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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9753-2021 (GB/T19753-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of Light-dut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T47 | | 字数估计 | 46,489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9753-2021: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753-2021 英文名称: Test methods for energy consumption of light-duty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的试验方法。
本 文件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N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 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1 类车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T 19233-2020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T 38146.1-2019 中国汽车行驶工况 第1部分:轻型汽车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GB/T 19596、GB 18352.6-2016、GB/T 38146.1-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
3.1全电里程
从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开始直至发动机起动,车辆所行驶的距离,该距离取值上限为电量消耗续驶里程。
3.2电量消耗续驶里程
从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开始,连续运行多个试验循环直至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电量平衡,车辆所行驶的距离。
3.3电量消耗循环里程
RCDC
从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开始,连续运行多个试验循环直至达到6.2.2.5规定的终止判定条件,在过渡循环结束时车辆所行驶的距离。
3.4等效全电里程
车辆的电量消耗循环里程中完全依靠电力驱动的里程部分。
4 试验条件
4.1 环境要求和参数
试验的环境要求和参数应符合GB 18352.6-2016中C.1.2.2的规定。
4.2 测试设备
4.2.1 试验用测试设备应满足GB 18352.6-2016附件CD的要求。
4.2.2 其他相关参数的要求见表1。
4.3 试验燃料
型式试验时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推荐的最低标号,采用符合GB 18352.6-2016附录K 要求的基
准燃料,燃料中禁止额外添加含氧物。采用GB 18352.6-2016附录K 中未规定的燃料种类时,应采用
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
4.4 试验车辆
4.4.1 试验车辆的所有零部件应满足批量生产要求。如果试验车辆与批量生产不同,需要提供详细的
说明。
4.4.2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应将一辆代表被试车型的车辆提交给负责型式试验的检验机构。
若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选择采用插值系族,应选取在插值系族中具有代表性的车辆,宜采用同
一试验车辆通过不同道路载荷设定代表车辆H 和车辆L。
4.4.3 试验车辆可根据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需求进行磨合,并保证机械状况良好,磨合里程
不超过15000km。
4.4.4 应使用汽车生产企业规定的润滑剂,并在试验结果报告中注明。
4.4.5 其他按照GB 18352.6-2016中C.1.2.4.2~ C.1.2.4.5和C.1.2.4.7的要求进行试验车辆设置。
4.5 试验循环
试验循环如GB 18352.6-2016附件CA 所述的全球统一轻型车测试循环(WLTC),包括低速段
(Low)、中速段(Medium)、高速段(High)和超高速段(ExtraHigh)四部分;或如GB/T 38146.1-2019
附录A 所述的中国轻型汽车行驶工况(CLTC,包括CLTC-P和CLTC-C,其中CLTC-P适用于M1 类
车辆,CLTC-C适用于N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2 类车辆),包括低速(1部)、中速(2
部)和高速(3部)三部分。此附件中所有运行规定均适用于CO2、CO 和HC排放量的测量。如果没有
任何模式可以使车辆在试验中跟随试验循环,则试验循环应根据GB 18352.6-2016中CA.5进行
修正。
当按照CLTC进行试验时,本文件所引用GB 18352.6-2016相关条款中的试验循环相应调整为CLTC。
5 试验相关参数和精度
试验结果相关参数和精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按照第7章的规定进行计算时,除非有特殊说明,否
则不应对过程数据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表2 试验结果相关参数和精度
参数单位试验结果精度
续驶里程相关参数AER,EAER,RCDA,RCDC km 四舍五入至整数
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FCCS(,p)a,FCCD,FCweighted L/100km 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2位
电量消耗量相关参数ECAC,CD,ECAC,weighted Wh/km 四舍五入至整数
充电电量EAC Wh 四舍五入至整数
a (p)表示一定的试验阶段,可以是单个速度段,也可以是速度段的组合。
6 试验程序
6.1 试验要求
6.1.1 一般要求
6.1.1.1 道路载荷测量与测功机设定按照GB 18352.6-2016附件CC的规定进行。若行驶阻力曲线
由汽车生产企业提供,需要提供试验报告、计算报告或其他相关资料,并由检验机构确定。
6.1.1.2 动力系统的起动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进行。
6.1.1.3 车辆应按照4.5规定的试验循环进行测试。
6.1.1.4 对于装有手动挡的车辆,应按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量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驾驶,通过
驾驶员助手提示驾驶换挡时刻。
6.1.1.5 应对车辆速度进行适当控制,准确跟踪试验循环曲线。每个试验循环的速度公差应满足
GB 18352.6-2016中C.1.2.6.6的要求。
6.1.1.6 当REESS运行温度高于正常范围时,试验人员应按照汽车生产企业建议的程序,使REESS
的温度恢复到正常范围内。汽车生产企业应提交REESS的热管理系统没有失效或衰减的证明。
6.1.1.7 应在试验开始前或开始时进行CO2、CO 和HC排气取样和电量消耗测试,试验结束后停止,
排气取样按照GB 18352.6-2016中C.1.2.9和C.1.2.12~ C.1.2.14的相关规定进行。
6.1.1.8 应对每个速度段分别进行排气取样分析。如果在某一速度段,内燃机没有起动,则可以不进行
该速度段排放的分析。
6.1.1.9 试验结果的特殊要求。如果试验循环根据GB 18352.6-2016中CA.5进行修正,则试验报告
中应对车辆最高车速进行说明。
6.1.2 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OVC-HEV)电量保持模式试验和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NOVC-HEV)试验的特殊要求
6.1.2.1 适用于GB 18352.6-2016中C.1.2.7.2规定的强制冷却。
6.1.2.2 试验有效性判定。如果按照附录A 的A.1.3计算得到的ΔEREESS,CS为负(即REESS处于放
电),且循环修正标准c 大于0.01,则试验结果无效。
6.1.3 特殊环境条件下的试验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代理者可根据需要参照GB/T 19233-2020附录A、附录B、附录C的环境
设置,按照6.3或6.4规定的试验流程测量车辆在低温环境、开启空调制冷状态和高海拔环境下的燃料
消耗量、电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对于低温环境试验除霜除雾装置,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选择是否开启,若开启也应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建议设置开启时长。
6.2 试验流程
6.2.1 试验选项
试验包括以下4个选项,如图1所示。
a) 选项1:单独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b) 选项2:单独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c) 选项3:连续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d) 选项4:连续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6.2.2 单独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选项1,测试流程和相应REESS电量状态曲线见附录B的B.2.1)
6.2.2.1 预处理
车辆应根据附录C的C.2.1的规定进行试验预处理。
6.2.2.2 测试规程
6.2.2.2.1 浸车及REESS的充电应分别根据C.2.2和C.2.3的规定进行。
6.2.2.2.2 驾驶模式的选择。
对于装有驾驶模式选择功能的车辆,应根据附录D的D.2选择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驾驶模式。
6.2.2.3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程序
6.2.2.3.1 车辆应根据GB 18352.6-2016中C.1.2.8.1~C.1.2.8.3.1及C.1.2.8.5的规定进行试验。
6.2.2.3.2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程序应包含多个连续的试验循环,循环之间的浸车时间应小于30min,重
复试验循环,直至达到6.2.2.5规定的终止判定条件为止。
6.2.2.3.3 浸车期间应关闭动力传动系统,且不应对REESS进行充电。根据附录E确定所有REESS
的电流及电压,不准许在浸车期间关闭任何REESS的电流电压测试仪器。如果使用的是按时积分设
备,则应在浸车期间保持设备的工作状态。浸车后,车辆应在6.2.2.2.2规定的驾驶模式下继续运行。
6.2.2.3.4 在符合GB 18352.6-2016中CD.5.3.1.2前提下,分析仪可在整个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前和试
验后进行校准和零点检查。
6.2.2.4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结束
首次满足6.2.2.5规定的终止判定条件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结束。将此时的循环序号计为n+1。
第n 个循环定义为过渡循环,n 个循环结束后车辆行驶过的速度段数量为np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
包含n 个试验循环。
第n+1个循环定义为确认循环。
对于电量消耗模式下不足以完成循环测试的车辆,当标准车载仪表盘指示停车,或车辆连续至少4s偏
离规定行驶公差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结束。此时应松开踏板,并踩下刹车,使车辆在60s内停止。
6.2.2.5 终止判定条件
6.2.2.5.1 应对每个试验循环进行终止判定。
6.2.2.5.2 当相对电能变化量REECc 小于0.04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达到终止判定条件。
6.2.2.6 REESS充电和电量测量
6.2.2.6.1 试验结束后,车辆应在120min内按照C.2.3.1~C.2.3.2的规定进行充电,充电方式应与试
验前一致。当达到C.2.3.3的要求时,REESS充电结束。
6.2.2.6.2 应按照C.2.3.1的相关要求安装电量测量设备,测量从外部充入的电量EAC以及充电时间。
当达到C.2.3.3的要求时,停止电量测量。
6.2.2.7 试验结果的其他要求
每个经过劣化修正和Ki(或Ki,CO2)修正后的循环排放结果都应符合GB 18352.6-2016中C.1.1.2
排放限值的要求。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按照GB 18352.6-2016中5.3.5的要求确定,Ki 或Ki,CO2
按照GB 18352.6-2016附录Q 确定。
6.2.3 单独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选项2,测试流程和相应REESS电量状态曲线见B.2.2)
6.2.3.1 预处理
车辆应根据C.3.1或C.3.2的规定进行试验预处理。
6.2.3.2 测试规程
6.2.3.2.1 浸车应根据C.3.3的规定进行。
6.2.3.2.2 驾驶模式的选择。对于装有驾驶模式选择功能的车辆,应根据D.3选择电量保持模式试验
的驾驶模式。
6.2.3.3 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程序
6.2.3.3.1 车辆应根据GB 18352.6-2016中C.1.2.8.1~C.1.2.8.3.1及C.1.2.8.5的规定进行试验。
6.2.3.3.2 若试验结果满足6.1.2.2的规定,则试验无效,应在6.2.3.3.1规定的试验之后连续进行试验,
直至出现有效的试验结果,并按照附录A 修正燃料消耗量结果。
6.2.3.3.3 排放结果的修正及限值应满足6.2.2.7的要求。
6.2.4 连续进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选项3,测试流程和相应REESS电量状态曲
线见B.2.3)
6.2.4.1 电量消耗模式试验按照6.2.2.1~6.2.2.5及6.2.2.7的规定进行。
6.2.4.2 电量保持模式试验按照6.2.3.2~6.2.3.3的规定进行。
6.2.4.3 REESS充电和电量测量按照6.2.2.6的规定进行。
6.2.5 连续进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和电量消耗模式试验(选项4,测试流程和相应REESS电量状态曲
线见B.2.4)
6.2.5.1 电量保持模式试验按照6.2.3.1~6.2.3.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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