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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GB/T 47533-2026 -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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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7533-2026 英文版 369 GB/T 47533-2026 [PDF]天数 >=4 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签名要求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47533-2026 (GB/T47533-2026)
中文名称 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签名要求
英文名称 Requirements for SMS signature management in communication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M21
国际标准分类 33.060.01
字数估计 18,115
发布日期 2026-04-30
实施日期 2026-08-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47533-2026: 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签名要求 GB/T 47533-2026 英文版: Requirements for SMS signature management in communication ICS 33.060.01 CCSM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签名要求 2026-04-30发布 2026-08-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通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 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元公 众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移互联网有限公司、安徽创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创蓝云智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博瑞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秦梓、裴玮、李乃青、张姗姗、宗珊珊、王晶晶、徐世聪、彭绪静、付国强、刘硕、 胡越男、郝智超、曹伟、张威、史晓霞、李旦、林志勇、陈江锋、王明、王婉青、孙慧、熊文钰、钱昆、唐仁方、 魏勇帆、胡博、刘勇、李子涛、张旸、韩晓玉、崔岩、贾林颖、高婉馨、胡文辉、吴锋、陈涛、黄钰群、王磊、 王娇。 引 言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要求,传输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真实身 份,应当采用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全称、简称或者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等能够真实、清晰标识其真实身份 的方式。为避免虚假签名、签名冒用等情况发生,需进一步提升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发送的短信息签名特 定性、真实性、唯一性要求。本文件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短信息签名的名称格式等评估规范,以 减少因签名不规范引发的用户投诉,提升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效率。 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签名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签名的总体要求、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管理、端口类短信息签名 审核流程、投诉处理机制,包括指定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可使用的签名类别,以及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短 信息签名的审核规则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端口方式向电信用户发送短信息时使用 的签名规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P:短信息内容提供者(SMScontentprovider) SMS:短信息服务(shortmessageservice) SP:短信息服务提供者(SMSserviceprovider) 5 总体要求 5.1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生成使用相关主体 通信短信息签名生成使用相关主体应包括CP(源头行业)、SP(通信行业)和用户。相关主体关系 见图1。 注:模式1中,SP包括增值电信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其中主要由增值电信企业SP面向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端 口类短信息服务;模式2中,SP为基础电信企业。 图1 通信短信息签名生成使用相关主体 其中: a) CP(源头行业):通信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主要来源于教育、金融、地产、游戏、零售等端口类短信 息发送需求较高的行业; b) SP(通信行业):持有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践 中包含基础电信企业和增值电信企业SP两类; c) 用户:通过手机等电信终端设备可以接收端口类短信息或者回复端口类短信息的电信服务使 用者; d) 模式1:CP(源头行业)与增值电信企业SP合作,需将发送的短信息签名交由增值电信企业SP 进行审核,再由增值电信企业SP通过基础电信企业通信网络,传送至用户; e) 模式2:CP(源头行业)与基础电信企业合作,需将短信息签名交由基础电信企业审核,由基础 电信企业通过通信网络,传送至用户。 5.2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类别 作为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的名称类别应包括: a) 企业名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登记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名称或者简称; b) 单位名称:机关、科研院所、金融机构、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基层单位或 者分支机构等的名称或者简称; c) 商标名称:依法注册获取的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名称,能够将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d) 产品名称: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研发运维或者运营的业务和产品名称,包括 APP(移动应用程 序)名称、平台名称、赛事活动名称、网络店铺名称等。 5.3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特征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应满足的基本特征要求如下。 a) 特定性:短信息签名应表述清晰明确,能够识别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身份,对应到特定短信息 内容提供者: 1) 不应以“优惠活动”“服务通知”等中性表述作为短信息签名; 2) 不应以“品牌旗舰店”“官方直营品牌”等未包含任何具体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身份信息的名 称作为短信息签名。 b) 真实性:短信息签名应与签名对应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保持一致。 c) 唯一性: 1) 没有关联或者授权关系的两个主体在同一个时期,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网络内部不应 使用完全相同的短信息签名; 2) 若大型企业或者组织内部,出现多个机构共享同一签名,应制定共享签名规则或者出具授 权使用的证明材料; 3) 一家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可以根据发送需要设置多个短信息签名,但每个短信息签名应分 别符合唯一性的要求; 4) 以企业名称、单位名称和商标名称的简称作为短信签名的,应符合大众认知且避免歧 义,不应与公众熟知名称的混淆; 5) 以产品名称作为短信息签名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确保与不相关产品的名称出现混淆 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品发布、运维或者销售等平台上即存在多项名称雷同的产 品,则需在产品名称之外添加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等信息以保证短信息签名唯一性;赛事 活动名称、网络店铺名称不应存在重名、混淆等情况。 d) 对于特殊情况下,短期无法满足唯一性要求的,SP应进行专门记录,确保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主 体可核验、源头可追溯。 5.4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格式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应按照如下格式发送: a) 签名位置:应处于短信息整体内容的开头,对于业务场景有需要的,可适当调整,5G消息发送 时,应保证5G消息Chatbot名称与签名内容一致; b) 签名格式: 1) 短信息内的所有签名内容宜置于中文格式中括号(【】)中显示; 2) 若在签名之外,有对其他标识信息突出显示需求的,应将相关标识信息置于不同符号中显 示,如置于尖括号(<>)、圆括号(())等中显示; 3) 签名格式一般不因签名内容为中文或者英文而做特别区分。 6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管理 6.1 制度建设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工作制度建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人 员管理、业务管理、投诉处理制度等,做到公开、透明; b) 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反馈制度,依据用户对不同类型短信签名反馈,不断优化签名管理的 能力; c)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完善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管理制度,如存在短信息签名不符合标准规 范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 6.2 组织和人员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工作制度组织和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组织管理,指定一名端口类短信息签名负责人,向 电信管理机构提供联系方式,发生特殊情况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b)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配合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组织管理要求,指定专门负责人对接负责短信 息签名的确定工作。 7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审核流程 7.1 流程图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审核流程应符合图2。 图2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审核流程 7.2 CP向SP提供拟使用短信息签名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短信息签名应满足: a)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为短信息签名的真实性负责,不应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应欺 骗、误导用户; b) 短信息签名类别范围: 1) 5.2a)~5.2d)短信息签名类别; 2) 上述名称的组合。 7.3 CP向SP提供证明材料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根据短信息签名涉及的不同名称类别,应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证明材料。 a) 短信息签名中包含企业名称信息,需提交: 1)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营业执照,如授权委托其他主体办理短信息签名相关事宜,应一并提供 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 2)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其他主 体办理短信息签名相关事宜,应提供含委托办理短信息发送事项的业务合同或者对办理 主体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3) 关于短信息签名满足特定性和真实性以及将合规使用的承诺书,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b) 短信息签名中包含单位名称信息,需提交: 1) 提供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其他主体办理短信息签名 相关事宜,应提供含委托办理短信息发送事项的业务合同或者对办理主体的授权委托书 等证明材料; 3) 短信息签名满足特定性和真实性以及将合规使用的承诺书,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c) 短信息签名中包含商标名称信息,需提交: 1)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营业执照,如授权委托其他主体办理短信息签名相关事宜,应一并提供 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 2)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获得的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证,明确商标所属的行业分类; 3)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企业法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其他主 体办理短信息签名相关事宜,应提供含委托办理短信息发送事项的业务合同或者对办理 主体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4) 关于短信息签名满足特定性和真实性以及将合规使用的承诺书,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d) 短信息签名中包含产品名称信息需提交的材料除应符合c)1)和c)2)的要求外,还应提供短信 息内容提供者与相关产品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1) 以APP(移动应用程序)名称、平台名称为短信息签名的,应提供APP(移动应用程序)、平 台由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开发、运维等关系证明材料; 2) 以赛事活动名称为短信息签名的,应提供签名对应活动由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组织、承办等 关系证明材料; 3) 以商品名称、服务名称为短信息签名的,应提供商品、服务由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生产、提供 等关系证明材料; 4) 以网络店铺名称为短信息签名的,应提供网络店铺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关系等证明材料; 5) 以其他符合5.3a)~5.3c)要求的产品名称为短信息签名的,按照上述同级要求执行; 6) 关于短信息签名满足特定性和真实性以及将合规使用的承诺书,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7.4 SP签名审核确认 7.4.1 CP与增值电信企业SP合作 增值电信企业SP应对短信息签名进行审核真实性和特定性,基础电信企业审核唯一性,确认 满足。 a) 增值电信企业SP审核签名的合法性: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短信息签名中不应包含危害网络安全等相关违 规内容;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短信息签名中不应包含“九不准”相关内容。 b) 增值电信企业SP审核签名的真实性和特定性: 1) 确认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签名存在违反5.3a)和5.3b)的要求,要求重新提交签名; 2) 确认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签名不存在违反5.3a)和5.3b)的要求,审核下一项; 3) 审核过程可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标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 网等国家公开网站。 c) 基础电信企业审核唯一性: 1) 签名库中无该签名,则增值电信企业SP应在系统中将签名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 发送端口进行映射; 2) 签名库中已有该签名,基础电信企业应向增值电信企业SP反馈目前正在使用该签名的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名称,如基础电信企业反馈正在使用该签名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与增 值电信企业SP提交签名的申请主体属于同一大型企业或者组织,符合5.3c)中唯一性相 关要求,增值电信企业SP应协助签名申请主体补充关联证明材料,再次审核通过后,增 值电信企业SP在系统中将签名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发送端口进行映射; 3) 签名库中已有该签名,且基础电信企业反馈正在使用该签名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与增值 电信企业SP提交签名的申请主体不满足5.3c)中唯一性相关要求,则增值电信企业SP 应反馈告知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变更签名,新签名按照a)~c)进行再次审核确认。 d)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如需变更签名,应视具体合作情况,按照a)~c)重新完成签名审核确认。 7.4.2 CP直接与基础电信企业合作 7.4.2.1 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短信息签名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应符合7.4.1a)的要求。 7.4.2.2 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短信息签名特定性的审核按5.3a)执行: a) 如通过,则审核下一项; b) 如不通过,则要求重新提交签名。 7.4.2.3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签名真实性的审核按5.3b)执行: a) 如通过,则审核下一项; b) 如不通过,则要求重新提交签名。 7.4.2.4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签名唯一性审核按5.3c)执行: a) 如签名库中无该签名,则基础电信企业在系统中将签名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发送端口 进行映射; b) 如签名库中已有该签名,则基础电信企业确认正在使用该签名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与提交签 名的申请主体是否属于同一大型企业或者组织: 1) 如符合5.3c)中唯一性相关要求,则基础电信企业协助签名申请主体补充关联证明材 料,再次审核通过后,基础电信企业在系统中将签名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发送端口 进行映射; 2) 如不符合5.3c)中唯一性相关要求,则基础电信企业反馈告知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变更签 名,新签名按照7.4.2.1~7.4.2.3进行再次审核确认; c)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如需变更签名,应按照7.4.2.1~7.4.2.3重新完成签名审核确认; d) 基础电信企业应不断优化技术授权,通过引入AI(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降低人工介入,不断 提高审核效率。 7.5 签名使用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使用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签名使用范围:通过端口发送的所有商业性短信息,公益短信等其他端口类短信息、5G消息等 信息应参照执行; b)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签名经审核满足7.4要求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进行端口类短信息 的传送; c)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系统进行设置,在端口类短信息传送过程中: 1)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发送的短信息签名只有与该端口映射签名匹配时,短信息才能从短信 息服务提供者的系统中传送; 2)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发送的短信息签名与映射签名内容不一致时,短信息无法正常传送; d) 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库,增值电信企业SP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端口类 短信息签名库,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需要将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库数据进行对接以保障信息 准确性; e) 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短信息签名进行审核、监测与处置,以保障端口短信息签名使用的合规性。 7.6 签名管理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库进行动态更新: 1) 建立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库增加、删除、更新的管理机制; 2) 建立防范恶意占用短信息签名行为的管理机制,定期对签名库进行清理; 3) 建立应当对短信息签名冒用、虚假等不当使用的投诉核实处理机制; 4) 对不再使用的短信息签名及时删除,对增值电信企业SP提交的删除签名的申请,及时核 查确认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影响其他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使用。 b) 增值电信企业SP应维护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的准确性: 1) 建立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增加、删除、更新的管理机制; 2) 建立内部涉违规短信息签名的处理机制; 3) 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终止合作的,及时将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签名与端口映射关系 解除; 4) 与基础电信企业建立沟通机制,及时告知基础电信企业删除终止合作或者不再使用的短 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签名。 c) 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可根据端口号码和签名进行检索查询的技术能力或者管理机制,为查询 和检索短信息签名真实性、特定性和唯一性提供条件。 d)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监管要求,为核实短信息签名真实性、特定性和唯一性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投诉处理机制 8.1 投诉事项 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的投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投诉与其高度相关的短信息签名被冒用,涉嫌违反真实性原则的; b) 用户投诉其接收短信息签名无法获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身份信息,涉嫌违反特定性原则的; c)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已通过唯一性验证的短信签名被其他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使用,涉嫌违 反唯一性原则的。 8.2 投诉处理 8.2.1 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以及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包括但不 限于: a) CP投诉与其高度相关的短信息签名被冒用,涉嫌违反真实性原则的: 1) 基础电信企业核实投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2) 查询短信息传送端口的归属SP; 3) SP自查并提供签名使用真实性证明材料; 4) 确存在冒用的,基础电信企业积极配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违规传送冒用签名的 SP纳入一次违规记录; 5) 基础电信企业可为投诉人同类短信息签名冒用问题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b) 用户投诉其接收短信息签名无法获悉CP身份信息,涉嫌违反特定性原则的: 1) 基础电信企业核实投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2) 查询短信息传送端口的归属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3) SP自查并提供签名使用特定性证明材料; 4) 确为SP传送且违反特定性原则的,基础电信企业采取处理措施,并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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