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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19924-2021 (GB/T19924-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Mobile cranes - Determination of stability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80 | | 字数估计 | 16,139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9924-2021: 流动式起重机 稳定性的确定
GB/T 19924-2021 英文名称: Mobile cranes - Determination of stability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通过计算验证流动式起重机稳定性应考虑的各种条件,假定起重机运行在坚实、水
平的支承面上(倾斜度不大于1%)。
本文件适用于ISO 4306-2定义的流动式起重机(随车起重机除外,以下简称起重机),即:安装在车
轮(轮胎)或履带上,带或不带支腿的起重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5905-2011 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
ISO 4302 起重机 风载荷的估算
ISO 4306-1 起重机 术语 第1部分:通用术语
ISO 4306-2 起重机 术语 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3 术语和定义
ISO 4306-2界定的(主臂、副臂和柱式臂除外)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定长臂
作业长度固定的臂架,其长度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中间臂节而变化,但不能在作业循环过程中
改变。
3.2
桁架臂
桁架结构的定长臂。
3.3
伸缩臂
由一节基本臂及设置在其中的一节或多节臂节组成,通过臂节的伸缩来改变长度的臂架。
3.4
柱式臂(塔式臂)
安装在垂直或接近垂直的主臂端或其附近位置的臂架。
注:作业期间主臂与柱式臂之间的角度可改变。
3.5
副臂
安装在主臂端或柱式臂上或其附近位置,以增加长度和辅助起升的臂架。
注:副臂与主臂之间有一定的夹角。
3.6
倾翻角
通过倾翻线(支点)的铅垂面和通过倾翻线(支点)及起重机重心的平面形成的夹角。
注1:见图B.1~图B.6。
注2:计算起重机负载时的整体重心,考虑起升载荷作用在主臂或副臂臂端滑轮中心。
4 稳定性的计算
4.1 总则
计算应验证起重机在下列条件下是稳定的:
a) 表1规定的准则;
b) 表2规定的准则;
c) 表3规定的准则;
d) 后翻稳定性(见4.3);
e) 非工作风载荷时的稳定性(见4.4)。
4.2 稳定性准则
4.2.1 稳定性准则见表1、表2和表3。
4.2.2 以表1、表2和表3规定的准则为基础,应考虑在最小风速为8.3m/s时,起重机稳定性决定的额
定起重量。在特殊情况下,制造商应明确标明,稳定性计算中采用的最大风速。
4.3 后翻稳定性(带或不带主臂)
4.3.1 总则
起重机处于以下条件,平衡重应受限于下列给定的质量分布位置以保证起重机有一个合理的稳定
安全系数:
---放置在坚实、水平的支承面上(倾斜度不大于1%);
---装有规定的最短主臂,并处于该臂架的最大仰角;
---吊钩、吊钩滑轮组或其他吊具放置在地面上;
---不带主臂;
---支腿离开支承面,按起重机支承在车轮(轮胎)上计算;
---装有规定的最长主臂或主臂加副臂,处于该组合臂允许的最大仰角,且假定承受最不利方向的
工作风载荷。
起重机质量分配原则是:在每种平衡重条件下,均应满足制造商允许的起重机回转的最不稳定
位置。
4.3.2 履带式起重机---最短主臂最小工作幅度
4.3.2.1 履带式起重机---总则
在支承最小载荷的底盘侧面或端部倾翻线上的总载荷不应小于起重机总重力的15%。
对于装有可伸缩履带装置的履带式起重机,若履带装置缩回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制造商应在起重
机上向司机提供醒目可见的警示信息。
4.3.2.2 履带式起重机---不带主臂
在支承最小载荷的底盘侧面或端部倾翻线上的总载荷不应小于起重机总重力的5%。
对于装有可伸缩履带装置的履带式起重机,若履带装置缩回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制造商应在起重
机上向司机提供醒目可见的警示信息。
4.3.3 轮式起重机---最短主臂最小工作幅度
4.3.3.1 轮式起重机---总则
当起重机回转的上部结构纵向轴线与底盘纵向轴线成90°时,起重机臂架下的车轮(轮胎)或支腿
上的总载荷不应小于起重机总重力的15%。
当起重机上车回转机构纵向轴线与底盘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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