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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18574-2026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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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8574-2026 英文版 529 GB/T 18574-2026 [PDF]天数 >=5 城市轨道交通标志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18574-2026 (GB/T18574-2026)
中文名称 城市轨道交通标志
英文名称 Urban rail transit signs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S04
国际标准分类 45.020
字数估计 26,241
发布日期 2026-04-30
实施日期 2026-1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T 18574-2008, GB/T 5845.5-1986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8574-2026: 城市轨道交通标志 GB/T 18574-2026 英文版: Urban rail transit signs ICS 45.020 CCSS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18574-2008,GB/T 5845.5-1986 城市轨道交通标志 2026-04-30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8574-2008《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GB/T 5845.5-1986《城市公共交 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与GB/T 18574-2008、GB/T 5845.5-198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GB/T 5845.5-1986的第1章,GB/T 18574-2008的第1章); b) 增加了数字化标志的总体要求(见4.20); c) 增加了车站、站台编号的规定(见5.1.4); d) 增加了客运服务数字化标志的原则(见5.1.8); e) 增加了互联互通标志的原则(见5.1.9); f) 增加了导向标志设置的通则(见5.2.1); g) 增加了列车时刻表的规定(见5.4.4); h) 增加了车辆标志的规定(见第6章); i) 增加了车辆基地标志的规定(见第7章); j) 增加了区间标志的规定(见第8章); k) 增加了无障碍标志图形符号、高度要求,以及车厢和站台门设置无障碍标志要求(见9.2、9.3、 9.6); l) 增加了安全保护区标志的规定(见第10章); m) 更改了安全标志的规定(见第11章,GB/T 18574-2008的第5章); n) 增加了消防安全标志的规定(见11.2)。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 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京港地铁 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地铁运营 有限公司、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上海交 通大学、重庆交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秀明、胡志强、王晓军、魏运、倪克琦、张文强、杨运节、李君、邱晶、刘思远、 刘琦、曹琼、马书晓、陈长祺、吴海宽、王琦、巫江、乔文锦、高方定、刘悦、梁成、丘银英、黄迪、程锦、 史钟华、周瀛、宋伟、马天民、蒋顺章、马坚生、黄肇红、汪佳伟、乐梅、苟发强、李旭、金宇明、吴学锋、周舟、 陈传茜、乔立国、王东方、陈定庆、苑壮凌、陆化普、陈海伟、邓新宇、魏中华、刘万明、陈绍宽、王顺利、 李朝阳、杜子学、周劲松。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1年首次发布为GB/T 18574-2001,2008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并入了GB/T 5845.5-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的内容 (GB/T 5845.5-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86年首 次发布为GB/T 5845.5-1986)。 城市轨道交通标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标志的总体要求,以及客运服务标志、车辆标志、车辆基地标志、区间标 志、无障碍标志、安全保护区标志、安全标志和消防安全标志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标志的设计、设置、安装。 4 总体要求 4.1 城市轨道交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应规范、协调、清晰、明确、易辨、易懂,应符合GB 55033的规 定。标志可根据需要融合新技术。 4.2 标志信息元素的设计应符合GB/T 20501(所有部分)的规定。 4.3 标志应优先使用图形符号,可辅以文字,文字不应添加在图形符号内;当使用的图形符号认知度 高、理解度高时,可仅使用图形符号;无图形符号的信息可直接使用文字。 4.4 组合标志信息要素应按照信息内容主次进行排序。 4.5 标志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2893(所有部分)、GB 2894、GB/T 10001(所有部分)和 GB 13495.1的规定。 4.6 标志单独设计时,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2893(所有部分)、GB/T 16900、GB/T 16903的规定。 4.7 有方向性的图形符号其方向应与实际场景一致。 4.8 标志中的汉字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词句、简称应规范。 4.9 标志中的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4.10 标志中汉字的字体应一致,宜使用黑体。标志的底色与图形符号、文字使用的色彩应有较强的对 比度。 4.11 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符合《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 4.12 除地名外,标志中的其他文字应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语种。少数民 族自治地区可增设少数民族文字。英文译写应符合GB/T 30240.1、GB/T 30240.2的规定。 4.13 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不被其他物体遮挡的位置。 4.14 相同功能标志宜统一设计,同一点位标志宜合并设置。 4.15 标志的设置不应侵入相关限界,不应影响乘客正常通行和紧急疏散。 4.16 标志载体的尺寸规格应根据建筑物结构和标志的功能进行规范,规格尺寸不宜繁多,应确保清 晰、易辨识。 4.17 除盲文标志外,标志的设置高度应由成人的平均视高、乘坐轮椅者的平均视高、观察角、观察距 离、建筑结构、列车车窗高度等因素决定。观察角和偏移角应符合 GB/T 15566.1、GB/T 15566.4的 规定。 4.18 标志不应与广告混合设置。当标志与广告位置冲突时,应优先设置标志。 4.19 标志的设置应利于养护维修。 4.20 数字化标志应根据运营组织、应用场景、乘客需求进行设计与设置,实现实时信息显示功能,同时 应符合必要性、经济性和拓展性要求。设置数字化标志时应满足系统网络安全要求,应符合 GB/T 25058的规定。 5 客运服务标志 5.1 通则 5.1.1 客运服务标志应包括导向标志、位置标志、综合信息标志。客运服务标志信息元素组合示例参 考附录A,城市轨道交通标志实例示意参考附录B。 5.1.2 客运服务标志应能给乘客必要的导向和提示。 5.1.3 客运服务标志中应使用线路色区分不同线路。 5.1.4 客运服务标志可增加车站编号。环境复杂的车站,可设置站台编号。 5.1.5 客运服务标志可利用不同颜色区分乘车导向标志和出站导向标志。 5.1.6 客运服务标志应根据区域功能和乘客需求合理设计和设置。 5.1.7 客运服务标志中图形符号高度和尺寸应符合GB/T 20501.1的规定。 5.1.8 客运服务数字化标志可与乘客信息系统结合实现信息显示。客运服务数字化标志可采用电子 屏等声光电多种形式展现。客运服务数字化标志不应与宣传信息、商业广告信息混合设置。 5.1.9 运营线路存在互联互通运行状态时,客运服务标志应根据运营特点、车站布局形式设置,宜显示 线路、时刻表和列车运行方向等信息。 5.1.10 指向同一位置的导向标志信息内容应具有连续性。 5.1.11 悬挂式标志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标志安装位置的建筑结构等要素设置,悬挂式标志下缘距地面 高度不宜低于2.3m。 5.2 导向标志 5.2.1 通则 5.2.1.1 导向标志信息元素应包括箭头符号、图形符号,可包括辅助文字。 5.2.1.2 导向标志宜按照先概括后具体的顺序设置,在路径一致时宜使用概括精简的信息,路径分流或 需特别强调时宜使用具体的信息。 5.2.1.3 导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车站客流组织原则,当通向一个目的地存在多条路径,且无功能差异 时,宜选取最短路径设置导向标志。 5.2.1.4 导向标志应设置在客流流线上的显著位置,宜与客流方向垂直。 5.2.1.5 车站内客流路径上需做出方向选择的节点均应设置导向标志;当区域行程大于30m时,宜重 复设置。 5.2.2 站外导向标志 5.2.2.1 站外导向标志信息元素应包括箭头符号和城市轨道交通(或地铁)图形符号,宜包括车站名称、 线路名称、车站距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徽标等辅助信息。城市轨道交通(或地铁)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3的规定。 5.2.2.2 站外导向标志宜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地面出入口为中心500m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商业设施、 交叉路口等人流密集的地点连续设置,同时宜综合考虑站间距和地形等因素。在道路上设置时应符合 GB 5768.2的规定。 5.2.3 服务设施导向标志 5.2.3.1 服务设施导向标志信息元素应包括箭头符号、图形符号和文字。 5.2.3.2 自动扶梯、楼梯、电梯、卫生间等服务设施应设置导向标志。 5.2.3.3 乘客服务中心、自动售票设备、检(验)票设施导向标志可根据实际运营需要设置。 5.2.4 乘车、换乘导向标志 5.2.4.1 乘车、换乘导向标志信息元素应包括箭头符号、线路名称及线路色,宜包括文字。 5.2.4.2 乘车导向标志应设置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等通往站台通行区域的相应位置。换乘导向标志应 设置在换乘站台通往目的站台通行区域的相应位置。 5.2.4.3 附着式乘车、换乘导向标志可设置在地面或侧墙。 5.2.5 列车运行方向导向标志 5.2.5.1 列车运行方向导向标志信息元素应包括箭头符号、列车行进方向,可包括线路名称及线路色。 5.2.5.2 列车运行方向导向标志应设置在站台、换乘通道和侧式站台车站站厅等场所的相应位置。 5.2.6 出站导向标志 5.2.6.1 出站导向标志信息元素应包括箭头符号、出入口编号,宜包括车站周边信息。 5.2.6.2 出站导向标志应设置在通往出入口的通行区域。 5.3 位置标志 5.3.1 车站入口位置标志 5.3.1.1 车站入口位置标志信息元素应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或地铁)图形符号、车站名称、线路名称、出 入口编号,宜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徽标,各类信息可根据需要组合设置。 5.3.1.2 车站入口位置标志应设置在车站入口的醒目位置。 5.3.1.3 车站入口位置标志的设置应结合入口形式和主要客流方向,入口的视线被遮挡时,应适当增加 车站入口位置标志进行补充。 5.3.2 服务设备设施位置标志 5.3.2.1 服务设施位置标志信息元素应包括图形符号和文字。 5.3.2.2 自助售票机、自助充值机、票务窗口、乘客服务中心、电梯、卫生间、警务室、自动体外除颤器、母 婴室等服务设备设施的上方或附近应设置位置标志。 5.3.2.3 检(验)票设施位置标志宜设置在检(验)票设施上方;检(验)票设施位置标志应随运营需要实 时显示各闸口的工作状态,发生紧急情况时,检(验)票设施位置标志显示方向应与乘客疏散方向一致。 5.3.2.4 安检场所和设施附近应设置安检位置标志,应设置禁止携带危险品标志,明确禁止携带物品的 种类、范围及名称。在高铁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安检点设置的安检标志应明确该安检点所 属交通方式。 5.3.3 站台站名标志 5.3.3.1 站台站名标志应包括本站车站名称,宜包括线路色、下一站车站名称。 5.3.3.2 站台站名标志应根据站台形式和结构,设置在站台的上方、侧墙或站柱的相应位置。 5.3.3.3 站台上设置的用于列车上的乘客视读的站台站名标志应能使乘客透过车窗视读。 5.3.4 乘车位置标志 5.3.4.1 乘车位置标志应指示上下车位置。 5.3.4.2 乘车位置标志应设置在站台屏蔽门或列车停车后车门所在位置的站台地面安全线以内。 5.3.4.3 乘车位置标志的箭头方向应为中间下车、两侧上车,起点站、终点站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5.3.5 出口位置标志 5.3.5.1 出口位置标志信息元素应包括出入口编号和文字、周边地理信息。 5.3.5.2 出口位置标志应设置在车站站厅与出入口通道连接处。 5.4 综合信息标志 5.4.1 通则 5.4.1.1 综合信息标志应设置在适合乘客驻足阅读的位置,信息元素的大小和设置高度应适合乘客 阅读。 5.4.1.2 综合信息标志宜根据信息内容更新频率模块化设计,实现局部更新。 5.4.2 首末车时刻表 5.4.2.1 首末车时刻表应包括本站首末车时间,宜包括车站开/关门时间。 5.4.2.2 首末车时刻表宜设置在车站出入口建筑外立面适当位置。 5.4.2.3 在换乘站应提供可换乘线路通过本站的首末车时间信息,首末车时刻表宜在换乘通道入口处 设置。 5.4.3 票价表/图 5.4.3.1 票价表/图应包括本站至不同车站票价信息。实行计程票价制时,票价表/图应突出标注出 本站。 5.4.3.2 票价表/图宜设置在售票机附近。 5.4.4 列车时刻表 5.4.4.1 列车时刻表应包括车站站名、列车到达时刻信息、列车开往方向、列车终点站信息。 5.4.4.2 列车时刻表可根据运营需要设置,宜设置在车站内便于乘客查看的位置。 5.4.4.3 列车时刻表宜标注工作日/双休日、区间车、快/慢车车次的时刻点。 5.4.4.4 列车时刻表的尺寸和安装高度应结合点位设置,确保清晰、易辨识、便于乘客查看。 5.4.5 线网图 5.4.5.1 线网图中可突出标注本站,图中的换乘车站应区别于非换乘车站。 5.4.5.2 线网图宜设置在车站的出入口内、售票机(处)、站厅、站台的适当位置。 5.4.5.3 线网图中的各条线路应使用线路色。 5.4.6 线路图 5.4.6.1 线路图中应突出标注本站,图中的换乘车站应区别于非换乘车站。 5.4.6.2 线路图宜设置在站台的适当位置,当车站为侧式站台时,线路图可设置在站厅。 5.4.6.3 线路图中的线路应使用线路色。 5.4.6.4 站台上线路图可与列车运行方向标志结合。 5.4.7 站内空间示意图 5.4.7.1 站内空间示意图应包括车站功能区域分布、服务设施分布信息,可采用平面图、立体图等形式。 5.4.7.2 站内空间示意图宜设置在车站的出入口内、站厅、站台的适当位置。 5.4.7.3 站内空间示意图应标注当前位置。 5.4.7.4 站内空间示意图宜标注车站出入口、无障碍电梯、卫生间、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服务设备 设施的位置。在换乘车站,站内空间示意图应标注换乘通道及换乘线路的相关内容。 5.4.7.5 站内空间示意图中信息的方位宜与实际场景一致。 5.4.8 电梯楼层信息标志 5.4.8.1 电梯楼层信息标志可包括电梯符号、电梯可达楼层、当前楼层、各楼层功能及无障碍服务电话 等信息。 5.4.8.2 电梯楼层信息标志应设置于电梯附近墙面。 5.4.9 车站周边街区图 5.4.9.1 车站周边街区图应标注车站周边道路、主要公共服务机构、著名景区、接驳交通等信息。 5.4.9.2 车站周边街区图信息采集范围宜为车站中心周边500m,远郊区可适当扩大范围,信息内容应 适宜,车站周边街区图重要信息内容应完整。 5.4.9.3 车站周边街区图宜设置在通往出口的通行区域的适当位置。 5.4.10 出口信息标志 5.4.10.1 出口信息标志应包括车站出入口编号以及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公立医院、学校、文体场馆、景 区公园、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及办公楼和无障碍信息等周边公共信息。 5.4.10.2 出口信息标志应设置在站厅及出入口通道附近。 5.4.10.3 出口信息标志应以公共场所信息为主,可兼顾商业信息。 5.4.11 公告 5.4.11.1 公告宜包括乘客在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应注意的事项、通知。 5.4.11.2 公告宜设置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的适当位置。 6 车辆标志 6.1 通则 6.1.1 车辆标志分为车厢外标志和车厢内标志。 6.1.2 标志的固定方式宜采用印刷、喷涂和粘贴相结合的方式,如采用粘贴,表面应覆防褪色亮光膜。 车厢内标志旁设置广告时,间隔不宜小于50mm。 6.2 车厢外标志 6.2.1 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徽标标志,宜设置于车辆正面居中位置。 6.2.2 车身宜设置车号。车号可由线路号、列车编号、车节号组成,宜依次排列。 6.2.3 车身宜设置线路色带,用于区分不同线路的列车。 6.2.4 车身应设置Ⅰ端位、Ⅱ端位、架车位、吊车位、车重信息标志,标志宜设置在车体外或底架边梁。 6.3 车厢内标志 6.3.1 车内应设置禁止倚靠、禁止吸烟、当心夹手、当心缝隙、紧急出口、警示条等安全标志。 6.3.2 车门上方应设置本线线路图,线路图可与列车运行方向标志结合。线路图宜采用电子动态地图 显示,采用电子动态地图时还应设置当前到达站、下一站车站、车门开门方向信息。 6.3.3 车内应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图。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图宜设置在醒目处。 6.3.4 车内应设置服务热线标志。服务热线标志应包含公司名称、电话号码等信息。 6.3.5 车内灭火器、紧急破窗锤、无障碍设施、紧急疏散门等设施设备处应设置位置标志,可设置使用 说明。 6.3.6 车内爱心座椅处应设置爱心座椅标志。 6.3.7 车内监控区域附近应设置图像采集标志。 6.3.8 车内可设置电气柜、工具箱、截断塞门标志,其颜色不应与安全标志混淆。 7 车辆基地标志 7.1 通则 7.1.1 车辆基地内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 7.1.2 根据标志的使用对象划分,车辆基地宜包含以下标志: ---生产安全标志,包含警告标志、禁止标志、指令标志、警告文字、提示标志及警示标线,宜设置于 车辆基地内; ---列车行驶标志,为列车入库、出库提供信息的信息元素,宜设置在列车轨道区及库内轨道两侧; ---机动车交通标志标线,为机动车驾驶员提供信息的信息元素,宜设置于车辆基地内道路、车库 道路; ---基地公共标志,为各功能区提供的导向、位置、索引资讯的信息元素,宜设置于车辆基地内的办 公区、生产区、生活区及景观道路的合适位置。 7.2 生产安全标志 7.2.1 生产安全标志应根据车辆基地生产区域的实际需求进行设置,设计和设置应符合GB/T 2893 (所有部分)、GB 2894中的相关规定。 7.2.2 车辆基地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色与对比色相间的条纹标志,并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7.2.3 车辆基地的场地内不应侵入区域的地面、特种机械设备的工作区域、库房内轨道两侧、工作区域 有明显高差的地面生产区应设置地面警示标线。 7.2.4 轨行区封闭界及平交道口醒目位置应设置警告标志,设置要求应符合GB 5768.2、GB 5768.6的 规定。 7.2.5 存在下穿式立交桥的车辆基地应设置积水警示标志和积水禁行标志。 7.2.6 实现全自动驾驶功能的运行线路,对应的车辆基地应设置自动区域、非自动区域标识及安全 提示。 7.2.7 车辆基地应设置供电分区标志。 7.3 列车行驶标志 7.3.1 起点标志、限速停车标志、终点标志应设置在轨道两侧相应位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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