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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T 46508-2025 (GB/T46508-2025) | | 中文名称 | 儿童呵护用品安全 婴幼儿安全护栏 | | 英文名称 | Safety of child care articles - Safety barrier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Y57 | | 国际标准分类 | 97.190 | | 字数估计 | 34,313 | | 发布日期 | 2025-10-05 | | 实施日期 | 2026-11-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46508-2025: 儿童呵护用品安全 婴幼儿安全护栏
ICS 97.190
CCSY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儿童呵护用品安全 婴幼儿安全护栏
2025-10-05发布
2026-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材料要求 2
5 化学安全要求 2
5.1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 2
5.2 增塑剂的限量要求 2
5.3 甲醛的限量要求 3
5.4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限量要求 3
5.5 可迁移N-亚硝胺及N-亚硝胺前体物的限量要求 4
5.6 pH的要求 4
5.7 短链氯化石蜡的限量要求 4
5.8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量要求 5
6 易燃性能要求 5
7 机械与物理性能要求 5
7.1 防护高度及踏脚点 5
7.2 开口间隙 6
7.3 手指陷入 6
7.4 剪切和挤夹点 6
7.5 突出物 6
7.6 小零件 6
7.7 用于包装或产品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6
7.8 锐利边缘和尖端 7
7.9 意外打开与锁定机构 7
7.10 强度要求 7
7.11 紧固件使用要求 7
7.12 婴幼儿安全门栏附加技术要求 7
7.13 婴幼儿安全围栏附加技术要求 8
8 测试方法 8
8.1 化学安全测试 8
8.2 易燃性能测试 9
8.3 物理与机械性能测试要求 9
8.4 防护高度及踏脚点 10
8.5 孔、开口和间隙 14
8.6 手指陷入 16
8.7 剪切和挤夹点 17
8.8 突出物 17
8.9 小零件 19
8.10 打开与锁定机构 20
8.11 强度测试 21
8.12 婴幼儿安全围栏平移测试 25
9 标识和使用说明 25
9.1 标识 25
9.2 使用说明 26
10 标准的实施 27
参考文献 28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祥(天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小小恐
龙儿童用品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三联塑料有限公司、浙江丽童家居有限公司、湖南同乐堡实业有限公
司、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
司、宁波爱贝斯特日用品有限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南京海关轻
工产品与儿童用品检测中心、广州海关技术中心、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
测技术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平伟、张维童、周德杰、池俊伟、白炜玮、张杰、柯灯明、张清河、王斌、赵国平、
王水霞、罗开睿、谷世锋、杨武、王小军、吴晓军、李骏奇、陈伟。
儿童呵护用品安全 婴幼儿安全护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婴幼儿安全护栏的材料要求、化学安全要求、易燃性能要求、机械与物理性能要求、标
识和使用说明,描述了相应的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24个月以下婴幼儿(通常身高在930mm以下)室内使用的婴幼儿安全护栏,包括婴
幼儿安全门栏和婴幼儿安全围栏。
本文件不适用于游戏围栏以及安装在床边或窗户前的防护栏。
注:本文件提及的婴幼儿安全护栏是婴幼儿安全门栏及婴幼儿安全围栏的统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 6675.1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 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
GB 6675.3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19941.1 皮革和毛皮 甲醛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9941.2 皮革和毛皮 甲醛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分光光度法
GB/T 20239 体育馆用木质地板
GB/T 22048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 41413 玩具中N-亚硝胺及其前体物迁移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41524 玩具材料中短链氯化石蜡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T 46509 玩具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量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 667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婴幼儿安全门栏 safetygates
室内家用的,通常安装于门口、过道以及楼梯口上,阻止婴幼儿进入或离开特定区域的装置。
3.2
婴幼儿安全围栏 safetyenclosures
室内使用的,不带固定连接底板,用于阻止婴幼儿离开特定区域且能够自立围成特定区域供婴幼儿
玩耍及活动的装置。
注:设计带固定连接底板且四周带有护栏的类似装置属于游戏围栏,适用于GB 29281。
3.3
锁定机构 closingsystem
限制婴幼儿安全护栏的出入门打开的机构。
4 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目视检查应清洁干净,无污染。
木材、以木材为基材的材料或其他天然材料应目视检查无腐朽、虫蛀或霉变。
5 化学安全要求
5.1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
正常使用时产品中可触及的材料和部件的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按8.1.1测
试,测试结果校正后不应超过表1中的最大限量要求。对于单一样品的单一材料的取样量不足10mg
时予以豁免。
表1 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
元素
Sb
As
Ba
Cd
Cr
Pb
Hg
Se
最大迁移量
mg/kg
60 25 1000 75 60 90 60 500
5.2 增塑剂的限量要求
按8.1.2测试后,产品上可触及的材料和部件中塑化材料增塑剂的含量不应超过表2中规定的限量
要求。对于单一样品的单一材料的取样量不足10mg时予以豁免。
注:可触及塑化材料和表2中“可放入口中”判定见GB/T 40182。
表2 增塑剂的限量要求
适用范围 化学物质 CAS号
限量要求
所有可触及的材料
和部件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84-74-2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85-68-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 117-81-7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84-69-5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ENP) 131-18-0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EXP) 84-75-3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84-61-7
四种增塑剂
总含量≤0.1
≤0.1
≤0.1
≤0.1
可放入口中的材料
和部件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117-84-0
68515-48-0
28553-12-0
26761-40-0
68515-49-1
三种增塑剂
总含量≤0.1
5.3 甲醛的限量要求
正常使用时产品上可触及的纺织、皮革和毛皮材料中甲醛的含量,按8.1.3测试后,不应超过表3中
的限量要求。对于单一样品的单一材料的取样量低于检测方法的最小样品量要求时予以豁免。
表3 甲醛的限量要求
适用范围 化学物质 CAS号
限量要求
mg/kg
纺织材料
皮革和毛皮材料
甲醛 50-00-0
≤30
≤30
5.4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的限量要求
正常使用时产品中可触及的纺织材料的禁用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按8.1.4测试后,每种有害芳
香胺不应超过表4中的限量要求。对于单一样品的单一材料的取样量低于检测方法的最小样品量要求
时予以豁免。
表4 有害芳香胺的限量要求
序号 化学物质 CAS号
限量要求
mg/kg
1 4-氨基联苯 92-67-1 ≤30
2 联苯胺 92-87-5 ≤30
3 4-氯邻甲苯胺 95-69-2 ≤30
4 2-萘胺 91-59-8 ≤30
5 邻氨基偶氮甲苯 97-56-3 ≤30
6 5-硝基-邻甲苯胺 99-55-8 ≤30
7 对氯苯胺 106-47-8 ≤30
8 2,4-二氨基苯甲醚 615-05-4 ≤30
9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1-77-9 ≤30
10 3,3'-二氯联苯胺 91-94-1 ≤30
11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19-90-4 ≤30
12 3,3'-二甲基联苯胺 119-93-7 ≤30
13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838-88-0 ≤30
14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120-71-8 ≤30
15 4,4'-亚甲基-二-(2-氯苯胺) 101-14-4 ≤30
16 4,4'-二氨基二苯醚 101-80-4 ≤30
17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139-65-1 ≤30
18 邻甲苯胺 95-53-4 ≤30
19 2,4-二氨基甲苯 95-80-7 ≤30
表4 有害芳香胺的限量要求 (续)
序号 化学物质 CAS号
限量要求
mg/kg
20 2,4,5-三甲基苯胺 137-17-7 ≤30
21 邻氨基苯甲醚 90-04-0 ≤30
22 4-氨基偶氮苯 60-09-3 ≤30
23 2,4-二甲基苯胺 95-68-1 ≤30
24 2,6-二甲基苯胺 87-62-7 ≤30
5.5 可迁移N-亚硝胺及N-亚硝胺前体物的限量要求
产品中预定入口的弹性体材料或者产品中可触及弹性体材料的可迁移N-亚硝胺及N-亚硝胺前体
物,按8.1.5测试后,不应超过表5中的限量要求。对于单一样品的单一材料的取样量低于检测方法的
最小样品量要求时予以豁免。
表5 可迁移N-亚硝胺及N-亚硝胺前体物的限量要求
名称 CAS号
限量要求
mg/kg
N-亚硝基二乙醇胺 1116-54-7
N-亚硝基二甲胺 62-75-9
N-亚硝基二乙胺 55-18-5
N-亚硝基二丙胺 621-64-7
N-亚硝基二异丙胺 601-77-4
N-亚硝基二丁胺 924-16-3
N-亚硝基二异丁胺 997-95-5
N-亚硝基二异壬胺 1207995-62-7
N-亚硝基吗啉 59-89-2
N-亚硝基哌啶 100-75-4
N-亚硝基二苄胺 5336-53-8
N-亚硝基-N-甲基-N-苯胺 614-00-6
N-亚硝基-N-乙基-N-苯胺 612-64-6
N-亚硝胺总迁移量< 0.05;
N-亚硝胺前体物总迁移量< 1
5.6 pH的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纺织品的pH应符合GB 18401中A类的规定。
5.7 短链氯化石蜡的限量要求
产品中可触及聚氯乙烯(PVC)材料中的短链氯化石蜡(SCCPs)的含量按8.1.6测试后,不应超过表
6中的限量要求。对于单一样品的单一材料的取样量低于检测方法的最小样品量要求时予以豁免。
注:通过PVC材料的特性,结合企业提供的材料成分或者产品标识的材质类型对样品材料进行判断,有争议时参
考GB/T 6040进行鉴定。
表6 短链氯化石蜡的限量要求
名称 CAS号
限量要求
短链氯化石蜡C10~C13 85535-84-8 < 0.15
5.8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量要求
产品中的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量按8.1.7测试后,不应超
过表7中的限量要求。
表7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TVOC的释放量要求
化学物质 CAS号
释放限量要求
mg/m3
甲醛 50-00-0 ≤0.08
苯 71-43-2 ≤0.06
甲苯 108-88-3 ≤0.15
二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之和) 95-47-6;108-38-3;106-42-3 ≤0.20
TVOC - ≤0.50
6 易燃性能要求
按8.2测试时,织物或者具有表面涂层的织物的火焰蔓延速度不应超过30mm/s。
注:如果从单个样品不能获得测试试样,则不适用。
7 机械与物理性能要求
7.1 防护高度及踏脚点
按8.4.1测试时,安装在测试框架上的婴幼儿安全门栏应存在一个高度不少于600mm的,与测试
框架上的实木垫板间距等宽的矩形区域,且按8.4.2进行踏脚点判定时,此矩形区域内不应存在按8.4.2
判定的踏脚点。
踏脚点的判定适用于刚性结构部件,以及任何材料上的开口。其中刚性结构部件不包括多层纺织
材料缝合时形成的软突出接缝。
按8.4.1测试时,婴幼儿安全围栏不应出现连续的低于600mm的,在水平方向上宽度大于150mm
的顶面开口。当婴幼儿安全围栏的顶面开口在弧形面或在拐角时,此宽度按顶面开口的水平直线距离
测量,示例见图1。
单位为毫米
标引序号说明:
1---地垫(或地面)以上600mm高度线;
2---婴幼儿安全围栏的顶面。
图1 婴幼儿安全围栏防护高度要求示例
7.2 开口间隙
当按8.5.2测试时,婴幼儿安全门栏上以及婴幼儿安全门栏与测试框架的边(除测试框架的上边)
形成的孔、开口和间隙不应让臀部探头通过。当按8.5.3测试时,婴幼儿安全门栏上以及婴幼儿安全门
栏与测试框架的边不应形成危险的半封闭式、V形开口。
当按8.5.2测试时,婴幼儿安全围栏上以及婴幼儿安全围栏与地面形成的孔、开口和间隙不应让臀
部探头通过。当按8.5.3测试时,婴幼儿安全围栏上不应存在危险的半封闭式、V形开口。
7.3 手指陷入
当按8.6测试时,可触及的刚性材料形成的孔和间隙不应使5mm探棒通过,除非深度小于10mm
或者可通过扁型探棒。
当按8.6测试时,锥形探棒不应穿过网状物的孔。
7.4 剪切和挤夹点
当按8.7测试时,相对运动部件之间不应存在5mm~12mm 的缝隙,也不应存在大于或等于
12mm 但在活动时小于12mm的缝隙。
注:不适用于婴幼儿安全护栏上出入门的铰链处的缝隙。
7.5 突出物
当按8.8测试时,婴幼儿安全护栏上不应存在可挂住图20中的链球和链条的突出物。
7.6 小零件
婴幼儿安全护栏上任何可被婴幼儿用拇指和食指抓起或用牙齿咬住的零件或部件,如果按8.9.1
和8.9.2测试后此零件或部件脱落(包括不借助工具可拆卸下的部件),则脱落的零件或部件不应完全
容入图22所示小零件试验器。
当按8.9.3测试时,婴幼儿安全护栏上不应有填充材料被拉出。
7.7 用于包装或产品中的塑料袋和塑料薄膜
按照GB 6675.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用于婴幼儿安全护栏中的无衬里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应
符合GB 6675.2中对塑料袋或塑料薄膜的厚度或开孔尺寸的要求。
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外形最小尺寸小于100mm;
---收缩薄膜,用作外包装,通常当包装打开时薄膜会被破坏。
注:外形最小尺寸即该形状的最大内切圆的直径。
7.8 锐利边缘和尖端
正常使用中婴幼儿安全护栏上可触及的边缘或者突出部位应倒角(或圆角),不应有毛刺,且按
GB 6675.2中锐利边缘、锐利尖端的方法测试,不应存在危险的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正常使用中可触及的厚度小于4mm 的开口金属管,应将开口封闭或用盖堵住。
当按8.9.2测试后,用于防止接触到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的保护件不应脱落。
7.9 意外打开与锁定机构
7.9.1 意外打开
为防止意外打开,婴幼儿安全护栏的锁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至少需要两个连续的动作来完成,且第二个动作需在第一个动作保持的基础上进行;
b) 至少需要两个独立分开的但同时进行的动作来完成。
7.9.2 锁定机构强度
按照8.10.1的测试之后,婴幼儿安全护栏上的锁定机构应仍然能正常使用。
7.9.3 自动锁定机构
产品声称能够自动关闭出入门的婴幼儿安全护栏应有自动锁定机构,且在经过8.10.2的测试后,
自动锁定机构从最大展开位置到最小展开位置的任一位置应仍能正常使用。
自动锁定机构应有一个方法判定其是否已锁定或仍未锁定,此方法可用听觉或视觉来清晰地判断,
且使用说明书中应有清晰的关于此判断方法的说明。
7.10 强度要求
7.10.1 侧板强度
婴幼儿安全护栏如果带有板条,则按8.11.1测试后,板条不应损坏或脱落。且测试后板条之间的
间隙仍应满足7.2的要求,锁定机构仍应满足7.9的要求。
7.10.2 网眼或织物侧面的强度
对于有网眼或织物型结构的婴幼儿安全护栏,按8.11.2测试后,不应出现断裂、裂缝或松开的缝
合线。
7.11 紧固件使用要求
婴幼儿安全护栏在收纳或运输时需要反复拆装的部件的连接,不应使用自攻螺钉。
7.12 婴幼儿安全门栏附加技术要求
7.12.1 配件要求
婴幼儿安全门栏不应带有安装在婴幼儿安全门栏上的玩具或具有玩耍价值的配件,以避免吸引婴
幼儿的注意。
7.12.2 强度测试
按8.11.3测试后,固定装置、锁定机构不应失效,婴幼儿安全门栏在测试框架上的固定点的最大位
移均不应超过25mm,且婴幼儿安全门栏应仍能正常使用。
7.13 婴幼儿安全围栏附加技术要求
7.13.1 配件要求
如果婴幼儿安全围栏上带有安装在婴幼儿安全围栏上的玩具或具有玩耍价值的配件,那这些玩具
或配件应符合GB 6675.1~GB 6675.4相关章条的要求。如果玩具或配件的玩耍功能需要安全围栏配
合才能实现,那安全围栏与玩具或配件一起均应符合GB 6675.1~GB 6675.4相关章条的要求。
7.13.2 防滑要求
婴幼儿安全围栏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按8.12测试时,婴幼儿安全围栏不应整体持续移动;
b) 按8.12测试时,如果婴幼儿安全围栏产生整体持续移动,则应增加9.2.2中要求的相应警
告语。
注:为避免安全围栏在婴幼儿推动或身体倚靠下整体持续移动,而与使用者一起靠近火源、楼梯口等危险区域。
8 测试方法
8.1 化学安全测试
8.1.1 可迁移元素测试
按GB 6675.4进行测试。
8.1.2 增塑剂测试
按GB/T 22048进行测试。
注:可触及塑化材料和可放入口中产品或者部件参考GB/T 40182进行判定。
8.1.3 甲醛测试
纺织材料按GB/T 2912.1进行测试;皮革和毛皮材料按GB/T 19941.1或GB/T 19941.2进行测
试,当发生争议时,以GB/T 19941.1的测试结果为准。
8.1.4 有害芳香胺测试
按GB/T 17592进行测试。
8.1.5 可迁移N-亚硝胺及N-亚硝胺前体物测试
按GB/T 41413进行测试。
8.1.6 短链氯化石蜡测试
按GB/T 41524进行测试。
8.1.7 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量测试
按GB/T 46509进行测试,若存在相关的疑虑、争议时,应采用“气候舱法”进行检测试验,并依照其
检测试验的VOC释放量指标进行仲裁;当测试样品总体积小于0.75L或总表面积小于0.5dm2时,采
用10L气袋进行测试,不另设仲裁法。
8.2 易燃性能测试
按GB 6675.3中供儿童进入的玩具对应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
8.3 物理与机械性能测试要求
8.3.1 测试的一般条件
只要不会影响测试结果,测试所用的力可用任何设备来施加。
测试应在(23±10)℃的条件下进行。
试验8.4~8.12按顺序在同一试样上进行。如果试样有不同的组装或结合方法(包括安装于婴幼
儿安全护栏上的配件),则试样的不同组装和结合方法均应考核到,且应满足8.4~8.12所有相关的要
求。同时试样的内外侧,作为使用过程中均可接触的区域,也应满足8.4~8.12适用的相关要求。
试样在测试前应按照说明书装配紧固,在测试期间不应重新紧固。
婴幼儿安全门栏进行测试前需按照使用说明安装在测试框架(图2)上。
8.3.2 测试框架
由(100×100)mm的钢管或铝合金型材制成的坚固金属架,金属架内有一个可在水平方向移动的
调节柱,调节柱由(100×100)mm钢管或铝合金型材制成,如图2所示。当在图2所示的位置和方向上
施加1000N的力时,测试框架及调节柱的最大变形量不应超过1mm。测试时作用力依次作用于F、
F1、F2上,同时对应测量M、M1、M2点的变形量。
测试框架的样品安装面需固定厚度为50mm的光滑、平坦的实木垫板。
在安装和测试过程中,调节柱和实木垫板调节到位后,不应移动或转动。
单位为毫米
标引序号说明:
F ---施力点;
M---测量点;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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