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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8877-2008 (GB8877-2008) | | 中文名称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装、使用、维修安全要求 | | 英文名称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he Installa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60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020 | | 字数估计 | 12,135 | | 发布日期 | 2008-12-15 | | 实施日期 | 2010-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8877-1988 | | 引用标准 | GB 1002; GB 2099.1; GB/T 3187; GB 4208; GB 4706.1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在安装、使用、维修时的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对特殊环境中使用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
GB 8877-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装、使用、维修安全要求
GB 8877-2008 英文名称: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the installa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ICS 97.020
Y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在安装、使用、维修时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对特殊环境中使用的器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5 器具的安装、使用条件
5.1 额定电压为220V/50Hz和380V/50Hz的器具的电源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10%,额定电压
为42V及以下的器具的电源电压允许偏移范围为±10%。
5.2 使用0Ⅰ类、Ⅰ类器具场所的电气线路必须设置专用保护接地。且保护接地以及保护装置(熔断
器、低压断路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等)必须满足电气工程设计标准中的相应规定。
5.3 室内应设置符合配置供电线路负荷容量、满足使用数量要求的电源插座。
6 器具的安装
6.1 使用说明中要求专业人员安装的器具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或拆装。
6.2 0类器具只能安装在没有间接触电危险的场所。
6.3 Ⅰ类器具的接地系统必须可靠连接至建筑物中固定设置的保护接地上。导线连接处如为不同金
属时,应采取防止电化腐蚀的措施。
6.4 工作时产生高温的器具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6.5 高处作业,安装人员必须系牢安全带,并应遵照相应的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6.6 器具安装前应检查安装部位的强度,确保器具可靠固定。
6.7 器具安装过程中应确保不会因安装工具和安装部件坠落而发生意外。
6.8 安装时,首先应对用户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项目有:电源插座火线和零线正确、可
靠连接,接地系统的可靠性,开关、电表容量、供电线路负荷及线路材料规格选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
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向用户提出,并建议用户尽快采取解决措施。如需改装电源,应征得用户
同意并由具备电工作业资质的人员实施。
6.9 器具需要对墙壁进行钻孔的,安装前要充分检查和了解安装墙体的水管、电线走向,打孔位置避开
墙体的水管、电线位置,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
6.10 器具安装过程中,不应在安装现场进行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
6.11 器具安装完毕后,应对安装的器具及电源进行电气安装检查。
7 器具的使用
7.1 器具的使用者应详细阅读和了解使用说明,并按照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器具。
7.2 器具的电源插头应完全插入固定的电源插座中,且保证电源插头与电源插座接触良好。
7.3 当需要使用电源插座接线板时,应使用符合GB 2099.1要求的电源插座接线板,所接器具的总额
定电流值,不应超过原固定插座或线路的额定电流值。
7.4 不应从带插座的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器具。
7.5 对无自动控制的器具,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将电源切断。
7.6 工作时产生高温的器具不应放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类似环境中使用。
7.7 器具出现异常噪声、气味、温度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关闭开关,切断电源。
7.8 使用者不应拆卸器具,不应变更内部接线、部件和保护装置。
7.9 从插座上拔下插头时,应直接用手握持插头,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7.10 禁止以普通导电体或超出规定电流容量的熔断体替换器具和电源的熔断体。
7.11 使用者不应自行改变低压断路器或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整定值。
8 器具的维修
8.1 从事器具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
从事器具维修的单位应具有必要的维修设备,维修用仪器仪表的精度应符合标准要求。
8.2 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作业规程和维修作业规程,维修后的器具,应符合器具安全标准的要求。
8.3 应建立规范的维修记录,应保证维修者和用户各存一份。
维修记录主要内容有:
a) 维修日期;
b) 维修器具的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或产品编号;
c) 维修内容;
d) 维修者姓名及签字;
e) 保修期限。
8.4 制造商应按规定向维修者提供维修所需的合格零部件及维修指南(至少应包括电气线路图、拆装
方法、可替换的零部件规格型号等)。维修者应及时向制造商或销售商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8.5 器具在安全使用年限内进行维修时,维修者未经制造商同意不得改变原设计性能和参数、结构,也
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规格不符的零部件。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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