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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7145-2024 (GB/T17145-2024) | | 中文名称 |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导则 | | 英文名称 | Guidelines for recycling of used mineral oil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Z04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30.50 | | 字数估计 | 10,172 |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 实施日期 | 2024-11-28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17145-1997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7145-2024
Guidelines for recycling of used mineral oil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导则
ICS 13.030.50
CCS Z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T 17145-1997
2024-11-28发布
2024-11-28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 17145-1997《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与 GB/T 17145-1997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废矿物油”“废矿物油再生利用”“分子蒸馏”等再生利用技术工艺相关术语(见第
3章);
删除了废矿物油的分类(见1997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废油分级和废油回收利率相关条款(见1997年版的第5章、第6章);-
增加了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企业的一般要求(见第4章);-
更改了回收管理要求(见第5章,1997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再生利用过程要求(见第6章,1997年版的第7章);-
增加了环境保护要求(见第7章);-
增加了再生利用产物管理要求(见第8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15)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西南石油大
学、清华大学天津高端装备研究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江苏中吴长润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国安再
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天汉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南京佳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菲纳斯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循环经济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重庆工商大学、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常州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与土壤生态环境技
术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研究院、绍兴市柯桥区质量计量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秀腾、刘宇程、郑洋、赵巍、李铭、龚海峰、张雅静、张后虎、高东峰、
刘静、王恺、王春妹、孙波、王兆龙、谢佳华、刘玉滨、谢珺、薛银刚、王海燕、陈明燕、田宇、
严小飞、张迪、江友峰、谢春磊、高云山、刘杰、张占元、孟於冬、王健。
本文件于 199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废矿物油回收与再生利用的一般要求、回收管理要求、再生利用过程要求、环境保护
要求及再生利用产物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机械设备、动力装置、电力电器设备、金属加工及交通运输工具(汽车、火车、船
舶、飞行器)中产生的废机油、废液压油、废齿轮油、废汽轮机油、废变压器油、废防锈油、废溶剂
油、废切削油、废热处理油等废矿物油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和残渣等含矿物油废物,也不适用
于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的能源化利用和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34911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术语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1961 废矿物油类润滑油处理处置方法
HJ 60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 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NB/SH/T 0164 石油及相关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34911和 GB/T 419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矿物油 used mineral oil
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
不能继续被使用的矿物油。
3.2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 recycling of used mineral oil
将废矿物油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法,除去变质物和杂质,获得石油制品及其他产物的过程。
3.3
再生润滑油基础油 regenerated base oil
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工艺将废矿物油类润滑油中的变质物、杂质分离处理后得到的润滑油基础油。
[来源:GB/T 41961-2022,3.1,有修改 ]
3.4
分子蒸馏 molecular distillation
一种利用物质分子平均自由程差异,在高真空状态下将混合物中蒸发(挥发)出来的气相分子,在
设定的行程进行冷凝,从而实现混合物中轻重组分分离的过程。
3.5
薄膜蒸发 thin film evaporation
一种利用机械或离心力作用使物料在蒸发面上呈薄膜状分布,并受热蒸发,从而提高蒸发效率的
方法。
3.6
吸附精制 adsorption refining
用吸附剂(白土、矿物脱色砂或硅胶脱色砂等)对基础油进行吸附,以改善油品的色度、气味和安
定性的一种精制工艺过程。
3.7
溶剂精制 solvent refining
利用溶剂对油品中不同组分溶解度的不同,选择性地分离非理想组分,从而对油品进行精制的工艺
过程。
3.8
加氢精制 hydrofining
在装填催化剂的加氢反应器,油品在一定条件下发生加氢反应,使油品中不饱和烃形成饱和烃,稠
环芳烃开环,硫、氮、磷、氯等杂原子脱除的工艺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产生、收集和利用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活动,并应建立废矿物油产生、
贮存、转移和利用等过程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资料及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环保管理。汽车维修企业
可不设专门岗位,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兼职管理。
4.2 鼓励废矿物油产生和收集单位应用辅助信息系统规范台账和转移联单管理。属于 HJ 1259规定的危
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废矿物油贮存过程
进行信息化管理。
4.3 从事废矿物油收集或利用活动,应防范废矿物油泄漏、起火等意外突发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风
险隐患。
4.4 利用单位应具有符合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工艺,具有对废矿物油及其再生利用产
品质量进行检测的仪器装备和技术能力。
4.5 利用单位应具有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和安全消防设施。
5 回收管理要求
5.1 产生和暂存
5.1.1 工矿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保养维修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由其所有企业或保养维修企业负责收集和
管理。
5.1.2 废矿物油应与废防冻液、废刹车液分开收集贮存,并防止混入泥沙、雨水等其他杂物。
5.1.3 从事机动车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单位(含 4S店)设置的贮存容器宜配备累计计量仪器、液位传
感器、液位报警、远程数据传输系统。从事机动车二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单位设置的废油贮存容器宜配备
累计计量仪器。
5.2 收集和贮存
5.2.1 废矿物油收集、利用单位应配备专用清洁用具,并对废矿物油贮存设施进行及时清扫,以防废矿
物油洒落造成污染。
5.2.2 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应整体或分区设计液体导流和收集装置,地面应无液体积聚。收集装置容积应
保证在最不利条件下能容纳对应贮存区域产生的渗漏液、废水等,最小容积不应低于液态废物贮存规模
的 1/5。收集装置的防渗要求应不低于对应贮存库的防渗要求。
5.2.3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包含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和收集单位应设置与本单位允许收集量相对应的专
用贮存设施、容器。容器的最小容量应不小于 15 d收集量,容器顶部与液面之间应保留 100 mm以上的
空间,并符合相应防火、防爆、防晒、防雨、防雷、防渗要求。
5.3 转移和运输
5.3.1 废矿物油收集、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危险货物相关标准确定对应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编号
等,委托具备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5.3.2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
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6 再生利用过程要求
6.1 废矿物油利用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节能、环保、安全成熟的工艺及设备,不应使用
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6.2 废矿物油利用单位应采用预处理﹘蒸馏(蒸发)﹘溶剂精制、预处理﹘蒸馏(蒸发)﹘加氢精制两种组
合工艺之一。对于适宜的废矿物油原料,允许不经蒸馏而直接采用先加氢再蒸馏工艺。
6.3 蒸馏(蒸发)过程应采用可连续操作的常减压塔式蒸馏、薄膜蒸发、分子蒸馏、高真空旋流蒸
发、旋风闪蒸﹘薄膜再沸等可稳定运行的工艺技术。
6.4 不应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以间歇釜式蒸馏(热裂化和催化裂化)设备处理废矿物油并生产不符
合国家汽柴油产品标准的再生油品。
6.5 精制过程应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工艺技术,不应使用硫酸﹘白土精制、三氯化铝(固体酸)﹘白
土精制和其他酸性化合物﹘白土精制工艺。
6.6 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工艺处理后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可进行适当的白土补充精制以提高产
品的氧化安定性。除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可采用白土补充精制外,不应使用其他形式的白土吸附精制工
艺、矿物砂吸附精制工艺或者硅藻土吸附精制工艺。
6.7 溶剂精制工艺的主溶剂宜使用环保、价廉兼具安全性好的溶剂,如 N,N﹘二甲基甲酰胺(DMF)、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N﹘甲基吡咯烷酮(NMP)、糠醛、糠醇等溶剂。
6.8 废矿物油利用单位进行废矿物油利用项目建设时采用的设备、设施、材料应符合国家及石油化工
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废矿物油利用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备石油化工资质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单位
承担。
7 环境保护要求
7.1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及利用单位回收、利用环节的污染控制应符合 HJ 607的规定,避免
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排污许可证管理应符合 HJ 1034中废矿物油加工工业的相关规定。
7.2 贮存场所建设应符合 GB 18597的相关规定;贮存场所应有符合 GB 15562.2及其修改单的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专用标志;贮存容器应按 GB 18597要求粘贴危险废物标签,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应符
合 HJ 1276的规定。
7.3 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产生的废气,应符合 GB 16297、GB 37822、 HJ 607和
HJ 1034 及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7.4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废水应经现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符合 GB 8978的要求排放或满足项目所在工
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纳管要求。
7.5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理;需委托外单位处理的,应交由有相应资质
或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理,不应丢弃或非法处置。
7.6 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矿物油贮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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