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T 2103-2008, GB/T2103-2008, GBT 2103-2008, GBT2103-2008
| 标准编号 | GB/T 2103-2008 (GB/T2103-2008) | | 中文名称 |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packing, marking and quality certification of steel wir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49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65 | | 字数估计 | 8,866 | | 发布日期 | 2008-08-19 | | 实施日期 | 2009-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103-1988 | | 引用标准 | GB/T 4879-1999; YB/T 025-2002; YB/T 5294-2006; JB/T 6067-1999; JB/T 6071; QB/T 1319; SH/T 0692-2000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4号(总第127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的验收规则、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及贮存和运输等。本标准适用于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当钢丝产品标准另有规定时, 应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
GB/T 2103-2008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packing, marking and quality certification of steel wire
ICS 77.140.65
H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103-2008
代替 GB/T 2103-1988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
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2008-08-19发布
200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 2103-1988《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本标准与GB/T 2103-198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优质钢丝以外的钢丝,加严形状、尺寸和表面检查数量;
---力学性能取样数量的变化,优质钢丝由抽取10%修改为5%;
---包装类型的变化,由Ⅰ、Ⅱ、Ⅱc、Ⅲ、Ⅳ及Ⅴ共6种,修改为A~G共7种;
---包装名称的变化,将防潮、防锈油和气相防锈包装合并为防锈包装;
---包装方法的变化,修改了防护包装和防锈包装的外包装,增加不带芯轴或带芯轴密排层绕包
装、线轴包装和带线架包装;
---修改了直条钢丝的捆扎道次;
---包装材料的变化,将一般钢丝和优质钢丝的捆扎钢丝和捆扎钢带的要求,合并为无镀层钢丝的
要求;
---增加了包装方法(见附录A)。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贵州钢绳股份有
限公司、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效谦、真娟、王玲君、戴石锋、杨红英、周代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103-1980,GB/T 2103-1988。
GB/T 2103-2008
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
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丝的验收规则、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及贮存和运输等。
本标准适用于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当钢丝产品标准另有规定时,应按相
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879-1999 防锈包装
YB/T 025-2002 包装用钢带
YB/T 5294-2006 一般用途低碳钢丝
JB/T 6067-1999 气相防锈塑料薄膜
JB/T 6071 气相防锈剂
QB/T 1319 气相防锈纸
SH/T 0692-2000 防锈油
3 验收规则
3.1 检查和验收
3.1.1 钢丝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3.1.2 供方必须保证交货的钢丝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合同的要求。需方有权按相应产品标准和合同
的要求进行验收。
3.2 组批规则
钢丝应成批验收。每批钢丝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或同一生产批号)、同一形状、同一尺寸及同一
交货状态的钢丝组成。
3.3 取样数量
3.3.1 钢丝的取样数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3.3.2 如果产品标准未规定取样数量,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钢丝应逐盘进行形状、尺寸和表面检查。
从检查合格的钢丝中抽取5%,但不少于三盘,进行力学性能试验及其他试验。
3.4 复验与判定规则
在检查中,如有某一项检查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或合同的要求,则该盘不得交货。并从同一批未经
试验的钢丝盘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包括该项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标),复验
结果即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