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 51041-2014, GB5104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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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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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04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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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51041-2014 (GB51041-2014) | | 中文名称 |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附条文说明) |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P1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3.020 | | 字数估计 | 151,131 | | 发布日期 | 10/9/2014 | | 实施日期 | 8/1/2015 | | 引用标准 | GB 50007; GB 50011; GB 50021; GB/T 50123; GB/T 50266; GB 50269; GB 50330; JGJ 52; JGJ/T 87; DL/T 5159; DL/T 5194; DL/T 5388; GB 50267 | | 标准依据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8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 范围 | 为了贯彻国家发展核电的战略决策, 执行国家有关的核电厂安全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 使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满足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和运行的要求,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电厂以及核供热厂、实验堆、研究堆及核燃料后处理厂的岩土工程勘察。 |
GB 51041-2014: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不含条文说明)
GB 51041-2014 英文名称: 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1 总 则
1.0.1 为了贯彻国家发展核电的战略决策,执行国家有关的核电厂安全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使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满足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和运行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陆上固定式核电厂以及核供热厂、实验堆、研究堆及核燃料后处理厂的岩土工程勘察。
1.0.3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建设程序、工程特点和场地条件分阶段进行,各阶段的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4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正确反映厂址的岩土工程条件,并应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0.5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应有质量保证措施,并应形成质量控制的记录。
1.0.6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核电厂 nuclear power plant
依靠原子核裂变能量发电的电厂。
2.1.2 核岛 nuclear island
核反应堆厂房及其紧邻的核辅助、附属建(构)筑物。
2.1.3 常规岛 conventional island
汽轮发电机厂房及其紧邻的辅助、附属建(构)筑物。
2.1.4 能动断层 capable fault
在地表或接近地表处有可能引起明显错动的断层。
2.1.5 岩土单元 soil and rock mass unit
具有相同或相近工程特性的、同一地质年代和同一地质成因的土体或岩体。
2.1.6 厂区 site area
包括核岛、常规岛及紧邻的辅助生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场地的总称。
2.1.7 厂址 site for plant
包括核电厂厂区,取、排水建(构)筑物地段等在内的各建(构)筑物场地的总称。
2.1.8 SL-2级地震动 seismic level 2 ground motion
对应于核电厂极限安全要求的地震动,在核电厂设计基准期内年超越概率不超过10-4,其峰值加速度不小于0.15g(g为重力加速度)。
2.1.9 抗震Ⅰ类建(构)筑物 structure of seismic category Ⅰ
核电厂中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建(构)筑物,采用SL-2级地震动进行抗震设计。
2.2 符 号
a——建(构)筑物验算地点的设计基准地震动地面峰值加速度;
b——基础宽度;
c——黏聚力;
d——基础埋置深度;
fs——侧壁摩阻力;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地基承载力极限值
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
Kv——岩体完整性指数;
N——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Rc——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
Vp——压缩波波速;
Vs——剪切波波速;
γ——重力密度(重度);
γm——重度加权平均值;
γs——统计修正系数;
σr——剩余标准差;
——内摩擦角;
′——有效内摩擦角;
δ——变异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3.1.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
3.1.3 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1.4 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
3.1.5 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
3.1.6 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
3.1.7 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 厂址分类
3.1.8 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
3.1.9 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
3.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3.2.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由工程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综合确定。
3.2.2 核电厂整体工程等级应为一级,核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工程等级应按表3.2.2确定。
表3.2.2 核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工程等级
注:表中与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按一般情况下列出,不同的堆型及机组类型对与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有不同的规定,勘察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
3.2.3 核电厂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表3.2.3的规定确定。
表3.2.3 核电厂建筑场地复杂程度分类
3.2.4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可按表3.2.4的规定确定。
表3.2.4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
3.3 勘察阶段划分和各勘察阶段主要任务
3.3.1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我国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进行,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核电厂的设计阶段相适应。按照设计要求,宜分为下列勘察阶段:
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以下简称初可研勘察);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以下简称可研勘察);
3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以下简称设计阶段勘察);
4 工程建造阶段勘察(以下简称施工勘察)。
3.3.2 初可研勘察前,宜进行厂址普选工作。
3.3.3 各勘察阶段的任务、要求及一般方法可按表3.3.3的规定执行:
表3.3.3 各勘察阶段的任务、要求及一般方法
4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4.1 一般规定
4.1.1 开展初可研勘察工作前,应搜集和取得下列资料:
1 厂址及周边地区地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灾害等有关文献资料及相关图件;
2 压覆矿产、人类活动遗址及有关地下工程资料;
3 比例尺1:5000~1:25000地形图;
4 勘察技术任务书,包括拟采用的机组类型、初步的厂坪设计标高、勘察技术要求等资料,并附初步的主厂区布置范围及总平面位置图。
4.1.2 本阶段勘察应在搜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工程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调查、工程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查明地质构造,重点查明是否存在断层,并应对厂址稳定性作出初步分析;
2 应查明地层分布、风化程度、地基参数,并应对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可采用的地基,以及地基稳定性、均匀性进行初步评价;
3 应查明是否存在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采空区、地震液化等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并应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作出初步评价;
4 应对岸坡、斜坡及人工高边坡稳定性进行初步分析;
5 应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调查,并作初步分析;
6 应评价各候选厂址的适宜性,并进行分析比选。
4.1.3 评价厂址适宜性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厂址附近是否存在能动断层,或厂址区存在的其他断层是否对地基稳定性构成影响;
2 是否存在影响场地稳定的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
3 是否存在与地震有关的潜在地震地质灾害,如地震液化、软土震陷等;
4 厂址附近有无有开采价值的矿藏,有无影响地基稳定的人类历史活动、地下工程等;
5 有无满足工程需要的主厂房布置场地和适宜核岛建设的地基条件;
6 厂址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特征和厂址周围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是否有利于核电厂的建设。
4.1.4 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对各候选厂址的适宜性进行评价,对各候选厂址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比较,推荐候选厂址顺序,明确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开展工作的建议。
4.2 勘察工作布置原则和技术要求
4.2.1 厂址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应小于4km2,比例尺宜选用1:5000~1:10000,具体调查范围应根据厂址周边地质环境确定。
2 测绘内容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及其平面分布、断层性质及其规模与展布、岩体节理裂隙及统计,以及岩溶、塌陷、滑坡、崩塌、泥石流、火山、永久冻结带、井泉等。
3 调查应采用布线踏勘、点线结合方法,对重要地质现象应追踪定位。对可能的主厂房布置区应提高调查精度,必要时应对覆盖层发育的主厂房区开展井、槽探等调查,以获取更多的地质信息。对重要的地质现象(断层、不良地质作用)应现场手绘。
4 应将测绘范围内获取的重要的地质现象及可能的主厂房布置区内重要地质界线,填绘在比例尺为1:5000~1:10000的地形图上。
5 应结合工程地质钻孔和调查资料,至少形成2条贯穿厂址并相交的实测工程地质剖面。
4.2.2 厂址工程地质钻探和测试应根据厂址地形地貌和场地复杂程度等地质条件,兼顾初步的主厂房布置,有针对性地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厂址勘探孔不应少于5个,勘探孔宜按十字交叉形布置,间距不宜大于500m;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厂址,勘探孔数量应适当增加;钻孔深度应为预计设计厂坪标高以下30m~60m;
2 每一主要岩、土层应采取3组及以上的试样;
3 勘探孔内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竖向间距宜为2m~3m;
4 每个厂址应布置不少于3个波速测试孔;
5 每个厂址应布置不少于3个声波测试孔;
6 室内岩石试验项目应包括岩矿鉴定、密度、单轴抗压强度和岩块声波波速测试等,提供的参数应包括岩石密度、(饱和、干燥)单轴抗压强度、软化系数和压缩波速度等;
7 土工试验项目应包括含水率、密度、土粒比重、界限含水率、颗粒分析、固结试验和抗剪强度试验,提供的参数应包括天然含水量、密度、比重、孔隙比、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塑性指数、颗粒级配、黏粒含量、压缩系数、压缩模量、黏聚力和内摩擦角等。
4.2.3 本阶段应根据场地岩土工程条件采用适宜的工程物探方法,应查明覆盖层厚度、基岩面起伏变化特征,判断场地是否存在可能的隐伏构造、破碎带、软弱带等。
4.2.4 在河岸、海岸及山丘边坡地区,应对岸坡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调查,并应作出初步分析和评价。
4.2.5 本阶段水文地质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4.2.6 当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厂址适宜性的特殊工程地质现象时,宜进行专门研究。
4.3 厂址普选工作
4.3.1 厂址普选工作应搜集、分析、研究已有地质资料,在图上确定可能厂址,进行厂址踏勘调查;必要时可对部分厂址开展针对性的工程地质调查工作。
4.3.2 厂址普选报告应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以及可能通过厂址区的断裂进行分析,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等应作出初步评价,分析可能的颠覆性因素,并应提出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方面厂址适宜性的意见。
5 可行性研究阶段
5.1 一般规定
5.1.1 开展可研勘察工作前,应取得下列资料:
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地质等资料,区域水文地质资料;
2 压覆矿产、人类活动遗址及有关地下工程资料;
3 比例尺1:1000或1:2000的地形图;
4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任务书。
5.1.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在搜集已有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水文地质调查、工程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等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查明厂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特征,重点查明断裂的规模及展布;
2 应查明厂区范围内地层的成因、时代、分布和风化特征,提供初步的静态和动态物理力学参数;
3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对河岸、海岸、边坡的稳定性作出初步评价;
4 应判断抗震设计场地类别,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初步判定场地地震液化的可能性;
5 应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和环境水文地质基本特征。
5.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适宜性评价考虑的因素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的规定。
5.2 勘察工作布置原则和技术要求
5.2.1 工程地质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绘范围应为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应小于2km2,比例尺宜选用1:1000~1:2000;
2 测绘内容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及分布、断层性质及规模、岩体节理裂隙及统计,以及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采空区、地震液化等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
3 应采用布线踏勘、点线结合方法,对重要地质现象追踪定位,必要时应对覆盖层发育的主厂区布置探槽或探井;
4 重要的地质现象应进行现场素描;
5 重要的地质现象和地质界线应现场直接勾绘在地形图上;
6 宜形成至少3条贯穿主厂区、相交的实测工程地质剖面,每个核岛不应少于1条剖面。
5.2.2 工程地质钻探和测试工作应根据厂址地形地貌和场地复杂程度等地质条件,结合总平面布置方案,有针对性地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应结合地形、场地复杂程度、地质条件采用网格状布置,勘探孔间距宜为100m~150m,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厂址,勘探孔数量应适当增加。控制性勘探孔应按建(构)筑的位置结合地质条件布置,数量宜为勘探孔总数的1/3~1/2。
2 核岛和常规岛中轴线应布置勘探线,勘探孔间距应适当加密,并应满足主体工程布置的要求。
3 核岛区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1.5倍~2.0倍反应堆厂房直径;核岛区一般性勘探孔,当基岩面埋深较浅时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小于10m,当基岩埋深较深时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不小于10m。
4 常规岛区的勘探孔,当基岩面埋深较浅时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小于10m,当基岩面埋深较深时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不小于10m。
5 水工构筑物勘探孔深度应按照本规范第8章确定。
6 每一主要岩土层均应采取不少于6组试样。
7 岩土室内试验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外,还应包括岩石单轴压缩变形试验和土的渗透试验,应提供岩石弹性模量、剪切模量、泊松比以及土的渗透系数等。
8 水样应结合水文地质调查采取,每个水文地质单元不应少于2组,应进行水质分析,判定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9 当需要时,可采取土样进行土的腐蚀性试验,判定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2.3 可行性研究阶段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岛区应布置单孔波速测试孔,可布置跨孔波速测试,测定岩土层的剪切波速和压缩波速,计算动态力学参数;
2 应采用声波测井测定岩体的压缩波速度,评价岩体的完整程度和风化程度;
3 应根据地层条件布置标准贯入、动力触探、静力触探、旁压试验、十字板剪切试验或扁铲侧胀试验等,宜根据场地情况布置载荷试验。
5.2.4 可行性研究阶段,每个核岛和常规岛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1个;每个核岛区至少应有1个单孔波速测试孔。
5.2.5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物探工作布置应与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工作相结合,应查明基岩和覆盖层的组成、厚度和工程特性;应查明基岩埋深、风化特征、风化层厚度;应查明隐伏岩体的构造特征、软弱带和洞穴的分布;应查明水下地层分布和基岩面起伏变化情况。工程物探工作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多种物探方法进行综合探测;
2 探测线宜垂直地层和构造线的走向布置,工程物探测线宜与地质剖面线重合;
3 每个核岛宜布置纵、横两个方向的物探测线。
5.2.6 可行性研究阶段水文地质调查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2.7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需要,进行边坡和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具体要求应按本规范第9章、第10章的规定执行。
6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6.1 一般规定
6.1.1 本阶段应包括初步设计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勘察。核岛、常规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初步设计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勘察可合并进行,称为详细勘察,应同时满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其他建(构)筑物的勘察根据设计阶段可分别进行勘察。
6.1.2 本阶段勘察可分核岛、常规岛、水工构筑物和附属建筑四个地段进行,勘察工作应针对具体建(构)筑物进行布置。
6.1.3 勘察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具有坐标系统和地形等高线的厂区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2 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任务书;
3 主要建(构)筑物结构特点、荷载组合特点、基础形式及布置、基础埋置深度;
4 前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6.1.4 本阶段勘察应依据前期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方案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一步查明勘察区内断层分布、性质及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2 应查明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作出详细评价,并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议;
3 应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岩土成因、类别、分布,并应提供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4 应查明各建筑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
5 应提出各建(构)筑物地基基础的建议,必要时应提出地基处理方案;
6 应对与设计和施工有关的问题作出评价与建议。
6.1.5 本阶段勘察报告中应对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岩土工程问题或环境地质问题进行预测,并应提出监控和预防措施的建议;应对本阶段补充勘察或下一阶段勘察及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检测和监测提出建议。
6.2 勘察工作布置原则和技术要求
6.2.1 本阶段应根据各类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场地地基的复杂程度确定勘探和测试内容,并应按不同建筑地段实施勘察和进行岩土工程评价。
6.2.2 工程地质测绘工作应充分搜集前期已完成的工程地质测绘成果资料,宜根据现场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补充适量的调查工作,布置适量的探井、探槽,应查明建筑场地的重点工程地质问题。
6.2.3 核岛地段勘察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钻孔布置、数量、深度及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应堆厂房的钻孔数量不应少于5个,应布置在反应堆厂房周边和中部;当场地岩土工程条件较复杂时,可沿十字交叉线加密或扩大范围。勘探点间距宜为10m~30m。
2 钻孔数量应能控制核岛地段地层岩性分布,并应满足原位测试的要求。每个核岛钻孔总数不应少于10个,其中控制性钻孔不应少于钻孔总数的1/2,取样与原位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钻孔总数的1/2。
3 控制性钻孔深度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1.5倍~2.0倍反应堆厂房直径,一般性钻孔深度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10m,非岩石地基和极软岩、软岩地基一般性钻孔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不少于10m,并应满足建立土体模型所需的深度。
4 当反应堆厂房为非岩石地基和极软岩、软岩地基时,应进行载荷试验和旁压试验,试验数量应满足统计要求,每个反应堆厂房不应少于1个载荷试验点和2个旁压试验孔,旁压试验的测试深度为基础底面以下1.0倍~1.5倍反应堆厂房直径。
5 每个核岛地段应布置1孔~3孔进行单孔波速测试,测试深度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10m。
6 每个核岛地段应布置2孔~4孔进行声波测井,测试深度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以下10m。
7 每个核岛地段宜测定电阻率参数。
6.2.4 设计阶段勘察应在反应堆厂房位置进行跨孔法波速测试,每个反应堆厂房测试组数不应少于1组,测试深度应达到控制性钻孔深度。
6.2.5 常规岛地段勘察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钻孔布置、数量、深度及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应沿建筑物轮廓线、轴线或主要柱列线布置。钻孔间距和数量应考虑场地岩土条件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每个常规岛钻孔总数不应少于10个,钻孔间距宜为30m~50m。其中控制性钻孔不宜少于钻孔总数的1/3,取样与原位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钻孔总数的1/2。
2 对岩质地基,控制性钻孔深度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少于3m,一般性钻孔深度应进入基础底面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1m~2m;对非岩石地基,控制性钻孔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不少于10m,一般性钻孔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3m~5m。
3 每个常规岛应布置不少于1组单孔波速测试,测试深度应达到控制性钻孔深度。
4 每个常规岛应测定电阻率参数。
5 应根据设计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在汽轮机厂房基底处测定地基刚度系数、阻尼比和参振质量等。
6.2.6 水工建(构)筑物的勘察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
6.2.7 附属建筑地段勘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对建筑物与构筑物的规定执行。每个与核安全有关的建筑物不应少于1个控制性钻孔,钻孔深度应达到基础底面以下中等风化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700m/s的地层3m,并应进行单孔波速测试。
6.2.8 当发现需要查明的地质问题或建筑物平面位置有变化时,应进行适量的补充勘察工作,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第6.2.7条的规定。
6.2.9 岩土试样可利用钻孔、探井、探槽采取,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取样孔数量不应少于钻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试样不应少于6组;
3 基岩应根据不同岩性和风化程度分别取样,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岩层应采取6组以上的岩样;
4 原状土试样的取样设备、操作、试样质量及储存、运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岩石试样在采取、运输、储存和制备过程中应避免岩样受损。
6.2.10 本阶段勘察的原位测试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第6.2.7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场地岩土性质和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测求岩土的工程特性参数,每个建筑地段每一主要岩土层的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个。
6.2.11 水文地质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量测孔内地下水水位;
2 应根据岩土层的含水条件选择压水试验、注水试验或抽水试验等,测求岩土体的渗透性参数,压水试验在每个核岛不应少于2个钻孔;
3 每个场地应针对不同地下水类型和地下水位以上的土体分别采取不少于2件水样和土样进行腐蚀性测试。
6.2.12 岩土室内试验项目可根据场地岩土类型和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表6.2.12选用。核岛和其他核安全相关建筑物,除了进行岩土常规物理力学试验外,尚应测定岩土的动弹性模量、动泊松比、动剪切模量、阻尼比等指标。每个建筑地段每一主要岩土层常规物理力学试验的数据不应少于6个,动力试验的数据不应少于3个。
表6.2.12 岩土室内试验项目
注:1“√”表示应做试验项目;
2“+”表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试验项目;
3“—”表示不需要做的试验项目。
7 工程建造阶段
7.1 一般规定
7.1.1 本阶段勘察应对前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成果现场检验,应进行工程建设开始后的现场监测,并应对施工中发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补充岩土工程勘察工作。
7.1.2 在本阶段勘察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 技术任务书;
2 已有勘察成果;
3 带坐标位置的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4 岩土工程设计文件。
7.2 勘察工作技术要求
7.2.1 应对核岛、常规岛、安全厂用水泵房、安全厂用水管廊基坑、安全厂用水取排水隧洞、核安全相关边坡和大型常规人工边坡等进行地质编录;宜对主厂区正挖地坪进行地质编录;应对其他建(构)筑物基坑进行验槽。
7.2.2 主厂区正挖地坪编录比例尺宜采用1:500~1:1000;基坑负挖地质编录比例尺宜采用1:100~1:200。
7.2.3 地质编录应以直观观测为主,需要时可采用回弹仪、点荷载试验、轻型动力触探等简易仪器与方法作为补充。地质编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对施工揭露的地层岩性、岩体风化程度、地质构造、岩体结构面、地下水状况进行编录,必要时拍摄照片或录像;
2 施工揭露的地质条件应与前期勘察成果相对比,确认设计条件;
3 应依据编录结果,进一步评价地基、基坑边坡、隧洞、人工边坡的稳定性;
4 应对施工中发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补充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建议。
7.2.4 基坑验槽应以直观观测为主,对非岩石地基可采用轻型动力触探或其他简易机具进行检验。验槽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分布、性质、地下水情况;
2 地基条件与前期勘察成果的对比,确认设计条件;
3 对施工中发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补充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建议;
4 必要时拍摄照片或录像。
7.2.5 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在建造期间应进行监测,常规建筑物宜根据场地条件、岩土特点、建筑物重要性等来确定是否开展监测工作。建(构)筑物的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可包括支护结构应力应变、坑壁变形、基坑周边的地面变形、对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影响、地下水位、地下水渗漏、深基坑开挖引起的基底回弹或隆起监测等;
2 建筑物变形监测应包括沉降、水平位移、倾斜的监测;
3 边坡监测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 隧洞监测内容可包括洞壁的应力应变、支护结构的应力应变、地下水情况、对邻近工程和地下设施的影响监测等;
5 堤、坝的变形监测应包括沉降和水平位移监测。
7.2.6 大面积填方工程应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宜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土体变形、孔隙水压力监测和地面沉降的长期观测。
7.2.7 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地下水的监测根据需要开展,监测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8 水工构筑物
8.1 一般规定
8.1.1 核电厂水工构筑物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勘察、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和工程建造阶段勘察进行。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水工构筑物工程建造阶段勘察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8.1.2 勘察工作内容、方法和工作量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 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工程规模及结构特点等,应重点考虑水工构筑物与核安全的相关性;
2 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的复杂程度及研究程度;
3 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4 当地类似的工程建设经验。
8.1.3 核电厂水工构筑物应根据与核安全的相关性,划分为核安全相关水工构筑物和常规水工构筑物。
8.1.4 核安全相关水工构筑物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第8.7节相应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应取本规范第8.2节~第8.7节中相应规定的较小值,勘探孔深度应取较大值。
2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进行单孔波速测试,必要时可布置跨孔法测试。应至少有1个波速测试孔进入中等风化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700m/s的地层3m。
3 对土质地基应通过室内试验提供土的动态力学参数。
4 岩石室内试验应提供静态和动态参数。
8.2 泵 房
8.2.1 泵房勘察应着重研究下列问题:
1 对岸边泵房应搜集岸坡形态、冲淤及变化情况、最高及最低水位、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水的运动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等资料,应分析评价基坑开挖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
2 应提供基坑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抗浮水位,应分析评价基坑开挖边坡的稳定性,并应提出基坑开挖坡角建议值或边坡支护设计方案建议和基坑开挖控水(排水、隔水、降水、截水)措施的建议。
8.2.2 泵房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搜集利用厂址区已有资料,进行工程地质调查、测绘、工程物探等工作,进一步查明对泵房可能有影响的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宜与厂址区勘察同步进行,厂址区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兼顾泵房区域,对于核安全相关泵房不应少于1个钻孔,钻孔深度应进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或压缩层底面以下5m~10m。
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规模综合确定,每个泵房宜布置1个~3个钻孔。岩石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基底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5m~10m。非岩石地基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不小于10m,预计深度内遇基岩应进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小于3m。
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勘探孔应沿建筑物周边和轴线布置,并应考虑基坑开挖边坡或支护设计的需要,勘察范围宜扩大至开挖边界以外。勘探点间距宜为25m~50m,遇地质条件复杂、地层变化较大时宜加密勘探点。岩石地基控制性钻孔深度应进入基底标高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5m~10m,一般性钻孔深度应进入基底标高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3m~5m;非岩石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不小于10m,一般性钻孔应进入压缩层底面以下3m~5m;若有岸坡滑动时,所有钻孔均应进入最深滑动面以下3m~5m;控制性钻孔不应少于钻孔总数的1/3。
5 宜布置波速测试孔,测求各岩土层的剪切波和压缩波速度,划分场地类别,计算岩土的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动泊松比。
6 对于岩石地基宜采用声波测试查明岩体完整程度、软弱夹层的分布,划分基岩风化程度等级。
7 宜选用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和压水试验等水文地质测试方法,测求各岩土层的渗透性参数。
8 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地层,均应采取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或者进行原位测试,提供设计所需参数;取样孔和原位测试孔不应少手勘探孔总数的1/2。
8.3 冷 却 塔
8.3.1 冷却塔的勘察应着重查明塔基础下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基的均匀性和漏水对地基岩土性质的影响,并应推荐地基基础方案。
8.3.2 冷却塔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充分搜集利用厂址区已有资料,补充必要的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进一步查明可能对冷却塔有影响的地质构造、不良地质作用。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宜与厂址区勘察同步进行,每个冷却塔位置不宜少于1个钻孔,钻孔深度应进入基底以下30m~40m,预计深度内遇基岩应进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小于5m。
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勘探点应沿环形基础和冷却塔内部呈网格状布置,冷却塔中心应布置勘探点。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宜为50m~100m。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基底以下30m~40m,需采用桩基时钻孔深度应进入可能的桩端持力层以下10m~15m,预计深度内遇基岩应进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小于5m。
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对于拟采用天然地基的勘察场地,勘探点应沿环形基础和内部构筑物柱网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25m~50m,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基底以下30m~40m,并应满足下卧层验算和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要求,预计深度内遇基岩应进入基底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小于5m。对于拟采用桩基的场地,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和深度应满足桩基勘察的有关要求。
5 宜布置波速测试孔,测求各岩土层的纵、横波速度,划分场地类别,计算岩土的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动泊松比。
6 对于岩石地基宜采用声波测试查明岩体完整程度、软弱夹层的分布,应划分基岩风化程度等级。
7 宜选用抽水试验、注水试验和压水试验等水文地质测试方法,测求各岩土层的渗透性参数。
8 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地层,均应采取试样进行室内试验或者进行原位测试,提供设计所需参数;取样孔和原位测试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8.4 堤 和 坝
8.4.1 堤和坝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查明岸边和水底地貌形态;
2 应查明滑坡、崩塌、冲刷、潜蚀、淤积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规律,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3 应查明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和工程性质,评价特殊性岩土对工程建设的影响;
4 应提供基础设计、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参数,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8.4.2 堤和坝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搜集资料或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水上工程物探,查明陆域和水域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特征、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等。
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结合水下地形布置勘探孔,并应考虑河岸、海岸类型和最大冲刷深度。宜垂直河床或海岸布置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200m~400m,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地面以下40m,且应进入坚硬的土层或密实的碎石土层3m~5m,预计深度内遇基岩应进入基岩2m~3m。
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宜平行于堤、坝轴线布置1条~3条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宜为100m~20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加密。控制性钻孔深度应进入地面以下40m,一般性钻孔深度应进入地面以下30m。预计深度内遇基岩应进入基岩2m~3m;遇坚硬的土层或密实的碎石土层,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孔深;遇软弱土层应视情况加深或钻穿软弱土层。控制性钻孔不应少于钻孔总数的1/3。取原状土样孔不应少于钻孔总数的1/3,其余勘探孔为原位测试孔。
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勘探线应平行于堤、坝轴线布置,主勘探线应布置在堤、坝中心线,主勘探线两侧宜各布置一条辅助勘探线,主勘探线上勘探点间距宜为30mm~100m,辅助勘探线上勘探点间距宜为60m~200m,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主勘探线和辅助勘探线上的钻孔应能形成横断面。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满足稳定性和变形验算的要求,或进入基岩不小于3m,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穿过主要受力层,进入稳定硬土层2m~3m。控制性钻孔不应少于钻孔总数的1/3,取样和原位测试孔不宜少于钻孔总数的2/3。对于软土宜采用十字板剪切试验测定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和灵敏度。
8.5 隧 洞
8.5.1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通过搜集区域地质资料,现场踏勘和调查,了解拟选方案沿线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并应作出可行性评价,选择合适的洞址和洞口,且应根据工程需要布置勘探工作量。
8.5.2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工程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等勘察手段,初步查明隧洞沿线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隧洞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场地地震地质背景;
2 应查明隧洞沿线地形、地貌特征;
3 应查明隧洞沿线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特征及岩体的风化程度;
4 应查明隧洞区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体的分布及地表水体与地下水的关系;
5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对隧洞的影响;
6 应查明地应力分布情况,地温是否异常,是否存在有害气体;
7 应提供有关物理力学参数;
8 应对隧洞围岩进行分类,分析评价洞体和洞口的稳定性;
9 应分析评价隧洞穿越地段的地面建筑物、地下构筑物等已有工程和隧洞的相互影响。
8.5.3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宜为1:1000~1:2000,测绘范围宜为隧洞外侧各50m,对于隧洞进出口及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绘范围。
2 对于前期资料和勘察过程中发现的隐伏断层、构造破碎带、溶洞等宜采用浅层地震剖面法或其他有效物探方法进行查明。
3 勘探孔宜布置在隧洞外侧3m~5m处,对于水下隧洞宜布置在隧洞外侧6m~8m的位置。勘探孔布置应根据场地地质条件确定,间距宜为100m~300m,且数量不宜少于3个,在洞口位置和洞身不同地貌、不同地质单元处均应有勘探孔控制。取样孔和原位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进出口存在高边坡时,应按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土质隧洞钻孔应进入设计洞底标高以下10m~20m,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稳定分布的硬土层孔深可适当减小;岩质隧洞钻孔应进入设计洞底标高以下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层3m~5m。
5 勘探揭露的每一主要地层均应取样,当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水样;当存在有害气体时应测试有害气体成分和含量;当地温异常时应测定地温;对于高应力区应测定地应力。
6 宜进行波速测试。
7 对岩质隧洞宜进行声波测井。
8 对于土质隧洞和全风化、强风化岩石应根据岩土层的性状选用适当的原位测试方法,测试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指标。
9 钻孔应进行水位观测和水文地质参数测试,宜测定含水层的孔隙水压力。
8.5.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进一步查明隧洞沿线地形、地貌特征。
2 应查明隧洞沿线地层岩性及地质构造特征。对于岩质隧洞应着重查明岩体的风化程度,破碎带、软弱夹层的位置、规模、产状和力学性质,结构面特征及结构面与隧洞的组合关系;对于土质隧洞应着重查明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工程性质。
3 应查明隧洞区地下水的类型、水位、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体的分布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关系。预测开挖期间出水状态、涌水量,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的类型、性质、分布,分析评价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对隧洞的影响,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对于深埋及高地应力地区的隧洞,坚硬、致密、性脆岩体应预测岩爆的可能性,较软岩应预测塑性变形的可能性。
6 应分段进行隧洞围岩工程地质分类,确定各类围岩的物理力学参数,评价洞口和洞体的稳定性,提出隧洞开挖方式、围岩支护及排水措施等建议。
7 应查明隧洞位置及邻近地段的地面建筑和地下构筑物及管线情况,预测隧洞开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8 当需要采用掘进机开挖隧洞时应查明岩石的抗磨性,在含有大量石英或其他坚硬矿物的地层中应查明其含量。
9 采用盾构法施工隧洞应重点查明卵砾石地层、高灵敏度软土、松散砂层、承压水含水层、软硬混合地层及地层中障碍物的分布情况,并评价其对盾构施工的影响。
8.5.5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阶段的工程地质测绘工作应进一步查明隧洞进出口部位的工程地质条件、隧洞沿线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情况。
2 对于前期资料和勘察过程中发现的隐伏断层、构造破碎带、溶洞等应采用钻探与工程物探方法进一步查明。
3 勘探孔宜布置在隧洞外侧3m~5m处,对于水下隧洞宜布置在隧洞外侧6m~8m处。勘探孔的位置和数量应视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而定,勘探孔间距宜为50m~150m,岩石隧洞、工程地质条件简单、洞顶埋深较大的隧洞可取较大值,土质隧洞、浅埋隧洞宜取较小值;隧洞进出口处、不同的地质单元、重要的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特殊岩土分布地段均应有钻孔控制,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段宜加密勘探孔;进出口存在高边坡时,应按本规范第
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勘探孔深度可按本规范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5 采取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原位测试及水文地质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5.3条的有关规定。
8.5.6 工程建造阶段应在隧洞开挖或导洞开挖过程中进行地质编录,并应结合监测成果,检查验证前期勘察的地质资料和结论,应对可能出现的地质问题进行预报,当发现与勘察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修正围岩工程地质分类,并应提出修改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建议。水下隧洞宜采用超前勘探验证前期资料,预报前方地质情况。
8.6 管 道
8.6.1 管道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容:
1 管道沿线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特征,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范围及对管道工程的影响;
2 管道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河谷、沟渠地段的岩土工程条件,管道穿越河谷的地段尚应对河床、岸坡的稳定性进行评价;
3 环境水和土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性;
4 存在饱和砂土、粉土的场地应进行液化判别;
5 当采用非开挖工法时,除应查明岩土工程条件外,尚应分析评价施工可能产生的地面沉降及对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的影响;
6 必要时进行土壤电阻率测定。
8.6.2 管道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宜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范围宜为管道两侧各50m,测绘比例尺宜为1:1000~1:2000;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针对前期工作遗留的工程地质问题、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段和管道穿、跨越地段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测绘工作。
2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宜根据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分区布置勘探工作量,不同地貌单元、不同地质单元应有勘探孔控制,对可能采用穿越或跨越的地段宜布置勘探孔,取样和原位测试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勘探孔深度应进入管道或支墩底标高以下5m~10m,遇软弱地层应适当加深;管道穿越河谷地段勘探孔深度应达到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5m。
3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勘探孔应沿管道中线布置,勘探孔间距应视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工程的重要性确定,沿线勘探孔间距宜为50m~200m,在每个地貌单元及交界处、管道转角处均应布置勘探孔;每个穿越或跨越地段不宜少于2个勘探孔,管道穿越河谷地段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取样和原位测试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勘探孔深度应进入管道或支墩底标高以下不小于5m,预计深度内遇软弱地层应适当加深,遇基岩时可适当减小孔深。
4 勘探孔宜选择钻探和静力触探试验相结合的方法。
5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位高出管道底标高的场地,或需要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应进行水文地质测试,提供岩土体的水文地质参数。
6 应对地下水和土体进行腐蚀性测试,判断地下水和土对管道的腐蚀性。
8.7 取水头部和闸门井
8.7.1 取水头部和闸门井勘察应重点查明岸坡形态、冲淤及变化情况、最高及最低水位、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水的运动对岸坡稳定性的影响、岸边滑坡及崩塌对岸坡稳定性和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8.7.2 取水头部和闸门井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初步设计阶段宜开展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重点查明岸滩变迁及水动力地质作用对岸滩变迁的影响、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等;
2 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勘探孔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进行布置,并宜有垂直于岸线的勘探线,勘探孔间距宜为50m~100m。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和构筑物特征综合确定,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钻穿压缩层,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设计基底标高以下5m~8m,当预计深度内遇基岩时,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体不小于3m,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岩石不小于1m;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
3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勘探孔应根据建筑物轮廓按周边和中心布置,同时应满足基坑设计、施工和岸坡稳定性评价的需要,勘探孔间距宜为15m~50m,当遇地质条件复杂时宜加密勘探孔。勘探孔深度应与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勘探孔深度相同。当有岸坡滑动危险时,所有钻孔均应进入最深滑动面以下3m~5m。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当采用桩基时,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和深度应满足桩基勘察的有关要求。
4 取样和原位测试孔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对于软土层可选用静力触探试验、旁压试验和十字板剪切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分层,测定土的变形、强度等指标。
5 宜采用波速试验测定岩土的弹性波传播速度,划分场地类别,计算岩土的动弹性模量、动剪切模量、动泊松比。
9 专门岩土工程勘察
9.1 断 裂
9.1.1 厂址存在断裂时,应进行断裂勘察,查明断裂的位置、规模和性质,分析断裂活动性,评价断裂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影响。
9.1.2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通过工程地质测绘、井探、槽探和必要的工程物探、钻探,查明地面出露断裂的位置、规模和性质,根据本阶段的地震地质调查结果,确认断裂的活动性。对于非能动断层,应初步评价断裂对地基的影响。
9.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井探、槽探、工程物探和必要的钻探,并应查明断裂的位置、规模和性质;对新发现的断裂尚应根据本阶段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断裂的活动性。对可能通过核岛、常规岛和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的非能动断层,宜查明断裂的主要工程特性指标,评价断裂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必要时应提出避让的建议。
9.1.4 设计阶段应进行钻探、工程物探和必要的井探、槽探,应查明断裂的位置、规模和性质,对新发现的断裂尚应查明活动性。对通过核岛、常规岛和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的非能动断层,应采用原位测试、室内试验方法,测定密度、波速、模量、抗剪强度等主要物理力学指标,应评价断裂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并应提出处理方案的建议,场地条件许可时应提出避让的建议。
9.1.5 厂坪开挖整平后,对开挖揭露的断裂应进行地质编录,辅以必要的钻探和工程物探,查明断裂的分布、产状、规模、性质、破碎带宽度、围岩特征等,编录比例尺宜为1:100~1:500;对新发现的断裂尚应查明活动性。对通过核岛、常规岛和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的非能动断层,应评价其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并应提出处理方案的建议,场地条件许可时应提出避让的建议。
9.1.6 建筑物基坑开挖后,应检查上覆地层中的断裂是否延伸到地基,并应查明是否存在新的断裂。对于新发现的断裂,应查明规模、分布和活动性。对通过核岛、常规岛和其他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基的非能动断层,应进行勘察,并应评价断裂对地基的影响、提出处理方案的建议。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开挖揭露的断裂应进行地质编录,编录比例尺宜为1:50~1:200,结合井探、槽探和典型剖面研究,查明断裂的平面分布和产状、断距、断层物质或软弱夹层的性质、结构、胶结状态、风化程度、破碎带宽度、围岩特征等;
2 应采用钻探、工程物探等方法查明断裂的空间分布;
3 对于具有一定宽度的破碎带,应采用波速测试测定波速,提供动剪切模量、动弹性模量、动泊松比、阻尼比等参数;根据评价需要和破碎带特征,可采用动力触探、载荷试验、现场剪切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和密度试验、剪切试验等室内试验方法,提供破碎带的密度、模量、抗剪强度等物理力学指标和承载力;
4 必要时,勘察范围应扩大至场地开挖范围之外。
9.2 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
9.2.1 当厂址及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时,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勘察。
9.2.2 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9.2.3 岩溶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岩溶勘察应查明场地岩溶及地表塌陷的形态、分布、规律及岩溶发育程度,评价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并提出处理措施;
2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工程物探和必要的钻探,初步查明岩溶的发育条件、发育程度,并应对岩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作出基本评价;
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工程物探、钻探和必要的测试相配合的综合勘察方法,查明岩溶和地面塌陷的形成条件、分布和发育规律,预测岩溶发展趋势,评价场地岩溶发育程度及处理难易程度,并按场地岩溶的发育程度进行分区;
4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采用以钻探为主的多种勘察方法,进一步查明建筑场地岩溶洞隙、土洞、地表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规律,以及基岩面的起伏情况,并应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
5 建造阶段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补充勘察。
9.2.4 滑坡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滑坡勘察应查明滑坡的范围、规模、地质背景、性质,分析滑坡产生的原因,评价滑坡稳定性和危害程度,预测滑坡发展趋势,并应提出防治方案或整治措施的建议;
2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通过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工程物探或钻探,查明滑坡的地质背景、形成条件和规模,并对滑坡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作出基本评价;
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和必要的测试等多种方法,进一步查明滑坡的范围、规模、性质,评价滑坡稳定性和危害程度,预测发展趋势,并应提出防治方案或整治措施的建议;
4 设计阶段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进一步查明滑坡的各要素及影响滑坡稳定性的因素,提供滑坡稳定性评价和滑坡防治或整治所需的岩土参数,提出防治方案或整治措施;
5 当滑坡可能影响与核安全有关的抗震Ⅰ、Ⅱ类建(构)筑物的安全时,滑坡稳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9.2.5 危岩和崩塌的勘察应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应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应查明危岩和崩塌的分布范围、规模、类型及稳定程度,评价危岩和崩塌的危害程度,并应对工程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9.2.6 泥石流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查明形成条件、类型、规模、发育阶段、活动规律,应对工程场地适宜性作出评价,并应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
2 应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测绘和调查范围应包括厂址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测绘比例尺,对全流域宜采用1:25000~1:50000,对流域中下游和厂址区宜采用1:5000~1:10000;
3 当需要对泥石流采取防治措施时,应进行勘探测试,进一步查明泥石流堆积物的性质、结构、厚度、固体物质含量、最大粒径、流速、流量、冲出量和淤积量等。
9.2.7 不良地质作用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提供不良地质作用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
2 对于岩溶,应给出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对滑坡,应提供滑坡的形态要素、性质、平面图、剖面图和岩土工程特性指标;对危岩和崩塌,应提供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对泥石流,应划分泥石流类型,阐明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分布和特征,并应提供专门的工程地质图;
3 应分析和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对场地稳定性、适宜性的影响;
4 应提出不良地质作用防治和监测的建议。
9.3 液 化
9.3.1 当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地震液化可能性判别,液化判别深度应至地面以下20m。
9.3.2 当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面下存在饱和黄土、饱和卵砾石时,液化可能性宜进行专门评估。
9.3.3 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场地饱和砂土和粉土的液化判别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液化判别采用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N0的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 50267的有关规定。
9.3.4 其他常规建筑物的地震液化判别,除设计另有要求之外,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
9.3.5 地震液化判别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建筑地段或单体建筑场地,为判别液化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2 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试验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m~1.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
3 当考虑建筑物与地基共同作用判断抗震Ⅰ类建筑物地基液化时,应提供砂土和粉土的抗液化强度指标,并宜提供砂土和粉土的动强度。
9.3.6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和场地液化等级。
9.3.7 当与核安全有关的建(构)筑物地基判别为液化时,应对地基采取有效抗液化措施,全部消除液化影响。对其他常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重要程度、地基的液化等级,采取合适的抗液化措施。
9.4 天然建筑材料
9.4.1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应查明各种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储量、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
9.4.2 天然建筑材料料场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尽可能减少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2 应先近后远,先集中后分散,并应注意各种料源的比较;
3 应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确需占用时,应保留还田、还林土层;
4 应避免因料场的开挖而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和危及岸滩、边坡稳定;
5 宜有较好的开采和运输条件;
6 当核电厂场地施工开挖渣料质量符合要求时,宜优先利用开挖渣料。
9.4.3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宜划分为普查、初查及详查三个阶段,并宜在核电厂的施工图设计阶段之前完成。
9.4.4 普查阶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察工作宜在规划工程场地周边地区进行,并应遵循先近后远的原则;
2 应搜集当地有关天然建筑材料开采和使用情况的资料;
3 应了解勘察范围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周边环境条件;
4 应了解勘察范围内可用的天然建筑材料种类、分布位置、质量,并应估算储量。
9.4.5 初查阶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砂砾料应初步查明料层的厚度、物质组成及颗粒级配、夹层的分布及性质,地下水位、上覆无用层厚度等;对石料应初步查明地层岩性、矿物及化学成分,夹层分布、风化分带,结构面发育程度及充填物,覆盖层厚度,饱和单轴抗压强度、碱活性等物理、化学、力学性质;
2 应初步查明各种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和质量,各料场的开采和运输条件;
3 各种天然建筑材料初查储量应达到设计需要量的2.5倍~3.0倍。
9.4.6 详查阶段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砂砾料的成因、结构、层次、物质组成、颗粒级配,夹层的空间分布与性质,地下水位,上覆无用层厚度等;
2 应查明石料的岩性、矿物和化学成分、结构特征、夹层的空间分布,风化分带,结构面发育程度及充填物性质,覆盖层厚度,饱和单轴抗压强度、碱活性等物理、化学、力学性质;
3 应查明各种天然建筑材料的储量、质量,各料场的开采、运输条件,并应考虑开采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4 各种天然建筑材料详查储量应达到设计需要量的1.5倍~2.0倍;
5 应评价料场人工边坡的稳定性。
9.4.7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工作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遵循由面到点,由地面到地下,由近到远的原则,先进行地质调查与测绘,然后再因地制宜地综合利用各种勘探手段;
2 应当根据料场情况、地下水位、岩土特性和勘察阶段,选择钻探或井探等勘探方法;石料宜以洞探、钻探为主,坑探为辅;当采用物探手段时,应根据地形和岩土物性条件选择物探方法;
3 勘探剖面应根据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布置,宜沿岩相和岩性变化大的方向布置,勘探点应先疏后密,逐步增加并形成网格状;
4 取样组数和试验项目应根据天然建筑材料的种类、用途、料场面积、均匀性和勘察阶段等确定。天然建筑材料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5 料场地形图测量比例尺应根据料场的情况及勘察阶段来确定,普查阶段宜为1:10000-~1:5000;初查阶段宜为1:5000~1:2000;详查阶段宜为1:2000~1:1000。
9.4.8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报告,应阐明各料场的位置、储量、质量、开采和运输条件等内容,并应附必要的图件。
9.4.9 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DL/T 5388及《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10 边坡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核电厂人工边坡应分为核安全相关边坡和常规边坡。
10.1.2 核安全相关边坡应为边坡坡脚外小于1.4倍边坡高度范围,或坡脚外50m范围内存在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的边坡,及其他可能对核安全相关建(构)筑物安全产生影响的边坡。
10.1.3 常规边坡应为核电厂厂区及周边除核安全相关边坡以外的边坡。其中边坡高度大于3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大于15m的土质边坡应为大型常规边坡。
10.1.4 核电厂边坡勘察宜划分为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三个阶段。
10.1.5 核安全相关边坡和大型常规边坡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
10.2 边坡勘察内容和方法
10.2.1 边坡初步勘察可与厂区可研勘察合并或同时进行。边坡初步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及测试工作,应初步查明边坡区的地形地貌、边坡岩性和分布特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特征及分布等,应初步判断边坡的可能破坏模式并评价边坡的稳定性。边坡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搜集边坡区地质、水文、气象等有关资料;应搜集周边范围自然边坡和已有人工边坡的设计和稳定性情况资料;应搜集边坡附近建(构)筑物布置、结构类型、安全等级等资料;
2 工程地质测绘应包括边坡区和可能对边坡稳定性有影响的地段,测绘比例尺宜为1:1000~1:2000,应至少有2条垂直于边坡走向的代表性实测工程地质剖面;
3 勘探点宜结合厂址区勘察布置,对于核安全相关边坡或大型常规边坡,坡顶和坡脚均宜布置钻孔,间距应为100m~200m;应至少有一条垂直边坡走向的勘探剖面,每条勘探剖面上不宜少于3个勘探点;坡脚钻孔深度应进入边坡坡脚地形剖面最低点以下不小于3m,坡顶和坡体钻孔应穿过最深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地层不小于5m;
4 可根据场地条件开展工程物探工作,并应结合钻探,初步查明边坡区的覆盖层厚度、分布,及大型地质构造、地下水分布等;
5 应进行原位测试和室内岩土力学试验,初步提供边坡岩土体及重要结构面的物理力学参数;
6 对于核安全相关边坡和大型常规边坡,在初勘阶段宜设立地下水长期观测孔,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
10.2.2 边坡详细勘察应查明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及主要结构面物理力学参数等,并应对边坡岩体进行质量分级和稳定性分类,分析边坡变形破坏模式,验算边坡的稳定性。边坡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边坡区及可能对边坡稳定性有影响的地段,平面测绘比例尺宜为1:500~1:1000,剖面测绘比例尺宜为1:200~1:500。对于核安全相关边坡以及大型常规边坡,垂直于边坡走向的工程地质实测剖面不宜少于3条。
2 边坡勘探范围应包括边坡区及可能对边坡稳定性有影响的地段,岩质边坡勘探范围宜包括边坡区和坡顶以外不小于1倍边坡高度范围,土质边坡勘探范围宜包括边坡区和坡顶外不小于1.5倍边坡高度的范围。
3 勘探线宜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边坡重要性确定。核安全相关边坡勘探线间距不宜大于40m,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常规边坡勘探线间距不宜大于50m,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40m。勘探点包括钻孔、探井、探槽或探洞等,每条勘探线不宜少于3个钻孔。坡脚位置钻孔深度进入坡脚地形剖面最低点和支护结构基底以下不小于5m,其他钻孔应穿过最深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层不小于5m。
4 边坡区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每一土层采取试样不应少于6组,每一岩层不应少于9组,软弱层宜连续取样;对大型常规边坡稳定性起控制作用的岩土层剪切强度试验试样不宜少于9组;核安全相关边坡,对边坡稳定起控制作用的岩土层的剪切强度试验试样不宜少于12组。
5 试验和测试项目应根据边坡的地质条件、规模、重要性等特点确定,可按照本规范附录B执行;试验样品和现场试验地点应具有代表性。对控制边坡稳定性的软弱结构面,宜进行原位剪切试验;对核安全相关边坡和大型常规边坡,必要时可进行岩体应力测试、波速测试、动力测试、孔隙水压力测试和模型试验。
6 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结果综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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