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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T 27690-2023 (GB/T27690-2023) | 中文名称 |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 英文名称 | Silica fume for cement mortar and concrete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Q12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00.10 | 字数估计 | 16,110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实施日期 | 2023-10-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7690-2011 | 起草单位 |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启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三远硅材料有限公司、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景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纽瑞琪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建科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北交投干线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茌平信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巩义市宏超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中核艾瑞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大连理工大学、华电电力科学研究 | 归口单位 | 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7) | 提出机构 |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7690-2023: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7690-2011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27690-2011《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与GB/T 27690-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硅灰浆的术语和定义(见2011年版的第3章);
b) 增加了原状硅灰和加密硅灰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c) 增加了硅灰按二氧化硅含量分类和按堆积密度分类,删除了硅灰按其使用时的状态分类(见第
4章,2011年版的第4章);
d) 增加了硅灰堆积密度和45μm方孔筛筛余的技术要求(见第5章);
e) 增加了90级硅灰的技术要求(见第5章);
f) 删除了硅灰浆的技术要求(见2011年版的第5章);
g) 更改了硅灰烧失量、总碱量和氯离子含量的技术要求(见第5章,2011年版的第5章);
h) 增加了堆积密度和45μm方孔筛筛余的试验方法(见第6章、附录A);
i) 删除了固含量的试验方法(见2011年版的第6章、附录A);
j) 更改了抗氯离子渗透性试验用减水剂和活性指数试验用减水剂的规定(见第6章、附录B,
2011年版的第6章、附录B);
k) 更改了批号和出厂检验项目(见第7章,2011年版的第7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7)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启
胜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振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三远硅材料有限公司、中德新亚建筑材料
有限公司、苏州景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广东新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纽瑞琪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建科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北交投干线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茌平信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巩义市宏超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中核艾瑞特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大连理工大学、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有色工业建筑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中铁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西部建设新疆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川铁枕梁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同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广东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埃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西世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铁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中核华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城际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蒋玉川、王文卓、伊功善、王亚垒、王清、王洪涛、王阳、丁奕玮、刘雄鹰、龙武剑、李俊杰、刘传新、陈薇、蒋科、赵喜宏、王勃璇、李伟、徐超、张利俊、黄斌、周荣贵、叶勇、吴志芳、张刚、宋世霞、吴文军、郭春霞、马艳军、李伟、刘志阳、黄启云、方自强、范冬冬、黄晨光、陈尚伟、孟书灵、孔凡敏、张雷明、刘可心、陈思、王宝民、赵军、李伟、王群英、孔海峡、王玉婷、杨奉源、舒学军、方波、岳汉威、赵宝铖、王孟奇、杨磊、童小明、焦挺、钱峰、郜永勤、隗收、丁德春、刘延龙、申永利、赵方华、杨树人、张勇、石峻尧。
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的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
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
GB/T 19587 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C/T 681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JGJ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分类与标记
4.1 产品分类
4.1.1 按二氧化硅含量分为85级硅灰(代号SF85)和90级硅灰(代号SF90)。
4.1.2 按堆积密度分为原状硅灰(代号R)、加密硅灰(代号D)。
4.2 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由二氧化硅含量分类代号、堆积密度分类代号和标准号组成。
示例:90级加密硅灰的标记如下:
SF90-DGB/T 27690。
5 要求
5.1 堆积密度
原状硅灰堆积密度应不大于350kg/m3,加密硅灰堆积密度应大于350kg/m3。
5.2 技术要求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总碱量和氯离子含量
5.3.1 总碱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根据工程需要,由供需双方商定供货指标的要求。
5.3.2 氯离子含量由供需双方商定供货指标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堆积密度
按附录A进行。
6.2 二氧化硅含量、烧失量、总碱量和氯离子含量
按GB/T 176进行。
6.3 含水率
6.3.1 仪器设备
6.3.1.1 烘干箱:能使温度控制在105℃±5℃,精度为1℃。
6.3.1.2 天平:分度值为0.01g。
6.3.2 试验步骤
6.3.2.1 称取硅灰试样50g±1g,记为m1,精确至0.01g,倒入蒸发皿中。
6.3.2.2 将烘箱温度调整并控制在105℃±5℃。
6.3.2.3 将硅灰试样放入烘箱内烘干2h,取出后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称量,精确至0.01g,重复
上述过程直至连续两次称量之差不大于0.02g时即为烘干后试样的质量m0。
6.3.3 计算
硅灰含水率按式(1)计算,计算结果精确至0.1%:
6.4 细度
45μm方孔筛筛余按GB/T 1345中的水筛法进行,比表面积按GB/T 19587进行。
6.5 需水量比和活性指数
按附录B进行。
6.6 放射性
按GB 6566进行。
6.7 抑制碱骨料反应性
按附录C进行。
6.8 抗氯离子渗透性
按GB/T 50082进行,抗氯离子渗透性用受检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电通量之比表示。混凝土用材
料和成型试验应符合GB 8076的规定。基准混凝土配合比水泥用量应为400kg/m3±5kg/m3,砂率应
为38%±2%,通过用水量调整坍落度,坍落度控制在80mm±10mm;受检混凝土中掺入硅灰10%(等
量代替水泥),受检混凝土与基准混凝土配合比相同,并采用符合GB 8076规定的标准型高效减水剂或
标准型高性能减水剂调整受检混凝土坍落度。
7 检验规则
7.1 批号、取样和留样
7.1.1 批号
以40t相同种类的硅灰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t计一个检验批。
7.1.2 取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以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5kg,试样应混合
均匀。
7.1.3 留样
生产厂的同一批硅灰试样应分为两等份,一份供产品出厂检验用,另一份密封保存6个月,以备复
验或仲裁时用。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一批硅灰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堆积密度、二氧化硅含量、含水率、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活性
指数。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5章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文件的要求时判该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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