墙保温装饰板安装后表面应平整,板缝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并不少于10处。 4.3.7 墙体采用保温浆料时,保温浆料厚度应均匀、接茬应平顺密实。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保温浆料厚度每个检验批抽查10%,并不少于10处。 4.3.8 墙体上的阳角、门窗洞口及不同材料基体的交接处等部位,其保温层应采取防止开裂和破损的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部位,每类抽查10%,并不少于5处。 4.3.9 采用现场喷涂或模板浇注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做外保温时,有机类保温材料应达到陈化时间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检查方法:对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进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 幕墙节能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各类透光、非透光建筑幕墙和采光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1.2 幕墙节能工程的隔气层、保温层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幕墙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幕墙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5.1.3 当幕墙节能工程采用隔热型材时,应提供隔热型材所使用的隔断热桥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5.1.4 幕墙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对下列部位或项目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材料厚度和保温材料的固定; 2 幕墙周边与墙体、屋面、地面的接缝处保温、密封构造; 3 构造缝、结构缝处的幕墙构造; 4 隔气层; 5 热桥部位、断热节点; 6 单元式幕墙板块间的接缝构造; 7 凝结水收集和排放构造; 8 幕墙的通风换气装置; 9 遮阳构件的锚固和连接。 5.1.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5.1.6 幕墙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幕墙,按照幕墙面积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应符合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5.2 主控项目 5.2.1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5.2.2 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幕墙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3 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4 透光、半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计算书、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随机抽样检验,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按照本标准附录E的检验方法检测。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幕墙面积在3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3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5.2.3 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等级要求。密封条应镶嵌牢固、位置正确、对接严密。单元式幕墙板块之间的密封应符合设计要求。开启部分关闭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开启部分启闭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当幕墙面积合计大于3000m2或幕墙面积占建筑外墙总面积超过50%时,应核查幕墙气密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全数核查。现场观察及启闭检查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5.2.4 每幅建筑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工程热桥部位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断热桥节点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核查幕墙节点及安装。 检查数量:节点及开启窗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 5.2.5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不得松脱。 检验方法:对保温板或保温层应采取针插法或剖开法,尺量厚度;手扳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 5.2.6 幕墙遮阳设施安装位置、角度应满足设计要求。遮阳设施安装应牢固,并满足维护检修的荷载要求。外遮阳设施应满足抗风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观察、尺量、手扳检查;核查遮阳设施的抗风计算报告或产品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安装位置和角度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处;牢固程度全数检查;报告全数核查。 5.2.7 幕墙隔气层应完整、严密、位置正确,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处。 5.2.8 幕墙保温材料应与幕墙面板或基层墙体可靠粘结或锚固,有机保温材料应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5.2.9 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和防火分区隔离部位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5.2.10 幕墙可开启部分开启后的通风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幕墙通风器的通道应通畅、尺寸满足设计要求,开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检验方法:尺量核查开启窗通风面积;观察检查;通风器启闭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可开启部分或通风器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个,开启窗通风面积全数核查。 5.2.11 凝结水的收集和排放应通畅,并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通水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处。 5.2.12 采光屋面的可开启部分应按本标准第6章的要求验收。采光屋面的安装应牢固,坡度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淋水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200m2以内全数检查;超过200m2则抽查30%,抽查面积不少于200m2。 5.3 一般项目 5.3.1 幕墙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密封胶密封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采用了均压管的中空玻璃,其均压管在安装前应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处)。 5.3.2 单元式幕墙板块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密封条规格正确,长度无负偏差,接缝的搭接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材料固定牢固; 3 隔气层密封完整、严密; 4 凝结水排水系统通畅,管路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手扳检查;尺量;通水试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依据板块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处)。 5.3.3 幕墙与周边墙体、屋面间的接缝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保温措施,并应采用耐候密封胶等密封。建筑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处的幕墙保温或密封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严寒、寒冷地区当采用非闭孔保温材料时,应有完整的隔气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照设计文件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样数量不少于5件(处)。 5.3.4 幕墙活动遮阳设施的调节机构应灵活,并应能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遮阳设施现场进行10次以上完整行程的调节试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件(处)。 6 门窗节能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金属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各种复合门窗、特种门窗及天窗等建筑外门窗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6.1.2 门窗节能工程应优先选用具有国家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产品。当门窗采用隔热型材时,应提供隔热型材所使用的隔断热桥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6.1.3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门窗节能工程,应在外墙质量验收合格后对门窗框与墙体接缝处的保温填充做法和门窗附框等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隐蔽部位验收应在隐蔽前进行,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门窗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6.1.4 门窗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门窗每2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特种门窗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3 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6.2 主控项目 6.2.1 建筑门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6.2.2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进场时,应按工程所处的气候区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复验报告,并应对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严寒、寒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 2 夏热冬冷地区:门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3 夏热冬暖地区:门窗的气密性能,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 4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透光、部分透光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太阳光反射比,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检验方法:具有国家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验收时应对照标识证书和计算报告,核对相关的材料、附件、节点构造,复验玻璃的节能性能指标(即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传热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可不再进行产品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复验。应核查标识证书与门窗的一致性,核查标识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能等指标,并按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模拟计算报告核对门窗节点构造。中空玻璃密封性能按照本标准附录E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复验报告和计算报告等全数核查;按同厂家、同材质、同开启方式、同型材系列的产品各抽查一次;对于有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复验时可仅核查标识证书和玻璃的检测报告。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数量 6.2.3 金属外门窗框的隔断热桥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金属附框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对照产品设计图纸,剖开或拆开检查。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同规格的产品各抽查不少于1樘。金属附框的保温措施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6.2.4 外门窗框或附框与洞口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弹性闭孔材料填充饱满,并进行防水密封,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当采用防水砂浆填充间隙时,窗框与砂浆间应用密封胶密封;外门窗框与附框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5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外门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保温、密封等节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6 外窗遮阳设施的性能、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遮阳设施的安装应位置正确、牢固,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手扳检查;核查遮阳设施的抗风计算报告或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安装牢固程度全数检查。 6.2.7 用于外门的特种门的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要求;特种门安装中的节能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8 天窗安装的位置、坡向、坡度应正确,封闭严密,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水平尺(坡度尺)检查;淋水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规定的最小抽样数量的2倍抽检。 6.2.9 通风器的尺寸、通风量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通风器的安装位置应正确,与门窗型材间的密封应严密,开启装置应能顺畅开启和关闭。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按本标准第3.4.3条规定的最小抽样数量的2倍抽检。 6.3 一般项目 6.3.1 门窗扇密封条和玻璃镶嵌的密封条,其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中的要求。密封条安装位置应正确,镶嵌牢固,不得脱槽。接头处不得开裂。关闭门窗时密封条应接触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2 门窗镀(贴)膜玻璃的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采用密封胶密封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采用了均压管的中空玻璃其均压管应进行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3.3 外门、窗遮阳设施调节应灵活、调节到位。 检验方法:现场调节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 屋面节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采用板材、现浇、喷涂等保温隔热做法的建筑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7.1.2 屋面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屋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7.1.3 屋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保温层的敷设方式;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3 屋面热桥部位处理; 4 隔汽层。 7.1.4 屋面保温隔热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后续施工或加以覆盖。 7.1.5 屋面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每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7.2 主控项目 7.2.1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在1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1000m2应增加复验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7.2.3 屋面保温隔热层的敷设方式、厚度、缝隙填充质量及屋面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4 屋面的通风隔热架空层,其架空高度、安装方式、通风口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要求。架空层内不得有杂物。架空面层应完整,不得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5 屋面隔汽层的位置、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汽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汽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6 坡屋面、架空屋面内保温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保温层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7 当采用带铝箔的空气隔层做隔热保温屋面时,其空气隔层厚度、铝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空气隔层内不得有杂物,铝箔应铺设完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2.8 种植植物的屋面,其构造做法与植物的种类、密度、覆盖面积等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植物的种植与维护不得损害节能效果。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9 采用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屋面,防火隔离措施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2.10 金属板保温夹芯屋面应铺装牢固、接口严密、表面洁净、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 一般项目 7.3.1 屋面保温隔热层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板材应粘贴牢固、缝隙严密、平整; 2 现场采用喷涂、浇注、抹灰等工艺施工的保温层,应按配合比准确计量、分层连续施工、表面平整、坡向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7.3.2 反射隔热屋面的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色泽应均匀一致,没有污迹,无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7.3.3 坡屋面、架空屋面当采用内保温时,保温隔热层应设有防潮措施,其表面应有保护层,保护层的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8 地面节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接触土壤或室外空气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地面,以及与土壤接触的地下室外墙等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8.1.2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地面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8.1.3 地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材料种类和厚度; 3 保温材料粘结; 4 地面热桥部位处理。 8.1.4 地面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地面,每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8.2 主控项目 8.2.1 用于地面节能工程的保温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地面面积在1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1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8.2.3 地下室顶板和架空楼板底面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粘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处。 8.2.4 地面节能工程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5 地面保温层、隔离层、保护层等各层的设置和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 8.2.6 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板与基层之间、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应牢固,缝隙应严密; 2 穿越地面到室外的各种金属管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每处10m2;穿越地面的金属管道全数检查。 8.2.7 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其节能保温做法不得影响地面排水坡度,防护面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防水层蓄水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8 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底面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地面、毗邻不供暖空间的地面以及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应按设计要求采取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9 保温层的表面防潮层、保护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3 一般项目 8.3.1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的工程,其地面节能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辐射供暖供冷技术规程》JGJ 142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 8.3.2 接触土壤地面的保温层下面的防潮层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3处。 9 供暖节能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室内集中供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9.1.2 供暖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供暖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9.1.3 供暖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执行,也可按系统或楼层,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9.2 主控项目 9.2.1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设备、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自控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散热器,数量在500组及以下时,抽检2组;当数量每增加1000组时应增加抽检1组。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3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4 室内供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流量、压力等测量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5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9.2.6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并远离发热体,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恒温阀的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9.2.7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2.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温度传感器宜安装在距地面1.4m的内墙上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高度上,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9.2.8 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及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9 供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捆扎、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采用防腐金属丝、耐腐蚀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2道,其间距为300mm~350mm,且捆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应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防潮层外表面搭接应顺水。 6 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mm~50mm。 8 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9.2.10 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供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3 一般项目 9.3.1 供暖系统阀门、过滤器等配件的保温层应密实、无空隙,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件。 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0.1.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执行,也可按系统或楼层,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10.2 主控项目 10.2.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设备、管道、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及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内机等设备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风压、噪声及功率,风机盘管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效率; 3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风量、静压损失、出口全压及输入功率;装置内部或外部漏风率、有效换气率、交换效率、噪声; 4 阀门与仪表的类型、规格、材质及公称压力; 5 成品风管的规格、材质及厚度; 6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厚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结构形式抽检,同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数量在500台及以下时,抽检2台;每增加1000台时应增加抽检1台。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度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4 空调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和冷、热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4 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质、断面尺寸及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风管与部件、建筑风道及风管间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3 风管的严密性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4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需要绝热的复合材料风管及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处和内部支撑加固处等,应有防热桥的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风管的严密性检验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2.5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且与风管、送风静压箱、回风箱、阀门的连接应严密可靠; 3 现场组装的组合式空调机组各功能段之间连接应严密,其漏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的有关要求; 4 机组内的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且安装位置和方向正确,以便于维护和清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漏风量测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6 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和集中排风系统中的能量回收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进、排风管的连接应正确、严密、可靠; 3 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7 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及风机盘管机组水系统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读取数据、操作、调试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并不少于10个。 10.2.8 空调风管系统及部件的绝热层和防潮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层与风管、部件及设备应紧密贴合,无裂缝、空隙等缺陷,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3 绝热层表面应平整,当采用卷材或板材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5mm;采用涂抹或其他方式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4 风管法兰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风管绝热层厚度的80%; 5 风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 6 防潮层(包括绝热层的端部)应完整,且封闭良好,其搭接缝应顺水; 7 带有防潮层隔气层绝热材料的拼缝处,应用胶带封严,粘胶带的宽度不应小于50mm; 8 风管系统阀门等部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绝热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10.2.9 空调水系统管道、制冷剂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规格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绝热管壳的捆扎、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绝热管壳每节至少应用防腐金属丝、耐腐蚀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2道,其间距为300mm~350mm,且捆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绝热管壳的拼接缝隙,保温时不应大于5mm、保冷时不应大于2mm,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 6 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mm~50mm。 8 空调冷热水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应连续不间断,且绝热层与穿楼板和穿墙处的套管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填实,不得有空隙;套管两端应进行密封封堵。 9 管道阀门、过滤器及法兰部位的绝热应严密,并能单独拆卸,且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绝热层不得少于10段、防潮层不得少于10m、阀门等配件不得少于5个。 10.2.10 空调冷热水管道及制冷剂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设置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与绝热材料之间应填实无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10.2.11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验方法: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12 多联机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并应在工程验收前进行系统运行效果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系统试运行和调试及系统运行效果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 一般项目 10.3.1 空气风幕机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垂直度和水平度的偏差均不应大于2/1000。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3.2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应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进行管道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总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2台。 11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供暖系统中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1.1.2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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